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容缺受理诚信建设实施方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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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缺受理申请社会救助诚信承诺书》一式三份,由本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分别保存。

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填写,因失信行为产生的后果由法定监护人承担;

其他当事人无法自行填写的,可以由其家庭成员或书面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填写,因失信行为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三)受理。

镇街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对资料不齐但已出具《容缺受理申请社会救助诚信承诺书》的,应当受理救助事项。

四、失信行为

(一)未在3个月内如实提供所缺材料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证明的;

(三)故意虚报家庭支出的,包括因病、因残、因学和必要就业成本等刚性支出;

(四)故意隐瞒家庭各类可支配收入的,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现金和实物收入等信息的;

(五)故意隐瞒法定赡(抚、扶)养人基本信息的;

(六)故意隐瞒家庭成员经商经营状况、工商行政登记、税务登记、社会组织登记、债权债务、车辆房产、证券保险、银行存款等信息的;

(七)故意隐瞒、转移房产、车辆、存款、证券、股票等财产、资产信息的;

(八)故意隐瞒家庭成员人口变动、就业情况、婚姻状况等信息的;

   (九)通过贿赂、胁迫、殴打、辱骂等不正当方式影响、干扰和阻扰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以及参与配合调查评议的其他相关人员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

(十)恶意举报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或其他救助对象,经查证举报不实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失信行为。

五、失信行为分类

社会救助对象失信行为根据失信程度,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2个等级。

(一)一般失信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

(1)社会救助对象申请社会救助或者家庭经济状况复核时有上述失信行为1-8项其中之一,情节较轻的;

(2)失信对象在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发现弄虚作假之前,能够主动承认错误,并退还非法所得的;

(3)失信对象在申请救助时弄虚作假,经过批评教育后能及时退还非法所得的。

(二)严重失信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1)社会救助对象申请社会救助或家庭经济状况复核时有上述失信行为1-8项2项(含2项)以上,情节较重的;

(2)社会救助对象申请社会救助时有上述失信行为9-11项行为之一的;

(3)失信对象有2次(含2次)以上一般失信行为的。

六、失信行为的记录、认定和报送

(一)镇街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发现容缺受理救助失信行为的,要立即中止办理相关业务或停发相关救助资金,5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失信行为的具体表现,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笔录,填写《容缺受理社会救助失信行为信息记录表》(附件3),并收集整理失信行为涉及的电子图像、数据或音视频信息,形成相关档案资料,上报区民政局进行认定。

(二)区民政局应当在收到镇街上报的《容缺受理社会救助失信行为信息记录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失信行为认定。

经认定为失信行为的填写《社会救助失信告知书》(附件4),由镇街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

当事人拒绝签收的,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三)失信行为自区民政局下达《社会救助失信告知书》之日起计算。

严重失信行为的由区民政局报送区发展改革委纳入信用管理。

(四)当事人认为失信行为认定不当的,可以向区民政局提出异议申请,要求予以更正,并就异议内容提供相关证据。

区民政局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作出书面答复。

区民政局经核实确有必要更正的失信行为,应及时更正,并将核实更正意见报区发展改革委在信用信息系统中予以修改和标注。

异议申请期间不影响相关信用信息的应用。

七、失信行为的惩戒

(一)一般失信行为对象。

对于一般失信行为对象,户籍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通过教育引导、政策宣传等手段督促失信对象纠正其失信行为:

1.对符合低保和特困救助、残疾人两项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经济困难高龄失能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条件的一般失信对象,要求补正相关材料,提高复查经济状况的频次,之前多领取的社会救助资金,在之后的保障期内逐月扣除一定数额,直至扣满为止;

2.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一般失信对象,要求补正相关材料,不再追缴相关款物,列为重点核查对象,再次申请社会救助时,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重点核查;

3.对不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正在办理过程中的要立即中止办理相关业务;

对已获得救助的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

在非法获得款项退交之前,不再按“容缺受理”受理其社会救助申请。

(二)严重失信行为对象。

对于严重失信行为对象,户籍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通过教育引导、政策宣传等手段督促失信对象纠正其失信行为,并实施以下惩戒:

1.对失信对象进行批评教育,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纠正相关失信行为;

2.对正在办理过程中的要立即中止办理相关业务;

对已获得相关救助的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依法给予非法所得1-3倍处罚;

在非法获得款项退交之前,不再按“容缺受理”受理其社会救助申请;

3.对于扰乱社会救助工作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协调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4.将失信信息逐级推送,由区民政局推送至区发展改革委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八、信用修复

失信人员在一年内能主动纠正失信行为,退缴冒领和处罚款项或物资,可以向最初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镇街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镇街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认真复核,确认无误后在申请上签字盖章,上报区民政局。

区民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用修复认定。

对认定为完成信用修复的,下达《社会救助信用修复告知书》(附件4),由镇街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

原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的,区民政局在完成信用修复5个工作日内向区发展改革委报送修复结果,由区发展改革委变更其信用信息。

九、相关要求

各镇街要通过会议、培训、公示、政策赶场等形式做好社会救助和信用政策法规宣传,让群众知晓,保障和维护好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

各级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对在失信对象信息采集及惩戒过程中获得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该项工作无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泄露。

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困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各镇街在推行容缺受理社会救助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我局报告。

附件:

1.容缺受理社会救助诚信告知书

          2.容缺受理申请社会救助诚信承诺书

3.容缺受理社会救助失信行为信息记录表

          4.社会救助失信告知书

附件1

容缺受理社会救助诚信告知书

一、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社会救助失信人员信息将被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五年内进行各项民事、经济和公共服务申请等社会活动时,将可能被相关行政、司法机关和金融、公共服务机构等单位根据失信情形给予相应禁止、限制或拒绝提供服务等惩戒措施。

二、本告知书一经签署,则视为已经完全知晓告知内容和失信后果,因被告知人失信行为导致的信用惩戒和相关法律责任将由被告知人承担。

三、本诚信告知书一式三份,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和被告知人各执一份。

四、被告知人在办理社会救助相关业务或配合社会救助调查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认定为个人失信行为。

请在本人阅读理解或经工作人员诵读解释后签署并在每条结束处逐条按指纹确认。

(四)故意隐瞒家庭各类收入的,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现金和实物收入等信息的;

(七)故意隐瞒、转移房产、车辆、存款、证券、股票、储蓄性保险等财产、资产信息的;

(八)故意隐瞒家庭成员人口变动、就业情况、婚姻状况、家庭消费支出等信息的;

(九)通过贿赂、胁迫、殴打、辱骂等不正当方式影响、干扰和阻扰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以及参与配合调查评议的其他相关人员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

被告知人(签名并按指纹):

年月日

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签名:

年月日

附件2

容缺受理申请社会救助诚信承诺书

本人及相关家庭成员同意在申请或继续获得以下社会救助(包括:

□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照料护理补贴、□丧葬补助)□临时救助、□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助学)□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经济困难高龄失能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时,因原因申请容缺受理,现就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并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一、所作承诺是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容缺受理申请社会救助诚信告知书》、《容缺受理申请社会救助诚信承诺书》的全部内容以及失信的后果;

三、积极配合相关单位的调查核实,如实提供家庭人口、收入、财产、消费支出、生活状况等情况及资料;

四、在年月日前(3个月内)补正下列材料:

□救助申请书;

□户口簿、身份证、居住证、残疾证、低保证、特困供养证复印件、学生在校证明、医疗诊断证明、照片等;

□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家庭收入、财产和支出状况、死亡(户籍销户、医院死亡证明、遗体捐赠、火化证)、结离婚证等相关有效材料或证明;

□失联、失踪、判决书、协议书、被执行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等法律文书;

□其他:

五、愿承担失信产生的后果,包括终止办理事项、退回违规所得、纳入失信惩戒等。

承诺人签字(指模):

监护人签字(指模):

被委托代理人签字(指模):

年月日

附件3

容缺受理社会救助失信行为信息记录表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容缺受理事项(勾选对应栏)

□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照料护理补贴、丧葬补助)□临时救助□孤儿(助学)□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经济困难高龄失能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

容缺受理时间

事项办理情况

失信行为(勾选对应栏)

未在3个月内如实提供所缺材料的

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证明的

故意虚报家庭支出的,包括因病、因残、因学和必要就业成本等刚性支出

故意隐瞒家庭各类可支配收入的,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现金和实物收入等信息的

故意隐瞒法定赡(抚、扶)养人基本信息的

故意隐瞒家庭成员经商经营状况、工商行政登记、税务登记、社会组织登记、债权债务、车辆房产、证券保险、银行存款等信息的

故意隐瞒、转移房产、车辆、存款、证券、股票等财产、资产信息的

故意隐瞒家庭成员人口变动、就业情况、婚姻状况等信息的;

通过贿赂、胁迫、殴打、辱骂等不正当方式影响、干扰和阻扰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以及参与配合调查评议的其他相关人员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

恶意举报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或其他救助对象,经查证举报不实的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失信行为

主要失信行为证据

镇街经办人

镇街主要领导

日期

区民政局认定意见

经办人

民政局主要领导

附件4

社会救助失信告知书(存根联)

姓名:

镇(街道)村(社)身份证号:

因:

原因造成□一般失信□严重失信。

经办人:

年月日

......................................................................................................

社会救助失信告知书

:

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你在年月日“容缺受理”的事项中,因造成□一般失信□严重失信,纳入个人信用管理和惩戒。

如你认为失信行为认定不当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向区民政局提出异议申请,并就异议内容提供相关证据。

特此告知。

市区民政局(盖章)

年月日

...................................................

社会救助失信告知书回执

申请人

送达人

送达时间

签收人

注:

1.签收人拒绝签收的,需2人以上送达人签字证明。

2.此联需交回区民政局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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