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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商业银行运营信誉卡业务,应当严厉遵守国度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则,遵照对等、自愿和老实信誉的原那么。

第三条商业银行运营信誉卡业务,应当依法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和相关信息平安。

未经客户授权,不得将相关信息用于本行信誉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四条商业银行运营信誉卡业务,应当树立健全信誉卡业务风险管理和外部控制体系,严厉实行授权管理,有效识别、评价、监测和控制业务风险。

第五条商业银行运营信誉卡业务,应当充沛向持卡人披露相关信息,提醒业务风险,树立健全相应的赞扬处置机制。

第六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信誉卡业务虚施监视管理。

第二章定义和分类

第七条本方法所称信誉卡,是指记载持卡人账户相关信息,具有银行授信额度和透支功用,并为持卡人提供相关银行效劳的各类介质。

第八条本方法所称信誉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应用具有授信额度和透支功用的银行卡提供的银行效劳,主要包括发卡业务和收单业务。

第九条本方法所称发卡业务,是指发卡银行基于对客户的评价结果,与契合条件的客户签约发放信誉卡并提供的相关银行效劳。

发卡业务包括营销推行、审批授信、卡片制造发放、买卖授权、买卖处置、买卖监测、资金结算、账务处置、争议处置、增值效劳和欠款催收等业务环节。

第十条本方法所称发卡银行,是指经中国银监会同意兴办信誉卡发卡业务,并承当发卡业务风险管理相关责任的商业银行。

第十一条本方法所称发卡业务效劳机构,是指与发卡银行签约协助其提供信誉卡业务效劳的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本方法所称收单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商户等提供的受理信誉卡,并完成相关资金结算的效劳。

收单业务包括商户资质审核、商户培训、受理终端装置维护管理、获取买卖授权、处置买卖信息、买卖监测、资金垫付、资金结算、争议处置和增值效劳等业务环节。

第十三条本方法所称收单银行,是指依据合同为特约商户提供信誉卡收单业务效劳或为信誉卡收单业务提供结算效劳,并承当收单业务风险管理相关责任的商业银行。

第十四条本方法所称收单业务效劳机构,是指与收单银行或收单业务的结算银行签约协助其提供信誉卡收单业务效劳的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发行的信誉卡依照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团体卡和单位卡。

其中,单位卡依照用途分为商务差旅卡和商务推销卡。

商务差旅卡,是指商业银行与政府部门、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签署合同树立差旅费用报销还款关系,为其任务人员提供日常商务支出和财务报销效劳的信誉卡。

商务推销卡,是指商业银行与政府部门、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签署合同树立推销支出报销还款关系,为其提供办公用品、办私事项等推销支出相关效劳的信誉卡。

第十六条本方法所称先生,是指在教育机构脱产就读的先生。

第三章业务准入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央求兴办信誉卡业务,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公司管理良好,主要慎重监管目的契合中国银监会有关规则,具有与业务开展相顺应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外部控制、风险管理和问责机制健全有效;

〔二〕信誉良好,具有完善、有效的内控机制和案件防控体系,最近3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严重恶性案件;

〔三〕具有契合任职资历条件的董事、初级管理人员和合格从业人员。

初级管理人员中应当具有有信誉卡业务专业知识和管理阅历的人员至少1名,具有展开信誉卡业务必需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片面实施分级授权管理;

〔四〕具有与业务运营相顺应的营业场所、相关设备和必备的信息技术资源;

〔五〕已在境内树立契合法律法规和业务管理要求的业务系统,具有保证相关业务系统信息平安和运转质量的技术才干;

〔六〕兴办外币信誉卡业务的,应当具有经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同意的结汇、售汇业务资历和中国银监会同意的外汇业务资历〔或外汇业务范围〕;

〔七〕契合中国银监会规则的其他慎重性条件。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兴办信誉卡发卡业务除契合第十七条规则的条件外,还应当契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且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或等值可兑换货币;

〔二〕具有操持批发业务的良好基础,最近3年团体存存款业务规模和业务结构动摇,团体存存款业务客户规模和客户结构良好,银行卡业务运转状况良好,身份证件验证系统和征信系统的衔接和运用状况良好;

〔三〕具有操持信誉卡业务的专业系统,在境内建有发卡业务主机、信誉卡业务央求管理系统、信誉评价管理系统、信誉卡账户管理系统、信誉卡买卖授权系统、信誉卡买卖监测和伪冒买卖预警系统、信誉卡客户效劳中心系统、催收业务管理系统等专业化运营基础设备,相关设备经过了必要的平安检测和业务测试,可以保证客户资料和业务数据的完整性和平安性;

〔四〕契合商业银行业务运营总体战略和开展规划,有利于提高总体业务竞争才干,可以依据业务开展实践状况继续展停业务本钱计量、业务规模监测和基本盈亏平衡测算等任务。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兴办信誉卡收单业务除契合第十七条规则的条件外,还应当契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且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或等值可兑换货币;

〔二〕具有兴办收单业务的良好业务基础。

最近3年企业存款业务规模和业务结构动摇,企业存款业务客户规模和客户结构较为动摇,身份证件验证系统和征信系统衔接和运用状况良好;

〔三〕具有操持收单业务的专业系统支持,在境内建有收单业务主机、特约商户央求管理系统、特约商户信誉评价管理系统、商户结算账户管理系统、账务管理系统、收单买卖监测和伪冒买卖预警系统、买卖授权系统等专业化运营基础设备,相关设备经过了必要的平安检测和业务测试,可以保证客户资料和业务数据的完整性和平安性;

〔四〕契合商业银行业务运营总体战略和开展规划,有利于提高业务竞争才干,可以依据业务开展实践状况继续展停业务本钱计量、业务规模监测和基本盈亏平衡测算等任务。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兴办发卡和收单业务应当按规则顺序报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审批。

全国性商业银行央求兴办信誉卡业务,由其总行〔公司〕向中国银监会央求审批。

依照有关规则只能在特定城市或地域从事业务运营活动的商业银行,央求兴办信誉卡业务,由其总行〔公司〕向注册地监管机构提出央求,经初审赞同后,由注册地监管机构上报中国银监会审批。

外资法人银行央求兴办信誉卡业务,应当向注册地监管机构提出央求,经初审赞同后,由注册地监管机构上报中国银监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央求兴办信誉卡发卡或收单业务之前,应当依据需求就拟央求的业务与中国银监会及其相关派出机构沟通,说明拟央求的信誉卡业务运营形式、各环节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流程设计、业务系统和基础设备树立方案,并依据沟通状况,对有关业务环节停止调整和完善。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央求兴办信誉卡业务,可以在一个央求报告中同时央求不同种类的信誉卡业务,但在央求中应当注明所央求的信誉卡业务种类。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向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央求兴办信誉卡业务,应当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式三份〕:

〔一〕兴办信誉卡业务的央求书;

〔二〕信誉卡业务可行性报告;

〔三〕信誉卡业务开展规划和业务管理制度;

〔四〕信誉卡章程,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信誉卡的称号、种类、功用、用途、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运用范围〔包括运用方面的限制〕及运用方法、信誉卡账户适用的利率、面向持卡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水平、商业银行、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益、义务等;

〔五〕信誉卡卡样设计草案或可受理信誉卡种类;

〔六〕信誉卡业务运营设备、业务系统和灾备系统引见;

〔七〕相关身份证件验证系统和征信系统衔接和运用状况引见;

〔八〕信誉卡业务系统和灾备系统测试报告和平安评价报告;

〔九〕信誉卡业务运转应急方案和业务延续性方案;

〔十〕信誉卡业务风险管理体系树立和相应的规章制度;

〔十一〕信誉卡业务的管理部门、职责分工、主要担任人引见;

〔十二〕央求机构联络人、联络、、、电子邮箱等联络方式;

〔十三〕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慎重性原那么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由外部专门机构或委托其他专业机构停止独立的平安评价。

平安评价报告应当至少包括董事会或总行〔总公司〕初级管理层对信誉卡业务风险管理体系树立和相关规章制度的审定状况、各业务环节信息资料的维护措施设置状况、继续监测记载和追踪预警异常业务行为〔含入侵事故或系统破绽〕的流程设计、外挂系统或外部接入系统的平安措施设置、评价期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全国性商业银行筹建信誉卡中心等分行级专营机构的,应当由其总行〔公司〕向中国银监会提出央求。

依照有关规则只能在特定城市或地域从事业务运营活动的商业银行,筹建信誉卡中心等分行级专营机构,应当由其总行〔公司〕向注册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提出央求,经初审赞同后,由注册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中国银监会审批。

外资法人银行筹建信誉卡中心等分行级专营机构,应当向其注册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提出央求,经初审赞同后,由注册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中国银监会审批。

信誉卡中心等分行级专营机构的停业央求由其注册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受理和同意。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信誉卡中心等分行级专营机构的分支机构,筹建和停业应当依照规则顺序报其拟设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审批。

拟设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议,并抄送分行级专营机构注册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七条注册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自收到完整央求资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终了并将审查意见及完整央求资料报中国银监会。

中国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的信誉卡业务央求资料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议;

决议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关于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未同意的信誉卡业务类型,商业银行在到达相关要求后可以依照有关规则重新央求。

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新增信誉卡业务产品种类、添加信誉卡业务功用、增设信誉卡受理渠道等,或接受委托,作为发卡业务效劳机构和收单业务效劳机构兴办相关业务,应当参照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则,在兴办业务之前一个月,将相关资料〔一式两份〕向中国银监会及其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九条已完成业务数据集中处置的商业银行,获准兴办信誉卡业务后,可以授权其分支机构兴办局部或全部信誉卡业务。

取得授权的分支机构兴办相关信誉卡业务,应当提早30个任务日持中国银监会同意文件、总行授权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向注册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为其他机构〔非特约商户〕展开收单业务提供结算效劳,应当提早30个任务日持中国银监会同意文件、总行授权文件、协作机构营业执照和法人详细信息、协作机构相关业务状况和财务状况、业务流程设计资料、书面合同、担任对协作机构停止合规管理的承诺书、风险事情和违法活动的应急处置制度、其他相关资料向外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三十一条已兴办信誉卡业务的商业银行依照规划决议终止全部或局部类型的信誉卡业务应当参照央求兴办该业务的顺序报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审批。

商业银行决议终止全部或局部类型的信誉卡业务之前,应当依据需求就拟央求兴办的业务与中国银监会或其相关派出机构沟通,说明拟央求终止业务的缘由、风险状况、公告内容和渠道、应急预案等,并依据沟通状况停止调整和完善。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向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央求终止信誉卡业务,应当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式三份〕:

〔一〕拟终止信誉卡业务的央求书;

〔二〕终止信誉卡业务的风险评价报告;

〔三〕终止信誉卡业务的公告方案;

〔四〕终止业务进程中严重效果的应急预案;

〔五〕担任终止业务的部门、职责分工和主要担任人;

〔六〕央求机构联络人、联络、、、电子邮箱等联络方式;

〔七〕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慎重性原那么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经中国银监会及其相关派出机构赞同后,商业银行应当经过网点公告、银行网站、客户效劳热线、电子银行、其他媒体等多种渠道予以公告,公告继续期限自公告之日起不得少于90天。

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终止信誉卡业务或中止提供局部类型信誉卡业务后,需求重新兴办信誉卡业务或局部类型信誉卡业务的,按相关规则重新操持央求、审批、报告等手续。

第四章发卡业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发卡银行应当树立信誉卡卡片管理制度,明白卡片、密码、信件、信封、制卡文件以及相关任务人员操作密码的生成、交接、保管、保密、运用监控、反省等环节的管理职责和操作规程,防范严重风险事故的发作。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树立信誉卡业务央求资料管理系统,由总行〔总公司、外资法人银行〕对信誉卡央求资料一致编号,并对央求资料信息录入、运用、销毁等实施注销制度。

第三十六条信誉卡卡面应当对持卡人充沛披露以下基本信息:

发卡银行法人称号、品牌标识及防伪标志、卡片种类〔信誉卡、贷记卡、准贷记卡等〕、卡号、持卡人姓名拼音〔外文姓名〕、有效期、持卡人签名条、平安校验码、本卷须知、客户效劳、银行网站地址。

第三十七条发卡银行印制的信誉卡央求资料文本应当至少包括以下要素:

〔一〕央求人信息:

编号、央求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称号、证件号码、单位称号、单位地址、住宅地址、账单寄送地址、联络、联络人姓名、联络人、联络人验证信息、其他验证信息等;

〔二〕合同信息:

领用合同〔协议〕、信誉卡章程、重要提示、合同信息变卦的通知方式等;

〔三〕费用信息:

主要收费项目和收费水平、收费信息查询渠道、收费信息变卦的通知方式等;

〔四〕其他信息:

央求人已持有的信誉卡及其授信额度、央求人声明、央求人确认栏和签名栏、发卡银行效劳和银行网站、赞扬渠道等。

〝重要提示〞应当在信誉卡央求资料中以醒目方式列示,至少包括央求信誉卡的基本条件、所需基本央求资料、计结息规那么、年费/滞纳金/超限费收取方式、阅读领用合同〔协议〕并签字的提示、央求人信息的平安保密提示、合法运用信誉卡行为相关的法律责任和处置措施的提示、其他对央求人信誉和权益义务有严重影响的内容等信息。

央求人确认栏应当载明以下语句,并要求客户抄录后签名:

〝自己已阅读全部央求资料,充沛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誉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情愿遵守领用合同〔协议〕的各项规那么。

第三十八条发卡银行应外地下、明白告知央求人需提交的央求资料和基本要求,央求资料必需由央求人自己亲身签名,不得在客户不知情或违犯客户志愿的状况下发卡。

发卡银行受理的信誉卡隶属卡央求资料必需由主卡持卡人以亲身签名、客户效劳录音、电子签名或持卡人和发卡银行双方均认可的方式确认。

第三十九条发卡银行应当树立信誉卡营销管理制度,对营销人员停止系统培训、注销考核和规范管理,不得对营销人员采用单一以发卡数量计件提成的考核方式。

信誉卡营销行为应当契合以下条件:

〔一〕营销宣传资料真实准确,不得有虚伪、误导性陈说或严重遗漏,不得有夸张或片面的宣传。

应当由持卡人承当的费用必需地下透明,风险提示应当以清楚的、易于了解的文字印制在宣传资料和产品〔效劳〕央求资料中,提示内容的表述应当真实、明晰、充沛,示范的案例应当具有代表性。

〔二〕营销人员必需佩戴所属银行的标识,明示所属发卡银行及客户赞扬,运用一致印制的信誉卡产品〔效劳〕宣传资料,对信誉卡收费项目、计结息政策和业务风险等停止充沛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确认央求人提交的重要证明资料无涂改痕迹,确认央求人曾经知晓和了解上述信息,确认央求人曾经在央求资料上签名,并留存相关证据,不得停止误导性和诈骗性的宣传解释。

遇到客户对宣传资料的真实性和牢靠性有任何疑问时,应当提供相关信息查询渠道。

〔三〕营销人员应外地下通白告知央求信誉卡需提交的央求资料和基本要求,催促信誉卡央求人完整、正确、真实地填写央求资料,并审核身份证件〔原件〕和必要的证明资料〔原件〕。

营销人员不得向客户承诺发卡,不得以快速发卡、以卡办卡、以名片办卡等名义营销信誉卡。

〔四〕营销人员应当严厉遵守对客户资料保密的原那么,不得泄露客户信息,不得将信誉卡营销任务转包或分包。

发卡银行应当严厉制止营销人员从事本行以外的信誉卡营销活动,并对营销人员收到央求人资料和送交审核的时间距离和保密措施作出明白的制度规则,不得在未征得信誉卡央求人赞同的状况下,将央求人资料用于其他产品和效劳的交叉销售。

〔五〕营销人员展开营销时,除遵守〔一〕至〔四〕条的相关规则外,必需留存明晰的录音资料,录音资料应当至少保管2年备查。

第四十条发卡银行应当树立健全信誉卡央求人资信审核制度,明白管理架构和外部控制机制。

第四十一条发卡银行应当对信誉卡央求人展开资信调查,充沛核实并完整记载央求人有效身份、财务状况、消费和信贷记载等信息,并确认央求人拥有固定任务、动摇的支出来源或牢靠的还款保证。

第四十二条发卡银行应当依据总体风险管理要求确定信誉卡央求资料的必填〔选〕要素,对信誉卡央求资料出现漏填〔选〕必填信息或必选选项、他人代办〔单位代办商务差旅卡和商务推销卡、主卡持卡人代办隶属卡除外〕、他人代签名、央求资料未签名等状况的,不得核发信誉卡。

对信誉卡央求资料出现疑点信息、漏填审核意见、各级审核人员未签名〔签章、输入任务代码〕或系统审核记载缺失等状况的,不得核发信誉卡。

第四十三条对初次央求本行信誉卡的客户,不得采取全程系统自动发卡方式核发信誉卡。

信誉卡央求人有以下状况时,应当从严审核,增强风险防控:

〔一〕在身份信息系统中留有相关可疑信息或违法立功记载;

〔二〕在征信系统中无信贷记载;

〔三〕在征信系统中有不良记载;

〔四〕在征信系统中有多家银行存款或信誉卡授信记载;

〔五〕单位代办商务差旅卡和商务推销卡;

〔六〕其他渠道取得的风险信息。

第四十四条发卡银行不得向未满十八周岁的客户核发信誉卡〔隶属卡除外〕。

第四十五条向契合条件的同一央求人核发先生信誉卡的发卡银行不得超越两家〔隶属卡除外〕。

在发放先生信誉卡之前,发卡银行必需落实第二还款来源,取得第二还款来源方〔父母、监护人、或其他管理人等〕情愿代为还款的书面担保资料,并确认第二还款来源方身份的真实性。

在提高先生信誉卡额度之前,发卡银行必需取得第二还款来源方〔父母、监护人、或其他管理人等〕表示赞同并情愿代为还款的书面担保资料。

商业银行应当依照慎重原那么制定先生信誉卡业务的管理制度,依据业务开展实践状况评价、测算和合理确定本行先生信誉卡的初次授信额度和依据用卡状况调整后的最高授信额度。

先生信誉卡不得超限额运用。

第四十六条发卡银行应当在银行网站上地下披露与教育机构以向先生营销信誉卡为目的签署的协议。

发卡银行在任何教育机构的校园外向先生展开信誉卡营销活动,必需就展开营销活动的详细地点、日期、时间和活动内容提早告知相关教育机构并取得该教育机构的赞同。

第四十七条发卡银行应当提供信誉卡央求处置进度和结果的查询渠道。

第四十八条发卡银行发放信誉卡应当契合平安管理要求,卡片和密码应当区分送达并提示持卡人接纳。

信誉卡卡片发放时,应当向持卡人书面告知信誉卡账单日期、信誉卡章程、平安用卡须知、客户效劳、效劳和收费信息查询渠道等信息,以便持卡人平安运用信誉卡。

第四十九条发卡银行应当树立信誉卡激活操作规程,激活前应当对信誉卡持卡人身份信息停止核对。

不得激活领用合同〔协议〕未经央求人签名确认、未经激活顺序确认持卡人身份的信誉卡。

对新发信誉卡、挂失换卡、毁损换卡、到期换卡等必需激活后才干为持卡人守旧运用。

信誉卡未经持卡人激活,不得扣收任何费用。

在特殊状况下,持卡人以书面、客户效劳录音、电子签名、持卡人和发卡银行双方均认可的方式独自授权扣收的费用,以及换卡时已构成的债务债务关系除外。

信誉卡未经持卡人激活并运用,不得发听任何礼品或礼券。

第五十条发卡银行应当树立信誉卡授信管理制度,依据持卡人资信状况、用卡状况和风险信息对信誉卡授信额度进举静态管理,并及时依照商定方式通知持卡人,必要时可以要求持卡人落实第二还款来源或要求其提供担保。

发卡银行应当对持卡人名下的多个信誉卡账户授信额度、分期付款总体授信额度、隶属卡授信额度、现金提取授信额度等兼并管理,设定总授信额度下限。

商务推销卡的现金提取授信额度应当设置为零。

第五十一条在已经过信誉卡领用合同〔协议〕、书面协议、电子银行记载或客户效劳录音等停止商定的前提下,发卡银行可以对超越6个月未发作买卖的信誉卡调减授信额度,但必需提早3个任务日依照商定方式明白告知持卡人。

第五十二条发卡银行应当树立信誉卡业务风险管理制度。

发卡银行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持卡人自己、亲属、买卖监测或其他渠道得知持卡人出现身份证件被盗用、家庭财务状况好转、还款才干下降、预留联络方式失效、资信状况好转、有非正常用卡行为等风险信息时,应当立刻中止上调额度、超授信额度用卡效劳授权、分期业务授权等能够扩展信誉风险的操作,并视状况采取提高买卖监测力度、调减授信额度、止付、解冻或落实第二还款来源等风险管理措施。

第五十三条信誉卡未经持卡人央求并守旧超授信额度用卡效劳,不得以任何方式扣收超限费。

持卡人可以采用行动〔客户效劳录音〕、电子、书面的方式守旧或取消超授信额度用卡效劳。

发卡银行必需在为持卡人守旧超授信额度用卡效劳之前,提供关于超限费收费方式和计算方式的信息,并明白告知持卡人具有取消超授信额度用卡效劳的权益。

发卡银行收取超限费后,应当在对账单中明白列出相应账单周期中的超限费金额。

第五十四条经持卡人央求守旧超授信额度用卡效劳后,发卡银行在一个账单周期内只能提供一次超授信额度用卡效劳,在一个账单周期内只能收取一次超限费。

假设在两个延续的账单周期内,持卡人延续要求支付超限费以完成超越授信额度的透支买卖,发卡银行必需在第二个账单周期完毕后立刻中止超授信额度用卡效劳,直至信誉卡未结清款项增加到信誉卡原授信额度以下才干依据持卡人的再次央求重新守旧超授信额度用卡效劳。

第五十五条发卡银行不得为信誉卡转账〔转出〕和支取现金提供超授信额度用卡效劳。

信誉卡透支转账〔转出〕和支取现金的金额两者算计不得超越信誉卡的现金提取授信额度。

第五十六条发卡银行应当制定信誉卡买卖授权和风险监测管理制度,装备必要的设备、系统和人员,确保24小时买卖授权和实时监控,对出现可疑买卖的信誉卡账户应当及时采取与持卡人联络确认、调整授信额度、锁定账户、紧急止付等风险管理措施。

发卡银行应当对可疑买卖采取核实、调单或实地走访等方式停止风险排查并及时处置,必要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五十七条发卡银行应当在信誉卡领用合同〔协议〕中明白规则以持卡人相关资产归还信誉卡存款的详细操作流程,在未取得持卡人授权的状况下,不得以持卡人资产直接赔偿信誉卡应收账款。

国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则的除外。

发卡银行收到持卡人还款时,依照以下顺序对其信誉卡账户的各项欠款停止冲还:

逾期1-90天〔含〕的,依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停止冲还;

逾期91天以上的,依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停止冲还。

第五十八条发卡银行经过自助渠道提供信誉卡查询和支付效劳必需校验密码或信誉卡校验码。

对确实无法校验密码或信誉卡校验码的,发卡银行应当依据买卖类型、风险性质和风险特征,确定自助渠道信誉卡效劳的相关信息校验规那么,以保证平安用卡。

第五十九条发卡银行应当提供24小时挂失效劳,经过营业网点、客户效劳或电子银行等渠道及时受理持卡人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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