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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戒毒(康复)工作站内控制度汇编文档格式.docx

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要逐人建档,建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报表和统计数据分析,要确保真实、准确,不得拒报、错报、漏报、虚报和瞒报。

四、培训工作制度:

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人员和社会工作者、志愿者进行业务培训,确保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质量。

五、信息报送制度:

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坚持客观性和实效性的原则,收集、整理本辖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先进经验、做法、重要活动及典型案例等工作信息。

六、考核奖惩制度:

为了调动积极因素,激励相关单位、部门、组织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人员,建立日常考核制度,年终对工作成绩和表现突出的给予一定精神、物质奖励;

反之,对严重违反纪律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站长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乡镇、街道辖区内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制定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计划,与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康复)协议书;

二、认真指导成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组织相关人员开展针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戒毒知识辅导、教育、劝诫、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就学、就业、就医援助等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和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有效指导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人员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积极联系、协调禁毒办、公安派出所和乡镇、街道其他部门,妥善处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四、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站工作人员的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加强日常的教育、管理和年终工作考核;

五、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需要变更社区戒毒(康复)复地点等情况进行审批;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有符合中(终)止社区戒毒(康复)情况的及时报送公安派出所;

六、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吸食、注射毒品的,及时报送公安派出所,协助开展强制检测及告诫等工作;

七、掌握辖区内吸贩毒嫌疑人员、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总体情况,协助乡镇、街道开展毒情大排查及社会面吸毒人员风险分类评估管控工作;

八、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人员职责

一、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专干做好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登记和档案管理,及时采集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个人详细资料,掌握动态信息,建立台账资料,录入系统,及时开展各项管控措施;

二、具有尿检资格证的民警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按照规定尿检次数依法落实尿检工作。

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可报公安机关强制检测;

三、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专干、社工、禁毒志愿者落实谈心谈话措施,掌握并如实记录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思想动态及现实戒毒表现;

四、社工做好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戒毒知识辅导工作,开展相关法律知识教育培训、教育、劝诫,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就学、就业、就医援助等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和提供必要的帮助;

五、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专干、社工、禁毒志愿者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需要变更社区戒毒(康复)地点、请假外出和有否符合中止社区戒毒(康复)等情况进行查验,按规定报送公安派出所或报乡镇、街道审批;

六、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专干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戒毒(康复)情况按规定期限进行评估。

社区戒毒的每季度一次小结,每年一次综合评估;

社区康复的每季度一次小结,每年一次综合评估;

七、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专干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的,予以批评教育,制作《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违规行为告诫书》,对其进行书面告诫;

社区戒毒(康复)期间吸食、注射毒品,以及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的,制作《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报告》,及时上报工作站,并报送公安派出所依法处理;

八、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专干对社区戒毒(康复)期满的,及时上报工作站,并报送公安机关依法出具解除社区戒毒(康复)通知书予以解除;

九、社区民警、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专干、社工配合乡镇、街道开展毒情大排查及社会面吸毒人员风险分类评估管控工作;

十、完成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根据国务院《戒毒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泄露戒毒人员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根据国务院《戒毒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签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不落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的;

(二)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康复),在社区戒毒(康复)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以及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的,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未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其他不履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监督职责的行为。

三、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脱管失控,发生肇事肇祸重大案事件的,应当将执行的乡镇(街道)列为全市毒品问题重点地区,按照《市禁毒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衡办发[2019]8号)文件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责任。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守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二、遵守社区戒毒(康复)的有关规定;

三、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康复)协议;

四、按规定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报告社区戒毒(康复)情况或接受谈话,报告次数不少于尿检次数;

五、毒品检测要求:

社区戒毒人员第一年每个月尿液检测1次,第二年每2个月尿液检测1次,第三年每3个月尿液检测1次;

社区康复人员第一年每2个月尿液检测1次,第二年每3个月尿液检测1次,第三年每6个月尿液检测1次。

按照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要求,每年参加吸毒毛发检测抽检。

六、社区戒毒(康复)期间不得吸食、注射毒品;

七、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社区戒毒(康复)地点三天以上的,应提前一天向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站请假,返回后及时销假并接受尿检;

外出超过半个月的,期间要按规定寄回当地公安机关的尿检证明;

八、变更社区戒毒(康复)地点的,应提前十五天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书面申请,在审批同意前,不得擅自离开。

毒检制度

一、吸毒检测是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生物医学检测,为认定吸毒行为提供科学依据的活动;

二、吸毒检测对象包括涉嫌吸毒人员、被决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被公安机关责令接受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人员、戒毒康复场所内的戒毒康复人员;

三、吸毒检测样本的采集所使用的专用器材、检测器材应当是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合格产品,包括毛发、尿液等检测样本;

四、吸毒人员检测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采集女性被检测人员尿液检测样本,应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五、毒检检测结果应当由采集人和被采集人共同确定;

六、使用过的毛发、尿液、尿液检测试剂、尿检杯及尿检产生的生物垃圾应当用塑料袋封装并作无害化处理;

七、毒检室应当每天进行消毒。

心理咨询工作制度

一、热爱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心理咨询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咨询技能;

二、态度热情、真诚、富于同情心;

三、工作认真负责,作好咨询记录,并定期进行案例讨论和工作总结;

四、对来访者的有关资料、个案予以保密;

五、与来访者保持客观的工作关系,不得逾越,否则,应立即终止咨询关系;

六、若因自身局限而不能进行咨询时,咨询员应及时将来访者转介其他咨询机构或咨询员。

村、居委会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任务

一、掌握辖区内吸贩毒嫌疑人员、外流贩毒嫌疑人员、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总体情况,配合乡镇、街道开展毒情大排查及社会面吸毒人员风险分类评估管控工作;

二、协助建立健全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针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落实帮教措施,督促其履行社区戒毒(康复)协议;

三、协助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开展戒毒知识辅导和法律援助,落实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就学、就业援助,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心理康复、生活保障、修复家庭和社会关系等方面提供必要帮助;

四、听取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戒毒(康复)情况汇报,有针对性地开展谈心、谈话等教育活动,协助落实尿检工作,通知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到指定地点接受检测;

五、对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进行批评教育;

对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社区戒毒康复期间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等情况,及时向工作站或公安派出所报告;

协助开展强制检测、告诫等工作;

六、发现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出现急性戒断症状危及生命的,协助将其送往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救治;

七、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报告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戒毒(康复)情况,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变更或暂时离开社区戒毒(康复)地点的申请及时上报;

八、配合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人员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戒毒(康复)情况进行定期评估,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期满,由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提出意见,上报审批予以解除社区戒毒(康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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