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的法律界定及其效力研究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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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法律界定;

法律效力

  引言:

规范性文件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能够推动着行政管理活动稳定、高效的实施。

同时,行政机关所制定的?

范性文件,将作为行政管理活动的常用手段和方法予以运用。

但是当前很多政府机关,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实施上出现了不少问题。

特别是滥用其中的行政权力导致违法、扰民、侵权等问题不断发生,如何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已经成为了近年来受到社会所广泛关注的热点话题。

  一、“规范性文件”的法律界定

  在法律层面上来说,规范性文件的适用范围通常被界定为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

1)广义性界定,从广义上来说,规范性文件是指:

政府机构为了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而在法定权限内所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及行政措施;

2)狭义性界定,而从狭义上来说,规范性文件是指:

没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为了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及行政措施。

两者之间的区分主要,是在文件制定内容范围上存在差别,目前一般采用狭义性定义来对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范围做法律界定[1]。

  二、“规范性文件”的基本特征

  

(一)行政性特征

  各级组织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主要是为国家法律法规在全社会中,得到普及并贯彻执行提供指定性保障。

因此其有着鲜明的行政性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内容的行政性,规范性文件从颁布一直到执行,其将会使行政事务管理及与其相关联的一些事项得到规范。

因此,其内容中必然对参与行政事务管理人员在权利和义务上做一番规定,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指导方法和命令;

2)主体的行政性,从其定义来看,规范性文件从发布到执行与政府机关密切相关,对其执行也可以说是完成了政府机关的命令和要求,这是受文件执行者对文件发布者的从属性关系所决定的;

3)目的的行政性,政府机关发布规范性文件的目的,就是为了推广实施国家政策方针和法律法规,行政性指令在其中将发挥主导性作用。

  

(二)规范性特征

  基于规范性文件所具备的行政性特征,其将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标准和模式。

其所具备的法律效力也将使其能够长期有效,并获得政府机关的强制保障。

在此影响下,规范性文件将拥有与行政立法相同的法律效力,任何一个行政主体,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违反规范性文件都将受到法律方面的制裁。

特别是当规范性文件用作对法律和规章制度的解释时,其在效力上有着与所解释法律和规章制度相差无几的地位,可以将其引用来对行政主体的行为作出规范。

但若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政策规定出现相冲突的情况,应以法律、政策规定为基本判断标准。

  (三)广泛性和等级性特征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是各级政府机关,从层级上来讲,从国务院、国务院所管辖各部委和部门,到省一级政府机关及其所管辖各厅,再到市一级政府机关及其所管辖各局,乃至乡镇级政府机关及其所管辖各科,都拥有发布规范性文件的权力。

据统计,全国具备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机关达到5万余个,且遍布全国各地,呈现出了十分广泛的分布性特征。

同时,这些行政机关均有着严格的上下级关系,相互之间有着不同的分工,且下级所发布的文件必须与上级文件达到一致,因此除了广泛性之外,其也表现出了十分严密的等级性特征[2]。

  三、“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

  

(一)法律依据性效力

  规范性文件本身存在着一定的法律效力,因此其在法律判决中,理应可以成为法院裁判的依据。

但由于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在第五十二和五十三条中明确规定:

法院在判决时只能依照成型的法律法规,和经过确认能够作为参照的规章制度为直接依据,其中不包括规范性文件,因此目前规范性文件只能以间接依据的方式,在法院判决中得到引用。

而从实际法律效力来看,规范性文件是一种抽象性的行政规范,其与其他行政规范在确定性、约束性和执行性上有着和高的相似度。

其表现如下:

1)确定性体现在规范性文件在发布后,未经讨论和表决是不得随意修改的,且其在内容上必须要对每一条工作规范作出准确定义,不得出现含糊不清的情况;

2)约束性体现在规范性文件中的内容,对于下一级政府机关、组织有着较强的限制和约束力。

其在执行过程中必须要按照文件内容规范性的开展工作,不得按照自己的工作方式随意修改内容规定;

3)执行性则指的是规范性文件在颁布之后,各级政府机关单位和组织要立即按照其内容要求来看展工作,不能拖延,更不能不执行而导致其成为一纸空文。

  

(二)法律补充性效力

  规范性文件可以满足行政管理复杂化和现实生活动态多变的要求,弥补法律的漏洞。

因为法律不可能将所有社会现象包含在内,作为一种被人们所制定出的一项基本社会规范,法律只能对广泛的、典型的社会现象做出大体上的概括。

而对于细致的社会行为很多时候只能通过颁布规范性文件加以解决。

因此可以看出:

规范性文件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起到对现有法律的补充效力,这一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做为具备高度抽象性质的行政行为,规范性文件可以从灵活性和及时性方面,来弥补其相对应法律中在实际执行性方面的缺陷,从而使这一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真空得到填充,在此影响下,法律执行过程中的效率将得到充分提升,在这一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也将得到有效解决;

2)同时,规范性文件还能使法律在内容上得到充分细化,这可以使静态化的法律在内容上具备更强的表现力。

各项法律法规在使用方式和使用地点上,也将因此而变得更加明确。

这可以保证法律能更好地应对复杂多变的社会态势,从而使其能更有效的应对和控制不同的社会关系,其将发挥出更强的实际应用性[3]。

  (三)行政等级性效力

  由于我国的行政机关相互之间存在着严密的等级隶属关系,因此,各等级行政机关所制定出的规范性文件,在效力存在着很大不同,体现在以下几点:

1)各级行政机关均享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权,但我国最高等级的行政机关―国务院在规范性文件的权威性上享有最高地位,因此其可以被看做是规范性文件法规的制定主体。

因此,相对于地方政府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来说,国务院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具备最高的执行效力,甚至高于某些地方性法律法?

2)而对于国务院之下,在省一级、二级城市和经济特区等级的政府机关来说,其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上的等级效力,主要通过对规章的制定来得到体现。

规章文件在效力上,相比于国务院所制定出的法律性文件要低,但高于基层政府机关所制定出的行政性规范规范;

3)对于普通地级市、区、县、乡、镇级别的政府机构来说,其所制定出的规范性文件不具备法律和规章效力,且其内容必须要与上级文件内容相适应,否则文件无效。

其本身的权威性则主要通过机关机构的层级高低来形成。

  (四)行政规范性效力

  由于规范性文件本身具备很强的约束力,因此,其在实际应用中可以进一步使政府机关,在日常工作行为上变得更加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规定。

这体现在以下几点:

1)利用规范性文件,政府机关在内外部管理上将具备更多的依据,且由于其不得随意更改和撤销,所以其所具备的行政性和法律性功能可以保持长期有效。

在此影响下,政府机关在运行机制和人员管理上将得到进一步的健全,并将在各级政

证权力不会得到滥用的基本要求。

特别由于我国受两千多年封建专制统治的影响,“民轻官重”的思想在社会中还有很深的残余。

这导致我国很多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都存在着滥用职权、唯利是图、以权谋私的问题。

这样的国情就决定了必须要将政府机关的行政权力,限定在一个严格的范围之内,确保其一切行为都只能沿着法律规定的方向来开展和进行,并随时受到民众的监督和检查,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为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提供有力帮助[4]。

  总结:

综上所述,本文以“规范性文件”的法律界定为出发点,集中研究了其所具备的法律特征和法律效力。

认为其在法律效力表现上主要通过在法律依据、法律补充、行政等级、刑侦规范、行政复议上来得到体现。

希望本文的研究可以为相关人士,能够更好的了解规范性文件提供帮助,并推动规范性文件在颁布和执行过程中具备更多的法律因素。

  参考文献

  [1]余军,张文.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权的实效性考察[J].法学研究,2016,38(02):

42-61.

  [2]黄金荣.“规范性文件”的法律界定及其效力[J].法学,2014(07):

10-20.

  [3]李晓丽.论国务院文件法律效力[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3):

31-34.

  [4]王方东,邱扬成.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性质与效力[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3):

25-28.

  (作者单位:

浙江省金华市浙江君安世纪(金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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