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docx.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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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docx
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编制人:
校对人:
审核人:
审批人:
XXXXXX项目部
XXX年XXX月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实现江西在中部地区崛起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安全和谐稳定的环境。
1.2编制依据
依据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
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
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等。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需要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省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
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平战结合、体制创新。
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与人民防空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发挥人防资源(战时防空、平时防灾)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作用,通过体制创新,为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提供保障。
(7)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1.6应急预案体系
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总体应急预案是省人民政府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
在本省境内发生铁路行车事故,由南昌铁路局按照《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处置;发生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由省机场集团公司会同民航江西监管办、民航南昌空管中心按照《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处置。
需要省人民政府协助处置的,纳入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范围进行处置。
(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是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
(4)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上述预案在设区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
(5)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应急预案。
(6)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不断补充、完善。
二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1.1成立江西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应急委员会),作为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2.1.2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类型,结合现行应急工作体制,省应急委员会下设若干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作为负责全省相应类型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指挥机构。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负责应急指挥工作的省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
2.2办事机构
省应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称省应急管理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办公厅),作为其办事机构。
在省政府办公厅设立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中心(以下简称省应急联动中心),与省应急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2.3工作机构
省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省应急委员会有关决定事项。
2.4设区市、县级机构
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相应成立应急委员会,作为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2.5专家组
省应急委员会和各应急管理机构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运行机制
3.1预测与预警
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建立预测预警系统,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
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地区、各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如实报告,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要立即报告,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
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3.2.2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省应急委员会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的专项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别由事发地的设区市、县(市、区)应急委员会启动相关专项预案,进行应急处置,控制事态。
在境外发生涉及本省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省应急委员会要配合我国驻外使领馆、国务院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2.3应急响应
当事态难以控制或者有扩大、发展趋势时,省应急指挥部应当迅速报告省应急委员会,请求支援。
省应急委员会接报后,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协调、调用增援力量、后备力量给予支援。
对需要国务院协调处置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应急委员会要按规定程序向国务院提出请求。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要及时启动相关预案,由省相关应急指挥部或省应急委员会派出的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或省属经济组织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需要多个省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该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3.2.4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应急状态解除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专项预案的要求,及时补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重新回到应急准备状态。
3.3恢复与重建
3.3.1善后处置
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司法援助。
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3.3.2调查与评估
要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3.3.3恢复重建
根据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3.4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四应急保障
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本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人力资源
4.1.1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兼结合、社会参与、规模适度、协调配合、指挥灵便、反应快速、应急有效的原则,构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4.1.2公安(消防)、医疗卫生、地震救援、矿山救护、海事救援、森林消防、防洪抢险、核与辐射、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铁路事故、民航事故、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以及水、电、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应当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加强;在充实现有的矿山、海事、化学危险品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基础上,努力创造条件,建立省级应急救援基地和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各设区市应当抓紧建立城市救援中心。
4.1.3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基本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有关指挥机构的指令,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除承担本专业抢险救援任务外,应当根据需要和有关指挥机构的指令,支援其他抢险救援工作。
4.1.4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其装备水平。
4.1.5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