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一通三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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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一通三防

1、填空:

1.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

(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m)。

2.在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必须留有宽

(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

3.局部通风机应安装(开停传感器),且与监测系统联网;局部通风机要实行专人、挂牌管理,不得出现无计划停风,有计划停风的必须有专项通风安全措施

4.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

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

5.开工前,(班组长)必须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

6.长壁式采煤工作面分上下面同时回采时,上下面的错距应根据煤层倾角、矿山压力、支护形式、通风、瓦斯、自然发火、涌水等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7.采用局部通风机供风地点必须安设两台同等能力的局部通风机,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

每天进行主、备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和风电闭锁试验,并有记录可查;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的电源应取自同时带电的不同母线的相互独立的电源。

8.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和出风口的风量要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巷道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并保证工作面和回风流的瓦斯浓度不超限。

9.采煤机上必须装有能停止工作面刮板输送机运行的闭锁装置。

采煤机因故暂停时,必须打开(隔离开关和离合器)。

采煤机停止工作或检修时,必须切断电源,并打开其磁力起动器的隔离开关。

启动采煤机前,必须先巡视采煤机四周,确认对人员无危险后,方可接通电源。

10.采煤机必须安装、外喷雾装置。

截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喷雾压力不得小于

(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1.5MPa,喷雾流量应与机型相匹配。

如果喷雾装置不能正常喷雾,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MPa。

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时必须停机。

11.采煤机、掘进机自带的外喷雾装置不能满足降尘需水量时,必须加装喷雾装置。

所有采煤机、掘进机必须配备(喷雾泵)加压。

12.修复旧井巷,必须首选检查瓦斯,当瓦斯积聚时,必须按规定排放,只有在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空气成分符合本规程第一百条的要求时,才能作业。

13.风筒吊挂平、直、稳,(逢环必挂),硬质风筒每节至少吊挂两点,风筒不得被摩擦、挤压。

14.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15.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进行1次。

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16.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装有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17.专用排瓦斯巷回风流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5%),风速不得低于0.5m/s;专用排瓦斯巷进行巷道维修工作时,瓦斯浓度必须低于(1.0%)。

18.专用排瓦斯巷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甲烷传感器应当悬挂在距专用排瓦斯巷回风口(10—15m)处,当甲烷浓度达到2.5%时,能发出报警信号并切断工作面电源,工作面必须停止工作,进行处理。

19.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20.地面抽放泵房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必须有防雷电装置,其距进风井和主要建筑物不得小于(50m),并用栅栏或围墙保护。

21.(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22.矿井应每(周)至少检查1次煤尘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或岩粉量及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23.密闭有水时应设(反水池或反水管),有自燃发火煤层的采空区密闭要设观测孔、措施孔,且孔口设置阀门。

24. 安全监控设备布置图和接线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分站、)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围、传输电缆等,并根据实际布置及时修改。

25.瓦斯抽放泵站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抽放泵输入管路中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利用瓦斯时,还应在输出管路中设置(甲烷传感器)。

26.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

27.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

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但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

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

如果消防用水同生产、生活用水同一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

28.风桥通风断面不小于原巷道断面的(4/5),呈流线型,坡度要小于30°

29.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

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

警戒线处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

30.每(季)度应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1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1.测风站长度不小于(4m),两端抹成流线型,以降低阻力。

32.测风站巷道前后各(10m)围无分支、无拐弯、断面光滑。

33.瓦斯检查员必须持证上岗,瓦斯检查做到(井下记录牌、瓦检手册、瓦斯台帐)三对口;通风瓦斯日报、瓦斯监测日报必须每日上报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签字,并有记录可查。

34.井口(20m)围无明火。

35.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

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通至采空区的连通巷道。

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防火墙,全部封闭采区。

36.井下所有转、装、卸载点作业时必须安装使用喷雾装置;进、回风斜井、矿井和采区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安装使用净化水幕。

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及掘进工作面回风流距工作面(30m)必须至少设置两道净化水幕,水幕要封闭巷道全断面。

喷雾、水幕灵敏可靠,雾化灭尘效果好。

37.爆破作业地点应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并有记录可查。

38.炸药和电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车运输。

如用同一列车运输,装有炸药与装有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与机车之间,必须用(空车)分别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小于3m。

39.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在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工作面,必须使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

严禁使用黑火药和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

同一工作面不得使用2种不同品种的炸药。

40.严禁在1个采煤工作面使用

(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41.在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42.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后,附近20m的巷道,必须(洒水降尘)。

43.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

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

44.特殊情况下爆破作业,应严格执行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的专项措施。

 

45.测风站应设置测风记录牌板,牌板上应标明测风站的(地点、断面积、平均风速、计划风量、实测风量、空气温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数值,并填写测风日期、测风员。

46.井下所有回风巷道均不得采用角联通风系统。

进风巷道应尽量避免角联通风系统,如确难避免,要求角联巷道的风速必须大于《规程》规定的最低风速,要保证通风设施可靠,风流方向稳定。

每(三)天测定一次风量,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分析研究,并根据主扇工况调节、季节性气压影响和采掘面衔接造成的风量变化,采取针对性预防措施。

47.井下调整改变通风系统工作必须有专门的措施,改变矿井主通风系统或采区以上通风系统时,必须报县局分管(“一通三防”)的领导批准,改变一个采区及以下的通风系统时,报矿技术副矿长批准。

48.每个矿井都要在(采掘平面)图上绘制通风系统图,开掘几个煤层的矿井,必须备有分层通风系统图,矿井通风系统图每(半年)由县局交换一次。

49.简化通风系统。

不得安装不必要的风门,除采掘工作面分区通风所必须有的风门外,一个采区,采区进回风巷之间的风门最多不超过(一组),其余贯眼必须永久封闭。

50.(密闭)是隔断风流严禁行人的通风设施。

51.密闭前应设置(栅栏、警标、检查牌)。

52.(风桥)是用于隔开进风、回风的通风设施。

53.局扇必须实现“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两台局扇必须为同等能力,掘进工作面有电气设备时,必须实现两闭锁(风电、瓦斯闭锁)。

54.每发生一次无计划停风,通风科(队)必须如实登记、汇报,由(安全)矿长组织机电、生产、通风等单位进行分析,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55.双巷掘进时,一个头超前的距离,不得超过(一个贯眼)的距离。

掘进停止时,两巷必须贯通,形成全风压通风,不得有盲巷。

56.瓦斯巡回检查计划图表,(每月)必须制定一次。

当月检查区域有变动的,计划图表要及时修改。

每月结束时,要将计划图表与交回的当月瓦斯检查巡回图表一并保存。

57.瓦斯检查员必须携带(瓦斯检查棍和胶皮管),其最小可伸出长度不得少于2.0m。

58.瓦斯巡回检查图表,矿井通风汇总日报,由(通风科(队)分管领导)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一年。

59.矿井必须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

仪表必须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计量单位)进行检验。

60.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使用采煤机和掘进机的采、掘工作面,必须配备(专职跟机瓦斯检查工),否则不准使用采煤机和掘进机。

61.采煤机前后20m,工作面风流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62.(喷雾泵)不开的机组不得开机生产。

63.回采工作面回风巷和专用排瓦斯巷之间在切眼对应处必须开贯眼。

两巷之间的贯眼间距不得超过50m,除放瓦斯贯眼外,其余贯眼必须进行(永久封闭),不得提前打开贯眼为专用排瓦斯巷短路送风。

64.主扇停电检修前,必须制定井下通风瓦斯管理专项措施,经矿(技术副矿长)批准。

矿井主扇停电检修期间,井下所有进出风井都要有专人检查井口瓦斯和风流方向,并将记录资料整理保存。

65.改变一个采区的通风系统时的贯通,正常掘进与封闭盲巷或回采面专用排瓦斯巷的贯通,回采面遇无炭柱或断层等地质构造时需打绕巷与回采面的贯通,都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技术副)矿长批准。

66.瓦斯抽放必须使用(水环式)抽放泵。

67.要建立瓦斯抽放观测制度,至少每(三天)进行一次全面观测,并把结果填写在观测点的牌板上,每次观测都要按时填报抽放日报,报矿技术副矿长。

68.(矿长)是防治粉尘危害的第一责任者,并由分管生产的矿领导分管防尘工作,制定目标责任制,采取综合防尘措施,采用先进科学技术,有效治理粉尘,为职工创造一个文明生产的作业环境,从根本上防治粉尘危害。

技术副矿长对防尘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编制、审批、实施、检查防尘工作技术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矿井综合防尘目标责任制的落实。

69.采掘工作面各点喷雾设施的操作阀必须设置或用高压胶管引接到(人行道侧)。

70.采掘工作面巷道必须定期冲洗,不得有煤尘堆积,机采、机掘面回风至少每(3)天冲洗一次,炮采、手镐落煤工作面回风至少每5天冲洗一次。

71.吊挂水棚的挂钩,应采用4-8mm的圆钢,挂钩角度(≥65°),钩长2.5㎝,相向吊挂。

72、水棚要挂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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