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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历史教学论文正家之法与赵宋的祖宗家法参考资料

“正家之法”与赵宋的“祖宗家法”

内容提要赵宋的“祖宗家法”,实际上就是宋代帝王累代相承的正家治国方略与规则。

宋朝“祖宗之法”的提出,与宋人在讲求义理的新形势下对李唐、五代政事的反思有关;也与唐代以来的社会变迁以及士大夫家族对于“正家之法”的重视有关。

循故事、沿祖制治国,是中国传统社会自然习见之事。

赵宋统治者强调“继述父祖基业”,“以治家之道推之治国”,既是标榜“家国一体”,祗奉祖制的结果,又反映着历史发展的现实进程。

作为帝王之家的“家法”,它自根本精神上制约着“国法”的取向与施行。

本文拟自“正家之法”与赵宋“祖宗家法”之关联与区别这一侧面入手进行探讨,以期加深对于赵宋“祖宗家法”的总体认识。

关键词:

宋朝正家之法家法祖宗家法赵宋一代在指称带有根本性质的治国之法时,有所谓“祖宗家法”一说。

在“国”与“家”有着相当程度分离的现实社会中,这一说法反映出传统意识形态对于“家国一体”的认定与强调。

所谓“祖宗家法”,兼容并包地将赵宋的“家法”与“国法”混融为一体。

这种混融,在君臣关系方面,突出地体现着“父子”价值行为模式(“孝”)向“君臣”价值行为模式(“忠”)的转换[1];在王朝设范立制的取向方面,则鲜明地显示出赵宋一以贯之的追求延续稳定的政治精神。

目前,学界对于唐宋时期的所谓“正家之法”及赵宋王朝的“祖宗家法”分别有所讨论,而对于二者之关联与区别却尚未给予足够注意。

本文拟自这一侧面入手进行探讨,以期加深对于赵宋“祖宗家法”的总体认识。

一宋朝“祖宗家法”之说大行其道,与宋人对李唐政事的反思有关。

如所周知,南宋大儒朱熹曾经批评“唐源流出于夷狄,故闺门失礼之事不以为异。

”[1](《朱子语类》卷一三六《历代三》)陈寅恪先生在其《唐代政治史述论稿》上篇《统治阶级之氏族及其升降》中,开篇即引述了朱熹此语,并且进而指出:

朱子之语颇为简略,其意未能详知。

然即此简略之语句亦含有种族及文化二问题,而此二问题实李唐一代史事关键之所在,治唐史者不可忽视者也。

寥寥数语,使我们领悟出所谓“闺门失礼”表象背后含寓的大段文章。

围绕这一“种族与文化”观,学者阐论颇多,兹不赘述。

早在北宋中期,《唐鉴》的作者范祖禹即曾经对李唐的“人主无正家之法”持强烈的批评态度。

既为“人主”,则其“正家之法”自与国事有关。

在该书开篇论及李渊父子太原起兵事时,范祖禹批评其“图王业,举大事”却发端不正:

“太宗陷父于罪而胁之以起兵,高祖昵裴寂之邪,受其宫女而不辞,又称臣于突厥,倚以为助,何以示后世矣!

”并继而说:

夫创业之君,其子孙则而象之,如影响之应形声,尤不可不慎举也。

是以唐世人主无正家之法,戎狄多猾夏之乱。

[2](《唐鉴》卷一,隋大业十三年五月)显然,范祖禹是将唐代帝王的正家之法与其治国之政联系起来看的。

在《唐鉴》一书的最后,范祖禹总结唐代教训说:

昔三代之君莫不修身齐家以正天下,而唐之人主起兵而诛其亲者,谓之“定内难”;逼父而夺其位者,谓之“受内禅”——此其闺门无法不足以正天下,乱之大者也。

其治安之久者,不过数十年;或变生于内,或乱作于外,未有内外无患承平百年者也。

这类说法,在宋代受到广泛承认,有着明显的呼应。

元丰初年,程颐要求司马光在修撰《资治通鉴》唐代部分时正太宗、肃宗之“篡名”;南宋后期的理学家真德秀在其《讲筵卷子·大学》“治国必先齐其家”篇中,也曾以类似的说法,警示理宗皇帝说:

唐太宗英主也,然于事亲友兄弟一有惭德,三百年之家法遂不复正。

然则处父子昆弟之间,其可不尽其道乎?

[3](《西山先生真文忠公文集》卷十八)范祖禹其人,论事追求判别治乱,“义理明白”,当时学者尊之为“唐鉴公”。

他曾经参与修撰《资治通鉴》,而且“分职唐史,得以考其治乱兴废之所由”[2](《唐鉴》序)。

他自“义理”出发,对于唐世帝王的文治武功评价不高,甚至有所贬抑。

而对于范祖禹在《唐鉴》中的议论,朱熹尚觉阐发不足。

他曾说:

“《唐鉴》议论大纲好,欠商量处亦多。

”又形象地批评道:

“纯夫(按祖禹字淳夫,又作纯夫)议论,大率皆只从门前过。

”并且与自己的学生议论说,“不知伊川当时如何不曾点化他”。

[1](《朱子语类》卷一三六《历代三》)所谓“唐世人主无正家之法”“闺门失礼不以为异”之说,实在不无偏颇;但在宋代,讲求义理之风的勃兴,促使士大夫们去重新评判前代史中的诸多问题。

而礼法,正是他们所关注的中心之一。

从判别内外亲疏贵贱尊卑、维护社会等级秩序的角度出发,不仅唐代后期的“乱世”被宋儒们引为鉴戒,即使是以唐太宗为代表的“治世”,也遭遇到强烈的批评。

朱熹有关李唐“闺门失礼”的结论,重在道德义理的评判而略于分析。

唐代的“失礼”与“循礼”,事实上并非如此简单,而涉及到相当复杂的政治与社会现象,涉及到时代的变迁。

有学者自研究唐律入手,指出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理论体系,是以“礼”为核心,以君主专制、等级制度和宗法制度为支柱而构筑起来的;而唐律的真髓即蕴含在唐律与礼的密切关系之中[2]。

亦有学者自研究礼制入手,讨论唐代社会结构的演化与礼法合流的趋向[3]。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作为“兴教化”的目标,“礼义”、“纲纪”,“厚人伦”、“端王政”,总是被相提并论的[4]。

所谓“源流出于夷狄”的李唐,即便在胡风影响较盛的立国初期,对于“闺门之礼”(或者说严格意义上之“家法”),亦非不予顾及。

这与君王立国致治的要求有关,也与士大夫家族讲求礼法的需要与推动有关。

“礼之重,莫大于婚姻。

”今仅就连结皇室与士大夫之家的公主出嫁及婚后执礼问题略举数例,藉窥士大夫“正家之法”与皇家“闺门之礼”互动关系之一斑。

《贞观政要》卷七《礼乐第二十九》中载有这样一例:

礼部尚书王珪子敬直,尚太宗女南平公主。

珪曰:

“《礼》有妇见舅姑之仪,自近代风俗鄙薄,公主出降,此礼皆废。

主上钦明,动循法制,吾受公主谒见,岂为身荣,所以成国家之美耳。

”遂与其妻就位而坐,令公主亲执巾,行盥馈之道,礼成而退。

太宗闻而称善。

是后公主下降,有舅姑者,皆遣备行此礼。

王珪的这段话,把家内之“仪礼”与帝王之“法制”直接联系起来,公主依礼见舅姑,被认为是“成国家之美”的举动;而太宗对此也“闻而称善”。

上距贞观一百年后,在天宝五载(746年)《册平昌公主出降文》中,强调了“家道”与“王化”、“法度”与“室家”的关系:

皇帝若曰:

“於戏!

婚姻之序,人伦为大;家道以正,王化乃贞。

……尔其虔修令德,祗服厥训,循于法度,宜尔室家。

可不慎欤!

”[4](《唐大诏令集》卷四二《公主·出降册文》)又一百年后,被后世史臣称为“李之英主”的唐宣宗,自其为政之始,即“思厚儒风”[5](《旧唐书》卷十八下《宣宗本纪》)。

这一倾向明显地反映在他对于“闺门之礼”的处理原则上。

当其爱女万寿公主出嫁郑颢之前,宣宗下诏说:

“先王制礼,贵贱共之。

万寿公主奉舅姑,宜从士人法。

”嫁给于琮的永福公主,素来娇纵,即便在皇帝面前亦不肯稍加收敛,宣宗意识到“此可为士人妻乎!

”于是改将广德公主嫁给于琮。

广德公主“治家有礼法,尝从琮贬韶州,侍者才数人,却州县馈遗。

凡内外冠、婚、丧、祭,主皆身答劳,疏戚咸得其心,为世闻妇。

”[6](《新唐书》卷八三《诸帝公主》)唐代前后期社会的情势自然有着很大的不同,但从太宗、玄宗、宣宗嫁女前后的诏敕及态度来看,皇室的举动措置,明显地受到了当时社会上“士人法”的影响;而他们对于士人家族尊奉之礼法的肯定,又转而成为士人正家之法得以发扬的有利条件,成为所谓“国家之美”、“王化乃贞”的必备内容。

中期以后的唐代,社会上涌动着不同趋向的潮流。

宋人自总结前朝乱离教训的角度出发,更多地注意到其衰败的徵象;随着义理之说的兴行,更进而对于李唐的立国根基提出了严厉的批评。

而事实上,正是唐代发生的社会变革,奠定了宋代赖以出发的基础。

随着门阀制度的解体、庶族势力的上升,“士族”的构成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在波动不宁的外部环境中,“正家之法”成为一些士大夫家族藉以自保的手段。

旧世家炫示其礼法门风,以期高自标树;而后起家族亦需要寻求整齐家风、绵延世祚的轨范。

欧阳修在其《新唐书》卷七十一上《宰相世系表》小序中说:

唐为国久,传世多,而诸臣亦各修其家法,务以门族相高。

其材子贤孙不殒其世德,或父子相继居相位,或累数世而屡显,或终唐之世不绝。

……其所以盛衰者,虽由功德薄厚,亦在其子孙。

这里所说的“各修其家法”,包括辨别流派脉系的意思在内,反映着当时的臣僚之家对于“姓望分明”的企求。

这种作法,恰恰反衬出士庶之别渐趋湮灭的大环境,也使我们注意到出自不同背景的诸臣之家在新境遇下各自维系“门族”的努力。

所谓“修其家法”,不仅包括续谱修牒的作法,更是指“材子贤孙”整饬修行以期“不殒世德”的实践。

这种努力,不仅关系到其家族的内部事务,也直接关系到士大夫的政治行为。

《唐大诏令集》卷四十七《大臣·宰相·命相四》有颁布于元和十五年(820年)八月的“崔植平章事制”,其中特别说到:

惟尔先太傅,当德宗始初清明,首居相位,克固直道,于今称之。

尔其嗣乃家法,无废朕命。

制词中所谓“家法”云云,并非无根之谈。

崔植,是德宗朝宰相(即所谓“先太傅”)崔祐甫的侄子,祐甫以为继嗣。

祐甫系出博陵崔氏第二房,据《旧唐书》卷一一九《崔祐甫传》,祐甫“家以清俭礼法,为士流之则。

”早年“安禄山陷洛阳,士庶奔迸,祐甫独崎危于矢石之间,潜入私庙,负木主以窜。

”朱泚之乱,祐甫妻王氏被困城中,“泚以尝与祐甫同列,雅重其为人,乃遗王氏缯帛菽粟,王氏受而缄封之,及德宗还京,具陈其状以献。

士君子益重祐甫家法,宜其享令名也。

”看来,崔氏治家的“礼法”、“家法”,实际上是指处理家族内外事务时遵行的道德准则。

《唐大诏令集》卷五十二《大臣·宰相·判使》有大和九年(835年)十月三日“王涯诸道榷茶使制”,其中也褒扬系出太原王氏的王涯“处剧而神虑益闲,在贵而家法愈俭”。

《旧唐书》卷一六五《柳公绰传》及所附《柳仲郢传》《柳玭传》,说到柳氏的家风礼法:

公绰性谨重,动循礼法。

属岁饥,其家虽给,而每饭不过一器;岁稔复初。

家甚贫,有书千卷,不读非圣之书,为文不尚浮靡。

(公绰子)仲郢,元和十三年进士擢第,释褐秘书省校书郎。

牛僧孺镇江夏,辟为从事。

仲郢有父风,动修礼法。

僧孺叹曰:

“非积习名教,安能及此?

”……仲郢严礼法,重气义。

……以礼法自持,私居未尝不拱手,内斋未尝不束带。

三为大镇,厩无名马,衣不薰香,退公布卷,不舍昼夜。

……仲郢的儿子柳玭,曾经作《家训》告诫子弟:

夫门第高,可畏不可恃。

可畏者,立身行己,一事有坠先训,则罪大于他人。

虽生可以苟取名位,死何以见祖先于地下?

不可恃者,门高则自骄,族盛则人之所嫉。

实艺懿行,人未必信,纤瑕微累,十手争指矣。

所以承世胄者,修己不得不恳,为学不得不坚。

他并且说:

予幼闻先训,讲论家法。

立身以孝悌为基,以恭默为本,以畏怯为务,以勤俭为法,以交结为末事,以气义为凶人。

肥家以忍顺,保交以简敬。

两《唐书》所载柳玭《家训》,文字颇不相同。

据《新唐书》,其《家训》末段云:

余家本以学识礼法称于士林,比见诸家于吉凶礼制有疑者,多取正焉。

丧乱以来,门祚衰落,基构之重,属于后生。

夫行道之人,德行文学为根株,正直刚毅为柯叶。

……至于孝慈、友悌、忠信、笃行,乃食之醢酱,可一日无哉?

柳氏《家训》,全篇浸透着深沉的忧患感。

小心谨慎,戒惧战兢。

正是这种危机意识,使得中唐以后的士大夫之家修饬门风“讲论家法”有了特殊的意义。

上引《旧唐书》卷一六五中,对于公绰以来柳氏之家法评价甚高:

“初,公绰理家甚严,子弟克禀诫训,言家法者世称柳氏云。

”《资治通鉴》卷二五九,昭宗景福二年(893年)三月,也说“柳氏自公绰以来,世以孝悌礼法为士大夫所宗。

”柳公绰之从孙柳璨,作宰相之后曾经参与诛戮朝廷宿望,胡三省在注释《资治通鉴》卷二六四,天祐元年正月丙午条时,曾经就此感叹道:

“自元和以来,柳氏以清正文雅,世济其美。

至柳璨而隤其家声,所谓‘九世卿族一举而灭之’。

柳玭之《家训》为空言矣。

”这正说明,士大夫之家的“家法”与参预之“国事”密切相关;所谓“家声”,是与其成员之事业操履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即便是被认作末世衰俗的五代时期,对于礼法教化亦非不闻不问,对于“孝友”与“忠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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