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士学位论文当今中国守法状态欠佳的几点思 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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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士学位论文当今中国守法状态欠佳的几点思考

海南师范大学

 

本科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

当今中国守法状态欠佳的几点思考

学院:

政法学院

系别:

法学系

专业:

法学专业

学生姓名:

马才拉尚

学号:

200913202111

指导教师:

杭宁

 

当代中国社会守法的几点考虑

随着中国工业化的城市化进程加快,信息交流的迅捷化和交通的便捷化,人活动范围越来越广,渐渐突破了小规模聚居的模式。

而新兴产业的发达,更是要求人在一种快车道上生活。

人与人的接触随之剧增,家族聚居乡里近邻环境下产生的传统道德受到严峻的挑战,这种很大程度上是制约小群体内生存的人的道德规则,一旦人际关系网的泛化和丧失亲缘性质后,便无法形成有效的制约来规限人们的生活。

然而,“经深入的研究和分析我们却发现了事物的另外一面,即处于匿名与流动性的社会中,人们不会也无法再依赖原来那种熟人的或关系的规则,而会逐渐而且也只能转向依赖诸如公正、信用、公平、互利等一般性规则,这就使当今中国法律的作用逐渐显著。

所以在当今中国道德、宗教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逐渐降低,我们已经不是那个依靠伦理道德、家族习惯来维系社会运转,而是依靠法律这个上层建筑。

可是在当今中国法律并未发挥出在现今社会经济条件下发挥出应有的作用的,法律并没有被很好遵守,这将是本文探讨的重点。

法律的权威并非来源于其背后的国家公权力,而是来源于人民对法律的信仰。

而人民对法律的信仰则是法律调整社会利益的成功的表现。

法律是对社会利益的调整。

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利益呈现多元性复杂性,法律怎样做到利益供给多样性。

在我国这个经济相对落后,正在赶超西方发达国家的进程中,各种社会资源表现的更为稀缺,所以法律在调整各种社会利益上应该做到妥善和适当,可以适当照顾某些社会团体的利益,但绝不能过分偏颇。

我国的私营中小企业一直是实现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和增加就业的主要力量。

可私营中小企业一直就存在融资难的问题,其根本原因还是在于法律过分偏重于保护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与私营中小企业在贷款上的条件相同,不是一种公平的体现,而是一种变相的歧视,国有大企业垄断了整个国家的资源,垄断经营,还有国家的财政支持。

难怪现在百姓调侃同样都是垄断企业,西方的垄断企业竞争力来源于其实力,而中国垄断企业的竞争力则完全来源国家公权力赋予的绝对垄断权力。

所以国有大企业和私营中小企业设定相同的贷款条件就是一种赤裸裸的歧视,试问这种贷款条件又有几个私营中小企业能够达到,无法向银行贷款,就只能向民间集资。

特别是2008年经融危机,对我国的私营中小企业更是雪上加霜,企业破产,经营困难,私营企业向民间集资的规模就直线上升了,于是就出现了非法集资的问题。

我国的现有法律对私营企业设定了极为苛刻的向银行贷款的条件,使其望而却步。

又对民间集资规定了苛刻的条件,这样的情况下,还会有谁去遵守法律,因为法律就是坟墓,没有人愿意把自己送进坟墓。

人民遵守法律的前提是法律能够照顾人民利益,不失公平。

再者而言,银行所谓国有大中型企业信誉高一说,在当今之中国也食难让人信服。

在中国只要是绝对垄断性的国有大企业又有哪个会亏本,就是非绝对垄断性国有大企业又有国家财政作保障,这些所谓企业信誉在我看来不属于企业,而属于国家。

拿着国家信誉和私营企业信誉同等衡量,不是歧视又是什么?

从深层次看来在中国私营中小企业生存,发展困难的原因还是在于体制,我们一直提倡大力发展私营经济,可是却对私营经济设立了太多的限制,行业限制,规模限制,贷款限制,从本质看来这还是没有走出唯公有制的旧思维,惧怕私营企业做大做强。

从这点看来我们应该转变立法的指导思想,使立法的指导思想多元化。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立法的指导思想一直功利主义,或者说是中国特色的功利主义,那就是一切以国家和集体利益为重,忽视其他非国家和集体利益,非国家和集体利益只是单纯为国家和集体利益服务。

现在在社会利益主体多元化的时代我们确实应该使立法的指导思想多元化,切实在立法层面做到法律利益供给的多元化,以使法律能够体现社会各阶层利益,从立法开始时任社会公众接受法律。

所谓法律不外乎特定地域人群的生存智慧与生活方式的规则形式,“其本质为人类生活本身”。

人类生活首先而且永远总表现为特定的民族生活。

正是民族的历史所凝聚、沉积的本民族的全民的内在信念与外在行为方式,决定了其法律规则的意义与形式。

我国历史悠久,传统法律文化浓重,在数千年的发展中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华法系,中华法系特点突出变现为德主刑辅。

所以在吸收国外法律时一定要注重与本土文化相结合,否则就有可能影响到法律的正当性,在这里我们以一例来说明问题。

小保姆继承巨额遗产”纠纷案,其详细情况为杭州裱画师叶瑞亭生前立下两份遗嘱,先后把价值近百万元的所有财产及房产遗赠给长期服侍他的小保姆吴菊英,而在父亲晚年没有尽到孝道的亲生女儿邰丽娜、陈丽娟则分文未得。

为了争夺遗产,吴菊英和邰丽娜将官司打上了法庭。

因一审败诉,邰丽娜、陈丽娟又上诉至杭州市中级法院。

据二审查明,叶瑞亭在1999年10月14日办理遗嘱公证时,与杭州市公证处公证员黄某交谈中明确表示将其所有的财产给吴菊英,且有笔录在案。

杭州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叶瑞亭自书遗嘱已进行过鉴定,结论是系叶亲笔所写。

二审法院认为,我国的继承法明确规定,公民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也可以将其个人的所有财产遗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国家、集体和个人。

叶生前所立的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在内容上并无抵触。

内容真实,应为合法有效,不存在被人胁迫的印证,遂维持一审判决。

这个案子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反响,人们考虑问题可以概括为按照中国数千年来的传统保姆根本就不可能获得财产,保姆的工作就是照顾老人生活,是一份有偿职业,怎么能够夺走本属于儿女的继承权,而且社会公众也怀疑老人与保姆“关系”的正当性。

根据根据1985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问题就来了如按照法律规定不仅保姆可以成为受遗赠人,我们现在耳熟能详的二奶也可以成为受遗赠人。

现在各地都出现了二奶手持遗嘱和原配在法院为争夺遗产而对簿公堂的情况。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但按照法律如果二奶继承了财产,那么道德又何以自处。

中国是一个传统的儒家国家,近代以来虽然我们早已不是那个严格恪守礼教的国家,但最起码的伦理纲常还是为全民所恪守。

二奶作为特殊时期的一种普遍现象,已经逾越了道德底线。

按照我国继承法规定二奶都可以成为受遗赠人而获得财产,那么法律的道德底线作用有怎么体现呢?

究其原因还是我国继承法起草时期为改革开放初期,我们在法律上向西方发达国家大量借鉴,以求赶上和超越西方发达国家,求胜心切,却忘了我们自己国家的特殊情况,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之间经济发展阶段的不同,文化差异的巨大,决定了我们不能照搬西方法律。

西方的法律制度确实先进,但先进的制度特别是关系家庭伦理道德的法律法规就未必适合我们这个传统的国家,先进的东西是好,传统的也未必就是错误的。

在西方可以将法律行为和道德观念完全区别对待,在中国就完全不可。

我国继承法也应该考虑我国的传统道德,使法律与传统道德习惯不发生根本抵触,使人民能够接受法律。

如果社会普遍认为法律规定不合理,甚至荒诞不经,那么这样法律谁会去遵守呢!

我国法律的另一不足之处就是长期以来忽视我国传统的习俗,对其没有以法律加以规定,从另一方面对人们的守法造成不良的影响。

以民间自古有之的彩礼为礼。

“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

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还相当盛行,已经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

我国1950年、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均未对婚约和聘礼作出规定,且都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内容。

但目前我国很多地方特别广大城乡仍存在把订婚作为结婚的前置程序,在农村尤盛。

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订婚的彩礼也在不断提高,小到金银首饰,大到上万元的现金、汽车、住房等。

一旦双方最终不能缔结婚姻,则彩礼的处置问题往往引发纠纷,诉诸法院的案件也逐渐增多。

关于彩礼的法律法规的缺失造成了法院判决的困难,同时也使法院的判决难以使人们信服,人们不遵守法院判决。

另一方面法律法规的缺失也从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腐败。

直到2004年司法解释才做出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到这时及建国将近半个世纪我们才对彩礼做了法律上的规定,并且其规定也不是很合理。

这个规定对彩礼返还的法理依据为不当得利,这个依据很难然人信服。

很长的一段时间里,我们将彩礼视为‘封建余孽“,而意图通过法律使其消亡。

法律是对现实生活的表述,而非改变现实生活。

如果我们意图纯粹通过法律来改变数千年的传统习惯,那么最终失败的是法律,社会就会对法律产生排斥,谈何遵守法律。

法院判决执行难也是影响社会公众守法的重要因素。

民事案件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重要环节,也是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保护的最终体现。

如果生效裁判文书得不到执行,正义就没能实现,法律也就失去了应有的价值。

执行难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它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与尊严,而且影响着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的发展,最终影响到人们对法律的遵守。

在我国突出表现为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

事案件执行难形成的原因有很多,有社会原因,也有我们在体制和制度上的原因,更有我国关于执行法律不健全的原因。

想想在一个法院判决得不到执行的国家,会有几人遵守法律。

我们设想如果法院判决的不到执行,那么就意味着违法犯罪者的行为就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就没有真正实现,违法犯罪者就会对法律没有了敬畏之心,助长其违法行为。

受害人的损害通过合法途径得不到应有的救济,只能求助于法律以为的力量,如社会上流行的讨债公司等,从另一个方面也是法律没有得到遵守。

在我国法律没有被公民遵守的原因就是法律诉求成本过高,法律诉求也就是诉求就是你想通过法院获得的法律上的权利。

法律诉求也有成本,我们要走法律程序就必须投入一定的时间和金钱,但是从法律程序不能成为实现公平正义的枷锁,漫长而花费巨大的法律程序只能加重法律速诉求成本。

在我国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已经法律诉求成本已经超过了法律诉求本身所包含的利益。

在我国实现一项正当权利如果走法律途径,那么将要花去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可能结果还远远不能达到目的,农民工为何以以各种过激方式讨薪,很大的一个原因就是法律诉求难,法律去求成本高,逼不得已只能选择类似自残,跳楼,或者以暴力方式讨薪。

这是法律诉求成本过高即有体制上的原因。

我们设想如果我们的法律能够提供一种相对低廉高效的法律诉求途径,这些社会现象就会消失,又有谁会拿着自己的生命开玩笑呢!

另外司法腐败也是其中一个原因。

法院法官吃了原告吃被告的现象大量存在,我们即便是实现正当合法的法律诉求,也面领着必须打通关系的窘境,甚至通过法律诉求获得的利益还不足以我们去打通各种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助长了违法犯罪者的犯罪气焰,因为得不到法律制裁的司法判决没有任何的惩罚意义和教育意义。

另一方面也使通过法律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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