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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会计货币资金控制制度

内部会计货币资金控制制度

1、总则

1.1控制目标

(1)保护货币资金的安全;

(2)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率;

(3)规范收付款业务程序;

1.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货币资金业务。

1.3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3)《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

(4)《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

(5)《支付结算办法》

(6)《现金暂行管理条例》

(7)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

2、岗位分工和授权批准

2.1岗位内部牵制

(1)钱账分管;

(2)收付款申请人、批准人、会计记录、出纳、稽核岗位分离,不由一人办理收付款业务的全过程;

(3)出纳人员不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2.2业务归口办理

(1)公司的现金收付款业务由财务部门统一办理,并且只能由出纳办理;

(2)非出纳人员不得直接接触公司的货币资金;

(3)银行结算业务只能通过公司开立的结算户办理;

(4)收款的收据和发票由财务部门的专人开具。

2.3岗位定期轮换

(1)出纳三年内必须轮换一次;

(2)相关的会计岗位原则三年轮换一次,最长不超过五年。

2.4经办货币资金业务人员的素质要求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具有符合业务要求的业务水平;

(3)符合公司规定的岗位规范要求。

2.5授权批准

2.5.1授权方式

(1)公司对董事会的授权由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决定;

(2)公司对董事长和总经理的授权,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3)公司总经理对各其他人员的授权,每年初由公司以文件的方式明确。

2.5.2权限

参见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授权文件。

2.5.3批准和越权批准处理

(1)审批人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2)经办人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3)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并应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2.6付款业务流程及控制要求:

2.6.1付款业务流程图:

 

申请部门

审批人

财务部门

申请人

主管

制单员

稽核员

出纳员

记账

付款申请单

 

审核

审批

付款凭证

制单

稽核

 

银行存款

现金

记账

付款

 

核对

记账

总账

明细账

 

2.6.2业务流程控制要求:

业务操作

操作人

控制要求

备注

1、支付申请

用款经办人

(1)填写付款申请单,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

(2)附相关附件:

计划、发票、入库单等。

需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的事项,必须附有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3)由经管部门的经管人员办理申请;

(4)3000元以上现金支付提前一天通知财务部门。

2、支付审批

申请部门

主管

(1)核实该付款事项的真实性,对该项付款金额合理性提出初步意见;

(2)对有涂改现象的发票一律不审核;

(3)对不真实的付款事项拒绝审核。

核决人

(1)在自已核决权限范围内进行审批;

(2)对超过核决权限范围的付款事项审核后转上一级核决人审批;

(3)对有涂改现象的发票一律不审批;

(4)对不符合规定的付款拒绝批准。

3、支付复核

制单员

(1)复核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是否符合规定;

(2)审核原始凭证包括日期、收款人名称、税务监制章、经济内容等要素是否完备;

(3)手续和相关单证是否齐备;

(4)金额计算是否准确;

(5)支付方式是否妥当。

1000元以上的单位付款应采用银行结算方式支付;

(6)收款单位是否妥当。

收款单位名称与合同、发票是否一致。

稽核员

(1)复核制单员的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2)对制单员复核的内容再复核;

(3)付款单位是否与发票一致;

(4)复核后直接交出纳办理支付。

4、办理支付

出纳

(1)对付款凭证进行形式上复核:

①付款凭证的所有手续是否齐备;

②付款凭证金额与附件金额是否相符。

③付款单位是否与发票一致;

(2)出纳不能保管所有预留银行印鉴;

(3)现金支付有另人复点或至少复点两次;开出的银行票据有另人复核;

(4)非出纳人员不得接触库存现金和空白票据;

(5)付款后在付款凭证及附件上盖上“付讫”章。

5、核对

主管会计

(1)总账与现金、银行存款账核对;

(2)总账与明细账相对;

(3)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对未达账核实,并督促经办人在10天内处理完毕;

(4)与银行定期核对余额和发生额;

(5)每月不定期对现金抽点两次。

2.7收款业务流程及控制要求

2.7.1收款业务流程:

承办部门

开票员

财务部门

出纳

制单

稽核员

记账

经济业务办理

 

办理收款前手续

 

开票

收款

备查案

日记账

制单

制单

稽核

核对

记账

总账

明细账

2.7.2业务流程控制要求:

业务操作

操作人

控制要求

1、经济业务办理

业务承办人

(1)按公司的业务操作规程业务进行商洽、签订合同等;

(2)按公司授权,由被授权人批准交易价格、折扣方式及比例等;

(3)与财务部门商定或根据财务部门规定确定结算方式和付款期;

(4)开具业务凭单如发货单等并送交发票员开票。

2、开具发票

开票员

(1)按公司规定领用、保管发票和收据;

(2)开具规范,填写内容完整,内容真实;

(3)发票开具后,由另一人审核;

(4)下班前汇总、打印收据、发票开具清单,并附记账联报送销售会计;

(5)发票联、税务抵扣联移送业务承办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3、办理收款前手续

业务承办人

(1)催收应收款项;

(2)通知交款人付款:

①告知交款人到财务部门交款;

②受理结算票据或告知交款人到银行进账;

③辨别真假。

(3)登记结算票据受理登记簿,向财务部门移交结算票据并办理移交手续。

收款

出纳

(1)接受业务承办人移交的结算票据;

(2)对受理的结算票据难辨其真伪时,及时送交银行鉴别;

(3)登记结算登记簿,妥善保管结算票据;

(4)办理银行票据结算或贴现手续;

(5)验证收取现金并送交银行;

(6)将收款通知单送交制单员,告知相关部门;

(7)编制收款周报表,分送相关部门;

(8)收款后在收款凭证及附件上盖上“收讫”章。

制单

制单员

(1)对发票、收据进行审核,审核其完整性;

(2)对发票、收据的记账联及时账务处理;

(3)对收款通知单进行审核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①审核收款日期与合同是否相符;

②审核收款金额发票或应收款余额是否相符。

(4)审核收款方式是否合适;

(5)审核折扣审批者是否超过其权限。

稽核

稽核员

(1)复核制单员的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2)对制单员复核的内容再复核;

(3)抽查核实收款凭证与对账单等是否相符。

记怅

会计电算系统在凭证稽核后自动记账

核对

主管会计

(1)总账与现金、银行存款账核对;

(2)总账与明细账相对;

(3)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对未达账核实,并督促经办人在10天内处理完毕;

(4)与银行定期核对余额和发生额;

(5)每月不定期对现金抽点两次。

3、现金管理

3.1现金收取范围:

(1)销售的零星货款和零星劳务外协加工收入;

(2)公司员工或外单位结算费用后补交的余额款;

(3)不能通过银行结算的经济往来收入;

(4)暂收款项及其他收入。

收取的现金当天由出纳解交银行。

3.2现金支付范围:

(1)员工工资、奖金、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物资的价款支出;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8)确实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凡不符合上述现金支付范围的支出,均通过银行办理结算。

3.3现金保管:

(1)公司的现金只能由出纳员负责经管;

(2)存放现金保险箱(柜)的存放地点的门窗必须设有金属安全栏,保险箱(柜)加装安全报警装置;

(3)公司现金出纳和保管的场所,未经批准不得进入;

(4)由基本户开户银行核定现金库存限额,出纳在每天下午4点前预结现金数额,每日的现金余额不得超过核定的库存限额,超过部分,及时解交银行;

(5)出纳保险柜内,只准存放公司的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等,不能存放个人和外单位现金(不包括押金)或其他物品;

(6)出纳保险柜的钥匙和密码只能由出纳员掌管,不得将钥匙随意乱放,不得把密码告诉他人;

(7)出纳员离开出纳场所,必须在离开前,将现金、支票、印鉴等放入保险柜并锁好;

(8)出纳人员变更,新的出纳员必须及时变更保险柜密码;

(9)公司向银行提取现金时,必须有两人同行或派车办理;

(10)出纳每天对现金进行盘点,并保证账实相符,财务部门主管每月至少对出纳的现金抽点两次,并填写抽查盘点表。

3.4现金结算:

(1)出纳员办理现金付出业务,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作为付款依据,未经审核的凭证,出纳有权拒付;

(2)对于违反财经政策、法规及手续不全的收支有权拒收、拒付;

(3)对于发票有涂改现象的一律不予受理;

(4)现金结算只能在公司规定的收支范围内办理,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均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5)借支备用金、报销等需支取现金3000元以上的领取人,须提前一天通知出纳员;提取现金额达到或超过银行规定需预约金额的,出纳员应提前一天与银行预约;

(6)发现伪造变造凭证、虚报冒领款项,应及时书面报告财务负责人,金额超过1000元以上者,应同时书面报告总经理;

(7)及时,正确记录现金收付业务,做到现金账日清月结,账实相符;

(8)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出纳及公司其他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挪用现金;

②白条抵库;

③坐支现金;

④借用外单位账户套取现金;

⑤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⑥保留账外公款;

⑦公款私存;

⑧设立小金库;

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4、银行存款管理

4.1账户开设和终止

(1)公司统一由财务部门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并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2)公司需要开设账户及选择银行开设账户,由财务部门提出申请,报财务总监批准;

(3)公司已开设的银行账户需要终止时,由财务部门提出申请,报财务总监批准;

(4)公司各事业部的银行账号的开设和终止由公司财务部办理。

4.2银行印章管理

(1)银行印章至少须有以下二枚:

①公司财务专用章;

②公司法人代表人名章(或财务部经理人名章);

(2)银行印章保管:

①财务专用章和法人代表人名章(或财务部经理章)由财务部门一名主管保管;

②出纳人名章由出纳保管;

③银行印章不用时应存放在保险柜中。

(3)不得乱用、错用银行印章,不能将银行印章提前预盖在空白支票等结算票据上。

4.3结算纪律:

(1)银行账户由出纳管理;

(2)除按规定可用现金结算外的经济业务,均采用银行转账结算;

(3)银行结算票据如支票、汇票等由出纳统一签发和保管,签发支票须写明收款单位名称、用途、大小金额及签发日期等,加盖银行预留印章后生效,付款用途必须真实填写;

(4)办理银行结算业务必须遵守银行规定,正确采用各种结算方式,结算凭证的附件必须齐全并符合规定;

(5)及时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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