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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生门十二怒汉观后感文档格式.docx

当陪审团经过长时间评议后,仍不能得出一致结论,该陪审团就被称为悬案陪审团,由法官宣布解散,同时宣告这是一次无效的审判,需要另行组成陪审团重新审理。

与之相比,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目的也是还权于民,让人民参与、监督司法,实现司法公开,但同时人民陪审员只有在一审案件中才能参与案件审理,其与法官一起参与案件审理、共同评议。

应该说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有着根本区别。

  那么影片中陪审团评议结果会出现大逆转?

为什么会从刚开始的几乎一致认定被告人有罪,到最后一致认定被告人无罪?

有人认为这反映了陪审团制度的脆弱性,因为陪审团是由一群没有任何法律专业基础的社会人士组成的,这就决定了他们不能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事实问题作出准确判断,容易失控与出错。

但是我认为无论在哪个国家,作为陪审团成员,首先都应该认真履行职责,不能马虎行事。

影片中好几个陪审员刚开始都想敷衍了事,他们有的晚上急于观看球赛,有的忙于去谈生意,但他们忘记了自己的草率决定将决定被告人的生死。

而8号陪审员事前做了充分准备,进行了认真的思考,所以才能提出自己的合理怀疑。

其次,在发表评论意见时,应该坚持自己的意见,不能人云亦云。

那么什么才是正确的意见?

个人认为首先应该出于公心,出于良知,是根据自己的良心和专业知识、经验得来的。

不能带私心,带偏见,带成见。

  最后,该影片向我们诠释了疑罪从无的刑法基本原则。

该原则为两大法系所普遍接受。

当陪审团认为案件的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时,虽然被告人仍有较大作案嫌疑,但仍应该宣告其无罪。

最著名的案件之一,当属辛普森杀妻案。

大多数人认为辛普森的确谋杀了妻子及其男友,只因警方收集证据时出现过错,最终辛普森不用承担刑责。

民众抨击警方办案不周、检方指控不力,却没有人质疑陪审团的裁决。

我国现实中屡屡出现的刑事冤案,很大程度是没有贯彻疑罪从无的基本原则。

  一千人眼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在你眼中一定能发现这部电影更多的美丽之处……

罗生门十二怒汉观后感  人之初,性本善。

我始终相信这句话。

  《十二怒汉》深刻而鲜明地反映了美国的陪审制度。

十二名来自社会各界的人士聚集在一起,作为一个指控杀害了自己父亲的十八岁男孩这一案件的陪审团。

十二名陪审员中有十一个人认定男孩有罪,唯独八号陪审员提出了他的合理怀疑,最终将11:

1的开场扭转成0:

12全票认定无罪的结局。

  影片一开头就用广角镜头为观众展现出法院正门场景,庄严肃穆。

审判庭里,法官宣布陪审团离席讨论结果。

当人们都大步快走离开法庭时,唯有一个人驻足回望了那个坐在被告席上的男孩,他看见了男孩眼里没有流下的泪和对生的渴望。

接下来的场景便只有一个,一间只有几十平方的陪审团合议室。

陪审员陆续进入合议室,狭小的空间,闷热的天气,窗外火车的轰鸣,使得所有人或多或少地产生了焦躁的情绪。

他们其中有人提出,五分钟搞定结果,这样他们便可以不用再在这鬼地方待下去了,但事情却不像大多数人所期待的的那样发展。

八号陪审员用理性的分析,事发现场的模拟,合理怀疑的推断,使得其他一开始就认定了男孩有罪的陪审员们重新审视自己所作出的决定。

  这种“罪疑从无”、“宁可放过一千,不可错杀一个”的精神无疑是弥足珍贵的;

这种必须听见异口同声的一致意见时才能做出最后定论的制度无疑也是值得学习的。

每个人都有人权,甚至包括死刑犯也不例外。

没有人有权利随随便便地剥夺他人的生命,无论是非法还是合法。

面对生命,我们要做的就是多一些崇敬,再多一些崇敬。

前不久我在《人物》上看到一篇标题为《作为一名法官,最后宣判别人死刑是怎样一种感受》的文章,受访者是北师大的卢建平教授,同时他也是最高法院刑事三庭的副庭长。

他在文中说道:

“因为学者和法官的双重身份,他不断地经历着灵魂之苦。

作为法学教授,他主张废除死刑;

作为法官,他却不得不一次次在死刑复核裁定书上写下“核”字,在他眼里,“核”即“杀”。

卢建平教授不断地反思自己的工作价值,有时甚至沮丧不已。

难道自己如此辛苦地工作就是为了多杀几个人吗?

  《欧阳修传》中有这样一句话:

“求其生而不得,则死者与我皆无恨矣。

”这是欧阳修的父亲欧阳观在为官时其妻子问为何要给死囚找生路时他做出的回答。

在我看来,这句话值得也必须被每一个法律人铭记于心,深刻于脑海。

“求其生”就是要客观全面地收集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证据,从各方各面客观地整体地考虑和评价,不要以偏概全,不要先入为主,不要心怀偏见。

就像《十二怒汉》中坚持到最后的那个陪审员,因为他儿子童年的叛逆和自己不愿承担错误责任的心理,才让他对儿子产生了深深的恨并将这一感情投射到了被告人身上。

他从一开始就心怀偏见,认定了凶手就是那个男孩,忽视掉了所有一切值得合理怀疑的疑点。

  法学教授邱兴隆从主张保留死刑到主张全面废除死刑,这与他在监狱里跟死囚在一起的经历是密不可分的。

有一次因为邱兴隆教授病重,他的同监难友拼命地为他求救,他当时心里是很触动的。

邱教授说:

“他们是死囚,但他们在想着救我,这个时候,你说他是好人还是坏人?

他们杀人的时候也许很凶残,但这个时候的他们又怎么解释?

所以我觉得人性本来是善良的。

”人性本善,就是这个道理。

人们说起死刑犯,往往都认定了他们是罪大恶极的,不除之不以平民愤!

他们随意地剥夺了他人的生命,但这并不能成为我们也随意剥夺他们生命的理由,就如同别人犯法不是你也可以犯法的理由这一道理是一样的。

很多人想不通为什么还有人为死刑犯辩护?

这是因为每个生命都是值得崇敬的,无论是好人还是坏人。

归根结底还是那两句话:

“人之初,性本善”,“求其生而不得,则死者与我皆无恨矣。

  对于我们国家现如今的国情来说,废除死刑目前并不是最好的选择。

我们需要做的是如何让死刑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如何让生命得到更多的崇敬,如何让人权观念深入人心,如何让法治理念进一步提升。

法治,即依法而治。

法治,是为了让人更好的活着。

罗生门十二怒汉观后感  在本案中已有一个人身亡,另一个人的生死掌握在你们手上。

《十二怒汉》

  电影一开始呈现给我们的是一个很简单的案子:

一位中年人在自己的房子里被杀害,警察接到报案后来到案发现场,正好碰到了死者的儿子,一个长期与父亲不合的“小混混”。

警察通过嫌疑人的讯问以及证人证言、物证,将这个儿子提起公诉,罪名是一级谋杀。

  之所以说它简单,是因为电影一开始就是以审判的结尾开始的,经过法庭的审判,所有证据似乎都毫无疑问的证明被告是有罪的,但是,在电影的发展过程中,陪审团却不断的对证据提出了疑问。

我们首先来看法庭中的证据。

  一、法庭证据:

  

(一)物证:

折叠刀

  本案中唯一的物证就是一把折叠刀,也就是凶器,这把折叠刀有着独特的花纹,精美的装饰,并不是普普通通的折叠刀。

发现于死者的胸口。

同时,案发前晚上八点,被告(死者的儿子)在楼下二手店买了一把一模一样的折叠刀,这把折叠刀是店里唯一一把这样的刀子。

  

(二)当事人(被告)陈述:

  案发晚上8:

00“被父亲揍”,离开家;

到了楼下二手店买了一把折叠刀。

  8:

45到了酒吧,与朋友喝酒聊天;

9:

45离开酒吧,此时刀还在。

  10:

00回到家;

11:

30离开家去看电影。

  凌晨3:

10回家,发现父亲死亡,并被警察抓捕,警察“把我扔下了楼梯”。

  第二次离开家是,11点半之后就没有见过自己的折叠刀,“从口袋的破洞里掉了出去”。

  (公诉人补充:

没有人看到他十一点半离开家,也没有人看到他去了电影院。

当时第一次讯问是,他根本打不出来自己看的电影的名字,电影中的演员。

  (三)鉴定结论

  死亡时间午夜,被折叠刀刺死。

(当时还没有指纹鉴定技术)

  (四)证人证言:

  1、楼下老人(门卫):

  当晚十二点十分,听到楼上被害人家里的争吵声,并听到被告的声音说:

“我要杀了你”,一秒钟后听到有人摔倒的声音。

于是,跑到门口(花了15秒),看到孩子冲下楼梯离开。

然后打电话报警。

  2、对街女人:

  半夜(案发时间)热醒,从窗外看,看到孩子(被告)把刀插向自己的父亲,时间是12点10分。

当时街上刚好有电车经过,她透过无人乘坐的电车的窗户看到的。

(律师证明,透过车窗的确可以看到东西)看到后发出了尖叫声,并报了警。

  3、死者家对面的人:

  被告经常受到父亲打骂,两人才不和,当晚8时,两人发生了争吵,死者打了被告两下。

  4、被告的朋友:

  当晚在被告处看到的到与本案中作为凶器的刀是一样的。

  5、店主:

  当晚被告来店中买了折叠刀,他的店中只有一把这样的刀。

  6、其他:

  被告10岁被少年法庭传唤,15岁银偷车进了感化院,因抢劫被捕,持刀械斗两次,会用刀。

  被告家处在贫民窟,那里成长环境不好,犯罪频发。

  被告9岁母亲去世,因父亲伪造文书入狱而在孤儿院待了一年半。

经常受到打骂。

  二、合理怀疑

  一开始,12名陪审员有11位认为孩子有罪,只有一位认为自己没法确信:

他不是说孩子一定无罪,只是他认为无法说服自己确定孩子有罪,他认为现有的证据有值得怀疑的地方,因此需要大家认真讨论清楚。

除此以外,他还认为存在一些程序上的问题:

第一,交叉询问环节不充分;

第二许多细节都没有充分讨论。

之所以这样,跟被告的律师有很大关系,因为他是法官委托的年轻律师,出于义务而非工作接受了这个案子,并没有充分为自己的当事人辩护(或本身能力就不足)。

  于是,整部电影的核心就是12位被告不断的发现证据值得怀疑的地方,从而推翻内心原来的确信。

他们发现了以下几点:

  1、折叠刀虽然很独特很精美,但不是独一无二的,在被告附近的当铺就发现了另一把一模一样的折叠刀(由最初怀疑的陪审员发现)。

  2、两个证人的证据出现矛盾:

对街女人的证词心中证明案发时电车经过,电车经过时非常嘈杂,按经验,楼下的老头是听不到凶手说“我要杀了你”及倒地的声音的。

  3、正常经验瘸腿的楼下老头(门卫)是无法在自己宣称的15秒内到达大门口从而看见凶手的。

  4、警察对被告的第一次讯问就在案发现场、自己父亲的尸体旁,且警察态度粗暴,孩子在这么大的压力下答不出自己刚看的是什么电影及演员名字是可以理解的,后来,在法庭上他还是都答出来了。

  5、住在对街的女证人是近视眼,她在半夜醒来没有戴眼镜就望向窗外,隔着一条街的距离,是很难看清凶手究竟是谁的。

  在提出合理的过程中,陪审团的成员都逐渐转变了自己的想法,从认定被告有罪变成了认定被告无罪。

  之所以会有这样的判决,并不是说陪审团绝对的认为这些证据是错误的,被告是绝对无辜的,他们只是没法绝对的认定证据是正确的,被告是绝对有罪的。

也就是说,只要不能绝对的认定被告有罪,那他就不能判有罪。

  这就是因为刑事审判中的一个证明标准:

“排除合理怀疑”,当公诉人提出的证据中有让人无法确信的地方,那就不能得到支持。

  这是一条审判中的程序性规定,之所以有这样一个规则,就是基于人类认知与经验的有限性:

我们在决定他人生死的过程中,采取一个慎重的态度;

如果你连自己都说服不了,有怎么做出让人信服的判决。

正如电影中第一个认为被告无罪的陪审员所说的:

  我想应该没有任何人知道真相是什么,我们九个现在认为被告是无辜的,但是我们是在赌一个可能性,也许我们错了,我们或许放走了一个杀人犯,我不知道,没有人知道,但我们有合理怀疑,那是我们司法制度中非常珍贵的一部分:

除非十分确定,陪审团无法判定被告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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