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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施工企业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提高人防工程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自律意识、自控能力和整体素质,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管理机制,完善人防工程施工市场管理体系,确保人防工程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单建式人防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单建式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

  第四条管理考核坚持科学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高度联动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从事单建式人防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的考核管理工作,各区(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本辖区内从事单建式人防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的考核管理工作。

  各区(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从事人防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进行日常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企业的考核结果及做出的处理决定,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可作为考核依据之一。

第二章考核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考核内容包括企业管理情况、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工程质量安全情况、生产经营情况、施工现场管理情况、队伍管理情况以及遵守法律、法规等情况。

  

(一)企业管理情况

  1.内部管理机构的建立与完善:

重点是质量、安全机构的设置、人员的配备、职责的履行;

  2.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重点是对项目部的有效监管,是否存在以包代管问题;

  3.是否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等问题;

  4.是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劳务分包款等问题;

5.是否存在私自变更项目部人员的问题。

  

(二)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1.是否存在不办理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擅自开工等问题;

  2.是否按规定招标投标,是否存在串标、围标等问题。

  (三)工程质量安全情况

  1.企业对工程项目月检、季检的到位和有效性;

  2.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3.对监理、质监部门提出的质量安全问题的整改情况。

  (四)生产经营情况

  生产、办公设施的配置,完成的工程业绩等。

  (五)施工现场管理情况

  1.施工现场的围挡、材料堆放、垃圾清运、防止扬尘、降噪措施、便民服务、文明施工等按规定组织实施的情况;

  2.施工现场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等情况;

3.施工场地内进出车辆、人员和办公、生活区的管理情况。

  (六)队伍管理情况

  1.施工队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情况;

  2.施工队伍的培训教育及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等情况。

第七条管理考核实行量化计分方式。

考核基本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进行分值加减。

第八条管理考核实行企业建档制度。

按工程考核,实行动态计分。

本办法中规定的投标扣分项即时生效,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次,有效期至当年年底,年末公布考核结果,并将其抄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施工企业资质管理部门。

第九条施工企业的考核,依据下列文书加分、扣分:

  

(一)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和整改通知;

  (四)经查证属实的其他材料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考核计分标准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30分,当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3分:

  

(一)与建设单位、项目代建单位或施工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挂靠、将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三)一次发生死亡3人以上(含3人)或重伤10人以上(含1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企业资质证书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证书的,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及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

  (五)恶意拖欠工人工资或劳务分包款,造成大规模集体上访及其他突发性事件,处理不及时,措施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因施工质量、安全问题引起群众集体投诉、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八)对人防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拒不执行的;

  (九)瞒报、谎报、迟报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20分,当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2分:

(一)一次发生死亡3人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招用无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队伍的;

(三)发生基坑坍塌、隧道塌方冒顶、脚手架、模板倒塌、严重损坏管线设施等事故,危及周边建筑物、公共设施安全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将工程分包给未办理入青登记手续的外地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企业的;

(五)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六)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七)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八)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10分,当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1分:

(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二)经查实中标项目经理与施工现场项目经理不符且未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经理变更手续的;

(三)施工现场未设置由项目经理负责的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未按规定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的;

(四)在省级以上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

(五)因拖欠劳务分包款、工人工资或解决拖欠工人工资措施不力,造成工人上访,在规定时间内未处结的;

(六)遇到重大突发事件或台风等恶劣天气,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擅离职守、通讯不畅或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低价中标工程,因施工企业原因造成不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的;

(八)合同内容与招标投标内容不一致的;

(九)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被责令停工的;

(十)一次发生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一)未严格落实经审批的施工方案,造成工程延期,或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等情况的;

(十二)基础、主体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擅自进入下道工序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考核时每次扣5分,当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0.5分:

  

(一)对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

  

(二)工程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的;

  (三)质量、安全投诉、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在限期内未解决的;

  (四)开工前施工图或涉及结构安全的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的;

  (五)因自身原因不按合同约定办理工程结算的;

  (六)因人防工程项目造成施工现场范围内公共设施及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存在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加以保护的;

  (七)一次发生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的安全事故的;

  (八)伪造、涂改工程质量技术资料的;

  (九)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或出具的质量保修内容、期限违反规定,或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十)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十一)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考核时每次扣3分,当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0.1分:

  

(一)未编制各类安全专项方案或方案未按规定进行审批的;

(二)施工现场的围挡、垃圾清运、防止扬尘、降低噪音、临时硬化等未按规定组织实施的;

  (三)施工现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设施的或安全防护设施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五)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的;

(六)经随机抽查有10%以上从业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

(七)经随机抽查施工现场不按规定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超过10%的;

(八)未制定应急预案,未建立应急救援小组或指定专门应急救援人员的;

  (九)大型机械设备装拆无经审批专项方案的,或装拆未按规定做好监控和管理的,未按规定检测或检测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十)未落实各级安全技术交底的,或安全技术交底无书面记录的,或交底未履行签字手续的;

  (十一)未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记录与现场实际施工不符或隐蔽签证不齐全即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未进行子分部、分部验收就进入下一工序施工的。

  第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企业考核时每次扣2分:

  

(一)项目经理无故脱岗;

(二)未按规定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的;

  (三)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人员比例超过90%,未达到100%的;

  (四)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比例超过90%,未达到100%的;

  (五)施工现场由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从事劳务作业,经随机抽查无社保关系人员比例低于50%的;

  (六)对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布置的紧急任务未及时贯彻落实的;

  (七)未落实安全劳防用品资金的,或无劳防用品发放记录的;

(八)未按照质量监督计划进行报验验收检查的。

第十六条在考核期内具备以下条件给予加分。

同一企业、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荣誉的,只按最高级别加分,不作累计加分;各参建分包单位被颁发荣誉证书的按100%分值计算,未被颁发荣誉证书但能提交相关证明的按各项奖励分值的30%计算:

(一)在本市人防工程施工中因业绩突出,被国家、省、市级会议观摩、推广的,每次分别加10分、8分、6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30分;

  

(二)注重科技进步与技术创新,人防工程施工研发成果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0分、8分、5分;获得市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8分、5分、3分;获得国家、省、市级技术创新奖的,分别加5分、3分、1分;获得国家、省、市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每项加2分、1分、0.5分;在技术创新方面表现突出,受到国家、省、市级表彰或在国家、省、市级会议上作经验介绍的,分别加5分、3分、2分;

  (三)被评为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的,每项加2分;被评为建设工程标准化示范工地的,每项加5分;

(四)施工企业在人防工程施工期间组织应对市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获得国家、山东省、青岛市政府表彰的,分别加50分、40分、30分,当年及次年招投标分别加2分、1.5分、1分;获得国家、山东省、青岛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40分、30分、25分;

(五)企业重视对职工的人防工程专业知识培训,积极派技术人员参加国家、省、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培训的,每次每人加3分、2分、1分,本项加分最高加10分。

第四章考核结果的确定与使用

第十七条企业年度考核结果与招投标、资质监督检查、信用评价、优秀评选联动。

  第十八条企业年度考核累计得分100分以上(含100分),并且承建的人防工程项目经理年度考核等级为A级的,年度考核等级为A级。

  

第十九条企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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