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协议安全生产+临电+消防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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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贯彻落实国家及北京有关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法规和管理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
2.严格审查乙方施工资质,不得与不具备施工资质或施工资质与承包内容不相符的分包单位签订合同。
3.提供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防护设施由甲方提供的,交付使用前双方要办理交接手续,由甲方按照北京市有关安全标准对乙方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4.提供施工用电,并保证符合安全标准。
负责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施工用电电源到B级配电箱。
按照有关安全用电标准对乙方的施工用电设施设备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隐患责成乙方予以整改。
5.督促乙方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建立档案并在甲方备案。
6.对乙方施工区域进行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检查;
及时纠正乙方施工人员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对乙方施工区域内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应开具隐患通知单。
7.要求乙方提供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9.对乙方的安全生产培训、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和危险预知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并监督落实情况。
10.对乙方提出的安全生产要求积极提供帮助。
11.提供施工现场消防安全通道和消防设备、设施。
12.乙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提供协助救援服务。
13.对乙方开展的安全生产活动提供帮助。
14.由于甲方责任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乙方人员伤亡时,由甲方承担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
15.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甲方有义务协助处理善后事宜。
16.由于双方责任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任划分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
二、乙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贯彻落实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法规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分承包施工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负全面责任。
2.接受甲方的施工资质审查,并负责提供有关资料。
严格按照施工资质范围施工,不得承接超资质范围的施工任务。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不得将分承包项目再次转包。
3.服从甲方安全生产管理,有权拒绝总承包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指令。
4.对管辖范围由甲方交付使用的安全防护设施(如脚手架、洞口、临边等)的搭设、拆除、维护和改造负有全部责任。
必须符合北京市有关安全标准并符合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整体安全防护的要求;
在搭设、拆除和改造前,必须向总承包单位报告。
5.对管辖范围的施工用电负有全部管理责任。
B级配电箱以下部分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用电标准,有权拒绝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用电设备从所辖线路中拉接电源。
6.对自行携带和使用的机械设备负有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的责任,并符合北京市有关安全标准。
使(租)用大型机械设备时,应在使用前向甲方备案。
7.为本单位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进行危险预知的教育。
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管理,保证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负责建立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档案,并向甲方备案。
8.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时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甲方备案。
9.按照北京市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定期组织对所辖施工区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甲方管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应向甲方及时报告。
10.按照北京市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安全生产活动。
在安全教育或安全活动中如需要可要求甲方提供帮助。
11.使用甲方提供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前,应与甲方办理相关手续并负责使用期间安全维护。
对在使用期间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负责。
12.服从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并负责所辖施工区域内的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保证所辖区域消防通道畅通。
13.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甲方或第三方人员作伤亡时,由乙方承担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
甲方和第三方有义务负责协助处理善后事宜。
14.因甲方责任造成生产安全事故,乙方有义务负责协助处理善后事宜。
15.由于双方责任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任划分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
16.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必须在1小时以内向甲方报告,并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迟报或隐瞒不报生产安全事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第二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协议书
为了确保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及《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的有关规定。
签定本协议书。
甲方和乙方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临时用电进行监督管理,严格遵守本协议书规定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保障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
1.贯彻落实国家及北京市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有关规定。
负责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进行全面监督、管理,并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进行安全检查和指导。
2.审阅乙方临时用电申请,并把乙方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进行备案。
3.负责提供施工电源,并把施工电源送到(经双方共同验收)符合安全标准的B级配电箱。
并对乙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按照有关临时用电标准对乙方的临时用电设备、设施进行监督和检查。
发现乙方在临时用电中存在隐患必须责成乙方予以整改,并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5.有权对乙方的特种作业人员的花名册、操作证复印件及培训记录进行存档备案。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无证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6.向乙方提供电源时,应与乙方办理交接验收手续。
7.现场发生触电事故时,经主管部门鉴定属于甲方临时用电线路和设施问题或管理不善造成的事故,由甲方负全责。
二、乙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严格执行国家及北京市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有关技术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对施工区域内自行管辖的临时用电负全面管理责任。
2.向甲方提供书面的临时用电申请。
设备设施需要增容时,必须重新办理用电申请手续。
3.保证B级配电箱以下管辖区域内各种用电设备设施完好,临时用电设施和器材必须使用正规厂家的合格产品,严禁使用假冒假劣等不合格产品。
加强维护保养工作,严禁各种机电设备带病运行。
保证临时用电符合有关安全用电标准。
4.执行临时用电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对施工区域内自行管辖的操作人员进行临时用电安全技术交底,避免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误操作,确保安全用电。
5.在使用甲方提供临时电源时,对不符合临时用电标准的电源,对甲方提出整改意见。
有权拒绝在不符合临时用电标准的电源上拉接电源,对甲方在安全检查中提出的关于临时用电方面存在的问题或隐患,必须按要求认真落实整改。
6.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技能、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培训不合格和无证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并向甲方提供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操作证复印件和培训记录。
7.现场发生触电事故时,经主管部门鉴定属于乙方因违反上述协议和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对提供的电源线路设施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拆、改、接,不服从甲方管理造成事故的,由乙方负全责。
三、争议:
当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甲、乙双方上级主管部门协商解决,若达不到一致意见时,按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结果执行。
第三条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协议书
甲方消防安全责任人:
_____________管理人:
________________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消防安全责任人:
______________管理人:
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加强和规范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书,双方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本协议书规定的权力、责任和义务,确保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1.贯彻落实国家、北京市消防法律、法规和总包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生活区的消防安全负总责,对施工现场、生活区的消防安全进行全面的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
2.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现场所有人员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并有培训记录和登记;
对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有火灾危险性的,要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对不接受培训、教育、考核或考核不合格以及经审查有其它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有权拒绝进入施工现场或清退出现场。
3.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落实。
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现场各栋号、分包、外包单位和各职能部门、各工种和各区域、层段等各级别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的各级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和义务消防队组织;
对重点工种人员如:
电气焊人员、防水作业人员进行登记,建立档案。
4.严格落实有关动用明火的管理制度,施工现场动用明火,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
用火操作前须对乙方电气焊工作业人员以班组或分包为单位进行用火操作交底,填写《用火申请审批表》,有甲方项目主管人签字(有效期10天),并开具当天用火证。
开具用火证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专职人员担任,其他人员代理应有书面委托;
开具动火证时应严格把关,根据施工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防火措施;
高层、外檐和孔洞周围作业,必须要求乙方和有关作业人员配备接挡工具,并在动火证上注明具体要求和措施;
有防水施工和火灾、爆炸危险作业的,应停止各种明火作业。
5.负责对乙方在施工现场、生活区的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防水作业及材料存储进行审查、批准和监督、检查。
做到工程内不设置宿舍和住人,不做仓库使用和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及易燃易爆材料;
对违章指挥、违规操作等违章、违纪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负责在施工现场、生活区内,按有关规定设置、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设置消防应急疏散通道和指示标志;
制定整体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并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7.定期召开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会议,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
有针对性的部署做好防水施工、聚苯保温材料使用、冷却塔、贵重机器设备(电梯、冷水机组、空调机等)安装以及装修等各阶段的防火工作;
协调和处理本施工现场的有关消防安全问题。
8.要求乙方提供施工作业和生活住宿方面的消防应急预案。
9.发生火灾,应及时报警、迅速组织扑救和疏散人员。
紧急情况下甲方有权调用乙方的相关人员及物资。
10.积极配合各级消防监督检查机关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参与对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1.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有关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法规和总包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对所属施工区域、生活区宿舍的消防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
2.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防火组织及义务消防队组织,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施工人员花名册及特殊工种的证件复印件及有关资料,在本施工区域内,尤其是重点部位要按规定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并保证灵敏有效。
3.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用火操作前,必须到甲方用火审批部门办理动火证,不得由他人代理。
在操作中应确保高层、外檐和孔洞周围作业对电气焊割产生的火花、焊渣有接挡和封堵措施,并避免与防水施工、冷却塔安装易燃易爆危险性作业同时交叉进行;
要清除周围易燃可燃物,配备灭火器材或灭火用火,设专人看火监护。
禁止非焊工电气焊操作。
4.负责对本单位在施人员进行消防法规、制度、操作规程和施工现场火灾危险性的教育;
进行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知识和技能的教育;
对施工现场采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的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消防技术特性,经培训教育后方可上岗作业。
在消防安全教育或安全活动中如需要,可要求甲方提供帮助。
5.按北京市有关规定,工程内不准作为仓库使用,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易燃可燃材料,不得在建设工程内设置宿舍。
甲方指令乙方违反上述规定的,乙方有权拒绝。
在建设工程内设置宿舍和库房的,禁止使用可燃材料做分割和围挡。
严禁在宿舍内私接乱拉电线、使用“热得快”、电饭锅、电褥子等电热器具;
使用液化石油气应经甲方批准,并办理合格证。
乙方使用或存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应向甲方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甲方批准和登记,有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后才准许使用和存储。
6.负责所在施工区域及所属生活区宿舍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定消防应急预案,保证所施工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器材等完好无损、灵敏有效,确保消防应急通道畅通,并有权拒绝甲方违反消防安全法规的指令。
7.经常进行自我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制止、纠正各种违章用火、用电和违章操作行为,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发现的消防隐患及问题,应及时整改或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及时通报甲方有关部门共同协商解决、消除消防隐患。
8.积极配合、服从各级消防机关、部门及甲方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对于查出的防火安全问题要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甲方备案。
9.发生火灾事故,要立即向甲方报告,并迅速组织扑救,事后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迟报或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10.因乙方责任造成火灾事故,导致甲方或第三方人身伤亡和经济损的,乙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三、补充条款:
补充条款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书自签字之日生效至工程完工终止。
甲方单位:
(章)乙方单位:
(章)
项目经理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