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投资基金合同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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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您应确保本委托事项符合您决策程序的要求,并且您已就签署及履行《基金合同》获得了一切必要的批准或授权。
6.管理人依据基金文件管理、运用基金项下委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基金项下委托财产承担。
7.管理人有权根据本次基金运作情况提前结束基金或延长基金期限,且最终以实际到达资金账户的资金为限进行分配。
8.认购/申购基金需要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相关费用,包括认购费等费用。
9.管理人管理的投资产品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三、在签署本提示函和《基金合同》前,您应当仔细、认真、全面阅读基金文件以及其他备查文件,在充分风险评估及风险测评后独立做出是否签署《基金合同》的决策。
您对该《基金合同》及本风险提示函的签署,将表明:
您已充分了解并有能力承担该基金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且表明您已认真、仔细、全面阅读并完全理解所有的基金文件和备查文件,并愿意受上述法律文件的约束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您将资金委托给管理人,并由其运用于本基金文件确定的投资围,是您的真实意思表示。
特别提示:
即使管理人已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了揭示,但本基金仍可能存在未能揭示的风险,基金本金存在部分亏损甚至全部亏损的可能。
同时本基金项下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该基金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该产品存在较大投资风险,仅适合具有较强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认购,投资人应充分认识加入本基金的投资风险,管理人不保证最低收益或基金本金不受损失。
无托管协议
诚成某某酒店成长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为基金管理人某某城市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所发行的契约型基金产品,本基金聘请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外包服务商,负责本基金的募集资金账户开立、会计核算、资金清算、资产估值以及募集监督事宜,本基金不委托其他金融机构进行托管,本基金无托管,由管理人管理基金事项。
本人已就管理人发行的基金运营期间发生的资金不再额外委托银行类金融机构托管及基金募集资金账户开立、会计核算、资金清算、资产估值、资产保管、交易监督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投资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管理人:
某某城市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投资者风险承担申明书
投资人申明:
(一)投资人已详阅并准确理解本提示函及相关基金文件所提示的风险,并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引致的全部后果。
(二)投资人承诺:
1.投资人保证其位列本基金合同中所明确的合格投资者围;
2.投资人以自己合法所有资金万元人民币,认购/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并未非法汇集他人资金认购/申购本基金。
(三)管理人已履行了风险提示义务,投资人已知悉并接受其提示的所有容,并独立做出与管理人签署《诚成某某酒店成长股权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合同编号:
-)的决定。
(四)投资人在此同意并授权与本基金合同相关的对外诉权统一由管理人行使。
(五)特别提醒:
本基金无托管人,太平洋证券为基金提供外包服务,基金账户及资产由管理人保管。
本投资人重申明:
“本人/本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准确理解所有基金文件,承诺符合基金合同中关于投资人资格的要求,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基金投资风险。
”(请投资人抄写以上声明完成风险确认)
投资者(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盖章):
日期:
年月日
本合同由以下各订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
联系人(机构客户):
证件(营业执照)名称:
证件(营业执照):
某某城市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北京市海
通讯及办公地址:
联系人:
:
-
第一节前言
第一条订立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诚成某某酒店成长股权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的目的是在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保护本合同各当事人合法权益,明确本合同各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保证基金业务合法、合规及有效地进行。
(二)订立本合同的依据是《人民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人民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人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的有关规定。
若因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制定或修改导致本合同的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存在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准,各当事人应及时对本合同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
(三)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本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委托人(以下简称“投资人”)、基金管理人。
投资人自签订基金合同并汇付基金合同款项后即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在本合同存续期间,投资人自全部退出基金之日起,该投资人不再是基金的投资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本合同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基金没有风险。
本合同双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投资人委托管理人设立基金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以兹信守。
(五)本合同是约定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均以本合同为准。
第二节释义
第二条本合同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私募基金、本基金、基金:
指私募投资基金。
●基金本金、基金资金:
指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交付的委托资金。
●基金财产:
除投资人因认购/申购本基金而交付的委托资金外,管理人因投资人委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它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份额:
基金项下所有基金受益权划分为等额的份额,每一份基金受益权为一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
T日基金份额总份数(T日为估值日)。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历史上累计单位派息金额(基金历史上所有分红派息的总额÷
基金总份额)之和。
●申购开放日:
指投资人可在基金存续期购买基金份额的日期。
●赎回开放日:
指投资人可以赎回基金份额的日期。
●基金文件:
指本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
本合同中特指某某城市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外包机构:
接受管理人委托,根据与其签订的金融外包服务协议中约定的服务围,为本基金提供基金运营服务的机构,本基金的外包机构为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外包备案编号:
A00041。
●募集资金监督机构:
指本基金聘请的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进行账户监督的机构,本基金的募集资金监督机构为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
管理人或其委托办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合格投资者:
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Ø
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下简称“投资者”或“投资人”。
●基金资产总值:
也即基金财产,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总而言之就是基金名下所有的资产。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本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募集期:
指本基金的初始募集期限。
●存续期:
指本基金成立至清算之间的期限。
●基金成立: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规定的条件,由管理人向投资人公告成立。
●起息日:
指募集期或开放期参与资金享受公告的实际收益率的起始日,由管理人向投资人公告。
●收益分配基准日:
指本基金可供分配收益的日期,具体而言为本基金成立后每满12个月对应之日和本基金到期日。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设定的期望达到的回报目标水平,本基金份额根据封闭期限及初始委托资金的不同设定不同的业绩比较基准。
●认购:
指在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申购开放日,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赎回开放日,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退出:
指基金投资者所投资的当期基金期满后,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将本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工作日:
指人民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第三节声明与承诺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人的声明与承诺
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人登记编码:
P1015772。
基金业协会为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
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揭示了相关风险;
已经了解基金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
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基金财产,不对基金活动的盈利性和最低收益做出承诺。
基金投资者声明其为符合《私募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保证基金资金的来源及用途符合有关规定,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管理人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业务,保证没有任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管理人对该委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其他第三所质疑;
基金投资者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且投资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自然人基金投资者已经获得财产共有人的知晓和同意);
基金投资者承诺其向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重大遗漏或误导。
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告知基金管理人或募集机构。
基金投资者知晓,基金管理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对基金财产的收益状况做出任承诺或担保。
基金管理人及其委托的募集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或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本基金:
(一)公开出版资料;
(二)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三)海报、户外广告;
(四)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五)公共、门户广告、博客等;
(六)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七)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八)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短信和电子等通讯媒介;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节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
第四条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为诚成某某酒店成长股权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式
本基金为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存续期36个月。
(三)基金的计划募集总额
本基金计划募集总额最低500万元,在募集期限,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超募;
最终总额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围
投资目的: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在本合同约定的围为基金委托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力求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追求资产的稳健增值。
投资围:
本基金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并由具有相关资质机构托管的私募投资基金(包括契约型私募基金、有限合伙企业型私募基金);
在资金闲置期间,可存放或投资于银行存款、银行理财产品、货币型基金。
投资策略:
对非上市公司某某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通过持续的企业增值孵化实现股东权益的快速增长。
(五)基金份额的初始募集面值
初始份额面值和初始募集面值均为人民币1.00元。
(六)基金的存续期
本基金的预计存续期限为36个月(不包括延长期(如有))结束并清算完毕为止。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允的围,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展期或提前结束。
(七)基金的托管事项:
本基金不进行托管。
(八)
(八)基金的外包事项:
本基金外包机构为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编码:
具体外包事宜见外包服务合同。
(九)其他需要订明的容。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五节私募基金的募集
第五条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
(一)基金的募集机构、募集对象、募集式、募集期限
募集机构: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自主募集,募集机构为基金管理人。
募集对象:
委托投资单个基金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和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募集式:
本基金通过管理人以非公开式向合格投资者进行募集。
本基金以非公开式进行募集。
募集机构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1)公开出版资料;
(2)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3)海报、户外广告;
(4)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5)公共、门户广告、博客等;
(6)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7)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8)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短信和电子等通讯媒介;
(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但可以将募集期及其缩短或延长、基金的基本情况、申购、赎回信息在基金管理人上公告。
募集期限:
基金投资人可在募集期的工作日认购本基金,具体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约定确定,并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本基金销售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缩短或延长募集期,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
缩短或延长募集期的相关信息在基金管理人公告,即视为履行完毕缩短或延长募集期的程序。
募集监督机构:
本基金募集监督机构为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具体的资金募集监督行为见外包服务协议。
(二)基金的认购事项
认购和持有限额:
投资人初始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并可多次认购,认购期间追加委托投资金额应为1万元人民币的整数倍。
合格投资人数要求:
本基金的投资人不得低于1人且不得超过200人。
若法律法规将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认购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办理认购业务时的具体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以及应提交的文件等,以募集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但必须以遵守本合同为前提。
募集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募集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认购申请采取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确认,在同一时间接收的认购申请,按照金额优先的原则进行确认。
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并且基金合同生效为准。
投资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到募集机构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
遇有特殊情况,应当由投资人、管理人协商处理。
认购份额的计算式: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初始募集面值。
初始认购资金的管理:
基金份额初始募集期间,管理人应当将初始募集期间投资人的资金存入专门的募集账户。
在基金初始募集行为结束之前,任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
初始募集资金利息处理式:
投资人认购金额在初始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计入基金财产。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和付款期限
管理人不接受现金认购,投资者应当在签订基金合同后于初始募集期结束前,从其在中国境银行开立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基金的募集账户。
(四)划款注意事项
投资人认购划款时需在备注中注明:
认购的基金名称及认购金额。
(五)投资冷静期
本基金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
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六)回访确认
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邮、信函等适当式进行投资回访。
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述。
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
回访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容:
(1)确认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或机构;
(2)确认投资者是否为自己购买了该基金产品以及投资者是否按照要求亲笔签名或盖章;
(3)确认投资者是否已经阅读并理解基金合同和风险揭示的容;
(4)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承担能力是否与所投资的私募基金产品相匹配;
(5)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容、式及频率;
(6)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未来可能承担投资损失;
(7)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冷静期的起算时间、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
(8)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纠纷解决安排。
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
出现前述情形时,募集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
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
第六条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和监督机构
本基金由募集资金监督机构开立私募基金募集专用账户,用于统一归集私募资金。
私募基金募集账户是投资者资金账户与基金财产账户之间划转的往来资金的银行账户。
募集资金从投资者资金账户划出,到达基金财产账户之前,属于投资者的合法财产。
本基金的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户名:
诚成某某酒店成长股权投资基金
账户:
2017010900120170109001
开户行:
交通银行省分行营业部
本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活期存款利息,归属于基金财产。
本基金聘请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募集资金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账户监督协议的约定,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承担保障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划转安全的连带责任。
第六节私募基金的成立与备案
第七条基金成立的有关事项
(一)基金合同签署的式
基金合同由管理人先行盖公章和法人代表章,投资人再签署基金合同。
(二)基金成立的条件
本基金由管理人向投资者出具产品成立通知,将所有募集资金划转至基金专用账户,向所有投资者公告基金的成立。
如管理人对此做调整的,需向投资者出具情况说明。
(三)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式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符合基金合同生效条件的,则本基金募集失败。
2.基金募集失败的,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募集期届满后15个自然日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该笔款项会被退款至基金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提交于管理人的银行账户中。
第八条基金的备案
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到基金业协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投资人资料表应包括投资人名称或姓名、投资人身份证明文件、通讯地址、联系、认购/申购基金的金额和其他基金业协会要求的备案的信息。
本基金在法律规定期限不能办结备案的,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募集失败的式处理。
本基金在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后可进行投资运作。
第七节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让
第九条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有关事项
本基金在封闭期原则上不允赎回,本基金开放期为:
每三个月开放一次,每月第二的二至四开放,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一)申购和赎回的办理机构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的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