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推进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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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自治区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按规定条件取水等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全面整治。
对公共管网范围内的自备井依法全面关闭,对受自然条件和客观因素限制确需保留的,坚持科学合理的许可保留,且限期补办取水许可手续。
3.坚持先自查整改,后强制执行的原则。
对未完成核查登记的取水单位或个人,在自查整改阶段主动到水务局补报登记、补办手续、补缴水资源税的,可以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
需要补办手续的,按规定权限、程序尽快办理。
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井在整改阶段由自备井所有者自行封闭填埋,发生的费用原则上由自备井产权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对拒不执行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因执法行为产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4.坚持先供后关,供关同步的原则。
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井,根据实施方案要求,提交接入城市供水申请资料,水务局确定城区供水管网对接设计方案后,限期在替代水源接入通水后,再实施封井并组织验收,保障关停单位的正常供水。
5.坚持先易后难,分类实施的原则。
按照先居民、学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后工业企业分类实施,对施工难度小,替代水源接入条件成熟的供水管网后,自备井限期封闭;
对施工难度大,替代水源接入条件不成熟的自备井,督促早日关闭,实时监控;
对灌区、特殊行业替代水源工程已全部覆盖的区域内自备井,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取水设施运行要求逐步关闭、停运清零。
(二)目标任务
全面开展取水口核查登记,依法关闭城市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实现取水口取水量监测计量全覆盖,全面整顿和规范水资源管理秩序,严肃查处各种违法取水、供水行为,为在全县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和水权改革奠定基础,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范围。
专项整治范围涵盖全县,重点整治辖区内未经许可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河道、水库(含水堰)违法、违规取用地表水或地下水的社会团体、单位、企业和个人。
(二)整治重点。
依法依规对以下4类违法取用水行为进行专项整治。
1.违法违规取用地下水的自备井。
依据《水法》第三十六条和《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对下列行为进行整治。
(1)在县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采用自备井取水的;
(2)灌区替代水源已覆盖范围内采用农业自备井取水的。
2.取水单位和个人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违反《水法》第六十九条,已建和在建产业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3.取水单位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计量设施安装不合格或运行不正常的。
依据《水法》第四十九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对下列行为进行整治。
(1)已建和在建产业项目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计量设施安装不合格或运行不正常的;
(2)工业(企业)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计量设施安装不合格或运行不正常的。
4.取水单位或个人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未注销取水许可证的。
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对下列行为进行整治。
(1)已建和在建产业项目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未注销取水许可证的。
(2)工业(企业)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未注销取水许可证的。
三、行动步骤和进度安排
(一)摸排审核(2021年6月中旬-6月下旬)
1.摸排登记
按照属地原则,以乡(镇)为单元,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对本辖区企事业单位、学校、卫生院等取用水情况进行拉网式排查摸底,住建局对城市取用水不漏一户登记填报取用水基础信息,并将登记填报结果报水务局审核比对。
(见附件3)
2.审核比对
乡(镇)综合执法部门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取水内容登记填报,要充分利用取水许可台账、水利普查成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名录、有关部门的工程项目名录等,综合采取影像识别、实地走访、现场查勘、电话问询等方式进行审核比对,确保登记不重不漏、信息准确可靠,对发现的信息漏报重报、信息不实等问题,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补充或修改,水务局在以上工作基础上,通过取用水信息平台,逐级审核入库。
(二)自查整改(2021年6月—7月)
乡(镇)综合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形成问题清单,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措施、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
各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本单位开展整改,逐一销号。
(见附件4)
(三)集中整治(2021年8月—10月)
各行业主管单位应及时向水务局报告取用水单位整改情况,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整改后出现反弹等违法违规取用水行为,由人民政府组织综合执法、水务局和成员单位,对照问题清单整改台账,进行全面核查,依法依规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整治,逐一销号。
2021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整治工作。
(见附件5)
(四)总结提升(2021年11月—12月)
集中整治结束后,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总结。
各乡(镇)将总结报告报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研究制定相关制度办法,进一步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健全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依法、有序管理水资源长效机制。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县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水务局局长任副组长,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水务局,牵头负责全县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协调、指导、督查等工作。
各乡(镇)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行动,根据本工作方案,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乡(镇)工作方案,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及时研究解决专项整治行动中的问题。
(二)强化监督考核。
县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对各乡(镇)工作开展情况,采取查阅台账、现场检查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动态掌握工作进展和成效。
各乡(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情况纳入县委、县政府督查内容,列入全县效能考核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对在整治行动中弄虚作假、慢作为和不作为、组织不力的,将予以约谈、通报和问责。
(三)强化协调配合。
县、乡(镇)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水务局与成员单位和综合执法机构之间的协作机制,完善案件移送程序和衔接机制,发挥执法在专项治理行动中的支撑保障作用。
各乡(镇)、住建、教育、卫健、农业农村、工业园区等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本行业领域取用水单位的取用水情况核查,积极主动配合水务局开展专项整治,督促取用水单位积极整改,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彻底的取用水单位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四)建立信息通报机制。
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定期通报工作进展。
各乡(镇)要定期上报专项整治情况,2021年6月底前报送附件3;
从2021年6月起,各乡(镇)在每月月底前,将附件4报送县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0月底前,将附件5报送县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制定完善有关配套政策措施,逐步健全水资源管理长效机制。
(五)加强宣传引导。
各乡(镇)政府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引导广大取水户和社会公众提高水资源节约和保护意识,积极参与配合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要设立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举报电话,建立举报问题清单,依法追查到底。
做好动员部署、宣传,特别是自备井关停,要通过电视台、网络等媒体宣传发布县自备井关停等通告,营造强大的舆论氛围,争取取用水户支持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