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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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19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0〕41号)等文件精神,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结合宁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

在劳动年龄段内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的中国公民、港澳台人员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初次创办创业实体5年内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创业担保贷款只能用于借款人创业的开办经费及流动资金周转、技术改造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用途。

二、贷款形式、额度、利率和期限

(一)贷款形式和额度。

1.免除反担保贷款。

(1)在创业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内创办创业实体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2)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和高校在校生在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定点高校内创办创业实体的,可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3)在市级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取得结业证书并在1年内创办创业实体的,可申请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4)在市以上政府部门组织或参与的各类创业大赛中获三等奖及以上奖项创业者创办创业实体的,招用劳动者不少于3人(含),并为其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满3个月的,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2.提供反担保贷款。

(1)提供信用保证的,可申请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2)提供有效抵(质)押物的,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其中,招用劳动者不少于3人、5人(含),并为其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满3个月的,贷款额度可分别提高至40万元、50万元。

允许已抵(制)押物或尚在按揭贷款的房产,在其仍有担保价值的前提下作为创业担保贷款抵(制)押物。

(二)贷款利率。

自2020年8月17日起,金融机构新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利率执行水平最高不超过LPR上浮100个基点,具体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和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和借款企业协商确定。

(三)贷款期限。

经办银行应当根据借款人经营活动和资金周转情况确定创业担保贷款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

贷款期限每次不超过1年,到期还本付息后,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续贷2次:

1.前次贷款存续期内无不良信用记录的;

2.生产经营服务活动正常,无重大亏损现象的;

3.无超出生产经营范围行为发生;

4.其他无违反经办银行规定的。

其中,市级定点培训机构推荐的免除反担保贷款次数为1次。

三、贷款担保

设立市、区县(市)两级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市级创业贷款担保基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和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经费共同筹集,担保范围为市级统筹区的自主创业人员。

市级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经费用于担保基金超过可使用额度,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

县(市)的创业贷款担保基金由当地按规定筹集。

创业担保贷款发放额度达到担保基金的5倍标准时,相应扩大创业贷款担保基金额度。

市、区县(市)创业贷款担保基金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机构(简称“担保机构”)分别存放于相关经办银行。

四、贷款经办程序

(一)借款人可向营业执照或单位登记证书上住所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人力社保服务机构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并相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申请表》;

2.首次办理时需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港澳台人员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籍人员提供);

3.创业培训班结业学员需提供创业培训班结业证书原件和创业项目计划书、经营场地的租赁合同或者自有场地证明的原件;

4.创业大赛获奖人员需提供主办方文件、获奖证书、获奖链接等获奖证明材料;

5.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和在校生需提供学历证明;

6.生产经营证明材料。

借款人每次只能向一家经办银行提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合伙企业有多个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同一贷款周期内只能由其中一名执行事务合伙人申报创业担保贷款。

(二)街道(乡镇)人力社保服务机构收到材料后,完成受理、审核和复核工作,现场反馈申请人认定结果,并将出具认定意见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申请表》和相关贷款申请材料,递交经办银行。

(三)经办银行在收到贷款申请10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创业项目的有关情况、信用状况、偿债能力等进行调查、审核,并做出是否放贷决定。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与借款人签订借贷合同,并发放贷款;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通知借款人并说明原因。

经办银行应按月向各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反馈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情况。

五、贷款贴息

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包括续贷),借款人属就业困难人员、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含高校在校生)的给予全额贴息;其余人员LPR下浮150个基点部分由个人承担,剩余部分给予贴息。

2021年1月1日前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按贷款实际发放利率给予全额贴息。

借款人贷款期满逾期还本付息的,不予贴息;发生期中欠息现象,逾期还款部分不予贴息。

借款人有违反贷款资金使用用途等行为,被要求限期归还但未偿还的,按逾期未偿还贷款有关规定追索并取消其贴息资格。

创业担保贷款期满,借款人按规定期限还本付息的,由经办银行在5个工作日之内汇总借款人贷款合同及还本付息有效凭据报送至申请贷款的区县(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经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的,贴息资金在申报次月发放。

六、运营车辆购车贷款

2020年1月至12月31日,非企业出资的巡游出租车司机、取得从业资格证并将车辆办理为网约车道路运输证的司机购置车辆,可按规定申请一次不超过营运车辆购置费用的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借款人可持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人车两证)、车辆购置发票、契税证明或完税证明及本细则第四、第五款中相关材料,向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区县(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贷款申请。

七、贷款管理

(一)经办银行要制订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规范贷前调查、贷中审批和贷后管理等各个环节,有效把控贷款风险。

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当年累计代偿金额/当年累计发放贷款金额)达到10%时,应暂停发放新的创业担保贷款,经采取整改措施并报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市人力社保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恢复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

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达到20%时,取消该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资格。

(二)在甬高校或市级创业培训机构建立贷款推荐、审查、创业项目跟踪服务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后,可向市级担保机构申请成为创业担保贷款定点高校或市级定点创业培训机构。

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定点高校及市级定点创业培训机构应有效评估推荐人员创业能力和创业项目可行性,所推荐人员的贷款发生坏账的,暂停其创业担保贷款推荐资格,并视坏账产生原因、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其推荐资格。

(三)对出现逾期的贷款,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积极配合经办银行督促借款人及时归还,经办银行要及时将借款人不良信用记录录入个人征信系统,作为借款人能否享受贷款贴息以及其他金融服务的依据。

(四)对按规定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经办银行,当地财政按借款人纳税地口径,以每年回收贷款额的1%给予经办银行手续费补助,主要用于对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经办机构的工作补助。

对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高于10%的经办银行,取消财政补助资格。

(五)对当年发放创业担保贷款300万元(含)以上,且期末贷款回收率达100%的街道(乡镇),可认定为创业担保贷款信用社区,次年起由当地财政按年度创业担保贷款发放额的1%、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下拨奖励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对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经办机构的工作补助。

信用社区内出现恶意拖欠创业担保贷款的,取消其当年奖励工作经费;对信用社区内连续2年出现恶意拖欠创业担保贷款的,取消其“创业担保贷款信用社区”认定。

八、贷款风险控制、代偿及核销

(一)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定点高校及市级定点创业培训机构按贷款推荐额度20:

1比例在经办银行存放创业担保贷款保证金,最低存放额度不少于30万元。

经办银行应切实履行贷款管理相关职责,对违反资金使用用途的创业担保贷款进行确认并要求其1个月内归还贷款。

(二)经办银行对逾期超过1个月的创业担保贷款,应当积极催收,并会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相关受理推荐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债务追偿工作;对恶意逃避债务的借款人,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创业担保贷款逾期超过3个月且追偿无果,经办银行可向创业担保贷款担保机构提出书面代偿申请;担保机构审核后履行代偿责任,将代偿金额拨付到经办银行指定账户。

(四)发生风险的创业担保贷款经创业担保基金代偿后,经办银行仍应积极追偿贷款;经追偿后回收的贷款,由创业担保基金和经办银行按代偿比例分别受偿;在规定期限内确实无法追偿的,可按规定程序从担保基金中核销,核销办法另行制定。

九、部门职责

(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负责会同市人力社保部门、市财政部门共同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对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情况进行评价、督促和检查;建立健全创业担保贷款数据统计和监测制度,加强各部门信息沟通和共享;做好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和查询工作,为金融机构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提供信息服务。

(二)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资格审查;配合经办银行对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情况进行调查及催收逾期贷款等工作;积极向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者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等服务;加强创业担保贷款的宣传,扩大创业担保贷款受益面。

市级担保机构负责逾期贷款资金的代偿工作。

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确定专门人员,推动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规范有序开展。

(三)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财政资金保障工作,加强对财政贴息和各项补贴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经办银行要积极开发创业担保贷款金融产品,承担创业担保贷款审核、回收的主体责任,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的贷前调查、贷后跟踪、贷款催收、追偿等工作。

要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确定相关业务部门及经办工作人员负责办理,完善内部管理机制,优化贷款审批发放流程,提高贷款服务效率。

及时向各级人力社保部门上报业务开展情况,建立健全相关业务台帐,接受监督检查。

十、说明

(一)创业实体是指在市场监管部门和民政部门注册登记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民办非企业。

使用虚拟地址登记注册以及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的创业实体不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二)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本市户籍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且登记失业满6个月的失业人员和本市低保家庭中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毕业生。

经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港澳台高校毕业生、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高校在校生是指在甬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和宁波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

(三)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营业执照、经营地址等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及时告知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经办银行。

对弄虚作假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的,一经核实,追回相关补贴,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高校在校生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由营业执照或单位登记证书住所所在区县(市)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市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操作规程〉的通知》(甬银发〔2009〕7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甬银发〔2013〕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甬银发〔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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