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十三五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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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十三五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符合治疗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接受抗病毒治疗比例达到90%以上,接受抗病毒治疗的感染者和病人治疗成功率达到90%以上。

二、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防治、依法防治、科学防治;

坚持联防联控、群防群控;

坚持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分类指导。

三、主要任务

(一)提高宣传教育针对性,增强公众艾滋病防治意识

加强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

要根据不同人群特点,印发适宜的宣传材料,提高信息针对性和可接受性;

要调动多部门工作积极性,合理运用公众人物影响力,充分发挥网络、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作用,进一步增强宣传教育可及性;

要将防治知识与法制教育、疫情信息与风险评估、知识普及与在线应答相结合,增加警示性、危害性教育内容,增强宣传教育效果。

1.深入开展大众人群宣传教育。

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传播社会正能量,引导大众自觉抵制卖淫嫖娼、吸毒贩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正确认识艾滋病和艾滋病患者,减少社会歧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宣传、网信、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划生育等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将艾滋病防治宣传列入日常工作计划,落实公益广告播放要求,每月至少开展1次艾滋病防治公益宣传。

各级党校、团校等要继续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政策培训,确保所有学员在校期间至少接受1次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政策专题培训。

民族事务、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农业、科技等部门要结合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支农、惠农等活动,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

居(村)委会要利用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采取大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引导健全村规民约,倡导公序良俗,建设健康和谐社区。

卫生计划生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城乡居民健康教育内容,开展健康处方进家庭等宣传活动。

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单位要结合本系统、本单位工作实际,继续深入开展“职工红丝带健康行动”“青春红丝带”“妇女‘面对面’宣传教育”和“红丝带健康包”等专项行动。

2.持续加强学校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部门要全面落实学校艾滋病防治教育课时安排。

教育、卫生计划生育、共青团等部门要将性道德、性责任、预防和拒绝不安全性行为作为教育重点,强化督导检查和技术指导,督促学校落实预防艾滋病专题教育任务,积极发挥学生社团、青年志愿者和学生家长的作用,加强学校预防艾滋病和性健康宣传教育。

深入开展“美好青春我做主”“青春健康高校行”等活动,支持和鼓励学校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既符合时代特色、又受学生欢迎的宣传教育活动。

建立健全学校艾滋病疫情通报制度和定期会商机制,继续开展大中专院校新生入学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和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培育壮大学校艾滋病防治宣传志愿者队伍,加强师资培训和专业教材课件研发制作,全面开展高校预防艾滋病教育工作,继续加强中等职业学校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普通中学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水平。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为学校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供技术支持。

3.继续加强重点人群宣传教育。

要采取有力措施,强化流动人口、老年人、出国劳务人员、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等重点人群的艾滋病感染风险及道德法治教育,提高其自我防护能力,避免和减少易感染艾滋病行为。

卫生计划生育、民政、工商、工商联等部门要重点加强流动人口集中的用工单位和居住社区的艾滋病防治宣传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继续将艾滋病防治宣传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等职业培训内容,开展农民工岗前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

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利用场所设置固定宣传栏,通过张贴宣传海报和播放滚动字幕、广播、视频等多种形式进行艾滋病防治宣传。

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宣传纳入监管场所教育内容,因地制宜组织开展针对监管对象的宣传教育活动。

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划生育、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将预防艾滋病与禁毒工作相结合,加强合成毒品和滥用物质危害的宣传教育,做好吸毒人员预防艾滋病知识宣传工作。

民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划生育等部门要进一步丰富老年人业余文化生活,增强老年人预防艾滋病的意识和能力。

(二)提高综合干预实效性,有效控制新发感染

加强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综合干预工作,创新干预模式,针对不同人群、地方特点,强化部门协作,实施综合干预,增强干预效果,有效控制性传播和注射吸毒传播。

1.强化社会综合治理,净化社会环境。

各县(市、区)要依法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大城乡接合部、新建成区、产业集聚区和农村等薄弱地区打击力度,依法从重处罚容留与艾滋病传播危险行为相关活动的场所和人员。

各级公安部门要落实与艾滋病有关案件的举报和立案处理程序要求,严厉打击故意传播疾病和利用感染者身份进行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公安、卫生计划生育、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密切监测药物滥用情况,加强易促进艾滋病传播的滥用物质管控工作,依法打击滥用物质生产、流通和使用行为。

宣传、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公安、网信及通信管理部门要加强互联网信息管理,积极开展打击网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专项行动,及时清理传播色情信息、从事色情和毒品交易的网络平台和社交媒体,依法惩处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的机构和个人。

2.实施精准干预,着力控制性传播。

加强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的警示教育和法制宣传,突出疫情和危害严重性、有效防治措施等内容,促使其避免和减少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

工商、旅游、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划生育等部门要全面落实宾馆等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有关规定,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力度,提高安全套可及性和使用率。

加强男性同性性传播干预工作,采取医学、心理、社会、文化等多种手段,不断创新干预工作形式,持续加大干预工作力度,切实提高干预效果,探索适合本地实际的综合干预策略。

男性同性性传播疫情蔓延较快的地方要加强疫情和危险因素监测,与相邻地方开展信息互通、协同干预等联防联控工作,最大限度扩大干预服务的覆盖面。

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要继续强化夫妻单方感染艾滋病家庭服务管理,规范随访管理,完善告知制度,全面落实综合干预措施,进一步减少家庭内传播。

要加强性病防治工作,提高性病患者规范化诊断治疗水平。

继续将性病防治纳入艾滋病综合防治内容,为性病就诊者提供艾滋病检测咨询服务,对感染者和病人开展性病筛查。

3.加大禁毒工作力度,持续减少注射吸毒传播。

将艾滋病防治与禁毒工作紧密结合,加强吸毒人员综合干预工作。

公安、卫生计划生育、司法行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创新吸毒人员服务管理,最大限度地有效管控吸毒人员,开展针对性戒毒治疗、康复指导和救助服务,帮助他们戒断毒瘾回归社会。

吸毒人员相对集中地方要根据实际情况,增设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或延伸服药点。

对适合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吸毒人员,要及时转介到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

卫生计划生育、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组织协调、信息交流和监督管理,维护治疗机构秩序,提高服务质量和防治效果。

(三)提高检测咨询可及性,最大限度地发现感染者和病人

要在继续增加检测机构数量、不断扩大检测覆盖面的基础上,加强检测机构能力建设,提高检测质量,加大宣传动员力度,规范咨询和结果告知,进一步提高高危人群和重点人群艾滋病检测率,最大限度发现感染者,减少疫情传播。

1.扩大检测服务范围。

卫生计划生育、公安、司法行政、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支持进一步健全艾滋病实验室监测检测体系,调整完善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机构设置,提高检测能力,构建布局合理、方便快捷的艾滋病咨询检测网络。

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要建立艾滋病筛查检测实验室,规范开展艾滋病抗体检测工作;

二级以下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建立艾滋病检测点,具备同时开展艾滋病快速检测和梅毒检测的能力。

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全部具备实验室艾滋病检测能力,疫情严重的县(市、区)要具备确证检测能力。

各县(市、区)至少要有1个艾滋病确证检测实验室。

有条件的监管场所和检验检疫机构要设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或快速检测点。

加强宣传动员,进一步提高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和重点人群的检测率。

检测机构要主动为有感染艾滋病风险的人员提供检测咨询服务。

继续将艾滋病、性病检测咨询纳入免费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和重点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健康体检内容,疫情严重地方可实施全员婚前免费检测。

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划生育部门要加强合作,为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吸毒贩毒活动中抓获人员以及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提供艾滋病检测服务。

检测机构要创新服务方式,强化主动服务意识,通过网络、电话预约等多种手段,方便有意愿人群接受检测服务。

探索通过药店、网络销售检测试剂等方式开展艾滋病自我检测,建立健全与随访服务等工作衔接的机制。

各检测机构要在规定时间内反馈检测结果,并规范做好阳性结果告知和转介工作,以便后续随访管理和治疗服务。

2.加强疫情监测研判。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艾滋病疫情,要严格依法及时报告,并规范告知。

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要根据艾滋病疫情和危险因素情况,及时调整、优化监测点设置,加强数据收集,提高监测数据质量。

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强化艾滋病疫情和耐药监测、信息分析和利用,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定期向政府报告防控形势,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做好疫情和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回应社会关切。

(四)提高随访服务规范性,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结合国家户籍制度改革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将感染者和病人随访管理逐步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医防结合,发挥基层卫生计生机构主动性,规范、及时开展随访,有效控制和减少传播风险。

1.提高随访服务质量。

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要按照常住地管理原则,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随访服务。

要切实提高首次随访工作质量,强化对感染者和病人的心理支持、行为干预及检测、医学咨询和转介等工作,告知其合法权益、责任义务和相关政策法规,督促感染者和病人及时将感染情况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并动员其接受检测。

结合定期随访工作,对感染者和病人的行为及健康状况进行科学评估,提供针对性的随访干预服务。

2.做好流动感染者和病人随访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流出地、流入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转介机制。

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划生育等部门要做好监管场所感染者和病人告知及医学咨询、心理支持、出入监管场所转介等随访服务工作。

卫生计划生育、外事侨务、教育、公安等部门要完善对在华外籍感染者的宣传教育、检测咨询、随访干预、治疗管理等相关防治政策。

(五)全面落实血液安全管理要求,降低经血液传播风险

严格执行血液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加强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监管,强化监督检查,保障临床用血和血制品安全。

1.全面开展血液筛查核酸检测工作。

卫生计划生育、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完善血站服务体系,加强血站核酸检测实验室建设,供应临床的血液全部要按规定经过艾滋病病毒、乙肝病毒、丙肝病毒核酸检测。

做好核酸检测实验室质量控制工作,加强信息化建设,有效降低血液残余风险度。

2.建立健全无偿献血长效工作机制,提高固定无偿献血者比例,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献血。

公安、卫生计划生育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液(血浆)和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血浆)活动。

3.预防职业暴露和医源性感染。

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院内感染控制的培训和管理,完善职业暴露感染防护制度措施,做好艾滋病职业暴露处置和调查工作,加强工作人员安全防护。

(六)全面落实预防母婴传播措施,减少新生儿感染

坚持和完善以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为主体,妇儿工委、教育、民政、妇联等部门广泛参与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各项预防和阻断措施,预防和持续减少母婴传播。

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以妇幼保健机构为中心,疾控机构、医疗机构为重要技术支撑,基层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为基础的预防母婴传播服务网络,加强疾控机构、妇幼机构和医疗机构的协作配合,提高预防母婴传播工作水平。

要充分发挥妇幼健康服务网络平台作用,将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与妇幼健康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工作有机结合,全面提升开展预防母婴传播服务的能力。

要广泛宣传动员,促进孕产妇及时接受孕期检查和住院分娩,进一步提高孕期检测率和阳性孕妇及早服药率。

要加强技术培训,强化督导指导,全面提高服务质量。

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结合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儿童和青少年保健、性病防治等常规医疗保健服务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健康教育和咨询指导,引导新婚人群、孕产妇尽早接受相关检测,加强阳性育龄妇女随访服务管理,对感染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治疗、预防性用药、监测、随访、转介等系列干预服务。

(七)全面落实救治救助政策,提高感染者和病人生活质量

全面落实国家“四免一关怀”政策和XX市有关要求,积极做好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的救助帮扶工作,加强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法制教育,依法保障感染者和病人合法权益,改善提高病人生存、生活质量。

1.全力推进抗病毒治疗工作。

将所有符合抗病毒治疗标准、自愿接受治疗、无治疗禁忌症的感染者和病人纳入治疗范围。

要按照就近治疗原则,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设置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机构,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推广从诊断到治疗“一站式”服务模式,提高感染者和病人治疗可及性和及时性。

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诊疗指南,进一步规范治疗管理,加强耐药检测和病情监测,及时更换药物和处理药物不良反应,提高治疗质量和效果。

有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全面开展耐药检测。

要加强感染者和病人中结核病等机会性感染疾病的筛查、诊断和治疗工作,落实艾滋病结核病双重感染防治措施。

要建立健全抗病毒治疗转诊制度,保障感染者和病人得到及时、规范的治疗服务。

加强流动人口中感染者和病人治疗工作,探索建立异地治疗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

各级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划生育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为监管场所内符合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提供规范化治疗。

2.不断完善医疗救治政策。

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能力建设,调整优化定点医疗机构布局,加强医务人员技术培训,不断提高治疗规范化水平。

完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慈善救助等政策与现行艾滋病医疗救治政策的衔接互补机制,进一步简化工作程序,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减轻患者治疗负担。

3.全面落实国家“四免一关怀”政策和XX市有关救助帮扶工作要求。

民政部门要继续将符合条件的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成员纳入低保救助范围,全面落实艾滋病患者、单亲家庭未成年儿童、致孤人员和感染儿童的生活救助政策。

结合XX市实际,完善孤儿保障措施,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为艾滋病致孤儿童和感染儿童及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鼓励有条件地方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提供必要保障。

教育部门要落实艾滋病患者家庭子女教育救助帮扶政策。

民政、卫生计划生育、红十字会、工商联等部门要将政府救助与社会关爱相结合,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爱心帮扶、情感支持、临终关怀等工作。

扶贫、卫生计划生育等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与扶贫开发相结合,按照精准扶贫要求,对艾滋病疫情严重的贫困地区加大扶贫开发力度,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感染者和病人开展力所能及的生产活动,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划生育、民政等部门要做好违法犯罪感染者和病人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

4.加强感染者和病人权益保障。

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划生育、财政等部门要认真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加强相关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政策衔接,确保感染者和病人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等权益得到落实。

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要督促医疗卫生机构落实首诊(问)负责制,做好诊疗服务中发现的感染者和病人的接诊、转诊和相关处置工作,严禁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诊治。

教育、卫生计划生育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保障感染者、病人及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接受教育的合法权益。

(八)全面落实社会组织培育引导措施,发挥社会组织参与防治工作优势

1.发挥社会组织独特优势。

要按照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总体要求,发挥社会组织易于接触特殊人群、工作方式灵活等优势,将社会力量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整体防治工作计划,支持和指导社会组织在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中开展健康教育、安全套推广、艾滋病咨询和动员检测、艾滋病性病诊疗和戒毒药物维持治疗转介等服务,在感染者和病人中开展心理支持、安全性行为教育和治疗依从性教育等服务,动员感染者和病人的配偶或与其有性关系者主动接受检测。

卫生计划生育、财政、民政等部门要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在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干预、感染者和病人随访服务、关怀救助等领域开展工作。

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与社会组织的沟通联系和密切合作,医疗机构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技术指导,建立信息沟通、业务考核等工作制度,实现防治工作有效衔接。

社会组织应在医疗卫生机构指导下,按照当地整体防治规划要求开展防治工作。

2.加强社会组织培育引导。

卫生计划生育、财政、民政等部门要按照国家要求,组织、动员和支持社会组织申请基金项目,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通过择优竞争方式,支持具备条件、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开展工作。

合理设置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加强培训和扶持,促进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登记,强化对社会组织的监督与管理,逐步提高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的工作能力。

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当地社会组织开展工作。

要引导社会组织不断加强自身能力建设,积极申请政府购买艾滋病防治服务项目,并做好项目实施工作。

3.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单位工作网络优势,培育壮大志愿者队伍,引导动员农民工、青少年、流动人口和育龄妇女等重点人群和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治活动。

制定并实施优惠政策,动员和支持企业、基金会、有关组织和志愿者开展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社会宣传、捐款捐物、扶贫救助等公益活动。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防治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对本地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负总责。

要坚持政府一把手负责制,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防治工作机制,有效控制疫情。

要继续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制定符合本地疫情特点和工作实际的防治规划,定期分析和研判疫情态势,加强督导考核,促进工作落实。

充分发挥各级政府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等协调机制作用,明确部门职责任务,加强统筹协调,形成防治合力。

积极推进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建设工作,探索适合不同流行水平、不同传播特点的工作模式,着力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增强防治效果。

各有关部门要落实防治职责,继续将艾滋病防治纳入本部门日常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考核制度。

(二)加强能力建设,提升防治水平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艾滋病防治需要,进一步优化完善医院、基层医疗卫生、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采供血等机构的职责分工和衔接机制,加强协作配合,提高整体防治水平。

加强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建设,提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疫情分析研判和防治效果评价能力,配齐配强专业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提高防治能力。

加强防治机构专业设备配置,提高防治工作专业化、自动化和信息化水平。

继续完善承担艾滋病防治任务定点医院补偿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落实艾滋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等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并在绩效工资分配上适当进行倾斜,为防治队伍正常履职尽责提供保障。

针对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科学研究,为防治工作开展提供技术支撑。

建立健全与周边地区的联防联控机制,及时交流疫情及防控信息,共同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三)加大投入力度,保障工作开展

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艾滋病防治工作实际,全面落实防治专项经费,加大防治经费投入力度,保障防治工作顺利推进。

要整合防治资源,统筹省级、市级和本地防治经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要加强资金监管,确保经费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要对疫情严重地区、贫困地区的艾滋病防治工作给予重点支持,对中医药治疗艾滋病工作给予扶持。

支持和鼓励有关单位和药品生产企业研发艾滋病防治药物。

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调整药物品种,科学制定采购计划,完善药品储备制度,保障临床治疗药品需求。

(四)加强督导评估,促进工作落实

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本计划的进展、质量和成效进行督导与评估,将重点任务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要事项,确保各项任务完成。

市政府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制定本计划的督导与评估办法,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督导检查,XX年进行中期评估,XX年进行总结评估,结果上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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