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三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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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三篇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三篇

篇一: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XXX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国内保理业务发展,规范国内保理业务管理,根据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XXX《XXX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内保理业务是指境内销货方(债权人)将其向境内购货方(债务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我行,由我行为销货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XXX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三条根据购货方开户行是否承担担保付款责任,国内保理可分为双保理和单保理;根据销货方开户行是否保留对销货方的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按是否向购货方公开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事实,可分为公开保理和隐蔽保理。

单保理是指销货方开户行独立为销货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等服务。

双保理是指购货方开户行为销货方开户行提供购货方资信调查、应收账款催收或代收等金融服务,并在购货方因财务或资信原因拒付的情况下,承担担保付款责任。

有追索权(回购型)保理是指我行向销货方提供保理项下融资后,若购货方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我行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销货方追索未偿融资款。

无追索权(买断型)保理是指我行向销货方提供保理项下融资后,若购货方因财务或资信原因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我行无权向销货方追索未偿融资款。

公开保理是指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及时通知购货方的保理业务。

隐蔽保理是指根据销货方与我行的约定,不向购货方通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但在销货方与我行约定的条件发生或我行认为必要时,向购货方通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的保理业务。

第四条办理保理业务必须以真实、合法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保理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对有追索权保理业务,销货方开户行须扣减销货方的授信额度;对无追索权双保理业务,销货方开户行比照风险系数为0的低风险信贷业务办理,但购货方开户行须扣减购货方的授信额度。

第二章应收账款的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可办理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范围:

(一)因向企业法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二)由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的采购部门统一组织的政府采购行为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政府采购行为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三)由军队军级(含)以上单位的采购部门统一组织的军队采购行为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军队采购行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及其所属专业部队根据《军队物资采购管理规定》,使用国防专项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四)销货方因向学校、医院等事业法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政府采购行为除外)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五)总行认定的其他可以办理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

第七条应收账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收账款权属清楚,没有瑕疵,销货方未将其转让给任何第三人,也未在其上为任何第三人设定任何质权和其他优先受偿权;

(二)销货方与购货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应收账款不得转让的条款;

(三)应收账款还款期限一般应在1年以内,最长不超过2年;但对购货方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且为分期付款方式的应收账款,还款期限可延长至3年。

第八条以下应收账款不得办理保理业务:

(一)已到期的应收账款;

(二)因个人或家庭消费而产生的应收账款;

(三)涉及特许经营、专利、商标、知识产权等市场不易定价的产权交易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四)销货方计划提供或约定提供(但目前尚未提供)商品或服务,预计将于未来产生的应收账款。

(五)总行认定的其他不宜办理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

第九条办理保理业务一般无须另行提供担保。

但保理行认为有必要的,也可要求另行提供担保。

第三章融资金额、期限、利息及费用

第十条保理融资金额应综合考虑购销双方资信状况、应收账款质量、结构、期限、付款进度安排及前提条件、预期坏账比率、购销合同约定义务的履行情况、违约事项及违约金等因素合理确定。

融资本息一般不超过发票实有金额的90%;对购销双方资信状况良好、购销关系稳定、应收账款质量优良的,最高可放宽至100%。

应收账款发票实有金额是指发票金额扣除销售方已回笼货款后的余额。

第十一条保理融资期限应根据应收账款还款期限、合理在途时间等因素确定,融资到期日自购销双方约定的应收账款还款日起,且不得晚于应收账款还款日后3个月。

保理融资到期后不得办理展期和再融资。

第十二条有追索权保理融资可根据客户资信状况及需求采取预扣利息或后收利息的方式。

(一)对预扣利息的,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之一确定融资利率:

1.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合理确定;

2.参照我行票据贴现利率确定,并执行票据贴现业务利率管理相关规定。

如融资提前收回或销货方以自有资金提前偿还融资的,贷款行应将多收的利息及时退还销货方。

(二)对后收利息的,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合理确定融资利率。

第十三条无追索权保理融资利息须在融资发放前扣除,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之一确定融资利率:

(一)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合理确定;

(二)参照我行票据贴现利率确定,并执行票据贴现业务利率管理相关规定。

如融资提前收回或销货方以自有资金提前偿还融资的,贷款行应将多收的利息及时退还销货方。

第十四条保理业务手续费应按照《中国XXX银行中间业务收费标准》(工银发[20XX]137号)在融资发放前一次性收取。

第四章单保理业务条件及操作流程

第十五条办理单保理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销货方生产经营正常,产品质量和服务较好,与购货方有良好稳定的业务往来,履约记录良好;对应收账款的管理能力较强,应收账款账龄结构合理,坏账比例较低;具备回购应收账款的能力。

(二)购货方经营管理规范,现金流量充足,偿债能力较强;无恶意拖欠销货方货款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三)办理有追索权单保理,须满足以下条件:

1.销货方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的,购货方可不受信用等级限制;

2.销货方信用等级为A-、A或A+级的,购货方信用等级须在A-级(含)以上;

3.销货方信用等级为BBB+级(含)以下的,购货方信用等级须在AA-级(含)以上;

4.对购货方不在我行开户,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资企业,可不受上述关于购货方信用等级的限制:

(1)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美元;

(2)在中国(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持续经营时间不短于三年;

(3)其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50%以上)须为《财富》杂志最新评出的世界500强企业或穆迪、标准普尔长期信用评级在A以上(含穆迪A1、A2、A3和标准普尔A+、A、A-);且其控股股东在中国(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企业注册总额超过1亿美元;

5.对以符合第六条第

(二)、(三)款规定的应收账款办理有追索权保理业务的,销货方信用等级须在BBB级(含)以上;

6.办理隐蔽保理,销货方信用等级须在BBB级(含)以上。

(四)办理无追索权单保理,须满足以下条件:

1.销货方信用等级须在BBB级(含)以上。

2.购货方信用等级须在AA级(含)以上,或符合第六条第

(二)、(三)款规定条件;

3.购货方须在我行开立账户;对不在我行开立账户的,购货方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美元;

(2)在中国(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持续经营时间不短于三年;

(3)其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50%以上)须为《财富》杂志最新评出的世界500强企业或穆迪、标准普尔长期信用评级在A以上(含穆迪A1、A2、A3和标准普尔A+、A、A-);且其控股股东在中国(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企业注册总额超过1亿美元。

第十六条对能够提供担保风险系数为0的担保方式的单保理业务,可不受第十五条准入条件的限制。

第十七条销货方向我行申请办理保理业务,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保理业务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购销合同;

(四)XXX发票;

(五)对以第六条第

(二)款规定的应收账款办理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时,销货方须提供经采购人所在地财政部门盖章确认的《政府采购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确认单》(可参照附件或使用经当地有权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确认函);对以第六条第

(二)款规定的应收账款办理其他类型国内保理业务时,应尽可能取得《政府采购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确认单》;

(六)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销货方开户行受理销货方保理业务申请后,须对销货方和购货方资信及交易情况进行调查与审查,重点分析以下内容:

(一)应收账款及购销双方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二)购销双方资信状况,有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购销双方的购销关系是否良好稳定,购销双方产生的应收账款的账龄结构、主要产品组成、周转率、坏账率等情况,购销双方的经营及财务状况,判断购货方的付款意愿、付款能力以及销货方的回购能力;

(四)购货方是否确实收妥货物,并确认债务;购销合同、应收账款发票和购货方验货证明等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必要时还应索取出库单、发货单、提货单等单据,判断本笔交易和应收账款的真实性;

(五)应收账款发票所对应货款的已回笼情况,核实应收账款发票实有金额;

(六)对购销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尤其是付款进度安排及前提条件)、违约事项以及违约金等进行审查分析,判断应收账款发票实有金额及时足额回笼的可能性;

(七)应收账款是否存在部分或全部出质、转让或异议登记等情形,判断销货方是否重复融资;

(八)为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办理保理业务时,要从严审查交易背景真实性、合理性和定价的公允性,并要关注购货方的最终商品销售后能否真正实现现金回笼;

(九)对以第六条第

(二)款规定的应收账款办理保理业务的,应对应收账款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情况以及政府财政(上级主管部门)向购货方核批的年度相关用款计划执行情况进行重点审查;

(十)对以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应收账款办理保理业务的,应对销货方纳入“军队物资供应商库”情况、购销双方以往合作记录和相关预算执行情况进行重点审查;

(十一)对因提供服务、承接工程或其他非销售商品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办理保理业务的,还应对其交易的真实性、定价的合理性等从严审查。

第十九条经有权审批行审批同意后,销货方开户行根据授权与销货方签订保理业务合同,向购货方书面通知有关保理事项及我行指定收款账户;办理隐蔽保理,可不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通知购货方。

第二十条销货方开户行根据审批结果落实融资发放前提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开立应收账款收款专户、查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移交有关法律文件等。

第二十一条融资后管理

(一)销货方开户行将销货方留存的发票原件交运行管理部门代保管(确因各种原因无法取得发票原件的除外),并将加盖销货方公章的发票复印件及应收账款明细表等相关资料入信贷业务档案库保管。

(二)销货方开户行会计人员应与客户经理密切协作,监控收款账户的款项汇入情况,并及时与销货方核对到账资金,按照约定扣收融资本息。

(三)销货方开户行须关注购销双方的股东、高管人员、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的变动情况,判断其生产经营是否正常,是否具备到期偿还债务的能力。

(四)应收账款到期前15天,销货方开户行应及时提示购货方到期付款,同时通知销货方;隐蔽保理由销货方提示购货方付款,如销货方与我行约定的条件发生或我行认为必要时,销货方开户行应及时向购货方书面通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宜,并提示其到期付款。

(五)收妥货款,扣除融资本息(含逾期罚息及有关费用等,下同)后,将剩余款项退还销货方。

若收到的货款不足以支付我行融资本息时,对有追索权保理业务,销货方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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