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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的经济学分析述评1

信用的经济学分析述评

  摘要:

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存在的银企债务危机和企业“三角债”等反信用经济行为已经严重阻碍了市场信用的建立和市场体系的完善。

为了更深入地分析信用的本质和减少失信行为的发生,下面对从信息经济学、制度经济学、博弈等多层面、多角度分析信用问题进行评述,以期对我国社会中信用意识的建立和信用体系的构建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关键词:

信用,经济学分析,述评

  从不同角度看信用,对失信行为的发生就有不同的解释。

  一、传统经济学分析信用行为的目的

  古典经济学创始人亚当·斯密提出“经济人”的假设,他认为人具有利已的本性、心理及行为特征,使“经济人”总试图“使其生产物的价值达到最大程度”,即“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

因此,“经济人”的一切市场行为的目的都是源于这个原则,即为了获得预期利益最大化而不断调整其市场行为。

社会也正是有了这只“看不见的手”在将人的主体利益最大化同社会利益最大化连接起来。

亚当·斯密的说法当然不能算很全面,但是他却道出了商品经济的本质是一种利益关系的要求。

信用作为商品货币交换关系的一个经济范畴,自然也离不开商品经济的一般规律,所以,从传统经济学来看,人们实施守信行为的目的也是为了获得个人利益的最大化,社会也正是在人们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不断的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在一定市场制度安排及法律约束下,“看不见的手”要求“经济人”欲利已必先利他,“经济人”要想实现自己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必须在一定的程度上符合他人的利己打算,满足他人的利己之心,交易才会持续地发生,社会经济才会稳定地发展。

  具体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表现是,我国由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计划手段对经济活动的调控和监督作用迅速弱化,市场开始对资源进行基础性配置,但是与之配套的信用制度和信用体系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却未能及时填补计划手段退出的空缺,交易主体的产权界定不清或有产权也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使得人们追求利益的动机在无约束或软约束下,表现出来的就是“搭便车”的投机行为、运用市场不履行义务的背信弃义以及一味冒险而不顾后果的“泡沫经济”,长期来讲,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都是不利的。

  二、信息经济学分析失信行为的原因

  传统经济学认为市场是组织经济的最好方法,通过自由竞争完全可以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

这一基本假设的前提,是“经济人”拥有完全信息。

实际上,随着社会分工和专业化的产生和发展,以及知识分工使得绝大多数市场上交易双方的信息日益不对称,现实生活中市场主体不可能占有完全的市场信息。

所以,信息不对称在经济生活中是普遍的现象,它也是失信的必要条件,是产生信用危机的根本原因。

由于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存在,自由竞争的市场未必能带来最高的效率。

信息不对称程度越大,信用市场中产生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可能性就越大,市场的交易费用也就越大。

  在一般情况下,市场中交易双方所掌握的信息资源是不同的,一方面是对自己经营的真实情况有比较清楚的认识,另一方面是对交易的对方则较难获得其经营的真实情况。

在我国信用体系极不完善的情况下,由于地广人多,交易市场极为广阔,部分落后地区的现代化通讯不够发达,使得信息流通不畅,信息不对称问题自然更严重,所以“旧车市场上劣车驱逐良车”的逆向选择现象在我国司空见惯。

  下面通过(例1)一个在信息不对称时选择信用行为的纳什均衡产生过程来说明失信行为产生的原因。

  假定A是一名生产商,B是销售商,AB双方互为博弈对手,会出现以下4种博弈的可能性,如表1所示:

  从表1可知,可能存在四种情况发生,①双方都讲信用,A按约付款,两人得到的效用都是5,社会总效用最大为10;②A守信用而B不守信用,A交了货而B不付款,那么B可以获得自己的最大利益5,而A吃亏了,亏损值为-5,社会总效用为0;③A不守信用而B守信用,即A收了钱而不发货,则A的利益实现了最大化,值为5,而B吃亏,值为-5,此时社会总效用为0;④AB双方互不信任,也互不守信,无生意可做,则各处的效用都为0,社会总效用也为0。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为了追求自身的最大利益,AB双方都希望对方讲信用,而自己只有在不守信用的时候才有机会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而讲信用的人则很有可能吃亏。

信息经济学告诉我们,这在信息严重不对称时,失信行为的选择无疑对个人来说是理性的。

于是,“纳什均衡”的产生是:

双方都选择不守信用,出现第④种博弈结果。

但从整体利益来看,这个结果是所有选择中最差的,因为社会综合效用为0,各自的效用也为0。

  三、新制度经济学分析信用

  制度经济学家将约束人们行为的制度分为正式规则、非正式规则。

正式规则是指人们有意识创造的一系列政策法则,包括政治规则、经济规则和契约。

非正式规则是人们在长期交往中无意识形成的、具有持久生命力并构成代代相传的一种习惯用法和习惯意识,主要包括价值观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性、意识形态等因素。

制度经济学家认为:

人们生活的大部分空间由非正式规则来约束,在非正式规则中,意识形态处于核心地位。

诺斯认为即使能从国外借鉴良好的正式规则,如果本土的非正式规则因为惰性而一时难以变化,新借鉴来的正式规则和旧有的非正式规则势必产生冲突,结果是借鉴来的制度可能既无法实施又难以奏效。

这也就是制度无法移殖的原因所在,尽管某种制度在某一地区施行非常成功,但换一个地区施行可能产生意想不到的结果。

  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实质上是一个制度变迁的过程。

发生“信用危机”的社会问题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理解,是改变了的正式规则(市场经济机制)与持续的非正式规则(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下的社会意识形态)不相容。

市场经济作为迄今为止最有效的经济模式,它为经济行为主体的自由平等及其自由要求提供了优越的经济活动机制,最大限度地调动了现代社会经济活动的创新性和社会潜力。

但是这一机制发生有效作用的前提是,经济行为主体建立在拥有一定平等、自由人格和具有一定责任约束基础上的守信行为。

但是我国长期以来以道德代替法律,使得发展市场经济的前提条件,如社会各种经济因素公平而自由的交换,以及较为繁复的契约关系的建立不仅缺乏意识形态的支持,也缺乏法律保障。

在几十年的计划经济体制中,所有资源由政府直接通过行政命令进行配置,企业间的商业信用被严格禁止,个人不能在经济活动中行使个人权利和责任,信用仅是对个人行为的道德要求,遵守与否全凭个人的意愿和良心。

因此,我国经济生活中,失信行为的频繁发生本质上是因为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信用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正式规则尚未健全,最重要的是信用意识的非正式规则也尚未培养起来的双重软约束造成了我国的信用危机。

  同时即使市场生成失信代价,失信代价的责任承担者也有可能“虚化”和“缺位”,那么这种形式的惩罚只不过是一种“软约束”。

我国由于国有企业产权的不明晰,没有人为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没有人为国有企业的失信行为付出代价。

民营企业产权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变化无常的政策使民营企业家不能形成相对稳定的预期,在这样的制度环境下,无论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追求短期利益将是第一个理性人的最优的选择,信用机制自然不可能形成。

要使失信行为减少,信用体系建立得以健全,合理的制度解决办法是,只有当失信成本高于守信成本,守信利益高于失信利益时,才能使人们自觉实施守信行为。

下面通过(例2)一个失信和守信的模型来说明问题。

  假设汽车行业中共有M家企业参加商业交易,设每家企业守信成本为Ci,如果大家都守信则每个企业能从商业交易中获利Wi(n),(Wi(n)是其他参与企业数目的非递减函数),di为企业失信的收益。

  如果有N家企业失信,则整个行业的每期收益为Wi(n)-Ndi

  因为每个企业都有失信的动机有不等式:

Cidi

  失信带给整个行业的外部不经济效应为

  CiMdi

  那么迫使企业执行守信行为的条件是

  Ciφ(Wi(n)-Ci)/1-φ或CiφWi(n)其中甲是时间贴现值。

只有当满足于这个条件时,人们在经济社会生活中才会选择守信行为。

  四、博弈论分析信用行为

  运用博弈论分析方法可以很详细地利用各种数学模型来说明信用行为的选择,解决失信行为发生的办法。

  同样是例1,我们转换成字母如下表2

  从表2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买卖双方都选择了守信行为,他们将每人获得交易收益为W/2,如果每个人都选择了失信,交易不发生,每个人的收益都为0,如果有一方选择失信,其个人收益α1或α2都大于w/2,但给守信方带来的损失为-β1或—β2都小于0。

从整个社会来说,最优结果是买卖双方都守信,对于个人而言,最好是对方守信,自己失信,这样显然对社会不利,买卖交易终以失败告终。

  迫使买卖双方守信的办法有很多种,下面列举几种办法,比如利用声誉机制的重复博弈。

即买家与卖家约定的是长期合作关系,那么无论是买家还是卖家都不会为了占一次便宜而牺牲掉长期获利的机会,此时短期利益服从长期利益,从长期来说,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克制了一次性投机行为。

买家会按约交货,卖家会按约付款,双方都会选择守信,于是必然出现上述第①种博弈结果。

这时双方的综合利益最大化,实现了策略上的“合作均衡”。

  博弈的模型分析假设每个企业都采取如下的策略:

只要对方上次交易选择守信,我就在此次交易中选择守信;相反,如果对方上次交易选择了失信,我将永远选择失信。

现在,如果有交易的一方选择了失信,而另一方选择守信,则失信方得到的现期净收益为αi-W/2,但从下期开始每期收益均为0,其成本之和是现值甲φ×W/2(1—φ)。

当中大到中(αi-W/2)/αi时,选择失信是永远得不偿失的。

  重复博弈解释了为什么失信行为多在陌生人之间发生,而在较熟的亲朋好友间,失信的行为较少发生。

把一次性博弈转化为重复博弈的办法有:

每个博弈都建立并公开自己的信用记录——一次失信留下的污点会被记录在案、保存下去,影响今后一系列博弈的结果。

这样就使一次性博弈变成了长期的重复博弈。

  还有一种办法也能使得交易的双方都选择守信行为,就是当人们形成一种道德的规范,当人们选择失信行为被人发现后,在其心中产生的一系列消极情感,如羞耻感和焦虑感,此时表2的收益就变成下表3所示。

  在表3中增加了一项消极的道德情感心理成本v,当αi-vw/2,很明显,纳什均衡产生在双方都守信用上。

  博弈论在经济学中的运用很多,在我国当前的信用建设中应当积极引入博弈论的研究方法,从制度设计的层面解决信用的基础问题,在信用政府、信用中介、信用行业的建设方面尽快与国际接轨。

同时要结合我国实际加强一些前沿问题的研究,如:

多头博弈问题(“店大欺客,客大欺店”)、重复博弈的终点问题(59岁现象)和博弈的意外中断问题(“人死帐销”和“新官不理旧帐”)等等。

  五、从不完全契约看信用风险

  信息不对称只是我国目前信用市场中产生高违约风险的必要条件,其充分条件是不完善的信用制度及由此产生的不完全契约。

不完全契约是相对于完全契约而言的,完全契约是在最大可能的程度上明确规定未来所有状态下契约所有各方的责任与权利,将来各方都不需要再对契约进行修正或重新协商,而不完全契约是指契约中包含缺口和遗漏,可能没有提及某些情况下各方的责任,而对另一些情况下的责任只做出粗略或模棱两可的规定(Hart,1998)。

  产生契约不完全的根本来自三个方面。

(1)契约双方的有限理性。

由于受信息传递、认知能力和人的心理因素等条件的限制,契约双方在复杂多变的不确定环境中,其行为的理性是有限的,很难对长期内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都做出全面的计划安排;

(2)第三者无法验证。

Hart认为契约规定的项目中,有一些内容是第三者无法验证的,即这些内容虽然对于契约双方都是清楚并明确规定的,但对于其他局外人则是无法体验和观察到的,所以在出现纠纷时,第三者(如法院)很难确定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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