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教育领域科研课题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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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教师进修学校负责统筹规划和日常管理全区的教育科研工作。
第五条
区教师进修学校协助上级部门受理区级以上课题申请,组织立项论证和结题鉴定,对区级(含区级)以上各级课题研究进行过程管理与指导等。
第六条
区内各中小(幼)要设立本单位的教育科研领导小组,由一名校级领导负责,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对本校的教科研进行指导和管理。
在时间、人力、物力、经费等条件上给予积极支持和保障,保证研究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
区级以上课题,立项、中期检查、结题后必须在区教师进修学校备案,组织认证并实施管理。
第三章
申报
第八条
课题申报人须是课题的实际主持者,在整个项目中担任实质性研究工作。
课题核心成员人数以职评文件规定为主。
第九条
原则上每一申报人同一时间内只能申报一项区级课题,如未完成已承担的区级研究课题任务,不得申请新的研究课题。
第十条
课题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对申报表进行全面审核,签署明确意见,加盖公章并承担信誉保证。
第十一条
申报的课题,由区教师进修学校组织专家评审、批准立项。
经评审同意立项的课题,由区教育局发文公布。
自批准立项通知公布之日起,研究工作即可启动。
研究时间一般为2—3年。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二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后,应尽快确立具体的课题实施方案,在2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报告区教师进修学校。
第十三条
区教师进修学校或课题所在学校对课题研究进展情况进行中期检查。
对不能按照实验方案进行过程研究、不按时报送中期检查报告或检查不合格的课题予以通报,并责令整改。
对只立项不研究或没有与教育教学相结合的课题要予以撤销。
中期检查报告一份送区教师进修校,一份交学校存档、一份课题组存档。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课题负责人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校(园)长签名,报区教师进修学校审批。
1.变更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
2.改变课题名称;
3.改变成果形式;
4.对研究内容、方向、规划作重大调整;
5.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6.课题完成时间延期;
7.因故中止或撤销课题。
未经审批而擅自进行上述变更、调整者,以自动放弃课题立项资格论处。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区教师进修学校撤销课题立项资格。
1.课题研究有严重政治问题,以课题名义进行虚假宣传、营利行为;
2.研究过程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弄虚作假;
3.不能如期完成研究任务或研究成果质量低劣;
4.研究内容与审批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5.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6.由于种种原因自动放弃课题研究等;
7.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课题一旦被取消立项资格,原课题立项意见作废,课题档案资料自动从档案管理中撤出。
被取消课题的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报新课题。
第十六条
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应加强对课题的档案管理,其主要内容包括:
立项申请报告、研究方案、立项通知书;
研究工作中的各种记录、照片、声像材料、研究效果测试记录、阶段成果报告;
研究(实验)报告、工作报告、检测报告、论文、专著;
结题验收、鉴定意见、证书等;
成果应用推广情况。
课题档案在课题结题后至少保存五年。
第五章
结题
第十七条
结题验收是检验课题研究成效的关键环节,课题的研究要重视实践性,注重成果性,教学质量是重要考核要素,要以对教学或教学管理实际成效大小作为衡量课题研究成功与否的标准。
验收人员应在认真通读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照课题申请书预期达到的目标,实事求是地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验收意见。
对于达不到结题验收要求的课题要坚决不准结题,以保证研究成果质量。
第十八条
课题组根据实际工作贡献确定核心成员,凡要列入结题证书的课题组成员,每人须有1篇研究成果(含与课题相关的论文、案例等,未发表或未汇编也可)。
与课题无关的成果不得列入课题研究成果。
第十九条
中学、职校及所在学校教师承担的研究课题的鉴定专家必须具有高级教师及以上职称,小学、幼儿园及所在单位的教师承担的研究课题的鉴定专家必须具有一级教师及以上职称。
课题鉴定专家必须具有相应的学科背景或者是教育科研人员,人数不能少于3人,且本校教师须回避。
第二十条
课题组提供的鉴定材料,应包括:
鉴定申请表、鉴定书、结题报告、立项通知书、开题报告、中期报告、课题研究成果主件(包括研究报告或工作报告等)和必要的附件(指与课题研究相关的一些成果,包括调查报告、论文、专著、案例、音像制品、典型经验等)。
第二十一条
凡经鉴定专家组评审同意结题的区级课题,将给主持人发放《厦门市区教育科研课题结题证书》。
结题鉴定材料一份送交区教师进修学校,一份交学校存档,一份课题组存档。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二条
区教师进修学校向区财政申请课题经费,以资助各课题的研究。
各学校应根据课题研究需要设立配套经费,确保课题研究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三条
课题的资助经费采取一次核定、专款专用、节余留用、超支不补的方法。
课题经费使用参照相关财政规定,课题资助经费使用范围限于:
(一)劳动报酬:
支付给直接参与课题研究的人员和其他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二)调研差旅费:
课题研究过程中进行必要的国内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费用。
(三)专家咨询费: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课题管理的相关人员。
(四)资料费:
课题研究中发生的报刊、文献、档案查阅、抄录、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
(五)数据采集费:
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六)成果评审验收费:
课题负责单位组织的课题研究成果评审活动经费开支,包括评审专家劳务费、资料邮寄费和召开评审会等经费开支。
(七)编辑、印刷、出版费:
需要公开出版或内部出版发行的课题研究成果编辑、印刷、出版以及多媒体光盘制作等费用。
第二十四条
对无故不完成任务或自行中止研究工作的课题,区教育局将视情况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经费。
对经费使用混乱、严重违反财务制度、贪污挪用者,在执行上述规定的同时,不再受理当事人或有关单位承担新课题的申请。
触犯法律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成果推广和评奖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鼓励教师主持或参与课题研究,要形成在教学中研究、在研究中教学、在实践中思考、在思考中行动的浓厚教育科研氛围。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每学期要开展一次针对课题研究的校本培训,做好课题申报及过程管理的指导工作。
每学年开展一次课题研究阶段成果交流、评比活动。
推选优秀成果参与上一级评比。
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加强对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其在教育教学实践中的作用。
第二十七条
区教师进修学校在总结全区教育科研成果的基础上,对全区教改以及提高教育质量具有现实指导意义或重要学术价值的课题成果,组织多种形式的学术研讨,促进成果的应用推广,及时地向有关机构和教育主管部门推荐。
第二十八条
区教师进修学校定期组织全区教育科研优秀成果评选活动,对全区教育教学工作者公开发表的研究论文、正式出版的研究著作、通过鉴定验收的各级各类立项课题的研究报告等优秀研究成果给予通报表彰,并优先推荐参与上一级教学成果奖的评比。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校参照本办法制定校级课题管理办法,每年十二月各校上报校级课题汇总表。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厦门市区教育局。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未尽事项将另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