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重点知识司考真题与案例国际货物运输法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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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重点知识司考真题与案例国际货物运输法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第三、四章国际货物运输法、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一、★★★★★国际海上货运的主要运输方式

1.班轮运输(提单运输)

2.提单的分类:

(1)根据签发提单的时候货物是否已装船:

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

(2)根据提单上有无不良批注:

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3)根据收货人抬头不同:

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指示提单

不能转让交付即转让背书转让

1.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运输合同的证明)

(1)对托运人:

初步证据

3.提单法律性质2.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收到货物的收据

(货物收据)

(2)对提单受让人:

最终证据

3.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物权凭证)

正本提单

承运人

承运人

1、装运港发货

3、正本提单等单据

6、货款

交货

提单流转图

买方

5、付款

2、提单

4、正本提单等单据

银行

卖方

4.提单与保函(装运港、目的港)

善意保函(双方无恶意串通):

在承运人和托运人间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

恶意保函

保函

双方恶意串通换取清洁提单的保函

倒签提单保函绝对无效

预借提单保函

绝对无效

 

注:

倒签提单:

已装船,填写日期提前。

预借提单:

未装船,填写日期提前。

目的港承运人和提货人之间的保函——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也分善意和恶意而效力不同)

【真题】(2003年卷一第68题-多选)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年3月5日实施)

(1)明确在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情况下,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与取货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A承运人无单放货,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

B不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C承运人的赔偿额为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

(3)承运人可免责的情形:

A承运人依照卸货港所在地法律,将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或由法院依法裁定拍卖;

B承运人按照记名提单托运人的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

(4)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诉讼时效为1年,适用的法律为《海商法》。

【真题】(2009年卷一第41题-单选)

6.海运单:

适用于短途运输的一种不可流通转让、不具有物权凭证作用的书面海运单据。

性质——运输合同的证明、收据、非物权凭证

注意:

提单与海运单的区别(物权凭证与非物权凭证)

7.海牙规则

承运人的最低义务

1.提供适航的船舶

承运人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必须谨慎处理,以便:

(1)使船舶具有适航性;

(2)适当地配备船员、设备和船舶供应品;(3)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运载货物的部位适宜并能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

2.妥善管货

承运人应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下货物。

 

承运人的

免责事项

1.航行过失免责

包括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受雇人员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上的行为、疏忽或过失引起的货物损坏或灭失;

2.无过失免责事项

(1)火灾,但由于承运人实际过失或私谋所引起的除外;

(2)不可抗力、自然灾害:

海上灾难,天灾,战争行为,公敌行为,船舶被扣留,检疫限制,罢工、关厂、停工,暴乱和骚动。

(3)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

(4)货方原因:

由于货物的固有缺陷、性质造成的体积或重量的亏损或任何其他损坏,包装不当,标志不清或不当。

(5)其它:

尽适当的谨慎仍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非由于承运人的或其代理人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损失,但是引用这条免责利益的人应举证责任。

【真题】(2004年卷一第94题-不定选)

8.海牙规则与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三大提单公约比较对照表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

通过时间

1924年

1968年

1978年

承运人的

基本义务

适航义务、管货义务、不做不合理绕航的

义务

无明确规定,但应不低于前二者

责任制度

不完全过失责任

完全过失责任

承运人的

责任期间

钩至钩

收到交

承运人

的免责

包括“航行过失”免责在内的17项免责

取消了“航行过失”免责

延迟交货的责任

未规定

限额为迟交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但不应超过所有货物应付运费的总额

承运人赔

偿限额

每件或每单位100英镑

(1)每件或每单位666.67特

(2)毛重每公斤2特。

二者以高者为准

(1)每件或每单位835特别提款权

(2)毛重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

二者以高者为准

限额适用于侵权之诉;适用于承运人之雇佣人或代理人

如损失由承运人、其雇佣人或代理人故意造成,则丧失责任限制权利

实际承运人

未规定

未规定

订约承运人负责/连带

保函

未规定

未规定

善意有效/恶意无效

舱面货

活牲畜

不适用

不适用

依约定/惯例可装舱面货;活牲畜固有风险免责

诉讼时效

一年

一年,可协商延长,对第三者的追偿,还有3个月宽限期

两年

二、国际航空运输

1、有关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航空运单

(1)《关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华沙公约》),我国已加入);

(2)《海牙议定书》(我国已加入);(3)《瓜达拉哈拉公约》,我国未加入,无航行过失免责)。

2、主要原则:

推定过失责任原则、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

可以免责或减轻责任的理由:

(1)为避免损失已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

(2)证明损失系由驾驶或航行过失造成(3)证明损失系由托运人自己的过失造成

三、国际铁路货物运输——运单

主要公约:

(1)1961年《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简称《国际货约》);

(2)1951年《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简称《国际货协》,我国已加入)。

a.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从签发运单时起至终点交付货物时止;b.承运人为确保运输合同项下费用可行使留置权;c.全额赔偿,但以不超过货物全部失时的金额为限

★★注意:

有关单据的比较

单据名称

运输合同的证明

货物收据

物权凭证

转让性

提单

多式联运单据

海运单

×

×

空运单

×

×

四、★★★★★国际海运保险

1.风险和损失

 

 

★★★注意:

推定全损情况下的委付

推定全损接受委付,残值权利义务转移

发生委付,按实际全损获赔保险人选择

不接受委付,残值权利义务不转移

被保险人的选择

不发生委付,按部分损失获赔

★★★注意:

委付与代为求偿权的区别

委付

代为求偿权

适用对象

适用于推定全损

适用于全部或部分损失

适用范围

仅适用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对所有类型的货运保险均适用

权利

转让的是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及其他相关权利

保险人取得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

★★★注意:

“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区别;货损之承担

船货共同的、真实的危险

“共同海损”故意、合理有效、必要的措施

直接的、特殊的损失或牺牲

“单独海损”:

船舶或货物纯粹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造成而的损失,无需分摊

2.保险责任

 

基本险别

 

险别

平安险:

承保海上风险造成的全部和部分损失,但是单纯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不保

水渍险:

承保海上风险造成的全部和部分损失一切险:

水渍险+11种一般附加险

 

附加险别

一般附加险:

11种

特别附加险:

6种

特殊附加险:

战争险和罢工险

险别

承保范围

平安险

(英文含义是“单独海损不赔”)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因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对在承保范围内的受损货物进行施救的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8.运输合同中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水渍险

水渍险=平安险+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一切险

一切险=水渍险+一般附加险(11种)造成的损失

附加险

1.一般附加险(11种)指一般外来原因引起的:

偷窃、提货不着、淡水雨淋、短量、混杂、玷污、渗漏、碰撞破碎、串味异味、受潮受热、钩损、包装破裂、锈损等原因。

需额外附加投保才承保的附加险:

2.特别附加险:

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

3.特殊附加险:

战争险、罢工险

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中国《海商法》第242--243条)

1.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损失;2.航行迟延、交货迟延或者行市变化造成的损失;3.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身的缺陷和自然特性造成的损失;4.包装不当造成的损失。

★★★注意:

三种基本险别承保范围对比图:

海上风险

外来风险

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

一般外来风险

特别外来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

平安险

全损√

共损√

单损×

×

×

×

水渍险

×

×

×

一切险

×

×

【真题】

单选----

(2011)40.中国甲公司通过海运从某国进口一批服装,承运人为乙公司,提单收货人一栏写明“凭指示”。

甲公司持正本提单到目的港提货时,发现货物已由丙公司以副本提单加保函提取。

甲公司与丙公司达成了货款支付协议,但随后丙公司破产。

甲公司无法获赔,转而向乙公司索赔。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本案中正本提单的转让无需背书

  B.货物是由丙公司提走的,故甲公司不能向乙公司索赔

  C.甲公司与丙公司虽已达成货款支付协议,但未得到赔付,不影响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责任

  D.乙公司应当在责任限制的范围内承担因无单放货造成的损失

  【答案】C

  【考点】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问题

  【解析】选项A错误。

《海商法》第七十九条第

(二)规定,指示提单:

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

本案中,正本提单收货人一栏写明“凭指示”,该提单属于提示提单,因此,其转让需要经过背书。

  选项B错误,选项C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下同)第十一条规定,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承运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选项D错误。

《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

(2010)43.关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平安险项下赔偿的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只包括实际全损

  B.保险人的责任期间自保险合同订立时开始

  C.与平安险相比,水渍险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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