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技术规定参考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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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厂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技术规定参考资料

火力发电厂

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技术规定

DLGJ24—91

                    主编部门:

能源部东北电力设计院

                    批准部门:

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

                    实行日期:

1992年2月1日

 

关于颁发《火力发电厂生活、消防给水和

排水设计技术规定》DLGJ24—91的通知

   电规技(1991)39号  

    为适应电力建设发展的需要,我局委托东北电力设计院对《火力发电厂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技术规定》DLGJ 24—81(试行)进行修订。

经组织审查,现批准颁发《火力发电厂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技术规定》DLGJ24—91,自发行之日起执行,原颁发的《火力发电厂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技术规定》DLGJ24—81(试行)同时停止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不妥或需要补充之处,请随时函告我局及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的东北电力设计院。

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

1991年6月7日

第一章总  则

    第1.0.1条 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电厂)的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的设计,必须为电厂安全生产和职工生活服务。

在设计时应合理选用水源,节约用水,重复使用,保护环境;并应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第1.0.2条 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应按电厂规划容量统一规划;对于扩建和改建工程,应从实际出发,充分发挥原有设施的效能。

    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还应考虑与邻近城镇或工业企业的给水排水相连接的可能性,并应考虑电厂投入运行时间和特点的要求,必要时应采取有关措施。

    第1.0.3条 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系统的选择,应根据当地的地形、气候、水源、水域、城镇和工业企业的规划、各项用水要求(水量、水质、水温或水压)及原有给水排水系统等情况,从全局出发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考虑确定。

    新建电厂排水系统宜采用分流制。

    第1.0.4条 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实践经验和科学试验的基础上,积极慎重地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1.0.5条 本规定适用于汽轮发电机组容量为50~600MW的新建或扩建电厂的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

机组容量小于500MW电厂的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可参照使用本规定。

    第1.0.6条 电厂的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及能源部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规程或规定。

    第1.0.7条 在设计地震、湿陷性黄土、土滑、多年冻土以及其他特殊地区的电厂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工程时,尚应执行现行的有关专门规范或规定。

第二章给  水

第一节用水量、水质和水压

    第2.1.1条 电厂生活、消防给水包括下列项目:

    一、职工生活用水(生活用水包括:

饮用水、洗涤水、便溺冲洗水、沐浴水等);

    二、消防用水;

    三、部分生产用水(空调机冷却水、主厂房以外的各种轴承冷却水、各种化验室和实验室用水等);

    四、冲洗及绿化用水(冲洗地面用水、冲洗道路用水、冲洗汽车用水、设备冲洗用水、浇洒绿地用水等);

    五、输煤系统用水(输煤系统冲洗用水、除尘用水、露天贮煤场防尘用水等);

    六、公共建筑物用水;

    七、居住区用水;

    八、未预见用水,按以上各项用水组合后日用水总量的15%~25%计算。

    第2.1.2条 居住区生活用水量标准可按表2.1.2的规定采用。

表2.1.2居住生活用水定额   

 

 

    第 2.1.3条 电厂内工作人员生活用水量一般可采用35L/(人·班),其小时变化系数采用2.5。

    电厂内工作人员的淋浴用水量,一般可采用40~60L/(人·班),其延续时间为1h。

    电厂最大班职工人数,按电厂职工人数的80%计。

    浴室设计计算人数,可按最大班人数的93%计。

    第2.1.4条 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应根据路面种类、绿化、气候和土壤等条件确定,一般可采用2.0L/(m2·d)。

    冲洗汽车的用水量,应按如下标准确定:

    小轿车250~400L/(台·d)。

    大轿车、载重汽车400~600L/(台·d)。

    注:

每辆汽车的冲洗时间为10min,同时冲洗汽车数可按1~2台计算。

    第2.1.5条 电厂公共建筑内的生活用水量,应按现行的《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7)执行。

    第2.1.6条 发电厂输煤系统各建筑物宜用水力清扫,水力清扫的冲洗水量可按10L/(m2·次)设计,地面冲洗喷头前的压力不宜小于150~200kPa。

地面水力清扫用水应分段冲洗,最大小时用水量不宜超过150m3/h。

    第2.1.7条 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必须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见附录一。

    第2.1.8条 居住区生活饮用水管网上的最小服务水头(地面以上)应根据建筑物层数确定:

一层为10m,二层为12m,二层以上每增高一层增加4m。

其他公共建筑物生活饮用水管网上的最小服务水头按每层用水的流速水头要求经计算确定。

第二节水源选择

    第2.2.1条 水源选择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及《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技术规定》(NDGJ5—88)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地下水取水构筑物

    第2.3.1条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的设计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及《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技术规定》(NDGJ5—88)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地表水取水构筑物

    第2.4.1条 地表水取水构筑物的设计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及《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技术规定》(NDGJ5—88)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节给水泵房

    第2.5.1条 选择工作水泵的型号及台数时,应根据用水变化情况、水压要求、水质情况、调节水池大小、机组的效率和功率因数等条件,综合考虑确定。

    第2.5.2条 电厂一般设置独立的生活、消防水泵房。

    生活、消防水泵房内应考虑水泵型号不宜过多,电动机电压力求一致。

    生活、消防水泵,必须设置备用泵,备用泵数量不得少于一台主要泵。

    生活、消防水泵宜设计成正压进水。

    注:

独立消防给水系统宜设置稳压设施。

    第2.5.3条 水泵吸水管及出水管的流速宜采用下列数值:

    一、吸水管:

    直径<250mm时,为1.0~1.2m/s;

    直径≥250mm时,为1.2~1.6m/s。

    二、出水管:

    直径<250mm时,为1.5~2.0m/s;

    直径≥250mm时,为2.0~2.5m/s。

    第2.5.4条 当生活、消防水泵房内设有3台或3台以上正压进水水泵时(包括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如采用合并吸水管,则其数量不得少于两条,并以一条吸水管发生事故时其余吸水管仍能通过设计水量的条件来复核。

    高压和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其每台工作消防水泵应有独立的吸水管。

    第2.5.5条 泵房内的起重设备可按下列规定选用:

    一、起重量小于0.5t时,设置固定吊钩或移动吊架。

    二、起重量在0.5~2.0t时,设置手动吊车。

    三、起重量大于2t时,设置电动起重设备。

    第2.5.6条 水泵机组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相邻两个机组基础间的净距:

电动机容量等于或小于55kW时,不得小于0.8m;电动机容量大于55kW时,不得小于1.2m。

    二、当考虑就地检修时,至少在每个水泵机组一侧设立大于水泵机组宽度0.7m的通道。

    三、相邻两个水泵机组的突出部分间的净距以及突出部分与墙壁间的净距,应保证泵轴和电动机转子在检修时能拆卸,并不得小于0.7m;如电动机容量大于55kW,则不得小于1.0m。

    四、泵房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1.2m。

    五、配电盘前面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低压:

1.5m;

    高压:

2.0m。

    第2.5.7条 泵房内宜设有集中检修场地,其面积应根据水泵或电动机外形尺寸确定,并在周围留有宽度不小于0.7m的通道。

    第2.5.8条 泵房至少有一个可以运入最大设备(或部件)的门。

    第2.5.9条 根据生产需要,水泵的运行可采用就地、集中或自动控制。

    泵房内直径300mm及300mm以上的阀门,如启动频繁,则可采用液压或电力驱动。

    第2.5.10条 泵房应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排水、通风、照明和采暖等设施。

    第2.5.11条 生活、消防水泵房宜设在厂区内交通方便的位置。

    第2.5.12条 消防水泵房应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

附设在其他房间内的消防水泵房,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与其他房间隔开。

消防水泵房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

设在楼层上的消防水泵房应靠近安全出口。

    第2.5.13条 生活、消防水泵房,当水泵设有止回阀或底阀时,应进行停泵水锤压力计算。

当计算得的水锤压力值超过管道试验压力时,必须采取消除水锤的措施。

停泵水锤消除器应有库存备用。

    停泵水锤消除装置应装设在泵房外部的每根出水总管上。

    第2.5.14条 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两条的出水管直接与环状管网连接。

当其中一条出水管检修时,其余的出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用水量。

    注:

出水管上宜设检查用的放水阀门。

    第2.5.15条 消防水泵应保证在火警后5min内开始工作,并在火场断电时仍能正常运转。

    消防泵房应设备用动力。

当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有困难时,可采用内燃机作动力。

    消防水泵与动力机械应直接连接。

    第2.5.16条 消防水泵房宜设有与主控制室、消防值班室和本单位消防队直接联络的通讯设备。

第六节输配水

    第2.6.1条 从水源至电厂净化站的输水管道的设计流量,应按最高日平均小时供水量加净化站自用水量确定。

    向管网输水的管道的设计流量,当管网内有调节构筑物时,应按最高日最大小时用水量条件下,净化站所负担供应的水量确定;当无调节构筑物时,应按最高日最大小时供水量确定。

    注:

上述输水管道的设计流量,当负有消防给水任务时,应分别包括消防补充流量或消防流量。

    第2.6.2条 输水管道的条数应根据电厂的规划容量和水源情况来考虑,宜采用两条,也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分期建设。

当有一定容量的贮水池或其他保证给水措施时,也可采用一条。

    第2.6.3条 生活饮用水管网严禁与非生活饮用水的管网连接。

    第2.6.4条 管道单位长度(m)的水头损失,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一、旧钢管和旧铸铁管

    当v<1.2m/s时

 

    当v≥1.2m/s时

 

    二、混凝土管和钢筋混凝土管

 

上两式中i——每米管道的水头损失(m);

        dj——管道的计算内径(m);

        v——平均流速(m/s);

        R——水力半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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