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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亲会章程样本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三)搭建XX氏宗亲商业活动平台,促进X氏企业与各地商会开展交流与合作,与其他企业、实体开展交流与合作;

(四)开展宗族内助学、助贫、助困等公益;

(五)对宗亲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提高法律意识,增强守法意识。

第七条XX氏宗亲会机构设置:

(一)理事大会为XX氏宗亲会最高职权机构,由X氏宗亲的代表(即理事)组成;

(二)顾问委员会(以下简称“顾问委”)由宗族中社会各界的精英、德高望重的长者组成,为宗亲会高级顾问团体;

(三)宗亲会议事体系,其决议机构为常议会;

(四)宗亲会日常事务执行体系,其决策机构为常务理事会(以下简称“常务会”);

(五)宗亲会监督体系,其决策机构为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即监事会,监督委员即监事)。

常议会、常务会、监委会以下并称“三会”,议事体系、执行体系、监督体系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第三章理事大会

第八条理事大会由议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议长不能召集和主持由其他议员共推一名议员主持和召集。

第九条理事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选举顾问委的首席顾问、顾问;

选举常议会的议长;

选举常务会的首席常务,决议通过首席顾问提名的副席顾问,决议通过首席常务提名的副席常务、常务理事、首席监委、监督委.

员、日常事务体系部门首要执行人;

决议首席监委提名的监督体系部门首要执行人;

(二)审议“三会”年度报告与临时报告、审议“三会”年度工作计划与临时计划、年度决算、年度预算、追加预算的提案。

审议XXX氏宗亲会章程与制度;

(三)决议XX氏宗亲会修改名称、常议会和日常事务执行体系及监督体系机构设置、增减注册资金、对外担保、抵押质押;

第十条理事大会表决:

(一)一般事项由过半数理事表决通过;

(二)特别事项由三分之二及以上理事表决通过;

1、修改制定宗亲会章程;

2、更改宗亲会名称,调整宗亲会机构体系设置;

3、增加议事机构、日常事务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工作人员;

4、决议宗亲会增减注册资金,对外担保、抵押质押。

(三)表决时理事大会主持人不做表决,当一个议案(提案)两次投票未能形成决议时才投票表决;

第四章顾问委员会

第十一条顾问委员会设首席顾问一名,副席顾问若干,顾问委员会议由首席顾问负责召集和主持顾问委员会议,首席顾问不能履职由副席顾问召集和主持顾问委员会议,副席顾问不能履职由其他顾问委员共推一名顾问委员召集和主持顾问委员会议。

第十二条顾问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指导“三会”在执行事务过程中贯彻党和政府政策方针,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二)提出宗亲会发展的有关方案和建议;

(三)列席理事大会议。

第五章常议会

第十三条理事大会罢会期间,常议会行使理事大会职权,常议会由议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议长不能履职其他议员共推一人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十四条常议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议修订章程和制度的草案,决议通过理事推选的副席顾问,决议通过首席常务提名的副席常务、常务理事、首席监委、监督委员、日常事务执行体系的部门首要执行人,决议通过首席监委提名的监督体系的部门首要执行人;

(二)审议日常事务执行体系、监督体系季度报告、审议日常事务执行体系和监督体系季度工作计划、追加预算的议案,审议XXX氏宗亲会章程修订议案;

(三)审计常务会、监委会的经费情况,审计首席常务、首席监委的经济责任;

审计日常事务执行体系、监督体系各项经济活动、审计常务会、监委会经济责任;

限期常务会、监委会在理事大会或常议会上做出答复;

(四)审议规章制度、各项职责权限与制度细则、宗亲会内设机构管理规定与制度细则,审议家规家训;

(五)决议除名理事的议案,决议罢免顾问委员、议员、常务理事、监督委员议案;

(六)决议新增宗亲会以外的机构、组织的议案;

(七)修改制定宗亲会章程,更改宗亲会名称,增加日常事务执行体系、监度体系人员,决议宗亲会增减注册资金,对外担保、抵押质押;

(八)对首席常务驳回的决议进行二次表决并召开理事大会表决。

第十五条常议会会议表决。

(一)一般事项由过半数参会人员表决通过;

(二)特别事项由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人员表决通过:

1、修改制定宗亲会章程,更改宗亲会名称,决议宗亲会增减注册资金,对外担保、抵押质押;

2、增加日常事务执行体系、监度体系人员时。

(三)涉及议员的表决,当事议员不参与表决;

(四)表决时常议会会议主持人不投票,当同一事项经参会人员表决两次未能形成决议时才投票表决。

第六章常务会

第十六条常务会由常务理事组成,设首席常务一名,副席常务一名,对外代表XXX宗亲会、代表XXX宗族;

第十七条常务理事会议由首席常务负责召集和主持,常务首席不能履职由副席常务召集和主持,副席常务不能履职由其他常务理事共推一名常务理事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十八条常务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XX宗族事务,引导X氏宗亲爱党爱国爱族爱家,奋发有为,蓬勃向上,为宗族的繁荣发展、社会稳定积极贡献;

(二)搭建XX宗亲商业活动平台,组织及参与各地商会活动,与其他企业、实体之间进行投资与合作,提供信息、咨询、中介、代理、维权、助学、助贫、助困等多项服务;

(三)寻访XX境内以及从境内迁出分支的X氏宗亲,修编X氏族谱;

收集和保存X氏家族历史资料;

研究X氏宗族传承的轨迹;

(四)举行祭祖大典,组织开展X氏宗亲重大活动;

(五)与各地宗亲及宗亲组织联络、互访,参与世界及全国各地X氏开展的宗族活动。

加强XX市区域内X氏宗亲的交流活动,增进宗族情谊,开展X氏家规家训、家族文化的宣传,汇集X氏家族精英的先进思想和创意,共谋X氏宗亲的兴旺与发达;

(六)搜集X氏先祖遗迹、文物,对重要家族遗迹、文物进行修缮和保护,恢复重建X氏祠堂;

(七)开展公益事业;

(八)负责发展宗亲会理事,募集经费;

(九)制定常务会年度、季度、月度工作计划,制定年度预决算,制定追加预算,制定内设机构调整方案与经费预决算议案,提出修改宗亲会名称、增减宗亲会注册资金的议案,提出新设机构的议案,提出审计监委会的议案;

(十)审计常议会、监委会的经费情况,审计议长、首席监委的经济责任;

审计议事体系、监督体系各项经济活动、审计常议会、监委会经济责任;

限期常议会、监委会在理事大会或常议会上做出答复;

(十一)对常议会、顾问委、监委会懈职渎职的行为提请召开理事大会质询,提出罢免首席顾问、副席顾问、顾问委员、议长、议员、首席监委、监督委员的议案,提出撤换常议会、监督体系相关人员的议案,提出除名理事、顾问委员的议案;

(十二)以X氏宗亲会名义发布所有文书;

(十三)副席常务、常务理事有空缺提名增补候选人;

(十四)特别职权,当理事大会、常议会会议无法召开而事态紧急时、常务会可以先行决议并推行,十个工作日内向常议会、监委会通报,出现章程制度未明确职责权限的事项先由常务会决议推行,后期通报常议会、监委会,并向常议会提出议案。

第十九条常务会议表决规则:

(一)一般事项由过半数常务理事表决通过;

(二)特别事项由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

1、制定资金募集方案;

2、制定建立其他盈利与非盈利机构的议案;

3、制定对外担保与投资、对外抵押与质押、增加减少宗亲会注册资金议案;

4、提出罢免议长、议员、首席监委、监督委员的议案。

(三)表决时常务会主持人不表决,当同一事项经常务理事表决两次未能形成决议时才投票表决。

第七章监委会

第二十条监委会由监督委员组成,设首席监委一名,监督委员会议由首席监委负责召集和主持,首席监委不能履职由由其他监督委员共推一名监督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二十一条监督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监督议事体系、执行体系遵守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湿度,监督常议会、常务会以及日常事务执行机构工作人员履职尽责,监督各位理事、家族成员遵守法律法规、本会各项管理规定和家规家训;

(二)对可能违法违规违训的行为做出警示提醒,提出罢免首席顾问、副席顾问、顾问委员、议长、议员、首席常务、副席常务、常务理事的议案,对严重违规违纪的议员、日常事务执行体系工作人员、理事、家族成员进行处理;

(三)审计常议会的经费情况,审计议员的经济责任;

审计宗亲会日常事务各项经济活动、审计常务会经济责任;

限期常议会、常务会在理事大会或常议会上做出答复;

(四)与当地政府监察部门、司法部门、审计部门、外地X氏宗亲会监委(事)会开展交流合作,提高监督效率;

(五)制订监委会追加预算的议案,制订监委会月度、季度报告;

(六)负责本会新增机构、新办企业、新办社会团体、新办非盈利机构监督体系建设的议案;

(七)制订监委会追加预算的议案,制订监委会月度、季度报告;

(八)依据规章制度、家规家训处理宗亲会、家族内部纠纷与矛盾,违反法律法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

第二十二条监督委员会表决规则:

(一)一般事项由过半数监督委员表决通过;

(二)特别事项由三分之二以上监督委员表决通过:

1、提出修改监委会名称;

2、提出罢免议长、议员、首席常务、副席常务、常务理事的议案;

(三)表决时监委会主持人不表决,当同一事项经监督委员表决两次未能形成决议时才投票表决。

理事(会员)第八章第二十三条理事资格(三条同时具备):

(一)X氏宗族中品行端正、诚实守信、正直公正、思想积极、无违法违纪行为者,年满十八周岁者;

(二)愿遵守本会章程,愿意为X氏宗族事务奉献,本人提出申请,经五名以上宗亲推荐认可或积极竞选作为片区族人代表;

(三)按期缴纳会费。

第二十四条理事应尽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并贯彻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

学习法律法规;

学习家族文化、家规家训。

根据法律法规、本会章程,参与家族宗亲事务,维护家族宗亲权益,代表各支脉,各片区X氏宗亲提案、议案;

(二)积极带头各支脉、各片区宗亲发展生产,弘扬家族文化,走共同致富之路。

调解、化解宗族、邻里之间的误会、矛盾,消除隔阂,团结族人;

(三)遵守本会章程、管理制度、家规家训;

服从决议;

积极正面宣传宗亲会,扩大宗亲会影响力;

身体力行推动宗亲会发展壮大;

(四)代表区域族人积极向“三会”或理事大会提交各项议案,监督“顾问委”、“常议会”、“常务会”、“监委会”履职尽责;

(五)不得通过拍马奉承、串通他人等不正当的手段为自己获取利益,树立大局意识、团队意识、集体意识、奉献意识、服务意识、监督意识。

第二十五条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表决权、监督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与本会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六条理事的奖罚制度:

(一)理事对社会或对X氏宗族有突出贡献者,经理事大会或常议会通过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

(二)理事如有损害宗族声誉和违反宗族组织规章制度者、违反家规家训者,经理事大会或常议会通过,给予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者,经理事大会或常议会通过,常务会公告布除去其在宗族组织的一切权利;

(三)理事无论自愿退出宗亲会或被除名,其在宗族组织的权利自动终止。

第九章议员、常务理事、监督委员

第二十七条议员、常务理事、监督委员资格: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宗族事务,属于宗族公认行业精英,在宗族内有较大影响;

(三)X氏族人,品行端正,思想积极,年满十八周岁者,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连续五年未违反法律法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愿遵守本会章程,愿意为X氏宗族事务奉献的理事;

(八)常务理事由首席常务提出经理事大会或常议会过半数表决通过,议员由各片区X氏族人或者宗亲会理事推选,监督委员由首席常务提出经理事大会或常议会过半数表决通过,监督委员由监督体系内人员产生(首次成立监督委员会除外)。

第二十八条议员、常务理事、监督委员应尽下列义务:

学习宗亲会规章制度、学习家族文化、家规家训。

根据法律法规、本会规章、家规家训,决策宗亲会相应机构体系的重大事项,执行相应机构体系事务,维护家族宗亲权益,服务X氏家族;

(二)常务理事积极发展家族文化,开展宗族公益,发展生产经济,引领族人走共同致富之路;

议员积极收集各片区族人意

见,提出议案,督促日常事务执行体系和监督体系人员履职尽责;

监督委员积极开展监督体系建设,提高监督效率和水平、监督宗亲会所有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家规家训;

服从决议与工作安排;

(四)积极完成各自机构体系的各项决议,及时向各自决策机构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督促引导各自体系工作人员履职尽责;

第二十九条议员、常务理事、监督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相应会议的决议事项的表决权;

(二)参与引导宗亲会的各项活动。

第三十条议员、常务理事、监督委员的奖罚制度:

(一)议员、常务理事、监督委员对社会或对X氏家族有突出贡献者,经理事大会或常议会决议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

(二)议员、常务理事、监督委员如有损害家族声誉和违反宗亲会规章制度者、违反家规家训者,经“三会”各自决议或者理事大会或常议会决议,给予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者,提请理事大会或常议会决议除去其在家族宗亲组织的一切权利;

(三)议员、常务理事、监督委员无论自愿退出宗亲会或被除名,其在家族宗亲组织的权利自动终止。

第十章首席、副席

第三十一条首席是指:

首席常务、议长、首席监委,副席是指:

副席常务。

第三十二条首席、副席任职资格:

(二)热心家族事务,属于宗族公认行业精英,在宗族内有较大影响;

(七)愿遵守本会章程,愿意为X氏家族事务奉献者;

(八)在宗亲会内部不得通过拍马奉承、串通他人等不正当的手段为自己获取利益,树立大局意识、团队意识、集体意识、奉献意识、服务意识、监督意识。

第三十三条议长为常议会召集和主持人(首席常务第二后备人选,在首席常务不行履行职务、副席常务不能暂代或接替首席常务履行职务时,暂代或接替履行首席常务职务)。

行使以下职权:

(一)组织常议会开展制度建设和事务决议工作,执行决议结果,带头遵守宗亲会章程、各项管理制度,带头执行理事大会、常议会会各项决议;

(二)收集族人意见,形成提案;

(三)形成最终决议结果。

第三十四条首席常务是常务会首席执行人。

(一)组织常务会对外代表X氏宗亲会、X氏宗族,执行宗亲会日常事务,带头遵守宗亲会章程、各项管理制度,带头执行理事大会、常议会、常务会各项决议。

(二)提名副席常务、常务理事、日常事务执行体系的部门首要执行人、首席监委、监督委员,聘请日常事务执行体系的顾问;

(三)签发宗亲会章程、家规家训、通知、公告、决定等文件,签署议案、方案、计划、报告等有关文案,签发荣誉证书、聘书;

(四)特别授权:

突发情况下需要立即决定的事项可以先行决定后十日内召开常务会并通报常议会、监委会;

(五)拥有一次驳回常议会决议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副席常务为首席常务第一后备人选,协助首席常务开展工作,在首席常务不能履职时暂代或接替首席常务履行职务。

第三十六条首席监委为监督委员会首席执行人。

(一)组织监委会开展监督决策工作,执行日监督事务;

带头遵守宗亲会章程、各项管理制度,带头执行理事大会、常议会、监委会各项决议;

(二)签署议案、方案、计划、报告、决定等有关文案。

(三)提名监督体系部门首要执行人,聘请监督体系的顾问。

(四)签发对违反宗亲会规章制度、家规家训的所有族人的处理结果。

第三十七条首席监委不能履职时由其他监委共推一人暂代首席监委履行职务直至新的首席监委就职。

第十一章选举与任期

第三十八条议员每年可以改选五分之一;

首席常务、副席常务、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不超过四届,自现届常务会宣誓就职之日起,至下届新常务会当选宣誓之日交卸为止。

第三十九条首席顾问、顾问委员终身制,首席监委、监督委员任期三年,连选连任。

第十二章会议周期与方式

第四十条理事大会每年定期召开一次。

遇紧急情况,常议会或常务会或监委会认为有必要可以召开理事大会,十分之一及以上理事认为有必要可以召开理事大会。

第四十一条常议会会议每月定期召开一次。

遇紧急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第四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议每月定期一次,紧急情况下可召开临时常务会议。

第四十三条监督委员会议每月定期召开一次,紧急情况下可以临时召开监督委员会议。

第四十四条召开方式集中开会或通过电话、网络、或微信进行。

第十三章表决

第四十五条理事大会、顾问委员会议、常议会、常务理事会、监督委员会议每位参会表决者应积极发言,提出合理建议意见,提出的建议意见全部记录备案并签字确认。

第四十六条会议形成的决议所有人认真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该决议本身存在问题和失误并造成宗亲会较大以上损失,根据备案记录追究相应责任;

会议形成的决议所有人认真执行,该决议反对者执行过程中消极执行或对抗造成较大以上损失,根据反对者个行为以及备案记录追究相应责任;

会议形成的决议在执行过程中有较大的促进作用及突出贡献,根据备案记录提出相应奖励。

第十四章处罚

第四十七条理事大会召开时理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到会者,累计五次无故不到会者,取消其资格;

请假或者迟到连续五次者以及累计八次者取消其资格。

第四十八条理事大会和“三会”各自召开会议时议长、议员、首席常务、副席常务、常务理事、首席监委、监督委员连续两次无故不到会者,累计五次无故不到会者,取消其任职资格;

请假或者迟到连续五次者,累计八次者取消其任职资格。

第十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九条宗亲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接受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一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二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三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理事大会、常议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五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组织财务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备社会团体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五十六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七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十六章.

第五十八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大会或常议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三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大会或常议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第六十一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三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宗亲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八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章程与现行法律法规的地方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监督委员会。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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