区首席人民调解员评选办法(试行)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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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申报区首席调解员除具备人民调解员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区从事调解工作3年以上,且被评为三级以上等级人民调解员;
(二)具有较为系统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业务水平,熟练掌握调解程序和方法,有调处重大疑难复杂纠纷的实践经验,能指导重大疑难纠纷调解;
(三)年均调处纠纷30件以上且规范制作人民调解卷宗文书10份以上;
在化解重大疑难复杂纠纷中有突出表现的不限调处数量;
(四)近三年内因人民调解工作成绩突出,获得市级以上表彰或先进事迹被区级以上新闻媒体宣传报道,或获评两次以上(含)区优秀人民调解员;
(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五条 曾获得过人民调解工作全省、全国性荣誉的,或人民调解案例被省级以上录用的,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
第六条 参选区首席调解员的人民调解员经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推荐、司法所审核,向区人民调解协会提交书面申请。
区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经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推荐、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向区人民调解协会提交申请。
第七条 司法所、行业主管部门对参选的人民调解员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意见。
区人民调解协会根据初审意见进行评定并予以公示。
第八条 申请参选区首席调解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区首席调解员申请表1份;
(二)本人免冠白底二寸彩色照片1张;
(三)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最近一年制作的人民调解卷宗复印件5份;
(五)表彰奖励证书、被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复印件;
(六)人民调解员等级证书;
(七)区人民调解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公示期满后,区人民调解协会颁发区首席调解员聘书,并每年给予5000元补贴。
当年已享受市级首席调解员补贴的不再享受区首席调解员补贴。
当年已享受区首席调解员补贴的不再享受等级人民调解员补贴。
第十条 区首席调解员主要负责主持调解本辖区及区域内疑难复杂纠纷、传授调解经验、配合指导辖区及区域调解组织规范开展调解活动,并根据区人民调解协会的指派,支援参与跨区域重大矛盾纠纷化解等。
第十一条 区首席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人民调解协会中止其首席调解员资格:
(一)区首席调解员任期已满,没有被续聘的;
(二)因健康等原因不能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
(三)被人民调解委员会解聘的;
(四)不在本辖区范围内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
(五)其他需要中止区首席调解员资格的。
第十二条 在区首席调解员评选过程中虚假申报,经查证属实的,取消评选资格。
第十三条 区首席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首席调解员资格,且以后不得再次参选:
(一)徇私舞弊、调解不公道;
(二)接受当事人吃请、礼物;
(三)泄露当事人隐私;
(四)有其他不当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人民调解协会负责解释。
镇(乡)、街道级首席人民调解员评选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