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照一码”企业登记制度的操作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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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范围和对象
区辖区内资企业。
二、申报材料和要求(以公司登记为例)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1.实行统一的登记条件、登记程序和登记申请文书材料规范,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登记部门审核后,直接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统计单位登记证和社保登记证不再发放。
2.对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核发加载嵌入原9位组织机构代码的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收缴其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统计单位登记证和社保登记证;
没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按照“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收缴其相关证照。
在过渡期内,未换发的证照可继续使用;
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营业证照不再有效。
3.办理注销时,企业需提供税务部门开具的“清税证明”。
具备联网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将企业清税信息共享给登记机关供登记机关核对用。
登记机关将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共享给税务、质检、统计和社保等相关部门。
四、其他
1.已推行“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登记制度。
2.已在审批中心开设“一照一码”受理窗口。
3.6个工作日内即可拿到“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4.已实行证照办理手续费全免。
本办法由区审管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