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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商铺租赁合同模板Word文档格式.docx

第二条:

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自甲方交付乙方的租赁场地日起(租赁起始日起)的个月为免租装修期。

免租装修期内乙方无须缴纳租金,但因装修而产生的水电等公用设施费用及物业费由乙方承担。

若乙方在装修期内提前营业,则以该日为租金正式起算日。

第三条:

租金及相关费用的缴纳方式

1.乙方在签约时应向甲方交付的租金及费用:

1)费用标准:

元/天*平方,付三押二,

¥元/月(人民币:

),

递增率:

第年起,每年递增%,

租赁年限

租赁起始日

月份

月租金

月物管费

年合计

第1年

第2年

第3年

第4年

第5年

2)物业管理费标准:

¥元/月*平方,每月物业管理费用为¥元/月(人民币:

)。

3)首期租金:

三个月的费用(元*3=元)

人民币:

4)租赁保证金:

二个月费用(元*2=元)

5)合同终止后,甲方在扣除乙方应缴纳的租金、相关各种费用及违约金后,于1个月内无息退还余额予乙方。

6)乙方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支付首笔租金、租赁保证金,合计人民币*****元(大写:

2.乙方租赁场地应承担和缴纳的其他费用:

1)乙方使用该租赁场地而产生的相应的电费、水费、煤气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2)电费、水费、煤气费等费用由乙方直接缴纳;

若抄分表,则费用交给甲方统一缴纳。

3.付款要求:

1)租金和物业管理费采取先付后用方式按季(季/三月)提前10日支付,即每年月日、月日、月日、月日之前缴纳。

2)所有应付款项乙方应以支票或汇款方式向甲方支付(以款项到达甲方银行账户为准)。

支票或汇款收款人抬头应为甲方,且乙方开具之支票或汇款不可背书和转让。

开户名:

昆山城开锦亭置业有限公司

账号:

开户行:

3)乙方不得将任何费用或者票据交予甲方非财务人员,否则,视为乙方未履行交付义务。

第四条:

场地交付

1.乙方租赁的商铺,甲方按现场状况移交。

2.水、电表读数,甲乙双方现场抄表记录确认。

3.乙方在租赁场地内需要安装或者使用超过水、电、煤容量的任何水、电、煤设备,因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需要进行增容和增配,由乙方自行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一切费用。

4.甲方在合同签订并收到乙方应缴纳的款项后的第二天将该商铺交付给乙方。

第五条:

乙方对租赁场地的装修

1.乙方在甲方交付场地后,可根据经营需要,对场地进行装修。

但乙方在装修前,应将效果图、设计图及施工方案送甲方审核,经甲方认可后方可施工。

但甲方的认可并不免除乙方应报经有关的政府部门批准之义务。

特别是改动消防设备设施,必须经政府消防部门批准,方可施工。

2.乙方所有装修工程应在乙方装修免租期内完成,逾期完工,租金按本合同规定之标准收取,租期不顺延。

3.乙方对租赁场地的装修改造均不应当对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及整体美观造成不良影响,并不得影响甲方或第三方的正常经营和生活。

否则,乙方应立即改正,并赔偿因此给甲方和第三方所造成得损失。

4.乙方装修期间,因第三者原因终止乙方装修,无法履行合同,乙方应对租赁场地恢复原状并承担甲方全部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期间的房租、水电煤费用及其他费用。

若装修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上述费用的,甲方有权追偿。

第六条:

乙方的开业及运营

1.乙方在正式营业时应取得该租赁场地内之商铺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其他证照,费用由乙方自理。

乙方在未取得以上各项证照前,不得进入经营场地进行任何经营活动。

逾期(装修期满后3个月)仍未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证照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

因无营业证照而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所有证照复印件交甲方备案。

2.乙方应按时缴纳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所有费用,承担应由乙方负责缴纳的有关税费及其他费用。

3.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商铺管理公约》(详见附件2),接受甲方的管理。

4.乙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经营项目依法经营,保证商品及服务质量,明码标价,并应对所售商品实行“三包”。

乙方应自行解决因其所售商品或服务所产生的争议和纠纷,并应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

如因此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5.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场地的结构及用途,不得损坏甲方的设备、设施及其他财产,不得贮存危险、易燃易爆、违禁物品,不得在公共区域内存放物品和设置标志。

6.在租赁期限内,乙方如需改造租赁场地结构、设施、设备(包括在场地内设置固定装置),应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进行改造的,乙方应恢复原状,并赔偿因此给甲方所造成的损失。

如果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的,乙方还应获得相关批文。

7.乙方应严格做好消防、治安工作,并协助甲方检查房屋安全。

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消防、治安及其他事故及甲方场地及附属设施损坏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8.乙方在租赁场地外设置广告、招牌或成列商品的,应经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实行,并不得对甲方经营场所的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属城建管理范围内的,乙方应自行负责向城管部门报批,报批文件复印件交甲方备案。

9.若乙方经营活动会产生噪音、污水或污染物质,则乙方须自费安装相关处理设施并负责经该设施排放的噪音、污水及污染物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因政府职能部门检测乙方排放之污水、污染物质不符合该部门的规定引致的一切责任及费用皆由乙方承担。

噪音、污水、污染物质处理设施的施工,须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获得相关批文。

第七条:

租赁场地返还

1.本合同租赁期满日或提前归还日当天,乙方向甲方按毛坯房状况返还该租赁场地。

如该租赁场地内外还遗留有乙方的任何装修、装饰、家俱装备、物料、设备或其它任何物品,双方约定,作为乙方的遗弃物,价值为零处理。

甲方有权以任何方式处理前述物品。

同时,甲方亦有权向乙方追讨因清除、清理、处理前述物品所产生的所有费用。

甲、乙双方以外的第三方因该租赁场地所遗留物品提出主张的,由乙方负责和承担,与甲方无关。

2.若乙方未按本条第1款约定的时间将该租赁场地返还予甲方,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自本合同租赁期满日或提前归还日的第二日起,至实际向甲方交还或甲方单方收回该租赁场地之日的场地占用费。

场地占用费标准每日为:

人民币每平方10元,再加上物业管理费(折算为日管理费),加上其它费用(折算为日发生费用)之和。

如逾期15天乙方未将房屋返还给甲方,甲方有权不通知乙方自行收回该租赁场地,由此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遗留的所有财产甲方有权按照本条第1款处理。

3.租赁场地返还时,双方应检查房屋和租赁场地内设备、设施。

设备、设施应在正常运转状态下归还给甲方。

如有损坏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正常的损耗除外)。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定期对乙方租赁场地之公共设施、设备等进行检查,以保证设施、设备的安全性。

2.甲方有权拆除影响经营场所外部美观的招牌和其他不当标志,乙方无条件执行。

3.为配合经营场所的整体性布局及经营方式的需要,甲方有权对乙方场地范围、位置、商品陈列等提出整改意见,乙方无条件执行。

4.甲方有权对乙方租赁场地的卫生环境、水电煤、人员、消防等进行统一管理,乙方及乙方员工应服从管理。

5.甲方有权对乙方租赁场地内发生的客诉纠纷作出仲裁,乙方应无条件接受。

6.为保障甲方正常经营,当乙方经营商铺被查封、冻结或扣押时,乙方应即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异地查封、冻结或扣押之请求。

如否,甲方有权代为申请异地查封等,另行置放乙方财物,清除租赁场地,并解除合同。

造成甲方损失者,乙方应予以赔偿。

对乙方财产甲方享有留置权,得优先受偿。

7.合同终止后,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回租赁场地。

8.在租赁期内的任何时候,甲方有权无需通知及征得乙方同意出售该商铺。

在相同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甲方与任何第三方签订买卖合同,均不影响本租赁合同的有效履行。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义务进行业态的公示(根据政府部门要求必须公示的).否则,引起第三方反对而影响乙方的合同履行,乙方要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依约交付租赁场地,如否,租赁期限相应顺延。

经甲方同意并经有关政府部门核准后,乙方可以按照核定方案进行的场地装修及招牌安装工程,乙方不得任意变更设计。

3.乙方如发生以下情形,应及时书面告知甲方,并提供相关材料:

1)公司组织变更;

2)公司地址、电话变更;

3)派驻专柜的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

4)资本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5)其他与乙方商铺经营有重要关系的事项;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租赁期限内,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包括附件及补充协议)的有关规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2.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日期交付租赁场地的,起租日期相应顺延。

3.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缴纳租金、物业管理费、租赁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和首期租金等费用,每逾期一天,按逾期缴纳费用总额的3%支付违约金给甲方。

逾期30天仍未缴纳的,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双方约定:

逾期第31天为该合同的提前终止日,也为租赁场地提前归还日;

租赁场地提前归还,按本合同第七条执行;

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

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

2)乙方应缴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等超过上述规定缴费日期10日以上者,甲方有权切断商铺用水、用电,关闭乙方所租赁场地,并保留追加赔偿的权力。

3)双方约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发给乙方限时撤场通知书;

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a)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商铺的使用性质和用途的;

b)未经甲方同意,擅自与他人合作经营商铺、转让商铺或利用商铺从事经营非法活动;

c)将租赁场地闲置30天以上或擅自停业达30天的;

d)乙方严重违反《商铺管理公约》及《治安、消防责任书》的;

e)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其他商铺正常营业的;

f)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改变租赁场地结构、位置、范围、设施或用途等,经甲方劝阻无效的;

g)乙方造成租赁场地毁损,经甲方要求拒不修复的;

h)乙方经营假冒伪劣产品损害甲方商业信誉的;

i)乙方在租赁场地内发生违法行为,或被政府主管单位下令限期改正仍未改正的,被依法查处或被媒体曝光的;

j)造成其他租赁场地和甲方损失的行为;

k)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情形;

4)乙方提前返还租赁场地,按本合同第七条执行。

水电煤费另计。

5)所有违约金可以从租赁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可以向乙方追偿。

违约金应在确定责任后10日内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6)因乙方违约导致本合同解除的,甲方无需赔偿或补偿乙方已投入装修及设备设施。

7)有关违约责任的事项,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照《商铺管理公约》所定标准处理。

8)甲方在解除合同和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后,仍保留其他合法方式追究乙方其他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条:

本合同变更和提前解除

1.本合同如需变更,甲乙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2.本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的,或者由于一方的违约行为造成合同提前解除的,本合同终止。

乙方如需继续租赁的,应在合同期满的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

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3.除第十条原因外,若乙方提出提前解除合同的,乙方应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本合同可以解除,但租赁保证金不予返还.。

在此期间,双方仍须按约履行合同。

若在租赁期内享受免租期的,还应补交免租期的租金。

乙方提前返还租赁场地。

按本合同第七条执行。

4.除第十条原因外,若甲方提出提前解除合同的,甲方应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乙方,经双方协商同意,本合同可以解除。

届时(6个月后)甲方以2倍返还乙方的租赁保证金。

5.本合同终止时,双方应检查房屋和租赁场地内设备、设施,设备、设施应能正常运转并归还给甲方。

如有损坏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正常的损耗除外)

6.除另有规定外,本合同终止后,甲方应将乙方已支付未使用的租金及租赁保证金,在扣除乙方应支付给甲方款项后3个月内无息退还给乙方。

第十二条:

转租

乙方不得将租赁物场地与第三方合作经营或转租,如需转租,应以书面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对转承租方或第三方因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债权债务,乙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转承租方或第三方对租赁场地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

第十三条:

保险

租赁期间,乙方租赁场地内的相关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的保险或与乙方装修、经营有关的各项保险由乙方投保,并交有效保单复印件给甲方备案。

由于不可抗力及非甲方原因等造成的乙方财产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

1.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费交给物业公司。

甲、乙方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协议。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战争、台风、地震、禁运、罢工等。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当立即将不可抗力的情况通知对方,若无法立即通知对方,应在不可抗力结束后3天内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结束后7天内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有效之权威独立的第三者证明。

按照不可抗力对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确定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1.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2.诉讼期间,除诉讼事项外,甲乙双方应履行本合同项之下义务。

3.本合同终止不影响本条的效力。

第十七条:

其他事项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规定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2.本合同共有附件分别为:

附件一:

《治安、消防责任书》

附件二:

《商铺管理公约》

附件三:

《二次装修协议书》

附件四:

租赁场地《平面位置图》

附件五:

《乙方工程技术需求》及招牌位置、尺寸明细(由乙方提供)

附件六:

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由乙方提供)

附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壹式叁份,甲方持贰份、乙方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各行无正文)

承租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签名/盖章)法定代表人:

(签名/盖章)

注册证明/身份证号码:

注册证明/身份证号码:

(附身份证复印件)

住址:

住址:

委托代理人:

(签名/盖章)委托代理人:

(签名/盖章)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治安、消防责任书

为了全面贯彻公安,消防机关制定的关于安全管理工作方面的政策法规,加强安全,消防方面的各项管理工作,从而有效地保障公司财产以及商户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规的要求,甲方与各负责人签署《治安、消防责任书》,按照责任书内容要求,协议签署人在合作期间应始终安照“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事件”的工作原则,要求本公司职工认真贯彻,同时要求监督人从维护商铺和商户声誉的角度出发,正确认识加强治安,消防工作的意义。

切实将治安,消防工作与贵商户的业务紧密挂钩,以确保商户的安全。

一、乙方应遵守公安,消防部门及甲方制度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二、商场的安全,消防管理工作由甲方负责并指派人员进行经常性检查,以监督各项安全、消防制度的实际落实和执行情况,各承租单位应积极给予配合。

三、乙方的员工应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工作证,外地人员应有暂住证,就业证。

四、在商铺长期工作的乙方人员必须到商铺的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注册登记。

五、严禁乱拉临时电线或随意拆装电器设备,如需要加装电器设备和接拉电线,必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六、场内非吸烟场所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如需要使用明火必须先向甲方提出申请并经批准。

七、严禁在合作区域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八、废弃物品应及时清理,所摆放物品不得阻塞消防通道。

九、乙方携带大件物品外出,应持有甲方印章盖好的出门条作为凭证,方可放行。

一十、乙方举行大型活动,要在一周前向甲方申请并须得到书面批准。

一十一、乙方如对所租赁区域装修改造时,应和甲方签署《治安、消防责任书》并按照责任书的内容实际管理施工单位,对违反安全,消防的单位或个人,甲方将分别乙方和施工单位进行教育和处罚。

一十二、施工单位在申报工程和进驻商铺之前应事先到保安部门办理施工人员施工工作证和签署《施工安全、消防协议书》,以便保安等有关部门对施工单位监理。

一十三、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应按责任书要求严格管理本公司职工,对乙方的治安,消防工作,甲方将不定期进行综合安全检查,对检查的治安,消防隐患,乙方人员应及时按照整改。

一十四、乙方经营涉及餐饮或其他需大量光能,热能行业的,应定期清理,清洁检查,维护各种机器设备,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租赁甲方之设备及乙方自备之设备),小型机器设备,如灶具,抽油烟机要每日一查,大中型机器设备要做到每周一查。

一十五、乙方发生治安,消防方面的问题,及时报警,遇到紧急避险情况下,甲方人员有权破门进入租户室内。

一十六、任何乙方单位或个人都有发现火情或治安灾害事故并向保安等有关部门报告和及时扑救的义务,但必须服从统一指挥。

一十七、以上规定由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执行落实,甲方将进行监督检查,

凡有违反者,甲方将视情节对责任人进行批评,警告,要求支付赔偿金,解除合同等方式处理,情节严重者将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另附《治安、消防责任赔偿规定》。

治安、消防责任赔偿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甲方《治安、消防责任赔偿规定》。

(一)总则

1.为加强甲方治安管理,维护商场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保障公司和承租商的利益,特制定《治安、消防责任赔偿规定》。

2.凡本商铺员工,乙方单位与个人均要遵守本规定。

(二)赔偿条例

根据有关规定,对乙方单位、个人因违反《治安、消防责任书》对商铺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单位要求赔偿,对情节严重的解除租赁合同,并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以下各项列入赔偿范围:

1.在明令禁止吸烟的区域吸烟;

2.未按规定清除合作区域内的易燃、可燃物品;

3.私自挪动消防设施或将消防设施作其他用途的;

4.不服从管理、扰乱商铺内正常营业秩序;

5.倒卖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物品,造成商铺名誉损害;

6.结伙斗殴、寻衅滋事、进行其他流氓活动;

7.偷窃、恶意损坏商铺内的一切设施及甲方或顾客财务;

8.下班后乙方单位负责人未仔细检查,未锁门窗离去;

9.乱拉临时电缆、私设灯箱广告及增加照明设施;

10.未经许可在非承租区散发商品广告;

11.因乙方单位或个人的过错,使商铺受到公安、消防及执法机关处罚;

12.其他破坏商家秩序及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三)赔偿方法

1.乙方单位违反《治安、消防责任书》及《治安、消防责任赔偿规定》,应向甲方支付100-5000元经济赔偿,对甲方经营秩序及名誉造成损害,情节严重者,应赔偿甲方全部经济损失,且甲方将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2.若与《商铺管理公约》中处罚条例重叠者,甲方优先选择高赔偿或违约处罚标准。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签名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商铺管理公约

壹、店铺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所有商铺(含租赁柜、专柜及促销花车)。

一、营业时间管理:

为确保商铺整体形象,各店铺应按照商铺规定的营业时间开店、闭店,乙方不得于商铺营业时间内停业。

乙方确需减少,变更营业时间或停止营业者,须提前一天向商铺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待甲方管理部门书面同意后才可生效;

因节假日、突发事件发生等需调整减少或延长营业时间,按甲方的书面通知为准,乙方不得异议。

二、秩序管理:

1.为确保通道顺畅及顾客安全,玻璃门一律不能外开,踏脚用地垫、地毯也不能摆放于门外。

2.店铺独立使用的空调营业结束时必须自行关掉。

3.各店铺合用的空调,一律由甲方管理人员统一开关,店铺及员工不得私自开关。

4.未经许可乙方不得挪用或改动甲方的任何设备、设施、用品等。

5.乙方有责任维护店铺内安设的消防设施。

乙方不得所以挪用、损坏、更改、盗窃消防设施,阻塞消防通道及消防设施。

若然发生,在甲方管理人员发出警告(含口头)后一小时内乙方仍未采取措施完善者,甲方管理人员有权即对该设施进行重购及维修,由乙方承担费用及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6.各店铺自行负责店铺内部治安、消防工作,积极配合甲方做好全面的防盗防火工作。

乙方遇到盗抢、失火等灾害时,应及时、冷静的控制局面,采取有效措施力图将损失减至最低,同时应迅速向甲方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报告,请求协助。

7.乙方不得在店铺范围外堆放物品或陈列商品。

如有违反,在甲方管理人员在发出通知后(含口头)30分钟后乙方仍未作出撤除的,甲方有权强行撤除而不负任何损失和责任。

8.乙方不得在店铺内自行增加用电设备,乱拉乱接新的电源及插座或将原有电源、插座作任何改动、遮挡或悬挂物品,不得在店铺内使用电饭煲、电热水器及生火煮食。

9.各店铺用电只能使用甲方提供的电源,确需增加用电时必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待书面同意后才可施工、使用,不得超负荷用电或盗用甲方、其他店铺的用电;

各店铺用水、排水、排污须按规定的渠道引取、排放。

10.甲方范围严禁乙方人员逐客兜售、推销商品及派发广告宣传和其他广告品,甲方有权中止其行为并没收任何待发或已派发的物品。

11.各店铺内严禁点燃香火蜡烛、燃烧其他物品、打牌、赌博、吸毒贩毒、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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