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保护弱者制度研究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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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弱者制度是经济法的基本制度。

经济法的基石是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因此,经济法更加注重社会整体利益,强调实质公平。

通过对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进行倾斜性保护实现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保护,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环境。

  一、保护弱者制度

  

(一)‘‘弱者’’含义

  经济法中的弱者,主要指市场交易活动中在信息获取、经济能力等方面处于弱势的一方。

通常弱势交易方主要是由“信息偏在”这一市场“失灵问题”所造成的。

“弱者”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种情况:

①在一般交易活动中,对于交易信息,消费者掌握的信息往往少于经营者,从而处于弱者的地位。

②在特殊交易活动中,如信托、证券、房地产的开发经营等活动中,交易双方一方往往是具备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设备的专门机构,而另一方则信息占有量相对不足,处于弱势。

③在交易一方具有自然垄断地位的交易活动中,如在与公用企业之间的交易中,自然垄断公用企业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为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提供了可能,而相对方有时不得不屈从于其行为,处于明显弱势。

④在交易一方为政府的活动中,政府在充当投资者的角色时,往往滥用其经济管理者的身份权力,存在滥用职权的行政性垄断行为。

  本文重点研究的“弱者”,指的是交易双方的消费者群体。

消费者在市场经济中更容易受到侵害,弱势地位明显。

  

(二)保护弱者制度

  众所周知,经济法是公私融合的新领域,作为社会法的特别法,它责无旁贷的以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己任,以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为基本价值取向。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复杂化和多样化,市场上的“经济人”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狂热追求令社会整体利益备受威胁。

而经济法所维护的正是社会整体的公共利益,因此,经济法应该以实现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己任,平衡各方的经济利益,其中的重点就是对弱者权益的保护。

因此,保护弱者制度就是指为实现社会公平,保障社会安全,促进经济全面发展而对生产生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公民或企业给予特殊保护的一种制度安排。

  (三)意义

  经济法中保护弱者制度设计的目的就是为了达到真正的实质公平和社会安全。

由于毎个人的生存条件及环境的不同,法律在适用过程中必然对每个人产生不同的影响。

只有对经济生活中的弱势一方给予特殊的保护和照顾,实施特殊的制度安排,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另一方面,弱势群体的存在是社会安全稳定的隐患,对弱者的特殊保护,能够消除不安定因素,使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安全的发展。

  二、经济法对弱势群体一消费者的保护

  在市场交易中,消费者相对于经营者来说是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

因而,经济法更应该注重对弱势消费群体的保护,防止经营者为谋取个人私利而危害社会公众整体利益,已达到更好地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

  

(一)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

  随着科技的日新月异的发展,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特别是网络电商的规模化发展,消费者可能受到损害的范围正在日益扩大。

其中,最易受到侵害的就是消费者的隐私权。

消费者的隐私权在经济生活中越来越多地受到侵犯,已经不仅只为民商法所调整。

民商法注重“形式公平”,而经济法则更加关注“实质公平”。

因此,经济法当然也应当关注消费者的隐私权。

当代经济社会中,有种现象已经屡见不鲜:

经营者为了谋求利益,在未经消费者允许的情况下,擅自泄露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使消费者饱受骚扰;

而再看消费者一方,却只能束手无策,更别提保护自己的隐私了。

弱者恒弱,强者恒强,这必然会造成社会经济的畸形发展,造成对社会稳定的威胁。

  

(二)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

  由于信息偏在,消费者权益屡屡受到损害。

如传销、互联网、短信、电视购物骗钱等问题屡屡发生,严重影响社会正义,阻碍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

  以几年前轰动一时的“三鹿奶粉”事件为例,由于信息偏在问题,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不足而使消费者权益受到严重损害。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作为信息公布者的经营者未履行必要的信息公布义务,另一方面,则是由于作为监督经营者经济行为的国家机关未尽到监管义务。

此外,食品免检制度存在的缺陷,也从另一方面说明政府应加大对经营者必要信息的监督与公布。

  经济法的目的,就是要防止市场失灵、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

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还需要完善经济法适用的各种条件,如具体规定信息偏在的种类、方式等问题;

另外,还应建立经营者信息披露强制制度。

在司法救济程序中,可以专门设置信息评价环节,来衡量消费者信息的知情度,以及经营者信息的披露情况,从而更好地实现对弱势消费者群体的救济。

  (三)交易双方发生糾纷时的举证责任

  经济法的理念,认为经济法应当维护“实质公平”,即达到市场上不同能力、资质的市场主体的实质上的平等对待。

在举证责任方面,究竟应当由谁来举证?

本着举证责任应当与举证能力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应当倾向于对处于弱势的消费者的举证责任制度。

消费者的举证责任应当包括:

在因商品质量问题提出请求时,应当由消费者提供购买凭证、发票等以及展示商品存在的缺陷这两方面。

而此时,如果经营者对商品质量损害赔偿的主张有异议时,应当由经营者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四)经济全球化中对我国消费者群体的保护

  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尤其是在全球化大浪潮下,大量的进口产品涌人我国,真伪难辨,优劣难分。

为维护我国消费者对进口商品的知情权和使用权,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合作,充分利用互联网优势,便于消费者随时査询;

建立综合性开放性商品査询网站,将厂商的生产证明、卫生合格证、质检证明等资料对社会公开;

建立完善的保税区,专业从事对外进出口商品贸易,让消费者购买国外商品更加有保障;

建立完善的行政执法体系,及时受理消费者的各种投诉。

在进口商品的交易中更应当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维护消费者权益,实现实质公平。

  三、对完善经济法保护弱者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当前,弱势群体的消费者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维护,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弱势群体的法律观念单薄,法律意识不强,因此,在交易过程中往往不知道应当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在事后,一旦发生纠纷,有些人甚至不知道通过何种渠道来维权,即使知道应当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来维权,也往往因为证据保存不足或签订的合同条款不利而造成对自己的不利影响。

这些问题可以通过法律援助来解决。

但以往谈到法律援助制度,着重点在于对纠纷的事后救济,而缺乏对弱者利益的事前法律援助。

如何来做好事前的法律援助呢?

可以通过免费的法律咨询热线给予弱者事前的法律援助,为弱者普及法律知识及自我救助途径和通道。

此外,由于法律援助工作专业性极强,而法律援助对口专业人才缺口大,可以在有关政府援助部门中设立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由国家财政拨款聘请专职律师来做法律援助,无偿向弱者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

同时,也可以鼓励律师事务所来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律援助活动,多种渠道地向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

  

(二)完善经济诉讼制度

  没有完善的法律实施机制,再完善的立法也只是一纸空文,无法为其提供法律保障。

从目前来看,我国对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的维护法律机制还很不健全。

弱势群体在涉及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件中,往往存在打不起、打不贏官司的心理,致使其不能有效地对自身合法权益进行救济。

例如,毎年,如何为农民工讨要工资都是一个社会难题,要切实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建立健全法律实施机制,这当中最为突出的便是完善司法救济制度。

在司法领域,首先应当解决弱势群体告状难的问题;

应当进一步完善对弱势群体诉讼费用的减、免、缓制度,降低其获得司法救助的门槛;

应当加快对侵犯弱势群体权益案件的审理节奏,缩短案件审理周期,建立快速裁判机制,保障弱势群体能够快捷和经济的获取司法救助,从而充分发挥司法救济在保护弱势群体中的最后保障作用。

  四、结语

  通过上述对保护处于交易弱势方的群体这一经济法基本制度的阐述,分析了经济法保护弱者制度的必要性及原则。

另外,也简要阐述了完善经济法这一制度的简单的制度构想。

经济法保护弱者制度是经济法的题中之义,也能更好的体现经济法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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