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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新增贷款增速(12分),按排名先后依次赋分,第一名得12分,依次递减1分。

⑶新增融资量(5分),是指银行业融资规模中除本外币贷款、不良贷款处置外其他各项指标之和,按排名先后依次赋分,第一名得5分,依次递减0.4分。

⑷新增存贷比(5分),按排名从高到低赋分,第1名得5分,依次递减0.4分。

⑸余额存贷比(5分),按排名从高到低赋分,第1名得5分,依次递减0.4分。

信贷投向指标(50)。

⑴制造业贷款(人行口径,下同)增量(5分),按排名先后依次赋分,第一名得5分,依次递减0.4分。

⑵制造业贷款增速(5分),按排名先后依次赋分,第一名得5分,依次递减0.4分。

⑶民营企业信用贷款占民营企业贷款比重(5分),按排名先后依次赋分,第一名得5分,依次递减0.4分。

⑷民营企业中长期贷款占各项贷款比重(5分),按排名先后依次赋分,第一名得5分,依次递减0.4分。

⑸农林牧副渔贷款增量(3分),第一名得3分,依次递减0.2分。

⑹农林牧副渔贷款增速(2分),第一名得2分,依次递减0.1分。

⑺小微企业贷款(银监口径,下同)增量(5分),按排名先后依次赋分,第一名得5分,依次递减0.4分。

⑻小微企业贷款增速(5分),按排名先后依次赋分,第一名得5分,依次递减0.4分。

⑼小微企业贷款新增户数(5分),按排名先后依次赋分,第一名得5分,依次递减0.4分。

⑽乡村休闲旅游贷款增量(3分),按排名先后依次赋分,第一名得3分,依次递减0.2。

⑾乡村休闲旅游贷款增速(2分),按排名先后依次赋分,第一名得2分,依次递减0.1分。

⑿小微企业贷款占各项贷款比重(5分),按排名先后依次赋分,第一名得5分,依次递减0.4分。

不良贷款指标(10)。

⑴不良贷款率(6分),按排名从低到高赋分,第一名得6分,依次递减0.5分;

⑵关注类贷款率(4分),按排名从低到高赋分,第一名得4分,依次递减0.3分。

2.政策性银行定量考核。

⑴执行国家政策指标。

严守粮油收购管理各项政策,不发生因农发行原因出现“卖粮难”“打白条”和粮油收购销储等资金没有及时足额供应现象的,由农发行提供相关完成情况,考评小组按完成情况分优秀(40分)、良好(30分)、一般(20分)三档进行打分。

未完成的,该项得0分。

⑵本外币贷款增速指标。

全市系统内平均水平方面,达到全市系统内平均水平得12分,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0.5分,加满为止,全县平均水平方面,达到全县平均水平得12分,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0.5分,加满为止;

以上两项每降低1个百分点分别扣0.5分,扣完为止。

⑶本外币贷款增量指标。

新增本外币贷款达到年初拟定额度得12分,每超过5000万元加1分,加满为止;

每降低5000万元扣1分,扣完为止。

同时,县考评小组根据农发行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情况酌情加减分。

3.定性考核

⑴监管部门处罚。

银行业金融机构收到监管函或监管谈话通知书的,每发生一例扣0.5分;

因违规受到管理(监管)部门查处的,每发生一例扣1分;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重大经济案件,被司法部门立案查处的,每发生一例扣2分。

⑵地方财政贡献度。

税费地方留存总额(3分),按照排名先后依次赋分,第一名得3分,依次递减0.2分。

税费地方留存增速(2分),按照排名先后依次赋分,第一名得2分,依次递减0.1分。

⑶企业帮扶工作。

由县金融中心提出企业帮扶工作表现突出的前三位银行和落后的后三位银行,对排名前三位银行依次加2分、1.75分、1.5分,对后三位银行扣减相应分数。

⑷政策性信用保证贷款。

按照每家银行累计发放贷款总额取前三名(包括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创业担保贷款、助保贷、政策性担保贷款等),依次加2分、1.5分、1分。

⑸降低社会融资成本。

按照每家银行当年一般贷款(剔除住房按揭贷款、贴现)加权平均利率从低到高排名,对排名前三位银行依次加2分、1.75分、1.5分,对后三位银行扣减相应分数。

⑹千人评议活动。

对全县千人评议排名前三位的银行依次加分1.5分、1分、0.5分,对排名后二位的银行依次扣1分、0.5分。

⑺交办工作落实情况。

按照银行落实县委县政府、县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上级单位的相关活动、交办事项的情况,以及信息报送情况,对排名前三位的依次加2分、1.75分、1.5分。

⑻其他定性项目。

对融资畅通工程、乡村振兴、百名行长进百企、公积金扩面、产品创新和模式创新等方面表现突出的银行,各取前三名,第一名加1分,依次递减0.2分。

对使用应急转资金将转贷对象调为关注类的银行,每发生一例,扣0.2分,最高扣1分。

(二)县级保险业金融机构。

考核采取分类考核的形式,评分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

定量考核满分90分,定性考核采用加减分的方式记分,满分10分,两者合计为最终得分。

1.定量考核。

稳定增长指标(50分)。

该指标为保险机构原保险保费收入合计。

⑴保费增量(30分),保险机构原保险保费收入合计与上年末持平得18分,每增加100万元(不足100万元按比例折算,下同),加1分,加满为止;

每减少100万元,扣1分,扣完为止。

⑵保费增速(20分),保险机构原保险保费收入增速达全县平均水平得16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不足1个百分点按比例折算,下同)加1分,加满为止;

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经济补偿指标(30分)。

该指标为保险机构赔付支出。

⑴赔付增量(20分),保险机构赔付支出与上年末持平得12分,每增加50万元,加1分,加满为止;

每减少50万元,扣1分,扣完为止。

⑵赔付增速(10分),保险机构赔付支出增速达全县平均水平得7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0.5分,加满为止;

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2分,扣完为止。

地方财政贡献度(20分)。

按照保险机构的税费地方留存增速进行排名,按排名先后依次赋分,第一名得20分,依次递减0.5分。

2.定性考核,总分不超过10分。

(1)监管部门处罚。

保险机构收到监管函或监管谈话通知书的,每发生一例扣1分;

因违规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每发生一例扣2分。

(2)重大赔付。

在一次重特大灾害中,保险机构赔付金额财产险公司累计超过500万元、人身险公司累计超过200万元或获县政府表彰的,一次加1分,该项加分最高不超过2分。

(3)引入保险资金投资金额。

每引入500万元保险资金并落地的,加0.5分,该项加分最高不超过2分。

(4)千人评议活动。

对全县千人评议排名前三位的保险机构,依次加1.5分、1分、0.5分,对排名后二位的保险机构依次扣1分、0.5分。

(5)交办工作落实情况。

按照保险机构落实县委县政府、县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上级单位的相关活动、交办事项的情况,以及信息报送情况,对排名前三位的依次加2分、1.75分、1.5分。

(6)其他定性项目。

对积极参与金融改革项目、保证金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政策性农业、农房保险等政策性保险项目的保险机构,每项加1分;

对有突出贡献的机构加2分。

该项加分最高不超过2分。

(三)县级地方金融组织。

1.小额贷款公司的考核奖励标准。

考核采取分项评分方式,满分100分。

考核对象为县域内所有开业满一年的小额贷款公司。

(1)“支农支小”执行情况(35分)。

小额贷款季末占比(15分)。

100万元(含)贷款以下及种养殖业等纯农业小额贷款季末平均占比达到70%得15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2个月以上经营性贷款季末平均占比(10分)。

发放2个月以上贷款季末平均占比达到70%得10分,50%(含)-70%得7分,40%(含)-50%得4分,40%以下得0分。

贷款利率(10分)。

最高利率(5分)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3倍(含)得5分;

3倍—24%得3分;

高于24%得0分。

年化贷款利率(5分)低于18%(含)得5分;

超过18%但在司法限定范围内得3分;

超过同期司法上限的,一票否决。

(2)风险防控情况(25分)。

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5分)。

以年末数据为准,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高于100%(含)的得3分,在70%(含)—100%之间的得2分,年末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50%(含)-70%的得1分,低于50%的得0分。

不良贷款率(5分)。

不良贷款率低于1.5%(含)得5分,每超过0.25个百分点扣1分,超过4%得0分。

损失贷款(呆账贷款)核销(5分)。

每核销50万元,得0.5分,最高不超过5分。

关联交易(10分)。

没有向股东直接发放贷款及股东关联方发放贷款得10分,每发生一笔关联交易贷款扣5分。

关联交易贷款余额合计超过资本金5%,且不予改正的得0分。

(3)金融创新和便民服务(15分)。

开展金融创新(10分),加强产品和管理创新,包括业务创新和对传统业务的延伸创新等,具有独特性,服务“三农”和中小微企业,每创新1项得2分,最高得10分。

积极拓展信贷覆盖(5分),对企业贷款每新增1户得0.5分,对个人贷款每增1户得0.2分,最高得5分。

(4)配合日常监管情况(25分)。

数据报送(5分),按照省、市、县金融办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上报数据、报表、资料和监管系统录入数据等。

配合现场监管(5分),配合监管部门组织的常规性和临时性检查、审计调查和举报核查。

落实监管整改要求(10分),针对监管部门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情况说明或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参加会议和培训(5分),按要求参加监管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和培训。

2.农村资金互助会的考核奖励标准。

考核对象为县域内所有开业满一年的农村资金互助会,但考核年度内未实质开展资金互助业务或互助金发放总额倍数低于30%的只得配合日常监管情况考核评分。

(1)服务会员、“三农”执行情况(40分)。

服务“三农”执行情况(20分)。

发放从事农业的互助金各季末占比均达到80%得20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小额分散”执行情况(15分)。

发放期限2个月以上,金额为10万元以下的互助金占比达到30%(含)以上得15分;

20%(含)-30%得10分;

10%(含)-20%得5分;

低于10%得0分。

单笔发放金额为30万元以上的,每发生1笔扣3分。

互助金占用费率(5分)。

最高占用费率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2倍(含)得5分;

介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2倍与签订合同前一天的同期温州市金融办公布的“温州民间综合利率指数”(含)之间得3分;

高于签订借款合同前一天的同期温州市金融办公布的“温州民间综合利率指数”得0分。

(2)风险防控情况(40分)。

资本充足率(5分)。

在任何时点均保持在10.5%以上;

准备金率(5分),始终保持在13%以上;

拨备充足率(5分),始终保持在100%以上;

否则,单项不得分。

互助金占用不良率(5分)。

不良率低于2%(含)得5分,每超过0.25个百分点扣0.5分,超过4%(含)得0分。

制度建设(5分),制定公司治理、内部管理、业务管理、风险防控等各项制度,并全面落实的。

会员管理(5分),严格按照《县农村资金互助会监管细则(试行)》进行会员管理。

加强产品和管理创新(10分)。

包括业务创新和对传统业务的延伸创新等,具有独特性,服务会员与“三农”,每创新一项加2分,最高得10分,没有项目不得分。

(3)配合日常监管情况(20分)。

落实监管整改要求情况(10分),针对监管部门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情况说明或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四)扣罚规定

1.县级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如出现以下事项之一的,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

(1)在金融运行过程中,由于未及时采取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措施,发生群访群诉事件,导致辖区金融不稳定的情形。

(2)因内控制度不健全或管理不善,导致重要业务系统连续停止运行半个工作日以上,或造成系统被破坏致瘫痪等严重后果的情形。

(3)县级机构班子成员涉嫌重大违纪、经济犯罪、刑事案件的情形。

(4)机构工作人员和雇佣经纪人,扩大产品收益宣传,以欺骗、违规手段招揽客户、营销产品,造成投诉较多、恶劣影响或群体性事件的。

2.地方金融组织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当年考绩资格。

(1)小额贷款公司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

农村资金互助会违背“三封原则”,违规向非会员吸纳和投放资金的。

(2)地方金融组织发放高利贷、账外经营、暴力催贷、通过咨询费和手续费等额外收费的,以上任何一项。

四、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考核结果公布。

对综合考核得分前3名银行机构,前2名财产险机构、人身险机构,前1名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会及若干名县级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专项工作突出单位由县政府发文予以公布,并向被考核机构上级单位发函。

对综合考核得分后2名的银行机构,后1名财产险机构、人身险机构,给予通报。

(二)公款竞争性存放挂钩。

银行业考核结果指标作为公款竞争性(包括社保资金、公积金等)存放的重要依据。

(三)奖金分配。

将考核结果与县政府奖励金额挂钩。

县财政每年安排80万元专项奖励资金用于金融业业绩考核奖励。

县级银行、保险和地方金融组织奖金金额总计70万元(奖金比例依次为86:

11:

3),直接拨付给金融机构用于员工奖励、工作经费或者民营企业贷款风险补助等,其中员工奖励对象为副职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和有突出贡献的员工。

其余部分用于优化金融服务,改善营商环境,加大创新力度,开展金融机构宣传、培训、考察、课题调研等相关考核专项经费。

1.按照银行综合考核得分取前5名,对银行机构副职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和有突出贡献的员工进行奖励。

每家银行机构的总奖励金额根据各银行考核实际得分按比例分配。

2.按照财产险和人身险机构综合考核得分各取前2名,对保险机构副职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和有突出贡献的员工进行奖励。

每家保险机构的总奖励金额根据各保险机构考核实际得分按比例分配。

3.按照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会综合考核得分各取前1名,对地方金融组织进行奖励。

每家地方金融组织总奖励金额根据各地方金融组织考核实际得分按比例分配。

(四)专项工作突出单位。

对县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县级保险业金融机构各设置5类专项工作突出单位,并对获得专项工作突出单位予以公布。

1.县级银行业金融机构专项工作突出单位。

(1)信贷投放工作突出单位。

按照信贷规模指标考绩结果,选取1家作为信贷投放工作突出单位。

(2)企业帮扶工作突出单位。

按照企业帮扶工作指标考核结果,选取1家作为企业帮扶工作突出单位。

(3)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突出单位。

按照信贷投向指标中小微企业贷款子指标考绩结果,选取1家作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突出单位。

(4)支持地方税收贡献工作突出单位。

按照地方税收贡献指标考绩结果,选取1家作为支持地方税收贡献工作突出单位。

(5)千人评议工作突出单位。

按照县千人评议结果,选取1家作为千人评议工作突出单位。

2.县级保险业金融机构工作突出单位。

(1)保险服务实体工作突出单位。

按照保险机构企业财产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工程保险保费规模总量进行排名,选取1家作为保险服务实体工作突出单位。

(2)保险服务社会保障体系工作突出单位。

按照保险机构健康险和意外险保费规模总量进行排名,选取1家作为保险服务社会保障体系工作突出单位。

(3)保险资金运用工作突出单位。

按照引进保险机构资金在我县的运用情况,选取1家作为保险资金运用工作突出单位。

(4)保险产品创新工作突出单位。

按照保险产品创新和试点业务的开展情况,选取1家作为保险产品创新工作突出单位。

(五)惩罚措施。

对措施不当,发生严重影响区域经济金融稳定风险事件的银行机构,取消下一年度新设国资背景账户的开户资格,并对相关银行机构予以通报批评。

五、考绩工作组织实施和纪律

(一)明确考绩责任。

县政府建立金融考评小组,由分管副县长担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县府办、县金融中心、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国资办)、县人力社保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供销联社、县税务局、县住房公积金中心、人行县支行、银保监监管组组成。

考评小组办公室设在县金融中心。

县金融中心做好考绩的组织、协调、统计、汇总等工作。

县财政局、县税务局负责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税费地方留存数据和财政性存款调整的测算、实施以及金融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和有突出贡献的员工个人薪酬所得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统计等工作。

县财政局(国资办)负责根据考核结果落实国资平台账户与银行协调对接等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协助负责农村资金互助会行业管理等职责监管情况的核实。

县供销联社负责农村资金互助会会员管理等职责监管情况的核实。

县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公积金扩面等统计核实工作。

人行县支行负责贷款增量、新增贷款增速、存贷比、制造业贷款、民营企业信用贷款占民营企业贷款比重、民营企业中长期贷款占各项贷款比重、农林牧副渔贷款、降低社会融资成本、融资畅通工程、乡村振兴等统计核实工作。

银保监监管组负责新增融资量、不良贷款、小微企业贷款以及保险机构考核相关数据统计核实工作。

考评小组视考评情况需要组织相关部门对被考评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后续附件考核指标有变化的按照变化情况落实工作。

(二)突出过程管理。

被考评单位按要求对考评内容进行逐条逐项自查自评,以书面形式于次年1月20日前将自评材料(附清单)报送考评小组办公室,由考评小组办公室将材料汇总并报相关部门统计核实,各相关部门于1月底前将统计结果报送考评小组办公室,核算全年各机构的奖金总额及分配方案,经考评小组成员单位联合审议通过,报县政府审批。

(三)严肃考绩纪律。

考核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按要求报送相关数据和材料;

考核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要严格考核程序和考核标准,做好相关考核和督查工作;

考核结果出现失误的,要视情追究相关责任,并扣除责任单位一定的工作绩效考核分数。

被考核单位对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考评小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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