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细则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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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细则文档格式.docx

二、现场勘察

符合受理条件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予以受理,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查勘,提出审核意见。

明确是否同意该项目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前期工作,可行性的,建设单位可依法开展后续工作,否则,建设单位应停止相关工作或调整实施方案。

三、公示

建设单位应将下列材料在小区公示栏、单元门等显著位置进 

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公示过程进行监管,确保公示材料及意见真实完整有效。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业主可向组织签订协议的业主或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提出意见。

如业主认为加装电梯侵犯其专有权等民事权益而提出补偿等要求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

业主申请调解的,属地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或人民调解委员会、房改房原售房单位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业主之间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依法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公示材料包括:

(一)业主签订同意加装电梯的协议书;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审核意见书;

(三)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实施主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加装电梯工程设计,设计方案应达到方案设计的编制深度要求,设计单位应对加装电梯的设计方案负责。

(四)建设单位制定的电梯加装、配置、运行维护等方案;

(五)工程资金预算、费用分摊、施工工期、电梯品牌、基本配置等;

四、多渠道筹措资金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的建设、运行、保养、维修资金主要由业主承担,具体可通过如下渠道筹集:

(一)按照“谁受益,谁出资”以及楼层受益大小等原则协商费用分摊比例后,由相关业主共同出资。

(二)按有关规定申请提取使用加装电梯涉及专有部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具体提取额度和提取条件由县房产管理部门制定。

(三)加装电梯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提取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具体提取额度和提取条件由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制定。

(四)经房改房原售房单位同意的,可以使用房改售房款。

(五)财政补贴资金支持。

自本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起至2022年底前完成加装并投入使用的电梯,按桂建发〔2018〕18号文自治区财政资金补贴(补助标准以七层住宅补助上限15万元/台为基准,住宅楼层数每增加一层,补助上限增加10%,住宅楼层层数每减少一层降低10%,即:

四层住宅补助上限为10.5万元/台、五层住宅补助上限为12万元/台、六层住宅补助上限为13.5万元/台、七层住宅补助上限为15万元/台、八层住宅补助上限为16.5万元/台、九层住宅补助上限为18万元/台)但自治区补贴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加装电梯费用总额(含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电梯采购、安装以及管线改迁等)的50%。

(六)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企业、电梯安装企业及社会组织依法探索“谁投资、谁受益”“谁使用、谁付费”等新型商业模式,对既有住宅投资加装电梯,并通过刷卡使用付费等租赁模式获得收益,推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五、办理手续

按照简化、便民的原则,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不再办理立项审批、核准、备案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不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验收,建设单位登录广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 

自行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即可。

在原有住宅小区用地范围内加装电梯的,加装电梯后新增面积为加装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共有,不计入增容建筑面积,不再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如加装电梯建设用地超出土地权属范围的,建设单位应取得相关土地使用权人的书面同意意见,并由加装电梯专有部分业主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协议明确该加装电梯建设用地的权属关系。

相关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享有和履行原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协议中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各部门应按照本部门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对仍保留的必要审批程序作进一步简化,申请人应按照相关规定依法提供资料并对提报资料真实性负责,主要办理手续如下:

(一)规划审批(原房屋已预留电梯井的不用再办理)。

原房屋已预留电梯井的不用再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住宅未预留电梯井的,实施主体应到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需提供下列材料:

1. 申请书;

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同意意见文件及公示材料复印 

件1份;

3. 小区定界地形图原件1份;

4. 有资质的设计单位验算设计并出具加装电梯后满足结构

安全及消防、抗震设防要求的证明材料一份;

5. 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编制项目设计方案,成果包括:

加装电梯项目所在小区总平图;

加装电梯后所在小区的消防总平图(通过消防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盖章或复函);

拟加装电梯的设计图纸。

设计标准为:

平面配置图1:

500、立面剖面图1:

100或1:

50。

以上材料提交两份资质材料及电子档案一份。

在满足消防、安全等要求,保障各项功能正常使用,符合利害关系人共同利益的前提下,相关技术审查可适当放宽标准,如加装电梯体量不纳入建筑间距计算,不考虑加装电梯部分与北侧住宅采光、日照间距影响等。

加装电梯应以实用性为原则,除加建候梯厅、入户连廊等必须的新增面积外,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且应尽量减少占用现状绿化,尽量减少对周边相邻建筑和城市景观的不利影响。

鼓励和支持居民委员会或者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牵头对既有住宅小区加装电梯进行统一规划设计。

规划部门审查通过后,在加装电梯小区范围内进行批前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如有异议的,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应予以调解,规划部门对方案应进行复核。

(二)施工审批。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扣除电梯设施设备及电梯安装费用后的工程总造价在30万元以下的,可依法不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建设单位应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法规办理相关施工许可手续。

除上述情况外,应依法办理相应的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消防设计备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等等。

(三)其它手续。

电梯安装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到相应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电梯施工开工告知,并到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办理监督检验手续。

可能影响或改变供电、通信等装置设施的,应按规定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六、建设要求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各参建单位要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建设单位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施工过程安全生产负总责,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单位和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等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相应责任。

具体要求如下:

(一)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等工作,加装电梯的设计、采购、施工鼓励采用工程总承包(EPC)模式进行。

对已经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依法办理有关施工手续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

委托设计之前,建设单位应提供原建筑物的地质勘查报告、设计施工图或竣工图、竣工验收报告等设计基础资料,无地质勘查报告的应先进行岩土工程勘察。

专项设计方案应符合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相关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且原则上要求考虑单体建筑和住宅小区建筑风格风貌要求。

加装电梯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不得使用。

电梯安装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施工安全防护措施。

(二)电梯生产和安装单位应按电梯技术标准进行生产和安装,电梯安装单位在电梯设备安装前应当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安装告知手续,并请具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安装过程进行监督检验。

电梯使用前应按有关要求办理使用登记。

电梯加装服务范围内,全体产权所有人应当遵守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制定的电梯使用、维护和管理办法。

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备持证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确保电梯使用安全。

鼓励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尤其是弱势群体较多的住宅小区,按无障碍电梯生产和安装标准 

进行既有住宅电梯加装工作,让弱势群体同等享受生活便利。

(三)电梯加装完成后,在检验合格的基础上,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工程总承包、设计、施工以及电梯生产、安装、使用(业主或业主代表)、维护保养、管理等有关单位共同进行竣工验收,形成验收合格意见并明确维护保养、监督方式后,方可投入使用。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还应依法向消防主管部门申请消防备案,并将电梯加装设计图纸报原建筑物图纸存档的档案馆进行备案。

(四)加装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负责电梯运行维护保养,对电梯运营安全负责,共同协商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或使用管理责任人对电梯进行管理;

新安装尚未向业主移交的电梯,项目建设单位应对电梯安全负责。

对已实施物业服务的,业主可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电梯进行运行维护、保养和安全管理,并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依法取得许可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业主也可以共同决定直接委托有资质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对电梯进行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保养。

已取得施工许可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过程中,项目所在辖区 

住房城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巡查,加强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的施工安全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已完成加装电梯的提供相关材料后可申请补贴。

附件:

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流程图

申请人准备

书面申请                            

(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现场勘察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

公示                                  

(实施主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加装电梯工程设计和工程资金预算,并在在小区公示栏、单元门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异议沟通协商       (公示有异议)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原房屋已预留电梯井的不用再办理)

异议沟通协商一致

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扣除电梯设施设备及电梯安装费用后的工程总造价在30万元以下不用办理)

电梯施工开工告知和监督检验手续 

      

(到相应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

施工安装及监督管理

完工,检验合格,落实电梯管理者

竣工验收,使用登记,拨付财政补贴资金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并取得使用登记证后,申请、拨付财政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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