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轻工业学院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文档格式.docx
《郑州轻工业学院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郑州轻工业学院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文档格式.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通过申请助学贷款或其它形式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七条各院(系)在开学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务处、学生处分别报送未注册学生名单及原因。
第三章课程与学分
第八条各专业开设的课程分为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三类。
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基本培养规格,要求本专业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课程主要包括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有关专业课和各实践性教学环节。
限选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学生应掌握某方面的知识而设置的专业课程模块(学生应当按模块修读课程)。
任选课是指学生为改进知识结构,拓宽知识面,发挥个人的特长与爱好,可在学校给定的课程中选修的部分课程。
第九条本科各类课程学分所占的比例一般为:
必修课为80%左右;
选修课20%左右。
第十条原则上根据培养计划中安排的课时数,以学期为单位计算每门课程的学分(每学期以18周计算)。
理论课(含课内实验)15-20学时计1个学分;
集中进行的电工实习、金工实习、生产实习、社会调查和课程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每周计1个学分;
入学教育和毕业教育等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不计入学分,但学生必须参加并达到相应的要求。
第十一条本科层次学生获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一般应修满的学分数分别为:
标准学制为四年的本科学生185-200学分;
专升本学生85-100学分。
第十二条除最后一学期外,学生每学期所修读的学分原则上不应低于25学分,最高一般不得超过35学分。
第十三条选择辅修专业的学生,按《郑州轻工业学院辅修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积极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教学服务、科技创新和社会实践等有益活动,并取得突出成绩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有关部门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获得一定的课外学分。
第四章学习年限
第十五条以招生时规定的学制为基准,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本科4-6年,专升本2-3年。
凡因各种原因中途中断在校学习者,学习期限规定为:
本科学生最多6年;
专升本学生最多3年。
第十六条从第二学年起,学生可以书面申请暂时中断在校学习,并征得家长书面同意后,经所在院(系)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学校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七条获准暂时中断在校学习的学生,可保留学籍一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不保留住房。
在中断学习一年之内,开学后一周内本人书面申请,所在院(系)同意,教务处备案,报学校主管校长批准后,可返校恢复学籍,继续学习。
每次中断时间以一年为限,累计中断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五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八条学生应当参加本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设置的必修课程、限选课程、任选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九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学生应随开课班听课并完成规定的作业和实验报告(实习报告),方可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课程考核(无论考试与考查)均应进行平时考核和期终考核,无故旷课学时达到该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者实验考核不合格者,其平时考核视为不合格。
平时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参加期终课程考核。
第二十条凡按学校要求已注册并正常参加课程教学活动,且出勤次数、作业完成量、实验情况等符合学校有关规定的学生(或经学校批准,正式办理进修、旁听手续的人员),均具有考试资格,可按有关规定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凡具有考试资格,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核者,应于期终考核前一周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缓考手续。
未按时办理缓考手续,又不参加期终考核者,按缺考处理。
未注册学生,不得参加课程的期终考核。
待注册后,方可随补考或下一届学生班级参加相同课程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具有考试资格的学生应当遵守《郑州轻工业学院考场规则》和《郑州轻工业学院考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持学校统一制作的考试证,在规定时间内进入指定考场应考,否则,不准进入考场。
第二十二条平时考核不合格者、实验考核不合格者、缺考者(不含缓考)或者按《郑州轻工业学院关于考试违规处理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认定为考试违规(违纪或作弊)者,成绩均以零分计,且不得参加正常补考,该门课程的学分计入未取得学分,参与留级学分的累计。
第二十三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郑州轻工业学院考场规则》。
考试违纪或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按照《郑州轻工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在毕业(结业)离校前,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院(系)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后,可参加毕业前相关课程的补考。
考核合格者,以实际成绩计入成绩册,并可获得对应课程的学分,但其绩点为1.0。
第二十四条阅卷教师在阅卷期间不接待学生查询,不向学生泄露考核成绩。
各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可在网上查询或到所在院(系)查询,学校不负责通知考核成绩。
第二十五条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为及格;
考查课程单项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综合成绩的评定采用五级记分制,即:
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
学生按照培养计划的要求完成某门课程的学习任务,并取得及格以上成绩时,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取得学分。
有不及格课程(任选课除外)的学生必须在下学期开学初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补考。
补考及格者,以实际成绩计入成绩册,并可取得对应课程的学分,但其学分绩点为1.0;
补考不及格者,不能取得对应课程的学分,应当按规定参加毕业前补考。
任选课考核不及格者,不计入未取得学分,且无须参加补考,可在后续学期重新选课学习,直到取得第二十九条所规定的选修学分为止。
第二十六条为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合理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采用计算学分绩点的办法。
考核成绩与绩点的折算方法如下:
90-100分折合为4.0-5.0绩点(90分折合为4.0绩点,91分折合为4.1绩点,依次类推,下同),优秀等级折合为4.5绩点;
80-89分折合为3.0-3.9绩点,良好等级折合为3.5绩点;
70-79分折合为2.0-2.9绩点,中等等级折合为2.5绩点;
60-69分折合为1.0-1.9绩点,及格等级折合为1.5绩点;
60分以下和不及格等级折合为0绩点。
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绩点均应记入学生成绩登记册中。
第二十七条每学期结束及修业期满,应计算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如下:
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绩点数×
该课程的学分数
每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该学期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
该学期所修读课程的总学分数
第二十八条学生的学年学分绩点与评定奖学金、三好学生等挂钩,具体操作按学校有关奖励和评优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选修、免修、缓考、补考、重修
第二十九条选修。
学校实行注册选修制,对全部课程均实行选修管理,已注册的学生方具有选修资格。
选修的方式分为由学校统一进行的批量选修和由学生在网上自主选修。
对于必修课和限选课,由学校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的安排,通过教务管理系统进行批量选修;
对于任选课,由学校于每学期初在网上公布课程名称、主讲教师、上课时间及地点,由学生根据选课的要求,在非必修课的时间段内,结合本人的兴趣和爱好,在网上自主选课。
无论是学校统一进行的批量选修还是学生的自主选修,课程选定后一般不得变动。
普通本科学生毕业前选修课学分不得低于32个学分,其中院(系)定任选课不低于22个学分,全校任选课不低于10个学分;
专升本学生毕业前选修课学分不得低于16个学分。
第三十条免修。
上一学期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3.0及以上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下一学期开设的某些课程。
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院(系)签署意见,经开课院(系)同意,报教务处备案。
但仍须参加实践性教学环节,并参加期末跟班考试,考核合格者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考核不合格者,可按规定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补考。
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实验课、课程设计、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不得免修。
凡因生理缺陷或其它特殊原因不宜上正常体育课者,由学生本人申请,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校医院签署意见,体育部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校指定的其它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合格后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三十一条缓考。
学生凡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正当事由不能参加课程的期终考核时,应于课程期终考试前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不参加该课程的期终考核。
凡申请课程缓考的学生无该课程成绩,不能取得对应课程的学分。
申请缓考的学生应随下一学期开学初的补考参加考试,考试合格,以实际成绩记入成绩册,可取得对应课程学分,考试不合格,以实际成绩记入成绩册,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且只能参加毕业前补考。
学生只能对正常学期期终考核申请缓考,原则上补考和毕业前补考不得申请缓考。
第三十二条补考。
对于每学期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学生应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初的补考。
考试课程的补考由学校统一安排考试时间和地点,考查课程的补考由各开课单位在开学初补考的时间段内自行安排。
学生补考合格,以实际成绩记入成绩册,可取得对应课程学分;
补考不合格,以实际成绩记入成绩册,不能取得对应课程学分。
原则上学校对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和各实践教学环节不安排补考和毕业前补考。
第三十三条重修。
凡参加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和各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学习,成绩不合格者,均应在后续学期相应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开课前申请重修。
申请重修应填写书面申请,经开课单位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重修手续,领取重修通知书。
凭重修通知书参加重修课程或环节的学习和考核,考核合格,以实际成绩计入成绩册,取得对应课程或环节的学分,但其绩点为1.0。
未按规定申请和办理重修手续者,不能参加对应课程或环节的学习和考核。
第七章转学与转专业
第三十四条学生入学后,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接受其转学申请: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由招生时生源省份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者;
3、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者;
4、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5、应予退学者;
6、其它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五条学生转学应由本人向拟转入(转出)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入(离)校手续。
1、省内转学:
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郑州轻工业学院本科生转学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由教务处签署意见,报主管教学校长批准后,由学校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按规定办理转入、转出手续。
2、跨省转学:
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郑州轻工业学院本科生转学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由教务处签署意见,报主管教学校长批准后,由学校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经转入省、转出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按规定办理转入、转出手续。
第三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接受其转专业申请:
1、学生确有专长,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院(系)推荐并提供学生成绩单和鉴定证明,经拟转入院(系)考核证实,转入该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3、学校认为其有某种特殊原因,转专业更利于其继续学习者。
第三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考虑转专业:
2、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专业的相同省份当年最低录取分数者;
4、专升本录取的学生;
5、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
6、学业成绩表明其难以完成拟转入专业学习者;
7、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8、拟转入专业的班级人数超过正常容量者;
9、应予退学者;
10、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八条转专业申请的受理时间为第一学期、第二学期、第三学期的第十三周和第十四周,其它时间不予受理。
第三十九条申请转专业者,由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郑州轻工业学院本科生转专业申请表》;
由转出院(系)签署意见并提供学生成绩单和鉴定证明;
经拟转入院(系)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四十条转专业学生的成绩记载按如下规定执行:
1、学生转专业前已修课程的要求等同于或高于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课程的要求,经转入院(系)审核确认后,已修学分计入同一门课程。
若已修课程的要求明显低于转入专业培养计划所规定课程要求的,学生必须修读该课程。
2、转出专业未开设,而转入专业已开设的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学生应当按规定修读该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并按正常情况记入个人成绩档案。
第四十一条转学学生的有关成绩处理办法,参照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一学期请假缺课学时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四十三条学生休学,应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包括学生家长意见),经院(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发给休学证明后,应当在一周之内离校。
第四十四条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最多不得超过两次(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保留学籍期满,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四十五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不享受奖学金、贷学金;
2、学生休学期间,户口不迁出学校;
3、休学学生不得参加学校的学习活动,其考核成绩无效;
4、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
5、在休学期间,若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性质恶劣者,取消其学籍。
第四十六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伍后一年。
第四十七条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之前已记入成绩档案的各类课程考核成绩有效。
第四十八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持休学证明书等有关证件(因病休学的学生,另须持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校医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向所在院(系)提出复学申请,经院(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并根据已修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后续年级学习。
第九章警示、留级与退学
第四十九条已注册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生所在院(系)应予以学业警示:
1、每学期应取得而未取得学分达到10学分者;
2、连续两学期应取得而未取得学分累计达到12学分者;
3、入学以来,补考或重修学分累计达到25学分(专升本学生补考或重修学分累计达到12学分)者。
第五十条已注册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留级:
1、连续两学期应取得而未取得学分达到15学分者;
2、入学以来应取得而未取得学分累计达到20学分者;
3、本人由于特殊原因主动申请留级,经学校审核批准者。
第五十一条学生留级每次以一年为限,学习年限不应超出第十五条之规定。
学生留级,应由所在院(系)填写留级处理报告,连同有关材料,报教务处审核批准,由学校出具留级通知书交学生本人,学生接到通知书一周内应办理完相关手续。
留级通知书无法送达学生本人的,校内公告视为送达。
第五十二条学生留级应到学校安排的本专业后续年级学习,如果后续年级无相同专业,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五十三条留级学生的成绩记载按如下规定执行:
1、留级前已记入成绩册的成绩和已取得的学分仍然有效;
2、留级后新年级专业已开而留级前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应予修读,考核合格成绩以初修成绩计,取得相应学分;
3、留级前已取得学分的课程,留级后仍然可以重新修读,考核成绩以实际成绩记入成绩册。
第五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按照本条规定对学生所做的退学处理不属于处分。
1、连续两学期应取得而未取得学分达到26学分者;
2、在校学习期间(含保留学籍)超过第十五条所规定的学习年限者;
3、休学或中断学习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4、休学期满后,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5、因病应休学而不及时办理休学手续者;
6、经校医院指定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7、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8、逾期两周未按时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9、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五十五条对退学学生的处理,由学生所在院(系)填写退学处理报告,连同有关材料,报教务处签署意见,经校长会议研究决定,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同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无法送达学生本人的,校内公告视为送达。
第五十六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在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期间,可暂不办理退学手续。
待复查决定下达后,视其结论再行办理。
第五十七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对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和学习成绩发给学习证明或者肄业证书;
2、未经学校批准而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3、退学学生(含因各种原因受处理而离校的学生)应当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退学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户籍所在地。
第十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八条具有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读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其它教学环节,且考核合格,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发给相应专业的毕业证书。
参加辅修专业学习,成绩合格,符合规定者,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凡已取得毕业资格的本科毕业生,符合规定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具体按《郑州轻工业学院授予学士学位的暂行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十条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读过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其它教学环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1、必修或限选的教学环节考核不合格;
2、未修满总学分数;
3、未取得学校规定的德育学分。
第六十一条未修完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六十二条因第六十条第一、第二款结业的学生,结业后一年内可申请回校补考一次,考核成绩合格,并达到规定要求的,可换发毕业证书;
因未取得学校规定的德育学分而结业的学生,允许结业两年内,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但必须提交工作单位对其思想品行和工作业绩的鉴定材料,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方可换发毕业证书。
换发毕业证书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且不接受其授予学位的申请。
第六十三条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毕业前最后一次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标准的,可按《郑州轻工业学院授予学士学位的暂行实施细则》,接受其授予学位的申请,经上级批准,可以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六十四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宣布证书无效。
第六十五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国际教育学院本科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以对应类别学生的补充规定为准。
第六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六十八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郑州轻工业学院
2006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