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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农民工就业生活社会保障状况分析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在中国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结构转型的结构化进程中,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继续推进和产业结构的深度调整,青年农民工积聚于低端劳动力市场和就业质量偏低的问题将日益突出,其对中国社会的深层影响也将进一步凸显。

1.深化对青年农民工群体就业质量问题的研究,剖析其现实生存境遇和对主流社会的心理认同,有利于人们更深刻地理解社会稳定的基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研究所副所长杨宜勇指出,在我国今天的就业领域内,有两大现象值得关注:

一是低端劳动力市场的就业质量有所下降;

二是劳资纠纷、劳动争议大量增加。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GDP的增长速度,屈服于资本强权,人为地制造了一种不利于劳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

劳工迫于劳动力市场就业机会短缺的压力,可能会接受这个现实,但是内心的不满情绪会增长。

如果这种状况持续下去,随着劳资矛盾的不断尖锐,一遇风吹草动,或者因为某个极端事件,将会造成大规模的旨在维护劳工权益的群体性事件。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金英杰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制度的改革,一方面促进了经济发展,但另一方面又极大地冲击了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性。

面对改革的压力和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压力,劳动者怕失业,怕被精简下岗,怕被竞争淘汰,为此而焦虑不安。

此种心态会成为社会动荡的诱因。

2.深化对青年农民工群体就业质量问题的研究,揭示其现实生存状态与社会结构的关系,有利于人们更深刻地洞察城市化问题的实质。

就业质量与城市化的质量密切相关。

大规模城市化是当前的重大战略。

大量的农村人口转入城市定居以及跨省、跨大区域的人口流动是人口及社会经济再布局的过程,实际上代表了我国未来人口分布的趋势。

这个过程的顺利进行,有利于保持我国劳动密集型工业的竞争优势,有利于生产要素的空间配置的合理化。

在此过程中,城市化的质量常常被忽视。

已经有相当部分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事实上已经成为城市市民,但由于种种原因,他们无法融入城市社会,生活水平低,没有安全感,只有极少数人能够在城市扎根。

表面看来,户籍制度限制、社会保障不健全、城市居住、子女教育的高成本等,都是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但核心的问题仍然是务工者的报酬偏低,负担不了城市生活的成本,只能在城内城外反复徘徊,客观上增加了城镇就业的紧张局面。

提高劳动者的平均报酬水平,必然要求提高城市就业质量。

可见,城市就业质量是影响城市化质量的关键因素。

3.深化对青年农民工就业质量问题的研究,探讨其解决之道,能够为缩小城乡差距、统筹城乡发展提供咨询依据。

近期看来,在设法保持城市经济发展速度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城乡差距迅速扩大的态势,是统筹城乡发展的现实选择。

由数量庞大、劳动技能低下的农业剩余劳动力和城镇职工冗员与有限的城镇就业机会所形成的巨大就业压力,是遏制城乡差距扩大的主要障碍。

城镇就业难题已经超出了经济范畴,它不仅关系着全社会福利水平的提高,而且对社会公正与社会和谐的实现有着重大影响。

统筹城乡发展,城镇就业问题首当其冲,而提升就业质量则是关键之举。

综合看来,中国城镇劳动力市场的就业弹性确实有下降的趋势,这一方面是由于城市国有和集体企业大规模重组导致的职工下岗,另一方面也与乡镇企业发展速度下降有必然的联系,因此这种下降具有一定的阶段性。

由于城市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大规模释放劳动力的过程已经在相当程度上完成,没有特别强的理由去相信较低的就业弹性将会一直保持下去。

更为重要的是,中国宏观经济至少在中期水平上持续走强的预期明朗,城镇就业扩容前景并不悲观。

目前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主导思想不应放在片面追求扩大就业规模上,解决城镇就业问题更需要在提高就业质量上做文章。

较高的就业质量是扩大城镇就业容量的基础。

在城镇就业领域,与就业岗位严重不足相对应的是,有诸多的岗位缺乏胜任者,例如越来越多的天价技工天价保姆的案例见诸报端。

这些案例说明城镇就业市场供求关系结构性矛盾仍旧突出,并非纯粹规模问题。

相对较低的劳动技能使得农村劳动力和城镇失业者难以获得高质量的工作,大量低素质劳动者拥挤在低端劳动力市场,使之完全成为买方市场,最激烈的就业竞争就发生在这里。

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雇主能够轻易地通过压低或克扣工资、延长劳动时间和逃避劳动保险等获得超额利润,企业部分地丧失了提高研发能力和企业技术水平的动力;

另一方面,低水平报酬严重制约着劳动者通过培训提高技能的能力,使其在激烈竞争中始终处于弱势地位,朝不保夕,只能听任雇主的摆弄,甚至协助雇主规避政府劳动监察部门的监督。

这两个方面共同作用,形成低端劳动力市场的恶性循环。

只有打破这个循环,把重点放在提高劳动者的技能上,缓解低端劳动力市场的竞争压力,政府部门扩大就业容量的愿望才能实现。

因此,在科学调查的基础上,探讨青年农民工群体就业质量的现状、问题与解决之道,对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统筹城乡发展无疑具有现实的政策咨询意义。

二、青年农民工的生活状况分析

青年农民工这个规模庞大、为城市繁荣和国家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的社会群体一直处于被边缘化的弱势状态。

农民工市民化的进程面临着重重困境,对社会稳定产生了严重的不利影响,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对此予以高度重视。

1.生存困境。

从整体来看,进城农民工的生存水平与质量处在城市社会的底层。

收入方面,农民工的工资主要是维持其自身生存所必需的生活资料价值,用于维持家属生存和自身发展的部分比例很小。

农民工的消费主要是用于吃、住、行等方面的基本生活必需消费,日常消费中的恩格尔系数很高,饮食非常简单,生活费用低。

据调查,南京市农民工平均每月的伙食开支仅为201.48元,平均每天不足7元。

农民工的住宿条件也非常差多是住在集体宿舍、工棚里,或是在城市郊区合伙租赁民房,住房拥挤,卫生状况令人堪忧,基本生活设施也不健全。

2.心理困境。

一是与城市居民相比,他们在受教育程度、职业技能、工作经验、社会交往等方面都处于劣势,普遍产生失落感;

二是被排斥在医疗保险、社会保障、职业培训、子女教育等资源和权利的分配之外,产生“匕等公民”的自卑心理;

三是工作和生活的压力以及文化差异而导致交往的不适应,焦虑心理比较严重;

四是基于血缘、地缘为基础的初级关系网络使他们产生封闭心理;

五是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异常艰难,没有必要的社会保障,缺乏安全感;

六是他们为城市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却不能与城市居民一样获得同等待遇,因而产生不平衡感;

七是由于对乡土社会的依恋以及在城市所处的边缘地位而产生了过客心理。

3.交往困境。

由于低下的经济社会地位以及遭受到来自城市居民的身份偏见与歧视,农民工与城市居民的交往仅仅局限于经济上的需要,缺乏实质性的交流与互动,交往对象主要是基于亲缘、地缘关系而形成的社会网络,从而导致农民工阶层内部成员文化的同质性、交往的内倾性、生活方式的趋同性。

交往的困境抑制了农民工与城市居民和社会的融合,真正意义上的市民生活对他们来说还很遥远。

4.身份认同困境。

农民工在职业上实现了角色转变的同时却无法通过自身的能力实现身份的转变,出现了角色转变与身份转变相分离的局面。

青年农民工作为农村中的精英,他们有自己的理想和抱负,向往着城市生活,积极主动地适应城市的工作、生活方式,他们不再认同农村的社会和生活,不再认同自己的农民身份,希望成为城市中的一员。

然而,制度安排的惯性使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游离于城市体制之外,他们在就业、社会保障、子女教育等方面无法与城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城市居民也对他们普遍地存在着偏见和歧视,他们无法得到城市社会和居民对其社会身份的认同,这使他们对自己的身份认同产生了困惑,常常发出“我到底是什么人”的疑问。

5.自身素质困境。

与城市居民相比,农民工的素质显得明显的不足,从而造成了多方面的不利影响:

不利于就业,由于文化水平低,农民工在城市大都从事累、脏、差、险的职业,体力劳动付出很大,获得的报酬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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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于维护自身权益,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一些农民工不知道怎样通过法律渠道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不利于融人城市文明,由于文化知识、价值观念、行为方式、语言表达等方式与城市居民存在较大差异,因而难以被城市居民从心里上去接纳;

不利于观念的转变,不少农民工存在保守和安于现状的心里,缺乏竞争意识、风险意识和市场观念,难以适应社会环境的变化。

三、青年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状况

青年农民工是传统的户籍制度与自由的市场制度相结合的产物。

从职业角度讲,他们是工人,从身份上讲,他们是农民。

这种职业身份与户籍身份的矛盾使他们并没有同工业化和城市化同步真正融入城市的主流社会和主流生活,而是演变成为一个日益被边缘化的新弱势群体。

千千万万的农民工以他们的辛劳和智慧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有关农民工问题的文件即充分肯定了农民工的作用:

“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

农民进城务工就业,促进了农民收入的增加,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促进了城镇化的发展,促进了城市经济和社会的繁荣。

”同时该通知也要求各地政府切实保护好农民工的权益。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农民工群体所渴求的正当权益却屡遭忽视甚至漠视,由此引发的劳资冲突、自杀等种种社会问题,日渐形成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消极因素。

具体而言,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缺失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动强度大、工作环境差。

城市农民工由于其身份长期得不到改变,没有城市户口,因而在劳动就业时,只能无奈地进人收入低、工作环境差、福利差的次属劳动力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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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课题组在其发布的《关于民工短缺的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中指出:

《劳动法》虽然规定在工厂上班的工人每周最长的时间不超过44个小时,但是很多用人单位完全无视这一点,擅自延长农民工的劳动时间,每天长达10个小时以上。

并且劳动强度很大,单位的重活、脏活、累活、难活、险活都是农民工全部包揽,长时间超负荷劳动极大损害了农民工的身心健康。

一些雇佣农民工的单位劳动安全保护措施简陋,甚至根本没有劳动安全保护措施,经常发生劳动安全事故,对农民工的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2.工资待遇低、随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情况严重。

福建、广东、浙江都是民营经济起步比较早的省份,在经历了长期的发展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都有了很大提高,但民工的薪酬水平没能得到同步地推进,与民工希望工资不断上涨的预期相违背。

就最低工资而言,劳动密集型产业聚集的福建莆田市、泉州市的最低工资是350元;

就工资的增长而言,有关研究表明,珠三角地区12年来外来务工人员月工资只提高了68元。

更为严重的是,不少企业仍然存在拖欠和克扣工资的现象。

不少在东部城市务工的农民工反映,所在城市虽然企业众多,但普遍存在以下现象:

进厂就扣押身份证和一个月以上的工资,如果对工作不满意,也难于离职。

此外,工作时间长,没有休息日,许多企业的工人加班领不到加班费,每月工资仅几百元,且只是先发生活费,其余的到年终才结算。

3.企业用工管理不规范。

由于农民工大部分在中小企业和私营企业就业,企业主为减少企业成本,通常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比较普遍,发生劳动纠纷后,调查取证比较困难。

据统计,2004年全国劳动合同平均签订率为57.1%私营企业签订率仅为30.5%。

4.生产生活无保障。

城市职工普遍享受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5大保险,农民工则不享受任何保险待遇,完全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之外。

调查显示,中国农民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女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率分别只有33.7%、10.3%、21.6%、31.8%和5.5%。

如此低的社会各种保险的参保率,给当前和未来的工作、生活、社会稳定都留下了较大的隐患。

农民工在城市无论奉献了多少年,终归是农民,难于真正融入城市。

四、结论和建议

1.提高农民工的受教育程度。

第一,在普通教育层面,国家的财政开支应对农村有所倾斜,改善农村的教育设备,增强农村教师的师资力量。

第二,农民工进城后,城市的公共文化设施如图书馆、阅览室等应向农民工开放,让他们丰富自己的生活信息来源,扩大知识视野和提高文化素质。

第三,重视农民工的技能培训。

一方面输入地政府应履行公共服务的职能,从促进城乡农村劳动力转移、加快本地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组织本地农民工的外出技能培训工作,输入地政府也应着眼于地方经济发展的潜力,以常住居民户口登记为原则,将农民工纳入培训管理范围之内。

另一方面,企业可以从签订劳动合同的服务期限和提高待遇入手,稳定农民工的流动性,加强他们的培训工作。

同时,个人也应从长远目标考虑,克服种种障碍,努力参加相关培训,提升自身的人力资本和综合竞争素质。

2.必须立即启动农民工社会触入工程。

目前应立即着手开展的工作主要有:

第一,尽快打破阻碍农民工社会融入的体制障碍。

其中最重要的是要调整、弱化现行户籍管理体制。

应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精神进一步推进户籍管理体制改革试点,逐步、分层次、有条件地降低以至取消农民下落户门槛。

同时,加快降低或取消户籍与就业、购房、子女教育、社会保障等资格、权利的关联,减弱现行户籍制度对农民工在城市生活、发展的限制。

其次是要建立城乡一体的劳动就业管理体制。

农民工主要流人地区,在实行和逐步完善区域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同时,尽快建立实施城乡统筹、户籍劳动力和外来劳动力一体的劳动就业制度,真正取消对农民的就业限制。

第二,努力改善对农民工社会融人的管理与服务。

在保障农民工子女享受教育公平权利方面,不仅要给予农民工子女与城市居民子女一样的就近入学的待遇,而且应根据农民工家庭的实际状况,在收费、贫困生救助等方面适当予以照顾。

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方面,要加强对各种违法、违轨行为的查处力度,制止、打击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通过对农民工提供法律政策咨询以及法律援助等途径,帮助农民工维权;

在管理与服务机制改造方面,要积极探索相关制度规范的调整、完善,尽快制订出系统的以对农民工服务和帮助为重点、辅以必要管理的制度规范体系,形成以服务带动管理、以管理促进服务、以服务管理推进社会融人的运行机制。

第三,切实解决农民工社会融人的资金保障问题。

资金不足是农民工社会融人工作有效开展的重大障碍,鉴于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性、影响的广泛性、解决问题的迫切性以及较长时间内的持续性,有必要从现在起将与农民工相关的重要开支列人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财政预算,提高相关工作的资金保障程度。

尤其是农民工翰人地,获取了农民工带来的数盘可观的剩余劳动价值.更应随着财力的增加拿出逐渐增多的资金回馈为本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农民工。

3.不断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

应逐步将农民工纳入城镇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方面的社会保险范畴中。

在条件还不成熟的情况下,可以先做好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因为这两者直接关系到农民工的生存和劳动力的恢复再生。

政府还可以考虑建立相应的社会救济制度,当农民工遭遇天灾人祸时给予紧急救济,当他们处于失业时,给予贫困救助,当他们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给予法律援助,以有效地解除其后顾之忧。

2005年4月,建设部在发布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提出:

“城镇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这意味着农民工今后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这无疑使农民工的社会福利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非常直接地回应了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诉求。

规范劳动关系。

企业是农民工的劳动场所,也是农民工权益受侵害的最直接、最主要的环节。

政府要按照现行法规,从加强规范用工入手,要求所有用工单位都必须签订合同,并加大对欠薪及劳动卫生条件的监督检查力度。

对损害农民工权益的单位,要责令其进行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要制订适合农民工就业特点的劳动合同文本,重点督促、指导使用农民工较集中的建筑、餐饮、加工等行业的用人单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创新工会组织形式,健全利益表达机制,保持顺畅的农民工利益诉求渠道。

资强劳弱是市场经济中一种普遍的现象,由于掌握的资源很少,农民工尽管人数众多,但在公共决策中缺乏话语权,属于“沉默的大多数”。

涉及农民工利益的时候,往往要靠政府和大众媒体来为他们说话。

健全利益表达机制,例如社会舆论的汇集和分析机制,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等,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回避的重要环节。

在农民工中建立工会组织不仅可以维护农民工最基本的合法权益,而且能使工会成为农民工融入城市生活的“助推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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