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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业务培训资料

信息写作工作业务知识(提纲)

(授课人:

市纪委监察局综合研究室副主任 黎国平)

一、信息概述

二、什么是纪检监察信息

(一)纪检监察信息的概念。

纪检监察信息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实际工作中通过某种载体的传递而获得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纪检监察自身工作方面的情况(情报)等。

(二)纪检监察信息的特点

(三)纪检监察信息的功能

(四)纪检监察信息的分类

一般可以分为综合信息、调研信息、经验信息、负面信息、动态信息,预测信息等。

三、纪检监察信息的写作

(一)纪检监察信息的主题

(二)纪检监察信息的标题

(三)纪检监察信息的材料

1.材料的收集方法;2.材料的筛选方法;3.材料综合方法。

(四)纪检监察信息的结构

1.金字塔式结构;2.倒金字塔结构;3.重点式结构;4.因果式结构;5.并列式结构;6.分层式结构。

要从每一篇信息表现的主题思想的实际出发,合理地安排信息结构,形式为内容服务,结构为主题服务,不能教条地生搬硬套。

(五)写作纪检监察信息的技巧

纪检监察信息要求短小精悍,朴实无华。

做到一事一报,一条信息一般反映一个事件,表达一个意思。

写作时开门见山,不要转变抹角,要善于概括归纳,力求字句简练,用最简洁的语言表达最丰富的内容。

特别是动态信息、负面信息、突发信息,做到意尽即止,不需要进一步评论。

但要注意,必要的要素必须齐全。

比如动态信息、综合信息、负面信息等要有时间、地点、人物或单位、事件(事由、经过、结果)等要素;调研信息和经验信息要有时间、地点、单位、具体作法、主要效果等要素,有的还应有工作建议;预测信息除有趋势预测外,还应有工作建议。

但这还只是最基本的要求。

我们在采写信息时,要做到有数据,有实例;有情况,有分析;有成绩,有差距;有问题,有建议;篇幅不宜过长,必须真实,尽量精简,有一定深度。

下面对几种具体信息的写作略作讲解:

1.动态性信息写作;2.负面信息写作;3.调研性信息写作;4.经验性信息写作;5.预测性信息;6.综合性信息写作。

(六)纪检监察信息的质量与上报

1.纪检监察信息的质量;2.纪检监察信息的上报和审核。

四、纪检监察信息常见病句例析(选讲)

五、纪检监察信息常见标点符号错误例析(选讲)

 

案件检查工作业务知识(提纲)

(授课人:

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 廖映成)

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检查工作,既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重点,又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难点。

此项工作的结果如何,既能体现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威和地位,又能反映党委、政府反腐败的决心和信心。

市纪委安排我今天上午利用这次培训的机会,讲一讲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业务。

与同志们一起研究此项工作还是第一次,由于本人不是做研究的料子和时间关系,所以,我仅能从案件检查的概念、地位和如何开展这项工作三个简单的方面入手,作一点我个人实践中的介绍,如果能够引起在座各位对这项工作的思考,我介绍的目的就达到了。

当然,更想各位把案件检查工作做的更好些,届时我们来共同总结经验,进一步探寻案件检查工作深层次中的问题。

一、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的概念和要求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是指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条例、法规、政策的规定,根据自己的职权和管辖范围,对党内的检查对象和行政监察对象的违纪案件进行检查的活动。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是指上至中纪委、监察部,地方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市辖区、县级市)纪委、监察厅局。

基层乡(镇、街道办事处)纪委、监察室、部门纪检组(纪委、纪工委)、监察室叫纪检监察组织。

有关条例、法规、政策是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行政法及其配套的条例或实施细则、正在执行的中央和国务以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政策。

职权是指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检查权,它是依照党章和党内条例以及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对党纪、政纪案件独立行使检查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而且,这项权力只能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规定行使,其他任何部门、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检查权。

管辖是划分各级或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和查处党纪政纪案件的职责范围,明确他们之间的具体分工。

管辖又分为职能管辖、分级管辖、特殊管辖(直接管辖、协商管辖、指定管辖)

党内的检查对象和行政监察对象:

党内的检查对象是指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共产党员;行政监察对象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行政机关任命的其它人员。

违纪案件是指党内的检查对象和行政监察对象违犯了纪律,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案件。

检查活动就是办案。

但这项工作不是所有人都能做的工作,检查活动对人员的要求特别严格。

能否突破违纪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查清腐败分子的违纪事实,是对我们办案人员工作能力的一种挑战和考验,为此,作为新世纪的纪检监察干部要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强化四种意识:

一是政治意识,反腐倡廉工作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我们要从政治高度看待反腐败斗争;二是大局意识,纪检监察工作必须紧紧围绕我市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搞好服务,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全面进步保驾护航;三是保密意识,作为纪检监察干部既要坚持原则、严肃执纪,又要严于律己,自重自省;四是创新意识,面对新的历史条件下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特点,积极探索案件检查工作规律、特点,积极探索适应新形势的办案手段、方法、技巧,博采众长为我所用,不断提高办案水平和能力。

锻造四种品格:

一是忠诚的品格,忠诚于纪律和事实,坚持党性原则,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二是公正的品格,查办案件必须公正、公平、公道。

在办案过程中,要大胆、谨慎地使用“两规”,严格按照“两规”的程序办事;三是廉洁的品格,在执行活动中,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抵得住诱惑,不为情所扰,不为物所惑,不为色所诱;四是敬业的品格,纪检干部具有不计名利的牺牲精神、任劳任怨的奉献精神、忠于职守的敬业精神,自觉维护纪检干部的形象,树立纪检监察机关的威信。

发扬三种精神:

一是愚公的精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我们要向愚公移山那样每天挖山不止;二是包公的精神,办案中遇到的人和事多为社会当今的权贵,我们要向包公一样铁面无私,刚正不阿;三是济公的精神,由于社会处于转轨变形期,贫富差距自然拉大,纪检监察干部虽然清苦,但是我们要向济公和尚那样,鞋儿破,帽儿破,身上的袈纱破,哪里不平哪有我。

二、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的地位和作用

(一)中央领导同志历来都非常重视严肃查处大要案件

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是党章、行政监察法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神圣职责,中央领导同志历来都很重视。

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是适应反腐败斗争形势和任务的需要;是纪检监察机关的法定职责,必须严格履行,有案不查就是失职;是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方针的重要体现;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措施。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始终把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重要工作来抓。

(二)查办案件是反腐败斗争三项任务的工作重点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和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三项任务,但必须明确查办案件是反腐败斗争三项任务的工作重点。

可以这么说,如果不认真查办违法违纪案件,教育就没有说服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就没有威慑力,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就没有推动力,治本抓源头和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就没有号召力。

这是多年实践经验的总结。

如果不查办案件,不利用案例作警示教育,教育将苍白无力,收不到实效。

廉洁自律工作同样如此,“自律诚可贵,切莫当万能”,实事上,几乎没有一起案件是违纪违法人员在自查自纠中出于自律醒悟而主动交待的,都是通过办案手段和措施来解决的,因此必须加大查办案件的力度,促使廉洁自律工作落到实处。

纠风工作也要靠抓典型案件的查处、曝光,才能推动工作的深入开展,否则是查不完的案,纠不完的风。

查办案件还为深入反腐败、从源头上治理腐败问题提供了重要的依据,查案中暴露出腐败多发的关键部位和体制、机制中存在的薄弱环节,针对容易滋生腐败现象的关键环节和薄弱环节,推进体制、机制、制度创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由此可见,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既是治标的重要手段,也有治本的重要功能,所以,必须突出查办违纪违法案件这一工作重点,把它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重要工作来抓,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不能有丝毫放松,以此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查办案件是纪检监察机关四项职能的重中之重

纪检监察机关教育、监督、惩处、保护四项职能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但惩处职能是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的重点和中心环节。

纪检监察机关与其他党政部门的质的区别就在于我们有办案的权力。

要履行惩处的职能,只有抓住、抓好惩处,才能有力地推动教育、保护和监督职能的履行,同时,我认为惩处里面有教育、惩处里面有保护、惩处里面有监督。

惩处不严,则教育无力,监督乏力,保护不力。

惩处有力,则查处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线。

惩处一方面可以保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另一方面可以使广大干部受到警示,同样也就保护了干部。

通过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我们的监督工作才能更加具有威慑力,达到有效的监督。

关于查办违法违纪案件的作用,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常务副书记何勇在总结查办案件工作时讲过这么一段话,他说:

通过查办大要案件,充分体现了我们党惩治腐败的坚强决心,振奋了党心民心,鼓舞了广大干部群众的斗志,赢得了人民群众对党的拥护和信任。

通过查办案件,严惩了腐败分子,纯洁了党的组织,增强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通过查办案件,不少地方和部门发现了一些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堵塞了漏洞,加强了管理;通过查办案件,提高了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本领,锻炼和培养了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善打硬仗和恶仗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查办案件工作在反腐败斗争中的重要作用和意义,继续把查办案件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在领导精力、力量安排、后勤保障等方面向办案工作倾斜,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办案工作力度。

三、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工作程序和方法

(一)案件检查工作程序

基本程序是:

受理和初步核实;立案;调查;移送审理。

案件检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制。

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可以下查。

1.初步核实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从举报内容看:

一是构成违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二是举报的问题具有可查性的;三是举报的问题存在可能性的。

注意:

对三个条件要客观综合分析;有案不查要被追究责任。

2.立案

经初步核实,凡属确有违纪事实,且已经构成违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就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属党纪立案的,立案决定书应给所在单位党组织一份,并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一份;属政纪立案的,立案决定书要给所在单位行政主管领导一份,并抄送同级人事部门一份。

无论是党纪立案还是政纪立案,都要向违纪人宣布立案决定。

党组纪检组有立案检查权,但根据中纪委83年7月6日颁发的《关于处分违反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第七条“党组织不再决定和批准对党员的党纪处分”,违纪事实查清后,只能按干管权限及相关的纪委纪工委,党委、党工委讨论给与其党纪处分。

3.调查

(1)成立调查组,确定调查组组长、案件主办人、案件协办人。

(2)研究制定调查方案。

调查组成员要在熟悉案件材料、掌握案情的基础上,制定调查方案,拟定谈话提纲。

(3)第一次与被调查人谈话,要向其宣布立案决定,提出纪律要求,做好思想工作,让其配合组织弄清问题。

(4)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将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向被调查人所在的单位党组织通报,并征求意见。

(5)调查中,若发现违纪党员同时又触犯刑律,应适时将案件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移送审理(详见《案件检查条例》第41条内容)

(二)案件检查工作基本方法

1.如何作谈话(调查)笔录

(1)笔录的开始为告知性语言

一般是“我们是X纪委、监察局工作人员,今天代表组织对你进行审查或调查,请你务实事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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