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智利企业年金制度设计运营和监管体系考察报告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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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社会保险的缴费人员包括公司雇员、公务员、农民、自谋职业者和家务人员(佣人)。
不同人员的缴费比例有所区别:
(1)企业雇员按照月工资收入8.5%—11%比例缴给社会保险,其中8.5%是缴给劳工保障基金(FGTS)的养老金,养老金的8%存入政府银行的个人账户,0.5%为存入政府管理的工人扶持基金(FAT),其余为工伤保险。
雇主按雇员工资额的28.8%缴社会保险,其中20%的养老金缴给INSS,3%的工伤保险缴给FGTS。
2.5%的培训费缴给FAT等机构。
养老金按照全部工作年限的平均工资的80%确定。
(2)公务员、议员、军人和法官等公职人员按照工资的11%缴纳,单位为其缴纳22%。
退休养老金同在职时的工资相同,以后的养老金同在职公务员工资同步上调。
(3)农民要缴的统筹保险是缴费工资的2.1%—20%;
或是农民按照农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逐年调整提高比例,最终缴费比例为8%。
起初,为了推动农民参保,领取养老金的条件定的较低,年满60岁、缴费3年者,就能领取到养老金,只是水平较低,为此,政府财政投入较大。
(4)自谋职业者要缴的统筹保险是缴费工资的20%,佣人要缴的统筹保险是缴费工资的12%。
(二)巴西的企业年金
巴西的企业年金计划启于1977年,真正实施于2001年。
2001年巴西109号法律对封闭式和开放式两种类型的企业年金计划的建立作出了规定,对年金机构的管理和运营进行了规范,提出了相关保存和携带的要求。
同年,联邦储备银行第2829号和3002号决议,对封闭式计划的资产投资作出规定。
1.企业年金计划的种类
巴西的企业年金计划分为私人开放式计划和私人封闭式计划两种类型。
开放式计划(openplans)是指单个雇主或雇主团体,通过签订集团合同的方式,使他们的雇员参加由保险公司和银行负责运营的年金计划,开放式计划任何人都可购买,该计划由财政部下属的保险监督委员会批准,产生利润归保险公司或银行。
封闭式计划(closedplans)的参保者必须是计划主办人的雇员,参保者人数至少是100人,其他人员不能参与。
该计划必须通过建立一个封闭式年金机构来实施,具体是通过大企业运营管理本企业的年金,或是由行业协会成立保险基金运营本行业的企业年金来实现的,该计划的由社会保障部下属的补充养老保险秘书处批准,具体由保险基金(ABRAPP)负责运营,产生的利润归参保人共同拥有。
2.企业年金计划的缴费水平
个人企业年金的缴费分为公司缴费和雇员缴费两种,公司缴费是其工资总额的2%-8%。
规定国有企业的缴费一是不得超过雇员的缴费,二是最高缴费只是雇员工资的8%。
私人企业就企业与雇员的缴费比例,可协商自行决定,如公司付8%,个人付2%等。
雇员缴费最高可达其工资的15%,
3.企业年金计划的退休待遇
巴西法定退休年龄男女都是65岁,男性工作满35年、女性工作满30年可领取全额退休金。
若男性工作满30年、女性工作满25年并缴费15年,可领取最低退休金。
对缴费不到15年、收入又较低者,可以申请领取社会救济。
企业年金的退休待遇同年金的形式相关,开放式计划通常是缴费确定型,封闭式计划早期是待遇确定型,现在向缴费确定型转变。
待遇确定型的待遇水平与政府的社会保障水平是合并一起的,一般采用待遇抵消的形式,也即社会保障的待遇要从企业年金的待遇中扣除,企业年金通常以每工作一年增加1.5%—2%的比率积累,在工作满30—35年后,总待遇水平达到最终工资的45%—70%的替代率。
缴费确定型计划没有明确的待遇合并要求,但在确定缴费率时,会计算出退休时享受的社保待遇。
企业年金的待遇给付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以年金的形式按20年、10年或5年定期给付。
待遇确定型退休的给付标准是领取的最低月退休金不低于350雷亚尔,
最高不超过2850雷亚尔。
2006年巴西人均月退休金是585雷亚尔,社会平均月工资是最低工资350雷亚尔的1.5倍,是525雷亚尔。
2006年养老金财政赤字超过400亿雷亚尔。
另据毕马威巴西总部介绍,雇主给雇员发放100雷亚尔(雷亚尔)的工资,还要另外支付108雷亚尔的人工成本。
4.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
巴西政府对企业年金的缴费有明确的税收优惠,企业按规定缴纳的的企业年金可税前列支,个人按规定缴纳的企业年金可税前扣除。
如个人将100雷亚尔投入年业年金,可不交纳27.5%的个调税。
若10年后提取该企业年金,政府只收10%的个调税;
若2年后提取该企业年金,政府则征收35%的个调税。
个人支付的企业年金便于携带,员工调走的时候,可以带走,但在缴费过程中,突然停止缴费,对以前缴费额要补税,员工调到另一个单位后,若该单位没有企业年金计划,员工除要缴纳个人应缴的部分外,还要补交企业应缴的部分,如停止缴款,企业年金不能提出,要等到退休后才能提取。
退休后若提取的收入达到交纳个税的条件,企业年金部分需交纳10%的个调税。
5.企业年金的投资管理
封闭式计划的企业年金机构,可以自己管理企业年金资产,也可以通过合同关系,委托专门的资产管理人(通常是银行)管理。
企业年金用于投资,政府规定如下:
可以全部用来购买联邦政府债券;
投资在有固定收益的低信用风险证券的最高比例是80%;
投资在有固定收益的高信用风险证券的最高比例是20%(在缴费确定型计划中可以是30%);
购买地方政府债券的最高比例是20%(在缴费确定型计划中可以是30%);
投资于一个发行公司的最高比例是20%;
投资房地产的最高比例是14%;
购买外国投资基金的最高比例是15%。
开放式计划的企业年金机构或人寿保险公司可自行管理企业年金资产,政府规定的资产投资分配比例是:
可以全部用来购买政府债券;
购买公司债券的比例不超过80%;
股票投资的比例不超过49%;
投资房地产的比例不超过14%。
缴费确定型计划通常需要保证6%的投资回报率。
6.企业年金的运行状况
截止2006年8月,巴西企业年金共有资产1930亿美元,其中开放式计划有430亿美元,封闭式计划有1500亿美元,占巴西GDP的17.8%。
参与封闭式计划的有900多家大企业或行业协会,共有379家基金,有250万人。
参与企业年金的基本上是效益较好的大企业和国外公司以及收入在1400雷亚尔以上的职工群体,总数不足巴西劳动力人口的5%。
截止2006年8月,封闭式企业年金总计投资雷亚尔3206亿元,其中:
投资股票占19.2%,投资基金占47.5%,企业债券12.8%,房地产投资3.7%等
二、智利企业年金体系制度与监管情况
(一)智利社会保障体系
智利的社会保障由三个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构成:
第一支柱是政府为没有参加养老金制度的人提供的最低养老金和为参加强制性养老金制度的人提供的最低养老金担保,第二支柱是强制性个人养老金制度,相当于企业年金,第三支柱是个人的自愿储蓄和购买的商业养老保险。
2005年,智利人口为1610万人,在633.3万劳动力人口中,就业人数为582.6万,失业人数为50.7万。
2005年GDP总额为1150亿美元,人均GDP为7142美元。
1925年以后,智利建立了以现收现付、公立机构管理为特征的养老保险制度。
1980年军政府通过立法,将其转变为以强制储蓄、私人机构运营为主要特征的养老金制度。
月最低工资约为260美元。
(二)智利现行的养老金制度(企业年金)
1980年,智利军政府公布了《养老金制度改革法》(即
3500号法令),实施了养老金制度的变革,规定1980年前就业的人员可以选择继续留在旧制度中,也可以选择退出旧制度参加新制度,但一旦转入新制度,便不可退回到旧制度;
自1983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所有正式部门雇员(军职人员除外)都要加入新制度,而自雇者和非正式部门的从业人员则可自愿参加,从而形成现行养老金制度框架:
(1)以强制性个人储蓄的“新制度”为主导;
(2)同时保留具有社会保险特点的“旧制度”;
(3)建立了适应两种制度并存的政府监督管理体系。
1.新制度的主要内容
(1)强制性建立个人账户。
智利为加入新制度的每个成员建立了专门的养老金账户,由成员自己按月以本人工资的10%缴纳养老金,雇主不缴费。
个人账户由缴费者自主选择一家养老金管理公司负责管理。
随着缴费的不断增加及投资增值,形成养老金积累。
职工退休时按个人账户积累额的多少决定养老金领取额的多少。
这一方式的突出特点是,个人的缴费与退休的待遇水平直接相关,能够激励个人工作和缴费的积极性。
比例;
另外再缴纳工资的2.5%—3%,用于支付养老金管理公司的佣金(管理费)和向保险公司购买伤残遗属保险。
雇主有职责代扣代缴费,若不履行这一职责,要受法律处罚。
个人账户的基本用途是在缴费者达到规定条件后为其支付养老金,缴费者也可以个人账户资金做担保申请住房贷款,也可以取出部分现款,但前提条件必须保证个人账户结存余额可以满足按本人退休前10年平均工资的70%支付养老金的需要。
(2)自愿储蓄。
除强制缴费外,参保人还可以两种方式进行自愿储蓄,一是将额外的自愿储蓄存入个人养老金账户;
二是将其存入一个单独的第二账户,可随时领取。
每月自愿储蓄的上限为60UF。
目前个人自愿储蓄账户共有42.5万人,金额达15亿美元。
(3)税收优惠。
强制缴费资金在缴费、投资收益和领取三个环节都免税,对个人账户中的自愿储蓄,本金和投资收益的免税,第二账户中的自愿储蓄只有投资收益免税。
(4)发行“认可债券”。
对建立新制度以前退休的“老人”,按旧制度养老,资金由财政保证。
对建立新制度以前就业,并且选择了加入新制度的“中人”,其已就业但无个人账户的年份,发行了124亿美元的“认可债券”,作为个人账户的储蓄记录额,但
(1)不按基金投资回报率计息,而是按每年弥补物价上涨后实际利率4%计息;
(2)只有在雇员退休后才兑现,每年约兑现5亿美元。
(5)养老基金管理。
个人账户及第二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制,由商业化的养老金管理公司(AFP)管理,并按年计息。
缴费者可以自愿选择在任何一家AFP缴费,而且可以有条件更换公司。
各养老金管理公司的自身资产与养老基金分开经营。
(6)养老基金投资。
养老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不断进行灵活调整,目前30%可以向国际市场投资;
个人账户计息不得低于全部AFP过去12(现为36)个月养老基金平均实际收益率2个百分点或低于平均实际收益率的50%;
每个公司至少要有相当于其管理基金的1%的资产作为现金准备金,在收益率低于最低收益率时,用于弥补差额。
各AFP的经营状况直接决定着其在市场上的占有率和生存状态。
(7)养老金领取。
领取养老金的法定年龄为男65岁、女60岁,符合伤、残等有关条件者可提前领取。
养老金分为三种:
正常退休养老金、提前退休养老金和残疾遗属养老金。
养老金领取方式有三种:
一是向保险公司购买终身年金,由养老金管理公司负责将个人账户储存的养老金转入一家人寿保险公司购买终身年金。
如果个人账户存款余额超过规模最低终身年金所需金额,退休者可将超过部分一次提取。
购买终身年金后,由人寿保险公司每月定额支付养老金,可一直支付到退休者死亡。
但是,此方式的养老金不能继承。
目前有90%的退休雇员选择此方法.二是计划支取,缴费者可以将个人账户储存的养老金继续存在养老金管理公司,并由该公司为其制定一个养老金领取计划,可以按月领取。
账户余额继续按实际的投资回报率计算利息,并相应调整待遇。
如退休者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仍有余额,可以继承;
如个人账户存款领取完后退休者仍然健在,则由政府财政负责支付法定最低养老金。
三是计划支取与终身年金相结合。
退休者可以将个人账户中养老金储存额由养老金管理公司保留一部分,然后将余额转入一家人寿保险公司,再由人寿保险公司支付终身年金。
如雇员在退休前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作为其遗产处理;
在退休后死亡,如选择计划支取方式,养老金剩余部分作为抚恤金由家属领取。
2.政府在养老金制度中的职能
(1)监督管理。
①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是政府管理社会保障制度的最高行政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有关社会保障的法规和政策。
②社会保障监管总局(SOSS),隶属于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主要职责是监督管理负责旧制度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
③养老基金监管总局(SOAFP),隶属于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负责监管新制度中的AFP。
④指导成立独立于政府的风险鉴定委员会,规定AFP管理的养老基金的投资范围及各种投资的比例。
(2)财政责任。
①兑付新制度下到期的“认可债券”;
②作为养老基本管理公司最低收益率的最后担保人;
③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法定缴费年限,但个人账户中的养老金积累没有达到领取最低养老金应存金额时,由国家补足不足部分;
④在AFP、保险公司破产的情况下,保证残疾和遗属养老金和最低养老金;
⑤保证旧制度养老金计划的运行。
3.运行状况
2005年缴费人数为378万人,有效覆盖率为60%,留在旧制度中的职工还有56万人,退休人员增加到90万,养老金支出的25%来自职工缴费,75%来自国家财政。
养老基金从1981年的3亿美元,发展到2005年的690亿美元,占GDP的60%;
截至2005年,养老基金平均实际投资收益率为10.06%;
养老金、残疾养老金和遗属抚恤金比在旧制度下高出50%—100%;
经过引入竞争机制,AFP由最多时的22家减少到目前的6家,其中5家具有外资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