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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社会主义改造Word格式.docx

从国内而言,随着工业建设和城镇、工矿区的发展,国家对粮食的需要急剧增加。

然而,分散的落后的小农经济束缚农村生产力的发展,难以满足国家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根本原因)。

粮食问题特别严重(直接原因)。

同时,中国的特点是农民占人口的绝大多数,如何将几亿农民的个体所有制改造为集体所有制成为历史性难题。

从国际上而言,抗美援朝战争的胜利提高了我国的国际威望,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赢得了一个相对稳定的和平环境。

同时,战后两大阵营的对抗也促使中国共产党加快进行社会主义改造。

鉴于上述形势,毛泽东和他的战友当年选择一条改造与建设并举的道路,是历史的必然。

急于求成、贪多图大的思想。

12月16日,中共中央公布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此后,农业合作社从试办进入发展时期。

第二阶段:

主要建立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4年至1955年上半年,是农业合作化运动的第二阶段,初级社在全国普遍建立和发展。

初级社以土地入股和经营为特点,实行集体劳动,产品分配采取按劳分配和土地入股和统一经营为特点,实行集体劳动,产品分配采取按劳分配和土地入股分红相结合,耕畜和大农具也付给一定的报酬,具有半社会主义性质。

1954年春,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到9.5万个,参加农户达170万户,大大超过了中央提出的数字。

4月中央农村工作部召开第二次农村工作会议。

会议分析了互助合作运动的形势,指出农村将相继出现一个社会主义革命高涨的局面。

为了吸引更多的农民入社,国家从各方面大力支援农业生产合作社。

到同年秋,全国新建农业生产合作社13万多个,加上原有的共22.5万多个。

1954年10月,中央农村工作部召开了全国第四次互助合作会议,决定到1955年春耕以前,将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到60万个。

中共中央批准了中央农村工作部关于这次会议的报告。

到1955年4月,合作社发展到67万个。

由于发展速度过猛,不少地方又出现了强迫命令、违反自愿互利原则的现象。

中共中央在1955年初发现了上述问题,发出了一系列通知和采取措施纠正偏差。

1月10日,中央发出《关于整顿和巩固农业合作社的通知》,要求各地停止发展,集中力量进行巩固,在少数地区进行收缩。

3月上旬,毛泽东提出了“停、缩、发”的三字方针,即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停止发展、实行收缩和适当发展。

为了贯彻三字方针,农村工作部于4月下旬召开了全国第三次农村工作会议,总结经验,布置工作,提出要求。

到1955年7月,全国原有67万个合作社,经过整顿,巩固下来的有65万个。

1955年5月17日,中共中央召开华东区、中南区和河北、天津、北京等15个省市委书记会议。

根据毛泽东原来的提议,会议提出1956年发展到100万个社的意见。

6月中旬,中央召开政治局会议,批准了关于到1956年合作社发展到100万个的计划。

不久,毛泽东从南方考察回来,主张修改计划, 

加速发展。

担任农村工作部部长的邓子恢不赞成改变计划,认为合作化运动应与工业化速度发展相适应,不宜发展过快。

毛泽东认为邓子恢和中央农村工作部思想右倾。

第三阶段:

发展高级合作社。

从1955年下半年起至1956年底,农业合作化运动的步伐加快,进入农业合作化的高潮,将初级社转为高级社,有些由互助组直接转为高级社。

高级社实行生产资料农民集体所有,具有完全的社会主义性质。

1955年7月31日,中共中央召开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

毛泽东在会议上作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对党的农业合作化的理论和政策作了系统阐述,并对合作化的速度提出新的要求。

报告还严厉批评了邓子恢等人的“右倾”。

10月4日至11日,中共中央在北京召开七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要求到1958年春在全国大多数地方基本上普及初级农业生产合作,实现半社会主义合作化。

会后,农业合作化运动急速发展,仅3个月左右的时间就在全国基本实现了农业合作化。

到1956年底,参加初级社的农户已达1.17亿户,占总农户的96.3%,参加高级社的达总到农户总数的87.8%,基本上实现了完全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了由农民个体所有制到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转变。

基本上完成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同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一起使国家基本实现了生产资料私有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公有制,标志着社会主义制度在我国的基本建立。

在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中国共产党创造性地运用和发展了列宁的合作化理论,通过互助合作的途径,逐步把个体农民的生产资料私有制改造为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

其基本经验是:

1.采取了积极领导、稳步前进的方针,以及自愿互利、典型示范和国家帮助的原则,引导农民自愿联合起来。

2.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创造了经过社会主义萌芽性质的互助组,再到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再到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农业合作社,由低级到高级逐步过渡的形式,引导农民逐步摆脱私有制。

3.贯彻了依靠贫下中农、团结中农、对富农采取从限制到逐步消灭的阶级路线,把对经济制度的改造和对人的改造结合起来,把消灭剥削阶级和改造剥削阶级份子结合起来,从而团结了广大的农民,共同走上合作化的道路。

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

首先,从历史发展进程角度而言,我国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

新中国建立以后,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经过三年的艰苦努力,迅速恢复和发展了国民经济,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了全国性的胜利,土地改革也得以完成。

在此良好基础上,1952年党中央提出了过渡时期的总路线。

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具有历史的客观性和必然性。

中国共产党把马列主义改造小农经济的理论同我国实际相结合,开辟了一条适合中国特点的农业合作化道路。

其次,从我国的国家性质和当时的国情而言,当时农业在中国所创立的精耕细作的生产方式已经使生产力的发挥达到了极限。

我国土地改革后的农村经济基本上还是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生产资料微薄、生产分散、生产规模狭小、农业科技落后、劳动生产率低下。

农民一年的劳动收成,除了扣除生产资料的消耗和交纳国家的农业税外,绝大部分仅限于用作基本生活的消费。

因此在这种微弱的小农经济制度下,不仅不可能进行扩大再生产,有时连简单的再生产也难以维持。

小农经济自由发展势必会导致农村贫富两极分化。

土地改革虽然铲除了土地占有的不公平,但是却保留了土地私有和买卖转让的制度,这就必然会导致农民之间因各种差异和意外因素发生经济上的分化,同时也不符合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特征。

因此必须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进行改造,将小农经济私有制改造为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

这才是符合在1949年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里对我国的国家性质的定义。

最后,从农业的基础性地位而言,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是经济发展的基础。

农业是国民经济中最基本的物质生产部门。

农业是人类社会的衣食之源,生存之本。

农业是工业等其他物质生产部门与一切非物质生产部门存在与发展的必要条件。

从这个意义上讲,农业是安定天下的产业。

农业是国家自立的基础。

农业的基础地位是否牢固,关系到人民的切身利益、社会的安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对个体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是实现工业化的一个必要条件。

土地改革以后,个体农户存在着耕地少、生产工具不足、资金短缺等问题。

如果不引导农民走组织起来的路,不仅不能改善农民的生活,而且农村也不可能为工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商品、粮食、轻工业原料、工业品市场和积累工业发展的资金等条件,从而影响到轻工业的发展状况并导致重工业发展缓慢,成为工业发展的制约因素。

所以必须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解放农村生产力,加快农业发展,使农业与轻、重工业之间的矛盾得以解决,从而促进了工业化的进程。

为什么是马列主义与中国社会主义相结合的产物

在人民革命的征途中和胜利以后,在对待商品生产问题上,在对待同农民的关系上,中国直接遵循列宁主义,借鉴苏联的经验,避免了重走苏联走过的弯路。

马克思指出:

“生产资料的全国性的集中将成为自由平等的生产者联合体所构成的社会的全国性基础,这些生产者将按照共同的合理的计划自觉地从事社会劳动。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454页)因此,像是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这样将小农经济所有制转变为的集体所有制就是坚持马列主义的表现。

但同时又没有照搬“苏联模式”,走上了马列主义与中国社会主义相结合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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