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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事故调查

6.4总结评估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7.2物资装备保障

7.3通信保障

7.4技术保障

7.5宣传、培训与演习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8.2预案管理

8.3预案实施时间

1.1编制目的

为保障我区辐射环境安全,控制或减缓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财产安全,提高应对和处置辐射事故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区行政区域内辐射事故应对工作。

辐射事故主要指除核事故以外,因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事件。

主要包括:

(1)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

(3)铀矿冶及伴生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4)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事故;

(5)可能对我区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区外辐射事故;

(6)国内外航天器在我区境内坠落造成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7)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对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辐射事故,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

发生辐射事故后,救援人员做好自身安全防护优先开展人员抢救应急处置行动。

依法加强对放射源的监督管理,做好日常监测、监控工作,建立突发辐射事故的预警和风险防范体系,及时控制、消除隐患。

(2)密切配合,加强联动

加强与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之间以及区各辐射应急职能部门之间的配合和联动,积极配合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快速反应,科学处置

积极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积极做好预防和应对辐射事故的各项准备。

当辐射事故即将发生或发生后,应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及时上报信息,科学决策,快速应对,合理处置,做好信息公开和善后处理工作。

根据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把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4个等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4)对我区境内可能或已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的航天器坠落事件或境外发生的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4)铀矿冶、伴生矿开发利用中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区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是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的组成部分,主要职责是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辖区内一般辐射事故(四级)的应急工作,配合市人民政府开展辖区内较大及以上辐射事故(一、二、三级)的应急工作。

区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见图1。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上级指挥机构)

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

(指挥机构)

区辐射事故应急办

(办事机构)

应急现场指挥部

成员单位

现场处置组

安全保卫组

舆情信息组

医疗卫生组

图1区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图

3.1领导机构

区行政范围内发生辐射事故时,区政府应立即成立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指挥中心,统一协调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指挥长由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区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区卫健委、生态环境局、公安分局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

3.1.1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职责

(1)报区政府批准后宣布区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的启动和终止,负责启动预案;

(2)领导、指挥和协调区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应急响应行动;

(3)落实或传达区政府和省、市相关部门的指示和指令;

(4)负责向区政府和省、市相关部门及时报告应急信息,批准向区政府和省、市相关部门汇报的事故报告和应急工作报告,必要时,建议区政府向市政府请求支援。

(5)当区域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辐射事故时,负责组织实施先期处置,待省、市应急预案启动后,严格落实省、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应急处置安排;

在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行动,并将辐射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故影响程度和应急处置情况报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

(6)统一指导区内有关辐射事故的新闻和信息发布、舆情应对工作。

(7)完成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3.1.2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职责

(1)生态环境局:

负责区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配合市相关部门开展辐射事故的辐射环境监测;

负责向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提出事故产生的放射性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的处置建议;

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配合开展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公众宣传、信息公开和舆论引导工作;

配合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2)区委宣传部:

负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配合指挥中心发布事故状态信息;

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加强互联网信息监测和管理,正确引导舆论。

(3)公安分局:

负责及时将“110”接报的辐射事故信息通报生态环境局;

负责组织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负责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等任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并提供其他警力配合,必要时对人员进行隔离、疏散;

参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4)区财政局:

负责保障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体系的运行经费。

(5)区卫健委:

负责及时将“120”接报的辐射事故信息通报生态环境局;

协调辐射事故现场卫生应急处置;

协调指导受辐射伤害人员的医疗救治,对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开展健康影响评估;

参与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公众宣传;

参与辐射事故其他相关应急处置行动。

根据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行动需要,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的要求开展相应工作。

3.2办事机构

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下设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简称区辐射事故应急办),作为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生态环境局。

3.2.1区辐射事故应急办组成

区辐射事故应急办主任由生态环境局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区委宣传部、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卫健委等部门的分管领导担任。

日常工作由生态环境局负责。

各部门确定一名职能处室负责人或具体管理人员为本部门辐射事故应急联络员,并将部门联络员信息报送至区辐射事故应急办。

3.2.2区辐射事故应急办职责

(1)负责处理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修改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建立和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警机制,及时收集、分析辐射事故相关信息;

(3)负责对接报的辐射事故信息进行核实,核实属实的进行事故等级的初步研判;

(4)及时向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提出启动本预案或申请外部支援的建议;

(5)传达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决定的事项并检查落实情况;

(6)负责与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和区辐射应急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络和信息交换工作,建立区辐射事故应急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7)指导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组织辐射事故应急培训、演习;

(8)建立辐射事故应急值班制度,公开值班电话;

(9)负责编制应急响应总结报告。

发生辐射事故时,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辐射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由生态环境局、区委宣传部、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卫健委等部门的领导组成,现场指挥由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确定,负责组织协调各响应组有效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协调事故应急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应急响应工作人员和撤离人员的生活后勤服务,统筹应急救援物资;

传达上级指挥部的指示和要求,及时上报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负责提供辐射事故地点及相关单位的基础资料,及时报告现场应急信息。

现场指挥部下设舆情信息组、现场处置组、安全保卫组、医疗卫生组4个响应小组。

3.3.1舆情信息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负责收集分析舆情,及时报送重要信息,向应急指挥中心提出舆情应对建议;

组织指导报刊、电台、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及时宣传报道;

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公众宣传和专家解读,负责接待媒体采访和公众咨询。

3.3.2现场处置组

由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对事故进行研判;

负责制定应急监测及事故处置方案;

实施现场采样、监测,对核与辐射设施及周边地区的环境辐射、食物和饮水等进行应急监测;

负责事故现场放射性污染的处置;

开展事故后期跟踪监测和去污后环境监测;

负责监测数据整理和监测报告提交;

提出外部监测及处置力量支援建议;

必要时,配合上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对易失控的放射源实施收贮。

3.3.3安全保卫组

由公安分局牵头,负责执行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任务;

负责对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等事故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协助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进行公众的撤离安置;

申请外部公安机关支援力量。

3.3.6医疗卫生组

由区卫健委牵头,负责协调辐射事故现场的卫生应急处置、现场受辐射伤害人员的医疗救治和剂量评价;

负责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健康影响评估;

组织协调卫生健康部门支援力量。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生态环境局对辖区内核技术利用项目进行动态信息监控,重点收集、报告和处理Ⅳ、Ⅴ类放射源信息,Ⅳ、Ⅴ类放射源使用单位的安全运行状况信息,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等)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安全运行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发生在区外有可能对我区造成辐射影响的信息。

辐射工作单位负责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方案,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

生态环境局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辐射工作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辐射源实施有效监控,预防和减少辐射事故的发生。

根据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进入预警状态后,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本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

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蓝色预警可由区人民政府直接发布,黄色、橙色、红色预警或可能引起公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预警信息需经市人民政府发布或批准;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队伍进入应急状态,辐射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辐射事故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5.1.1信息报送程序和时限

辐射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发现辐射事故后,必须立即向所在地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并启动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方案,采取必要的先期应急处置措施。

生态环境局、公安分局、区卫健委、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区辐射事故应急办。

区辐射事故应急办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现场核实,核实属实后应初步判断事故级别,并在1小时内报告区政府和市辐射事故应急办。

若事故属于较大以上级别(含较大),则属情况紧急,可越级上报,要求在1小时内报市政府,但应同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5.1.2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1)初报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见附件1),紧急时也可用电话直接报告,随后书面补报。

主要内容包括:

辐射事故的类型,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类型、污染方式、污染范围,人员受辐射照射等初步情况;

(2)续报须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事故的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采取的应急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事故经验教训,参加应急响应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需开展的善后工作,并填写辐射事故处理结果报告表(见附件2)等。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遵循分级响应、属地管理的原则。

发生辐射事故后,由区辐射事故应急办初步研判事故等级,并在1小时内报告区政府和市辐射事故应急办。

区政府在接报后应立即成立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由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启动本预案,并根据事故等级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处置行动。

5.2.1一般辐射事故(四级)应急响应

由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启动本应急预案并按下列程序响应:

(1)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统一指挥、协调辐射事故应急救援行动,协调相关领导、应急救援队伍在2小时内赶赴事发地现场,成立辐射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现场应急救援行动,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增援。

(2)现场处置组进行辐射应急监测并划定受污染区域、确定受超剂量照射人员或其他需要提供医疗救援的人员。

(3)辐射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有权采取以下临时控制措施:

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作业;

当干预水平达到相应限值时,实施让公众进入室内或留在室内、隐蔽、撤离的措施;

受影响的地区的交通管制、治安保卫;

控制受放射性污染的农副产品、食品和饮用水等。

(4)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将辐射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故影响程度和应急处置情况上报区政府和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并视情况请求市辐射事故应急办支援。

5.2.2较大以上辐射事故(一级、二级、三级)应急响应

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在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配合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当发生辐射事故时,如有必要,可以向上一级辐射事故救援体系寻求外部支援。

外部支援力量作为各专业组的后续投入力量参与应急工作,主要包括专家队伍、专业技术队伍、特殊装备等。

现场处置组负责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提供监测数据,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必要时可请求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支援。

5.5.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5.5.2公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组负责对可能受辐射事故影响区域的公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向区政府提出公众安全防护措施指导意见;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提出污染范围控制建议,确定公众疏散的方式,指导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之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必要时,配合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对易失控的放射源实施收贮。

5.6通信联络

区辐射事故应急办负责应急期间的通信联络,保证通信渠道畅通。

确保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与上级部门、各现场处置小组、事故责任单位之间的及时联络和信息交流。

5.7.1事故通报

(1)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其他市、区级辐射事故应急机构通报情况;

(2)接到外市、本市其他辖区辐射事故通报时,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应视情况及时通知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辐射事故应急办报告。

5.7.2信息发布

由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配合市政府做好辐射事故信息的统一对外发布工作。

舆情信息组负责对事故现场媒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确保信息准确、权威,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应急响应终止应具备下列条件:

(1)环境放射性水平已降至国家规定的限值以内;

(2)辐射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被消除或可控;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必要。

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由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依据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较大辐射事故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一般辐射事故由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根据事件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应急状态终止后,应进行应急总结和事故后续工作。

(1)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辐射事故,从接到报案或者检查发现之日起半年内,仍未追回放射源或仍未查清下落的,由负责立案侦察的公安机关作阶段报告,并提交给区辐射事故应急办;

(2)区辐射事故应急办组织专家对事故造成的危害情况进行科学评估,对遭受辐射污染场地的清理、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辐射后续影响的监测、辐射污染环境的恢复等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

(3)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生态环境局配合市生态环境局组织进行后期环境辐射监测,审批、管理去污计划及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计划,并监督实施。

(1)由区卫健委对参与事故应急响应的人员及事故受害人员所受剂量进行评估,对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

(2)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动员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拨救助资金和物资。

区辐射事故应急办组织事故调查工作,查明事故原因和事故单位责任,调查结果报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

(1)区辐射事故应急办指导有关部门及辐射事故单位查出事故原因,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区辐射事故应急办在市级专家组的指导下,组织有关部门,对辐射事故情况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进行总结,1个月内将总结报告报区政府和市辐射事故应急办;

(3)根据实践经验,区辐射事故应急办对本级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本级预案。

区辐射应急系统的正常运行、应急装备物资以及应急处置所需资金由区财政部门负责筹措。

区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配置相应的技术装备、安全防护用品和有关物资,保证应急设备和物资始终处于良好备用状态,定期保养、检验和清点应急设备和物资。

区辐射事故应急办应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通信联络系统,确保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各专业应急处置机构、专家组间的联络畅通。

建立辐射事故预警系统,并与市级辐射应急部门保持良好沟通,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故发生后相关专家能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

建立健全辐射事故应急队伍。

7.5.1宣传

加强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辐射安全基本知识和辐射事故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防范辐射事故的能力。

7.5.2培训

加强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辐射事故应急监测、处置等专门人才。

7.5.3演习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进行不同类型的辐射事故应急实战演习,提高防范和处置辐射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

区辐射事故应急办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根据本预案,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区辐射事故应急办备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____________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2.____________辐射事故处理结果报告表

附件1

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事故单位

名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许可证号

许可证审批机关

事故

发生时间

事故发生地点

类型

人员受照人员污染

受照人数受污染人数

丢失被盗失控

事故源数量

放射性污染

污染面积(m2)

序号

事故源核素名称

出厂

活度(Bq)

出厂日期

放射源编码

事故时活度

(Bq)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状态(固/液态)

射线装置

型号

生产厂家

设备编号

所在场所

主要参数

事故经过

情况

报告人签字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注:

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

附件2

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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