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湖长综合评价考核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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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按照流域统一管理与分级分段(片)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以市级、乡镇(街道)级河道为骨干,按照流域、片区,组建市、乡镇(街道)级河湖长圈,推动流域河湖圈联防联控机制,开展流域联合管理、保护、考核工作。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五条河湖长综合评价考核内容包括河湖长履职评价、河湖健康评价两类,以解决问题和履职成效为导向,综合反映河湖长履职情况和河湖健康状况。
第六条河湖长履职评价包括日常履职、组织督导、绩效评估、联防联控、公众参与、负面清单六部分。
河湖长评价指标侧重于巡河、发现问题、组织解决轻微及一般问题,并及时上报超出职责范围的问题。
第七条履职评价项目
日常履职为月度考核项目,年度得分取月度得分平均分。
包括学习、答题、评论、巡查、事件处置、项目月报等内容,反映河湖长对河(湖)长制工作的重视程度,参与日常管理工作的自觉性、积极性。
组织督导为年度考核项目,包括“一河(湖)一策”、专题会议、对下级考核、述职报告、专题调研等内容,反映河湖长对年度任务的组织督导能力。
绩效评估为年度考核项目,包括管理保护、等级提升、美丽河湖、通报表扬、宣传报道等内容,反映河湖长对责任水域水环境改善,文化品位宣传的工作绩效。
联防联控为年度考核项目,包括考核完成率、巡查率、事件发现率、事件办结率、专项排查等内容,反映河湖长圈联防联控的工作成效。
公众参与为年度考核项目,包括护水活动、公众参与率、举报满意度等内容,反映河湖长责任水域公众参与治水护水的情况。
负面清单为年度考核项目,包括问题督办、处置时效、河湖健康恶化、媒体曝光、通报批评等内容,要求河湖长加强履职尽责,避免出现上述问题。
第八条河湖健康状况评价包括水质状况、水量水位状况、岸线四乱三排状况(“乱建、乱占、乱堆、乱挖”、“偷排、直排、漏排”)、岸线划界情况等项目。
第九条河湖健康评价项目
水质状况按月度评价,年度10次以下合格按下一个等级认定。
有断面的按断面目标等级要求执行,无断面的县级及以下河湖水质目标原则上设闸的年平均水质达到V类水以上,不设闸的年平均水质达到干流断面水质要求。
水量水位状况按月度评价,每月满足水域生态流量水位的规划要求即为合格,年度10次以下合格按不合格认定。
“四乱三排”状况按月评价,当月存在问题为不合格,年度按时间节点处置并完成销号则为合格。
岸线划界情况按月评价,年度划界工作完成并将相关文件上报信息管理平台即为合格。
第三章考核方式
第十条考核主体
若责任水域有上级河湖长,则由上级对下一级河湖长全年工作予以考核评价。
若责任水域无上级河湖长,但在上级河湖长圈内,则由上一级河长制工作机构负责人与圈内分段(片)流域河湖长联合对该河湖长全年工作予以考核评价。
若责任水域无上级河湖长,也不在上级河湖长圈内,则考核工作由上一级河长制工作机构负责人负责开展。
各级河湖长联系部门协助本级河湖长负责下一级和相应圈内河湖长的数据、台账审核等具体考评工作。
第十一条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包括市级、县级、村级河湖长。
第十二条考核方式
考核工作采用在线考核方式,河湖长履职考核积分通过信息管理平台自动赋分和审核赋分。
信息管理平台公示各级河湖长履职评价、河湖健康评价排名情况。
第十三条考核时间
河长制工作机构要落实专人负责河湖长制信息管理平台。
月底前完成当月河湖健康数据录入、事件审核,年底前完成河湖长履职评价、河湖健康评价相关台账录入和审核。
市、镇两级河长制工作机构要及时完成下一级河湖长的年度考核汇总工作,1月10日前将下一级河湖长考核得分排名情况报告本级总河长和上级河长制工作机构,通报本级联系部门和下级河湖长。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
各级河(湖)长制工作机构不定期对河湖进行随机抽查,收集梳理各类投诉举报和媒体曝光问题,录入河湖长信息管理平台交办,并联合有关部门对办理情况进行核实、督办,每月通报一次监督检查情况。
第四章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河湖长履职评价
河湖长履职评价的考核项目,单个考核项目得分率不低于70%的,该考核项目可获得一颗星,低于70%但不低于50%的,可获得半颗星,低于50%的,不得星。
其中日常履职年度得分按月度得分取平均值后计算。
负面清单内容,扣分11-30分,扣半星;
31分以上扣1星。
所有星级项目累计星值四舍五入后为年度星级。
第十六条河湖健康评价
年度河湖健康等级划分为好、中、差3个等级。
4项评价指标均满足为好,1项评价指标不满足要求为中,2项及以上评价指标不满足或存在劣5类水质的评价为差。
第十七条星级综合评定
获得五颗星的河(湖)长获评“五星级河(湖)长”,获得四颗星的获评“四星级河(湖)长”,获得三颗星的获评“三星级河(湖)长”,其余河(湖)长为“不称职河(湖)长”。
第十八条建立健全河湖长考核奖惩制度,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抄送组织人事部门。
对评价考核较差的河湖长进行提示、约谈、通报、问责处理,对于主动担当、履职尽责、成绩突出的优秀河湖长应当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十九条辖区河湖长的年度综合评价考核结果与“五水共治”年度考核评分挂钩。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河长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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