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保险私家汽车保险及附加险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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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保险私家汽车保险及附加险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1、保险汽车在行驶中发生碰撞、倾覆、平行坠落;

 2、保险汽车在行驶或停放中的火灾、爆炸;

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二)保险汽车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采取施救措施或将其受损汽车移送至事故发生地附近的修车处所需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自然灾害险

 

(一)保险汽车在保险期限内,因下列原因或灾害事故致使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保险汽车在行驶或停放中的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或海啸、冰陷、雪崩、雹灾、沙尘暴;

 2、载运保险汽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合格驾驶人随车照料者)。

 

(二)保险汽车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采取施救措施或将受损汽车移送至事故发生地附近的修车处所需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三者人身伤害责任险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在驾驶保险汽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及由此产生的施救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者财产损失责任险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在驾驶保险汽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财产遭受直接损失及由此产生的施救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车内人员伤害责任险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在驾驶保险汽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内人员遭受人身伤亡及由此产生的施救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汽车盗抢损失险

 保险汽车因下列原因发生的损失或施救费用,经公安刑侦部门立案受理并证实,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保险汽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遭受损失或灭失,事故发生日起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

 

(二)保险汽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发生的部分损失

 本保险所称私家汽车是指家庭所拥有的自用载运乘客的汽车。

 本条款适用于家庭自用的不以获取运输利润为目的的载运乘客的汽车。

 本条款及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单和批单以及经保险人审核的投保单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包括其他特别约定的协议)。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的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本条款的基本险分为汽车碰撞险、自然灾害险、第三者人身伤害责任险、第三者财产损失责任险、车内人员伤害责任险、汽车盗抢损失险,投保人可以全部或部分选择投保。

 第一条汽车碰撞险

 1、保险汽车在行驶中发生碰撞、倾覆、平行坠落;

 第二条自然灾害险

 2、载运保险汽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合格驾驶人随车照料者)。

 第三条第三者人身伤害责任险

 第四条第三者财产损失责任险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在驾驶保险汽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财产遭受直接损失及由此产生的施救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车内人员伤害责任险

 第六条汽车盗抢损失险

 

(二)保险汽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发生的部分损失。

 责任免除

 因本条款第七条至第十一条列明的原因所造成的损失,无论在法律上是否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损失或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本条款总的责任免除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扣押、罚没、恐怖活动、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营业性修理或事故车吊装、拖运期间;

 (三)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的驾车行为;

 (四)保险汽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等损失及由此产生的各种间接损失;

 (五)保险汽车拖带未保险汽车或其它拖带物或未保险汽车拖带保险汽车;

 (六)无有效驾驶证或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人行为;

 (七)未经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行为;

 (八)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的故意行为;

 (九)保险汽车肇事逃逸、驾驶人失踪;

 (十)保险汽车在停放时自动滑行或溜坡;

 (十一)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十二)没有车辆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行驶证和号牌(或无有效移动证和临时号牌);

 (十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八条汽车碰撞险、自然灾害险的责任免除

 

(一)自然磨损、锈损、朽蚀、故障及轮胎单独损坏;

 

(二)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及水箱冰冻单独损坏;

 (三)自燃及不明原因火灾所致损失;

 (四)车体玻璃的单独破碎;

 (五)新增加设备遭受损失;

 (六)保险汽车被水淹后继续行驶,或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发动机致使发动机损坏;

 (七)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维修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八)他人恶意行为(包括车辆停放时被撞击或划痕)造成的损失;

 (九)发生保险事故致使保险汽车的贬值;

 (十)保险汽车被盗窃、被抢夺、被抢劫期间遭受损坏或零部件、附属设备、随车工具的丢失。

 第九条第三者人身伤害责任险、第三者财产损失责任险的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家庭成员及其所有或租用或代管的财产;

 

(二)保险汽车内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三)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四)汽车所载货物的掉落、泄漏造成的损失;

 (五)他人恶意行为(包括车辆停放时被撞击或划痕)造成的损失;

 (六)发生保险事故致使第三者财产的贬值;

 (七)保险汽车被盗窃、被抢夺、被抢劫期间导致第三者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

 第十条车内人员伤害责任险的责任免除

 

(一)驾驶人或乘客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或犯罪行为导致的损失;

 

(二)驾驶人或乘客在车外时所遭到的损失;

 (三)驾驶人或乘客携带的物品损失;

 (四)违章载运的乘客遭受人身伤亡。

 第十一条汽车盗抢损失险的责任免除

 

(一)被他人欺诈、欺骗或非全车遭盗抢而发生的零部件及附属设备损失;

 

(二)保险汽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导致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三)保险汽车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同时失踪;

 (四)尚未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新车,其身份证件(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凭证)随车丢失;

 (五)保险汽车在修理或被扣押期间被盗窃;

 (六)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保险汽车被抢劫、抢夺。

 保险金额与责任限额

 第十二条汽车损失保险金额的确定汽车碰撞险、自然灾害险和全车盗抢险的保险金额按照实际价值确定。

即使用期在一年以内的汽车按照保险汽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一年以上汽车按照折旧后的实际价值确定。

 汽车碰撞险、自然灾害险和全车盗抢险的保险金额,也可以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不能超过保险汽车的实际价值,超过的部分无效。

 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不同的确定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第三者人身伤害责任险、第三者财产损失责任险和车内人员伤害责任险责任限额的确定

 

(一)第三者人身伤害责任险和第三者财产损失责任险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分为5万元、10万元、15万元、25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0万元七个档次,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

 

(二)车内人员伤害责任险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分为5万元、10万元、15万元、25万元、50万元、100万元六个档次,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

 保险期限与保险费及合同变更

 第十四条保险期限与保险费本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

 按照投保的不同险别分别计算保险费,不足一年的,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短期月费率计收保险费,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十五条合同变更和终止

 

(一)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合同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

 

(二)在保险期限内,保险汽车转卖、转让、赠与、变更用途或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须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

未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三)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3%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四)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终止。

保险人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短期月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的保险费。

 (五)保险汽车发生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

 

(二)在保险期限内,保险汽车转卖、转让、赠与、变更用途或危险程度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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