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姜增伟副部长在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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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养殖环节看,疫情、疫病时有发生,违禁兽药销售和使用没有得到根本制止,我国已证实的人畜共患疾病多达90余种,防疫、检疫体系不健全,产品安全存在隐患;

从屠宰环节看,私屠滥宰屡禁不止,制售注水肉、病害肉和劣质肉的行为时有发生;

从流通、消费环节看,不合格肉品通过非正规渠道流入集体食堂、餐饮单位,一些地区仍有未经检疫检验、非法屠宰、甚至病死害猪肉上市流通。

猪肉质量安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身体健康,关系养殖、屠宰、加工、流通产业的生存和发展,关系世界最大猪肉生产国、最大消费国的形象。

温家宝总理多次指出:

如果不切实做好包括质量安全在内的生猪生产和猪肉供应工作,“将会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大的影响,越迟缓越被动”。

8月23日在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电视电话会议上,吴仪同志特别强调:

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包括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是一项政治任务,责任重大。

要达到工作目标,任务繁重,压力巨大,必须要有充分思想准备。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国家和人民利益出发,讲政治、讲大局、讲纪律,不搞本位主义,不推诿扯皮,不搞地方保护。

要按照统一部署,做到令行禁止,密切配合,搞好衔接,形成合力。

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尤其要抓住重点产品、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不能放过任何盲区和死角,使专项整治取得明显效果。

二、准确把握猪肉质量安全整治的目标和任务

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国办发[2007]57号)明确规定,这次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目标是:

到今年年底,县城以上城市进点屠宰率实现100%,乡镇进点屠宰率达95%;

县城以上城市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加强对生猪养殖、屠宰、加工、流通和消费等环节的全程监管和集中整治,强化生猪检疫制度、根除私屠滥宰现象、杜绝非法肉品交易,确保肉品质量和消费安全。

——养殖环节要确保落实生猪检疫制度,推进动物疫病标识可追溯体系建设,无耳标的生猪不许调运;

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做到不屠宰、不食用、不售出、不转运。

——屠宰环节要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取缔私屠滥宰,推进猪肉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确保出厂肉品检疫检验合格。

严肃查处屠宰加工病死猪肉、注水肉等违法行为,严防病死、注水、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猪肉出厂。

建立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生猪进厂验收制度、台帐管理制度和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对屠宰环节发现的病害肉要进行无害化处理,实现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率100%,出厂肉品检验合格率100%,县级以上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全部实现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流通环节要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帐制度,保证销售经定点屠宰企业检疫检验合格的猪肉,依法查处销售非定点屠宰企业的猪肉、未经检疫的猪肉、病死猪肉、注水猪肉等不合格肉品的违法行为。

——加工环节和消费环节要保证使用经定点屠宰企业检疫检验合格的猪肉,推进加工业、餐饮业原料进货索证验收制度,依法查处采购和使用未经检疫和非法屠宰的肉品行为。

三、明确职责,周密部署,齐抓共管,确保实现全程监管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503号令)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对本行政区内的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这次专项整治要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真正形成“地方政府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

吴仪副总理指出:

要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突出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或因此发生恶性事件的地方,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坚决纠正监管部门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对失职渎职、包庇纵容制假售假活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实际出发,抓住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本地区、本部门具体整治任务和目标,每一项任务、每一个目标都要都要分解落实到基层,落实到具体产品、单位和生产经营者。

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要对专项整治实行网格化管理,一个一个企业、一个一个产品、一个一个区域地进行整治,整治一个巩固一个。

猪肉质量安全涉及到生猪养殖、屠宰、加工、销售、消费等环节,做好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工作需要农业、商务、公安、卫生、工商、质检等各个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离开了任何一个部门,都难以实现党中央、国务院的重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

各监管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大工作力度,重心下移,抓基层,强基础,充实一线执法力量,加强一线监管工作,切实加强对生猪养殖、屠宰、加工、流通和消费等环节的全程监管和集中整治。

各地在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主要负责人要直接抓,确保领导到位。

各有关职能机构要增强行动方案的执行力,认真履行相关职责:

——农业部门负责组织产地检疫、屠宰检疫,严格出具检疫合格证明,严厉打击生猪养殖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和“瘦肉精”等非法添加物行为;

——商务部门要在做好猪肉专项整治牵头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商务部《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重点组织好生猪屠宰环节质量安全整治行动。

监督、指导、检查、协调开展生猪定点屠宰整治工作,打击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对定点屠宰企业厂点设置、生产条件、企业管理、肉品品质进行拉网式检查,加强定点屠宰管理。

对查处的违规行为,要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限期整改,对不符合定点条件和严重违法违规的,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取消定点资格。

要突出重点,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作为专项整治的重点工作来抓,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举报一起,落实一起,保证举报查处率100%。

公安部门负责配合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病害肉、注水肉等不法行为。

——工商部门负责完善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检查验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市场、超市销售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质检部门负责完善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检查验收制度,对肉食品加工企业进行监管,确保加工企业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卫生部门负责完善进货索证制度和验收制度,确保集体食堂、餐饮单位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四、扎实推进,集中整治、限期整改,确保取得实效

各地区、各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对养殖、屠宰、加工、猪肉流通和消费环节的重点单位、重点区域进行集中整治。

对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503号令)进行处罚。

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生产、经营。

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要坚决取缔,由原发证单位吊销许可证照。

对制售病死猪肉、注水猪肉、不合格猪肉的企业要依法处理并列入“黑名单”向社会曝光。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次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是动员部署阶段(9月5日至9月10日)。

国务院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在本系统内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部署,细化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做好专项整治前期动员、部署、准备工作。

9月上旬,召开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动员会,地方政府要根据会议要求和其他实际情况,逐级签订猪肉质量安全责任书。

养殖企业、屠宰企业、肉品加工企业、餐饮企业、肉品流通企业要分别与所在地农业、商务、质检、卫生、工商部门签订猪肉质量安全承诺书。

二是全面检查阶段(9月11日至10月10日)。

国务院各相关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分别按照制定的工作方案,要求本系统、本地区各级管理部门严格按照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工作进度对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和流通消费单位进行全面检查;

各单位、各地区主要领导要深入一线,现场指导、现场督办,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三是集中整改阶段(10月11日至11月30日)。

国务院各相关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针对全面检查阶段发现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

对整改结束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按照国务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主管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是总结验收阶段(12月1日至12月25日)。

各部门、各地区要对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采取自查自纠与交叉检查相结合的方式,防止出现漏网和反弹。

相关部门要及时将整治任务进行分解,制定验收标准和办法,组织人员对重点地区、重点目标进行核查验收,对工作开展好的地区进行表扬,对工作开展差的地区通报批评,对重点企业和重点地区组织回访,各地区、各部门要在12月30日前形成专项整治情况总结报告。

五、加强领导,突出重点,切实做好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

为确保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目标顺利完成,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协调各部门联合开展整治工作,重点做好生猪屠宰环节整治工作。

一是要加强领导,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把专项整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一把手负总责。

要成立生猪屠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抽调得力骨干,保障所需经费,组建强有力的工作班子。

主要领导要靠前指挥,亲自过问,分管负责人要直接抓,全面掌握实际情况,及时解决问题,确保认识到位、组织到位、人员到位、资金到位。

同时要明确各项责任目标,将每一项任务、每一个目标,都要分解落实到基层,落实到个人,并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二是要突出重点,严厉打击私屠滥宰。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将打击私屠滥宰作为专项整治的重点工作来抓,对辖区内打击私屠滥宰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下,联合公安、农业、卫生、工商等部门,对城乡结合部的私宰窝点、私宰专业村以及其他屡禁不止的顽固窝点进行联合执法,开展重点整治。

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举报一起,落实一起,保证举报查处率100%。

不能以罚代管,对查处的大案要案要依法严惩,对阻碍行政执法检查、暴力抗法的,要加大打击力度,彻底根除私屠滥宰行为。

三是全面检查,加强定点屠宰管理。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对定点屠宰企业厂点设置、生产条件、企业管理、肉品品质进行全面检查。

——检查屠宰厂(点)设置情况。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屠宰厂设置规划》对辖区内的定点屠宰企业设置情况进行排查,按照设区人口、消费量、屠宰能力、运输半径等指标综合考虑设置的合理性,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完善和调整。

没有制定《设置规划》的,要边检查、边规划,10月31日前制定完成。

——检查定点屠宰企业生产条件。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有关标准的规定,全面检查辖区内所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设计要求和工艺流程、产品质量、生产和检验规程、无害化处理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和规定。

——检查定点屠宰企业管理情况。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全面检查定点屠宰企业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生猪进厂检查验收制度和肉品销售台账管理制度;

是否有屠宰注水猪、病死猪等违法行为;

专业技术人员和肉品检验人员是否经过专业技术培训。

——检查定点屠宰企业肉品品质。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组织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辖区内所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生产的肉品品质进行检查。

四是集中整治,依法惩处违法行为。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和组织相关部门对生猪屠宰环节存在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对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据《条例》和《特别规定》进行处罚,并限期整改;

问题严重的,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取消定点资格;

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定点屠宰厂未建立生猪进厂检查制度和肉品出厂台帐管理制度、肉品检验设备和人员不能满足检验需要、有其它违规行为被举报投诉查实的,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生产、经营。

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定点屠宰厂不符合《设置规划》要求、在屠宰厂内注水或者注入其它物质、屠宰病死猪注水猪、有其它违法行为被举报查实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要将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志们,这次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认清形势,正视问题,群策群力,多管齐下,依法行政,集中整治,全面提升猪肉质量安全水平,确保广大人民群众放心消费,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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