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度普通公路小修保养工程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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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计划工期:

2019年1月5日-2022年1月4日,共计1096日历天。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吉林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三类乙或三类甲级资质。

业绩要求近三年内在吉林省境内完成过二级或一级公路小修保养工程累计不少于150公里的施工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4每个投标人最多可对1个标段投标。

3.5在“信用中国”网站(

 

四.最低资格条件

附录1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标段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BY01、BY02

具有吉林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三类乙或三类甲级资质。

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财务要求

资金信用:

投标人的经审计的2017年财务会计报告中流动资金(流动资金=流动资产-流动负债)与为本项目开具的银行信贷证明之和必须达到100万元。

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业绩要求

要求近三年内在吉林省境内完成过二级或一级公路小修保养工程累计不少于150公里的施工业绩。

附录4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誉要求

投标人不得存在“投标人须知”第1.4.4项的规定及以下情形:

(8)在2016年1月1日之后,有被本项目法人以弄虚作假行为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的或因无效合同而终止施工的;

投标人有因农民工群体上访行为被吉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

被吉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以“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行为、弄虚作假行为”通报的。

(9)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会对承担本项目造成重大影响的诉讼案件。

附录5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

人员

数量(人)

资格要求

在岗要求

项目经理

1

道桥相关专业工程师职称,有三年以上小修保养工程项目的管理经验。

无在岗项目(指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从该项目撤离)

项目总工

道桥相关专业工程师职称,有五年以上小修保养工程项目的管理经验。

附录6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数量

资格要求

养护站站长

道桥工程师职称,公路小修保养工程施工经验5年,从事过类似工程施工2年以上。

桥梁工程师

道桥工程师职称,公路小修保养工程施工经验5年,从事过类似工程施工2年以上,具有桥梁工程师资格证书。

计划统计负责人

道桥工程师职称,公路小修保养工程施工经验5年,从事过类似工程施工,且担任计划统计负责人2年。

内业负责人

道桥工程师职称,公路小修保养工程施工经验5年以上,从事过类似工程施工,且担任质检负责人2年。

财务负责人

会计师及以上职称,从事过公路工程财务工作经验3年。

专职环保管理员

从事过工程环境保护工作经验2年。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

从事过类似工程安全工作经验2年。

注:

1、本表所列人员不得互相兼职,附录5与附录6的人员不能相互兼职。

2、道桥相关专业指其职称证上的专业为道桥、路桥、公路工程、交通土建、桥梁、土木工程、交通工程与道桥相关的专业,如职称证上无专业,则其毕业证上的专业应为道桥、路桥、公路工程、交通土建、桥梁、土木工程、交通工程与道桥相关的专业。

3、本表中要求的内容无需填报,若被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则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投标人必须按此表填报拟投入本项目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经招标人同意后作为履约检查的依据。

附录7资格审查条件(保养作业及小修作业队最低要求)

投标人满足或超过业绩要求项目详述(由投标人填写)

小修作业队

1、8-10人,要求具有中级工以上职称,具有处理路面病害的丰富经验。

2、保证一台交通工具,能快速机动进行作业。

3、需配备切割机、平板振捣器、压路机、吹风机、破碎镐、综合养护车各一台。

4、配备1名专职技术人员:

能识别病害、科学制定处理方案,能做试化验、确定料的级配,并具备路面各种基层,底基层的施工经验。

保养

1、保养作业人员每2公里不少于1人,公路沿线服务区每处不少于1人。

2、人员通勤车辆及保养后勤车辆(运输工具车辆)需要符合公安交警部门的要求。

3、员工服等各种劳动保护及作业用具齐全

附录8资格审查条件(主要机械设备最低要求)

设备名称

规格、功率及容量

单位

最低数量要求

综合养护车

双搅拌路面综合养护车、105KW、料斗容量350KG

除雪车

18T以上

4

小型抛雪机

滚刷扫雪车

道路清扫车

装载机

ZL30

ZL50

推土机

75KW以上

小型压路机

13.0HP

压力角除雪铲

路面灌缝机

500L、2000W

开槽机

15.3KW/20.5马力、开槽深度35mm

路面吹风机

5

割草机

20

铣刨机

铣刨宽度350mm、铣刨深度50mm

平板振动夯

2

破碎镐

冲击频率1300/min、冲击能量55J

汽油切割机

功率13HP、切割深度170mm

运送员工车辆

发电机

30KW

后勤车辆

自卸运输车

应急管理车辆

1、为满足施工需要,投标人填列的设备应不限于以上种类和数量,具体种类、数量由投标人根据工程需要自行填列。

2、本表中要求的内容无需填报,若被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则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投标人必须按此表填报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机械设备,经招标人同意后作为履约检查的依据。

五、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与标准

评标办法

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a.若投标价不相等,则投标价低者排序在先;

b.若投标价相等,则审计报告中流动资金高者排序在先;

c.若流动资金相等,则招标人采用评标委员会投票表决的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

在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评审时,标段内投标人数量超过三名时,评标委员会可只对评标价得分排序前三名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如前三名出现被否决情况,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评标价得分排序依次补足为三名投标人后继续进行评审。

2.1.1

2.1.3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

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工期、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

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

b、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C、若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银行保函的格式、开具保函的银行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向招标人提交了银行保函原件。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6)投标人未以联合体形式投标。

(7)投标人没有分包计划。

(8)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9)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10)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11)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2)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3)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规定。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3)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的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4)投标报价中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6)投标人未提交调价函。

(7)投标人若填写工程量固化清单,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未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和运算定义进行修改;

工程量固化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一致。

(8)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规定。

2.1.2

第一信封资格

评审标准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在岗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7)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8)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或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9)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5项规定;

2.2.1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评标价:

100分

2.2.2

评标基准价

计算方法

评标基准价计算:

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①复合标底计算:

式中:

A—最高投标限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8项。

),计算保留至个位,小数点后第一位“四舍五入”。

B—评标价平均值:

除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4项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为不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所有在A值的80%(含80%)至100%(含100%)范围内的投标人的评标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

如果参与B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少于5家时,则计算B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

若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均未进入复合标底计算范围,则C=A。

计算保留至个位,小数点后第一位“四舍五入”。

C—复合标底值,计算保留至个位,小数点后第一位“四舍五入”。

β-投标控制价上限权重系数(在第二信封开标时现场随机抽取,取值范围0.5~0.8,间隔0.05。

)。

②评标基准价计算:

D—评标基准价,计算保留至个位,小数点后第一位“四舍五入”。

C—复合标底值;

—复合标底的浮动系数(1%,1.5%,2%,2.5%,3%,在第二信封开标时现场随机抽取)。

2.2.3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

(投标人评标价一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保留2位小数

2.2.4

评标价

评分标准

当投标人的评标价等于D时得满分(100分),每高于D一个百分点扣2分,每低于D一个百分点扣1分,中间值按比例内插。

用公式表示如下:

F—投标人投标价得分,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Di—投标人的评标价;

D—评标基准价。

E—扣分值。

若Di≥D,则E=2;

若Di<

D,则E=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采用双信封形式密封的,通过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在3个以上的,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开标;

在对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进行评审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通过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开标,但评标委员会在进行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评审时仍有权否决全部投标;

评标委员会未在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评审时否决全部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

(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见本标段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办法(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2.2.4评分标准

评标价评分标准:

3.评标程序

3.1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6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2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

(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2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3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3.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3.3.2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3.3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

(1)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或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

(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工程数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3.3.4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3.5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4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4.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即评标价得分)。

3.4.2投标人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4.3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5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5.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

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5.2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

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6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6.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

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2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

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6.3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6.4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7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3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8评标结果

3.8.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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