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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公司受期货公司委托从事IB业务,应当提供下列服务:

(一)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二)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第七条对于IB业务,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

第三章IB业务资格管理

第八条经纪管理总部为公司负责向中国证监会申请IB业务资格及日常业务管理的归口部门。

第九条证券营业部开展IB业务,须通过公司经纪管理总部审核通过后报监管机关批准。

第一十条证券营业部开展IB业务,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满足业务需要的技术系统和相对独立的开户经营场地;

(二)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应参加中期协组织的专项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

(三)至少配备2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且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组织的介绍业务专项培训和考试的专职业务人员;

(四)完成公司要求的其他各项业务准备。

第一十一条 证券营业部申请开展IB业务,须向经纪管理总部报送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包括:

(一)具备开展IB业务的情况说明;

(二)由营业部负责人签署的遵守IB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流程的承诺书;

(三)IB业务人员情况说明、期货从业资格证书、中期协培训合格证书;

(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一十二条 对于要求开展IB业务的证券营业部,经纪管理总部审核通过后将名单报备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监局;

证券营业部接到经纪管理总部通过审核的通知后根据当地证监局要求报送相关申请资料,须接受当地证监局开业验收并获取无异议函后方可开展业务。

第四章 IB业务管理与操作流程

第一十三条 经纪管理总部客户服务部设立IB业务管理部,履行统一的管理职责和作为与银河期货的对接部门,配置不少于5名符合任职资格的专职人员。

第一十四条 开展IB业务的营业部应配置不少于2名符合任职资格的专职人员,由公司IB业务管理部统一管理。

专职业务人员发生变更时,营业部应及时公示并报告经纪管理总部,由IB业务管理部在2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所涉具体业务事项书面告知期货公司。

第一十五条经纪管理总部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对专职业务人员及相关人员建立系统、有效的持续培训机制,实行统一管理。

第一十六条 开展IB业务的证券营业部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开下列信息

(一)受托从事的IB业务范围;

(二)从事IB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职业务人员的名单和照片;

(三)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四)股指期货交易特别风险提示

(五)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信息、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方式;

(六)客户开户和交易流程、出入金流程;

(七)交易结算结果查询方式;

(八)客户投诉电话及流程;

(九)投资者教育制度;

(一十)客户须知;

(一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一十七条 IB业务代理交易品种由公司统一规定,证券营业部不得擅自超范围从事IB业务。

第一十八条 证券营业部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时,应当向客户明示其与期货公司的IB业务委托关系,解释期货交易的方式、流程及风险,向客户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解释期货公司、客户、证券公司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告知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要求,不得作获利保证、共担风险等承诺,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客户。

第一十九条 证券营业部协助期货公司办理开户业务时,应当对客户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查;

应加强对介绍业务客户开户合同的有效管理和开户过程的有效控制,做到开户过程留痕;

实行双岗复核,现场采集客户的影像资料;

应按约定的客户开户资料(含影像资料)传递方式、时间提交期货公司,保证传递的及时、安全;

期货公司应当复核后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办理开户手续。

第二十条证券营业部对要求开立股指期货账户的投资者,应向投资者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风险,进行相关知识测试和风险评估,做好开户入金指导,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第二十一条公司总部和证券营业部为所介绍的客户提供必要的、统一的行情信息、交易设施,对期货交易涉及的行情信息、交易设施负责,协助期货公司维护期货交易系统的稳定运行,保证期货交易数据传送的安全和独立。

第二十二条 期货、现货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客户可能出现风险时,证券营业部可以协助期货公司向客户提示风险。

第二十三条 证券营业部及公司呼叫中心接到期货客户投诉时,要及时填写《介绍业务客户投诉处理记录表》,能够当场答复的应立即答复客户处理结果,当无法处理客户投诉时,应将投诉内容及时转到期货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进行处理,同时抄送公司经纪管理总部IB业务管理部。

第二十四条 证券营业部应妥善保存介绍业务客户开户资料的复印件(含电子文本)、有关IB业务的凭证、单据、账簿、报表、合同、记录、数据信息等资料,保存期不得少于五年,由期货公司依法保存客户开户资料的原件。

第五章IB业务的营销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经纪管理总部对证券营业部IB业务的营销活动提供统一指导,代表处发挥组织辖区内开展IB业务的营销职能,证券营业部积极有序开展IB市场营销活动。

第二十六条 IB业务的手续费标准由公司和期货公司共同制定,证券营业部在公司规定标准内根据当地市场竞争及客户情况决定。

第二十七条 手续费设置低于规定标准下限时,证券营业部负责人需与期货公司沟通、在手续费设置表上签字确认,并将手续费设置低于下限的理由书面说明发送经纪管理总部备案,当日公司没有提出反对意见则按此标准执行。

第六章IB业务的协议签署及收益分配

第二十八条公司从事介绍业务,应当与银河期货有限公司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证券公司按照委托协议对期货公司承担介绍业务受托责任。

基于期货经纪合同的责任由期货公司直接对客户承担。

第二十九条IB业务介绍服务费(手续费分成)由公司与期货公司双方签署的《委托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相关条款规定。

第三十条期货公司应根据协议的具体规定将双方确认的手续费支付金额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划拨至公司指定的账号。

公司按照证券营业部应收金额全额计入其考核收入。

第三十一条期货公司向公司和开展IB业务的证券营业部提供数据查询终端,供查询需要知晓的IB业务相关数据。

第七章IB业务的风险隔离

第三十二条公司与期货公司应当独立经营,保持财务、人员、经营场所等分开隔离。

第三十三条证券营业部需设立专门柜台,由证券营业部负责IB业务的专职人员为客户办理IB业务的咨询、开户、销户、信息更改、密码挂失等业务,并协助期货公司做好其他客户服务工作。

第三十四条证券营业部安装的IB业务开户系统、期货行情系统、交易系统及为客户提供期货交易的客户端设施等必须与证券营业部现有其他业务系统、设施进行逻辑隔离,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因黑客、病毒及其他技术风险影响证券业务系统正常运行。

第三十五条公司信息技术部与期货公司技术部门应共同对介绍业务相关信息系统进行充分的测试,确保系统的安全稳定。

第三十六条证券营业部在将IB业务客户资料转交到期货公司前,应对每个客户单独建档,在专门的场所妥善保管有关资料,并建立台账。

第三十七条公司及其证券营业部对期货公司承担IB业务受托责任,但之间不存在基于期货交易产生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

第八章IB业务的合规检查

第三十八条公司将IB业务纳入日常合规管理体系,建立IB业务合规检查制度,定期对所辖证券营业部IB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内容包括:

(一)客户开户流程规范与否,是否超范围开展业务;

(二)有关IB业务的凭证、单据、账簿、报表、合同、记录、数据信息等资料是否完整,保管情况如何;

(三)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机制是否健全;

(四)IB专职人员资格及履职情况;

(五)客户投诉处理是否规范及时;

(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九条法律合规部负责具体组织及实施证券营业部IB业务开展情况的检查工作。

合规总监依法对IB业务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每半年向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第九章禁止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条证券营业部在开展IB业务时,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相关部门审核批准,擅自开展IB业务;

(二)对客户未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进行虚假宣传,误导客户;

(三)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交割;

(四)收付、存取或者划转期货保证金;

(五)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六)未按规定审查客户的开户资料和身份真实性;

(七)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

(八)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

(九)拒绝、阻碍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一十)拒绝、阻碍公司有关部门的检查。

第四十一条营业部负责人是营业部IB业务合规开展的第一责任人,IB业务经办人和复核人为第二责任人。

已获IB资格的营业部须确保IB业务资格的存续性及IB业务的持续有效开展。

营业部出现第四十条任何一种行为的,公司将按照《员工违法违规行为处罚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一十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总裁办公会进行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

拟第X批申请IB开业验收证券营业部名单

序号

所在证监局

营业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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