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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防汛抗旱防风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

完善防汛防旱防风(如下简称三防)减灾体系,增进三防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设,提高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工作能力,有效防御水旱风灾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广东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根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实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决定》(国发〔〕11号)、《关于印发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函》(国办函〔〕35号)、《印发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告知》(粤府〔〕16号)等规范性文献,制定本预案。

1.3 合用范畴

本预案合用于广东省范畴内突发性水旱风灾害防止和应急处置。

突发性水旱风灾害涉及:

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起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热带风暴、台风暴潮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风暴潮、地震、恐怖活动等引起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崩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三防工作首要任务,防汛与抗旱并举,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管理洪水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三防工作当代化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水旱风灾害导致危害和损失。

  1.4.2 以防为主,防抗结合。

把防洪安全、城乡供水安全和粮食生产安全作为三防工作重要目的,坚持防止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常备不懈、防患于未然;完善工作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将三防应急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提高对三防工作全过程综合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

  1.4.3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

在省委、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三防应急管理体制。

各级人民政府对处置本行政区域内水旱风灾害实行统一指挥和协调,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为三防工作第一负责人,对本地区三防工作负总责。

  1.4.4 广泛动员,协同应对。

按照公众参加、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性和积极性,有效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队和志愿者队伍作用,形成功能齐全、反映敏捷、协同有序、运转高效应急管理体制。

  1.4.5 科学统筹,合理规划。

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普通,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在防洪安全前提下,科学规划和运用水资源;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本,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最大限度地满足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需求,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三防总指挥部(如下简称省防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级设立三防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三防工作。

关于单位可依照需要设立三防指挥部门,负责本单位三防工作。

2.1 省三防总指挥部

省防总由省人民政府分管三防工作副省长任总指挥,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委宣传部和省水利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财政厅以及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等单位负责同志任副总指挥;省教诲厅、公安厅、民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信息产业厅、农业厅、卫生厅、环保局、海洋渔业局、气象局、通信管理局、水文局、海事局,民航中南管理局,省粤电集团,广东电网公司,省物资集团,广州铁路集团,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华南销售分公司、中石化广东分公司等单位关于负责同志为成员。

  省防总在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和省委、省政府领导下,领导、组织全省三防工作,负责拟订全省三防政策及有关制度;制定大江大河洪水防御方案、调度方案,并监督实行;指引、推动、督促全省有防汛任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和实行防御水旱风灾害预案;督促指引水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清除阻碍行洪障碍物;负责三防抢险救灾经费、物资筹措筹划、储备、调配和管理;检查指引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使用和补偿工作;组织、指引防汛抗旱队伍建设和管理;组织全省三防指挥系统建设与管理等。

  省防总下设办公室(如下简称省三防办),挂靠省水利厅,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负责接受和办理向省防总报送紧急重要事项;承办省防总有关会议,督促贯彻省防总关于决定事项;指引全省三防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指引各地三防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承担省防总寻常工作。

2.2 各级人民政府三防指挥部

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三防指挥部,在上级三防指挥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三防工作。

三防指挥部由本级政府和关于部门、驻地解放军、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以及各关于单位重要负责同志构成,其办事机构挂靠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3 防止预警机制

3.1 防止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

3.1.1.1 省气象局及属下各级气象局和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实时气象信息监测和报告。

  省气象局负责全省灾害性天气监测和预报,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并将成果及时报送省防总及有关部门。

  各地气象部门负责本地区实时气象信息监测和报告。

实测24小时降雨达到150毫米时,每12小时发布所在区域将来24小时或12小时降雨预报;实测24小时降雨达到200毫米时,每6小时发布所在区域将来12小时降雨预报;实测24小时降雨达到250毫米以上时,每3小时发布所在区域将来6小时降雨预报。

预测成果应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三防指挥部门报告。

  3.1.1.2 省水文局及属下水文分局和水文站负责江河流域实时水情雨情信息监测和报告。

实测降雨量1小时超过30毫米、3小时超过50毫米和24小时超过100毫米时,须及时将资料报送同级三防指挥部门。

江河汛情按下列规定报送:

(1)西江、北江、东江、韩江干流:

预测洪水原则

水情报告和预报发布时限

不大于5年一遇

每12小时或24小时报告一次水情,每24小时发布一次洪水预报

5年~一遇

每12小时报告一次水情,每24小时发布一次洪水预报

~一遇

每8小时报告一次水情,每24小时发布一次洪水预报或视洪水变化状况加密洪水预报频次

~50年一遇

每4小时报告一次水情状况,每12小时发布一次洪水预报或视洪水变化状况加密洪水预报频次

50年一遇以上

每两小时报告一次水情状况,每12小时发布一次洪水预报或视洪水变化状况加密洪水预报频次

(2)西江(广东境内)、北江、东江、韩江支流及其她中小河流(流域面积不不大于平方公里):

预测洪水原则

水情报告和预报发布时限

不大于5年一遇

每12小时报告一次水情和洪水预报

5年~一遇

每12小时或6小时(流域较小或状况变化较快时)报告一次水情,每12小时发布一次洪水预报

~一遇

每6小时或3小时(流域较小或状况变化较快时)报告一次水情,每12小时发布一次洪水预报或视洪水变化状况加密洪水预报频次

预测洪水原则

水情报告和预报发布时限

~50年一遇

每3小时或两小时(流域较小或状况变化较快时)报告一次水情,每12小时发布一次洪水预报或视洪水变化状况加密洪水预报频次

50年一遇以上

每3小时或1小时(流域较小或状况变化较快时)报告一次水情,每12小时发布一次洪水预报或视洪水变化状况加密洪水预报频次

(3)流域面积不大于平方公里重要河流:

预测洪水原则

水情报告和预报发布时限

不大于5年一遇

每12小时报告一次水情

5年~一遇

每12小时或6小时(流域较小或状况变化较快时)报告一次水情,每6小时或3小时(流域较小或状况变化较快时)报告一次水情

~50年一遇

每3小时或两小时(流域较小或状况变化较快时)报告一次水情

50年一遇以上

每3小时或1小时(流域较小或状况变化较快时)报告一次水情

3.1.2 工程信息

3.1.2.1 堤防信息

(1)重要江河浮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防护面积达万亩以上堤防及其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运营状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三防指挥部门。

发生洪水地区市三防指挥部应在每天20时前向省防总报告工程防守和出险状况;大江大河干流重要堤防、涵闸等浮现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1小时内报告省防总。

  

(2)防护面积达万亩以上堤防或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浮现重大险情,堤防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及时告知也许受影响区域有关管理部门,同步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三防指挥部门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除险状况、抢护方案及解决险情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通信联系方式等。

3.1.2.2 水库工程信息

(1)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核心部位监测,按照有管辖权三防指挥部门批准洪水调度方案进行调度,并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三防指挥部门报告工程运营状况。

大、中型水库、小

(一)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1小时内报告省防总。

  

(2)水库浮现较大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按水库防洪预案及时向下游发布预警信息,迅速处置险情,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三防指挥部门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险情状况、抢护方案以及解决险情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通信联系方式等。

当水库遭遇超原则洪水或其她不可抗拒因素也许溃坝时,应及时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拟定沉没范畴发出预警,为后续工作开展以及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1.3 洪涝灾情信息

3.1.3.1 洪涝灾情信息重要涉及:

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范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送、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损失。

  3.1.3.2 洪涝灾害发生后,关于部门应及时向同级三防指挥部报告洪涝受灾状况;各级三防指挥部门要尽快按照关于规定和《水旱灾害记录报表制度》规定,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状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三防指挥部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灾情应及时上报;对于重大灾情,各地级以上市三防指挥部应在灾害发生后两小时内将初步状况报告省防总,并续报灾情核算、处置等状况,为抗灾救灾提供精确根据。

3.1.4 旱情信息

3.1.4.1 旱情信息重要涉及:

干旱发生时间、地点、限度、受旱范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群众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导致影响。

  3.1.4.2 各级三防指挥部门应及时掌握水雨情变化、本地蓄水状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状况,加强旱情监测,并按规定及时上报受旱状况。

3.2 预警报警行动

3.2.1 防止预警准备工作

3.2.1.1 组织准备。

构建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监测网络,贯彻防汛负责人、抢险队伍和预警办法,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建设。

  3.2.1.2 工程准备。

准时完毕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水利工程,涉及病险工程,要贯彻安全度汛方案。

  3.2.1.3 预案准备。

修订完善各类河道、水库和都市防洪预案、台风暴潮防御预案、蓄滞洪区安全转移预案、山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抗旱预案以及防御热带气旋预案等;研究制定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以及防御超原则洪水应急方案;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还要制定工程抢险方案。

  3.2.1.4 物资准备。

按照不低于国家防汛物资储备原则,储备必须防汛抗旱及抢险物资和设备。

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机动抢险物资和设备,以备急需。

  3.2.1.5 通信准备。

充分运用公用通信网络,保证防汛通信专网、蓄滞洪区预警反馈系统完好和畅通。

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网,保证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

  3.2.1.6 防汛抗旱检查。

各地应在汛前、汛后或预报旱情时,开展以组织、工程、预案、物资、通信为重要内容防汛抗旱检查,及时发现薄弱环节,限时整治。

  3.2.1.7 寻常管理工作。

加强工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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