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筋班组劳务清工合同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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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搭设及改建(包括钢筋棚及钢筋料场);

应急、抢险、迎检、各级政府或部门的考察工作时的突击清理等辅助用工。

第四条、承包方式及单价

包清工作业:

人工费+辅材+中小型机械,单价元/T

详见工程承包单价表及分析表。

第五条、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年月日;

竣工日期:

年月日,共计日历天数,

5.1乙方按照甲方总进度计划的要求安排人员组作业,保证工期目标实现,如乙方不能满足甲方工期要求,甲方有权选用其它班组作业,乙方无条件接受,且所签合同单价下浮20%

5.2承包范围以外发生的零星用工及甲方借工单价按元/出勤工(10小时)计算(以实际发生现场签证资料为准)。

5.3主要或发包方供材:

按“发、承包方所提供的材料、机械等资源划分表”的要求,由发包方提供的材料按施工预算及合同规定用量供应,双方办理领料手续,承包方不计取此项费用,不计取任何采保费用和手续费。

5.4辅材:

有承包方自购的材料应满足质量规范和达到材料合格标准

5.5承包方应按规定开具所得税发票;

5.6其它费用包干:

承包方自行考虑各种风险;

所有应由承包方交纳的行政事业性费用(含保险费)。

人员进出场和相关手续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列入此项费用。

如果由发包方代交,应从结算中扣除承包方此项费用。

第六条、甲乙双方现场代表

6.1现场人员名单

6.2班组人员名单

6.3班长及劳资员、治安员、副班长、质量员及技术员

第七条、发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7.1发包方代表的职责

7.1.1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给承包方所需指令、标准、图纸并履行其它合同约定的义务;

7.1.2负责本项目与日常施工有关的全面管理、协调工作;

7.1.3委派管理人员,发包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人员,承担自己的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

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五天通知承包方。

发包方代表以委派书的形式委派具体管理人员,委派书要写明被委派人员的姓名、职责及委派期限。

7.1.4发包方代表有权让其认为不合格的管理人员退场,直到达到发包方要求为止。

7.1.5发包方代表换人,应提前七天通知承包方,后任继续前任应负的职责。

7.1.6发包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承包方代表后生效。

如承包方代表第发包方代表的指令有异议,承包方可提出修改意见,但在发包方代表决定修改前仍应继续执行原指令。

7.2负责工程的组织与协调及技术、质量、安全、场容等方面的交底。

7.3负责于年月日提供图纸1套,提供必要技术资料和办理施工洽商。

7.4负责组织施工检查、验收、监督承包人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按图施工情况,材料领用情况及行政管理事务。

7.5负责解决施工中存在或发生的技术问题

7.6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总的工期控制计划,审查承包人编制的详细施工作业计划。

7.7负责本工程各工种,工序间的协调与配合,承包人在安全、质量、工期场容等方面发现有违反合同约定内容的,发包人应书面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承包人进行整改。

对于不能按时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利的,承包方自愿承担发包方处罚,处罚额度50~500元。

7.8负责组织工程的验收工作。

7.9发包人有现场签认用工、办理洽商变更手续的职权,人事如有变动,应提前7日通知承包人。

7.10负责与监理、业主和政府等有关部门的一切联系和协调工作。

第八条承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8.1承包方代表的职责

8.1.1按发包方编制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工期控制计划、质量目标和发包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施工,履行本合同中规定的其它所有权利和义务。

8.1.2委派管理人员

承包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自己的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五天通知发包方,但必须征得发包方的同意方可执行此条款。

承包方代表以委派书的形式委派具体管理人员,委派书要写明被委派人员的姓名、职责及委派期限。

8.1.3承包方代表易人,应提前七天通知发包方,经发包方批准后更换,后任继续前任的责任。

如果承包方易人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愿意自动退场,并被处罚50000元;

如果承包方现场管理人员未经发包方同意易人,每发现一次承包方自愿承担5000元罚款。

8.1.4必须按工程投标时或考察、合同谈判时的承诺派出强有力的项目管理班子进入施工现场,全面负责承包范围内的施工、技术、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消防、保卫等工作,并积极配合发包方其它承包单位的配合工作,以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如承包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承包方承担责任和所发生费用。

组织项目管理班子时,所有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承包方项目管理班子必须配备如下管理人员:

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施工员(专业工长)、材料员、资料员。

8.1.5承包方发往发包方的任何函件(包括要求、请求和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由承包方代表本人签署后,送交发包方,未经承包方代表签署的任何函件(包括要求、请求和通知)无任何效力,发包方可拒收此类函件。

8.1.6意外情况的紧急措施,承包方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指令和要求组织施工,在发生意外、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应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安全、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发包方代表送交书面报告。

8.2按照发包方通知的时间准时进场,进场总人数必须满足工程的需要,承包方保证本工程施工人数达到人,其中,管理人员人,技术工人人,壮工人。

8.2.1承包方对其确定劳动关系的作业工人必须认真审核,保证进场人员的政治素质、身体素质和技术水平,工人年龄不低于18岁,不超过55岁。

承包方需将其作业人员登记造册(注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种、工作证号及身份证号)作为本合同附件。

8.2.2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必须保证人员相对稳定,不能随便更换备案人员,人员变动率小于15%,服从发包方的统筹安排,统一调动。

8.2.3当发包方因故不能保证工程连续施工,承包方在不影响发包方生产任务的情况下,可将队伍进行临时调整,所调整人员应向发包方出具书面通知,并办理变更手续。

8.3承包方应严格执行发包方的现场管理制度及各项管理要求,详细管理制度及要求在进场教育时由项目经理部交底。

承包人应对作业工人进行安全生产、食品卫生、交通安全及预防煤气中毒等方面的教育,自觉遵守发包方现场管理制度,服从发包方有关人员的指导、教育、培训、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向发包方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8.4承包方应严格按照发包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进行施工,未经发包方代表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施工方案。

8.5在发包方总体计划下按发包方要求的格式编制月度、周生产计划,并在每月25日和周五18:

00前提交发包方,同时每月提供满足发包方要求的当月形象进度统计报表及当月结算表。

8.6承包方必须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施工扰民噪声控制、扬尘防治及文明施工有关规定,并承担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导致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8.7承包方在施工中必须满足发包方有关现场工作的总体要求,按照现场总体CI的要求完成负责的内容:

自备符合发包方CI工作及安全要求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手套等所用防护用品(此部分费用含在报价之内)

8.8负责本承包工程现场成品保护工作,并保证不损坏其它施工方已完成项目,如有损坏,承包方自费予以修复。

8.9承包方必须提供施工中所需各种施工机具,且保证性能良好,符合发承包的安全及政府的有关规定。

8.10承包方应按照发包方指定的地点接驳水、电。

8.11承包方应按地方规定及发包方质量体系要求及时将工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上交发包方。

8.12承包方必须严格遵守发包方现场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后勤卫生、环保、消防、保卫的各项管理规定,如违反规定,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及损失均由承包方负担。

8.13承包方负责其施工范围的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搬运、场内运输及装卸的工作,其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任何情况均不得调整。

8.14承包方需完成施工所必需的测量放线工作,并对其准确性负责。

8.15承包方负责其施工范围内自行施工时产生的垃圾清理、销纳工作,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8.16承包方代表及施工管理人员应按发包方要求及时参加发包方组织召开的月度、周例会,承包方代表、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必须要参加,如果缺席一人一次罚款200元。

8.17在任何情况下承包方不得以未满足商务条件为由而影响或拒绝工程的继续施工。

8.18如承包方有任何违反合同的违约行为,承包方应保证发包方免于承担由此违约而根据发包方与业主的合同,发包方将负责的任何损害的赔偿费,在此情况下,发包方可从本应支付给承包方的款项中扣除此类赔偿金,但不排除采用其他的赔偿办法。

8.19为发包人其他承包方提供方便

如果同一现场内有发包方承包的其他承包商,发包方对该工程的所有承包商之间的施工衔接和协调负责。

承包方应无条件为发包方的其他承包商提供承包合同协议条款中所约定的施工方便。

第九条、工程进度控制

9.1承包方按发包方总进度计划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月度、周生产计划)提交发包方审核,发包方于收到月计划后2天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方在2天内按发包方的意见修改完毕,再次提交发包方。

经过发包方审核批准后的施工进度计划一旦下达,承包方必须保证全面完成。

9.2对于以下原因造成工期推迟的,经发包人施工代表确认相应顺延。

9.2.1因战争、动乱、自然灾害或非因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爆炸、火灾等不可抗力;

9.2.2重大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10%以上(指建筑面积增加);

9.2.3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但仍未能从发包方获得施工必须的指示、工程材料、图纸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9.2.4一周内因发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或机具、材料供应不及时造成停工、窝工累计超过8小时;

9.2.5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9.3承包人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7日内,就延误内容发包人施工代表提出的书面报告,发包人应于7日内就延长完工日期给予书面答复。

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其放弃此项权利;

发包人逾期未答复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其承认此事实。

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情况,不承担由此产生或可能产生的经济损失,由承包方自行消化。

9.4按照本合同第四条进行节点考核时,非因上述原因造成按合同工期(包括合同约定可顺延的工期)交工的,双方约定。

9.4.1工期每延迟或提前一天,处罚或奖励人民币1000元/天,奖、罚额最多不超过20万元。

9.4.2如果承包方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内容,而因节点进度考核时进度考核时被处罚的罚款等验收后一次无息返还。

9.5承包方有义务告知

当其承包工程的进展明显延迟时,承包方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进展延迟的原因和承包工程及其任何部分完成的情况。

但此通知不能减少或降低承包方因此而应付的责任。

9.6完成工期为承包方送交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完工要求的,应为承包修改后提请发包方验收的日期。

第十条、工程质量与检验

10.1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合格级质量标准。

承包方保证工程质量满足上述要求,且施工中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施工技术及验收规范、地方施工技术及验收规定、本工程的图纸要求。

如果图纸、发包方指令和国家及当地政府施工技术及验收规范、标准有不一致或差异的地方,承包方应以质量要求较高者为标准施工。

10.2本工程分部分项或局部节点的具体要求:

基础工程2月16日结束,办公楼结构4月20日结束,其他配套小单体工程进度按项目部要求执行。

10.3发、承包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业主、发包方及承包方共同选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总、承包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0.4为检验提供方便

承包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发包方根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方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随时按发包方可能提出的要求,在制造、装配或准备地点,或现场,或在合同可能规定的其它地点,或在上述所有地点其中任何地点进行检验。

承包方应为检查、测量和检验任何材料或工程设备提供通常需要的协助、劳务、电力、燃料、备用品、装置和仪器,并应在用工程之前,按发包方的选择和要求,提交有关材料样品,以供检验。

10.5中间检查

承包方随时接受发包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发包方代表及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在工程的施工中,如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未能通过发包方的验收,承包方不得进行下一步工序的施工。

10.6质量整改通知单

对于承包施工质量不符合承包合同文件及发包方的要求,发包方向承包方发出“质量整改通知单”。

承包方在接到发包方“质量整改通知单”后,按要求认真、及时整改,若逾期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彻底,发包方将根据情况给予50—500元/次的罚款,且发包方有权另行雇佣其它承包单位代替承包方进行整改,承包方应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经济支出及工期损失。

10.7再次检查

发包方的检查认可并不代表承包方责任的转移:

即检查检验合格后,再次检查又发现由承包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承包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发包方的有关损失。

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0.8隐蔽工程的检查

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承包合同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分,承包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承包方准备验收记录。

验收不合格,承包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工程质量符合承包合同要求,承包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0.9返工

工程质量达不到10.1条的约定,发包方要求修理或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承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方承担拆除和更换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质量达不到约定条件按发包与业主所鉴订合同总造价的直接费3%罚款。

10.10完工验收程序

承包工程合同具备完工验收条件,承包方向发包方代表提交完工验收报告。

发包方代表收到验收报告后,在7天内由发包方项目管理组织有关部门(技术部、质保部)进行预验,主要对工程实体进行验收,并提出预验存在的问题交发包方整改且承担整改的费用,直至达到全部符合工程完工验收条件后,由发包方对承包工程进行最终评定。

10.11技术及质量资料

承包方应按工程所在地政府的关于建筑安装技术资料管理的规定、发包方的质量保证体系之规定中的工程技术管理要求,及时向发包方提供应有承包方负责的技术及质量保证资料。

10.12承包方应履行承包范围的有关承包工作内容保修的责任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十一条、安全文明施工、文物保护、现场消防保卫治安、环境卫生管理

11.1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

按照项目部要求执行。

11.1.1安全施工:

发包人、承包人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布执行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

11.1.2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处理

11.1.3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发包双方应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全力组织抢险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伤者必须移动现场设备,须做全面记录或拍照。

11.1.4按照有关规定,发包人承包人应分清责任,由事故责任方承担相应得责任。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如果事故责任方为承包方,则由承包方承担伤亡处理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政府对发包方的罚款,并视情况及产生的后果对发包方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处罚5~20万元。

11.1.5除执行业主与发包方签订的合同内容之外,还应服从发包方的总体管理与协调,确保施工期间,现场各方施工人员、财产的安全。

11.1.6承包方应熟悉并能自觉遵守执行建设部的《建设工程现场管理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定。

11.1.7凡有承包方管理及自身防范措施或承包方工人责任造成的案件、火灾、交通事故(含施工现场内)等灾害事故,事故经济责任、事故法律责任及事故善后处理均由承包方独自承担,因此给发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方负责赔偿。

11.1.8承包方应严格执行当地环境保护规定,防止并消除对环境、水的污染以及施工噪音的扰民。

11.1.9本工程的施工时间将受当地政府规定的限制。

承包方在正常施工时间外的任何工作时间将要遵守现有法律规定、业主、发包方的限制。

11.1.10如承包方未服从发包方的文明施工要求,引起的全部后果和违约责任均有承包方负责承担,因此给发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方负责赔偿,且发包方可对其进行经济处罚。

11.2文物保护

对施工中发现的文物,承包人应立即保护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予收到书面通知24小时内向文物管理部门报告,应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

发现文物后陷瞒不报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行政的、法律的责任。

因保护文物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1.3现场消防保卫

详细内容参见附件《消防、保卫、治安目标管理协议》。

11.4环境卫生管理

11.4.1管理目标:

符合(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防止扬尘、噪声及现场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并达标;

无相关方投诉;

无政府管理部门通报、处罚。

11.4.2具体措施及要求

11.4.2.1发包方负责指定现场扬尘、防器械噪音及卫生的管理制度,承包方必须遵照执行。

11.4.2.2承包方必须设专人负责管理现场卫生及防止扬尘、防噪声工作,严格执行(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管理规定。

11.4.2.3在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防尘、防噪音的规定,防止尘土、噪音污染环境。

11.4.2.4承包方违反管理规定而受到的各种处罚均由承包方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工程结算原则

15.1按照施工图纸现场实际测量进行计算,单价详见本工程合同前述单价表。

15.2无人工工资预付款,每月完成工程量,根据该班组考勤表进行预发工人生活费500元/月,发放时间为次月10日~15日。

15.3该班组完成本工程全部承包内容,工人撤场时,付完成工程量结算人工费总额的80%,工程结束三个月内结清全部工程量人工费。

15.4承揽项目施工内容,班组已充分考虑了图纸、规范技术要求,对于表中尚未列全的零星

工作内容已包括在上述所列工作内容单价中,班组决不藉任何理由,保证工作内容达到经理部、监理、业主对工程验收要求。

 

消防、保卫、治安目标管理协议附件—1

发包方:

(简称:

发包方)

承包方:

(简称:

承包方)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要求,为保证社会稳定,保证发包人的稳定,按照公司手册的要求,逐级负责的原则,防止发生重大有影响的事故、事件,特制定本责任状,内容如下:

一、管理责任目标

1、不发生特大、重大、一般火灾事故,控制指标为零;

2、不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法轮功人员聚集等非法活动和群众越级上访事件;

3、完成公司统一安排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消防工作

1、领导重视,组织健全,成立防火领导小组4—6人,建立义务消防队,划分“报警组、灭火组、后勤抢险组”。

做好防火预案设专人负责,配备安全消防员,负责检查本单位(协作队)施工生产、办公区、单身宿舍、仓库、木工棚等消防安全工作。

2、负责对本单位(协作队)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特殊工种人员在作业前的登记报公司有关部门备案,做到人人遵纪守法。

3、施工现场,消防器械不准挪做它用,不准损害消防设施(应急照明、消防疏散导向牌、供水设备)等,不准在明显标志的禁火区域和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工棚、车间、仓库等地吸烟,严禁随意在现场烤火取暖。

4、施工现场因工作需要明火作业时,必须到保卫部办理动火证手续。

电气焊、溶化沥青等要设专人负责,并清理动火现场周围易燃物,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有易燃、易爆物品或垂直作业时,必须填写消防预案,设防火巡视员进行监护。

没有电气焊安全操作证人员,不准上岗操作,违者依照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单身宿舍、工地工棚、仓库、办公室等禁止存放汽油、稀料等易燃、易爆物品,如工作需要存放,必须设专人负责看护,不准使用100w以上大灯泡和电长明灯,不准私接电线、安装插座,不准使用电炉子、电热水器、做水做饭,不准使用电褥子取暖等。

因工作需要使用须申请报保卫部批准,办理手续动火证手续方可使用。

以上协议条款,如有违反其中1—2条者按公司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和责任人给予1000至3000元的经济处罚。

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和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认真执行本协议,并有突出表现,做出贡献的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三、治安工作

1、凡进入工地现场的施工人员,均应接受保卫部门的法制教育和维护本单位治安秩序的教育。

2、各处协对要成立治保小组,并设一名治保联络员,报公司保卫部备案。

3、建立注册登记制度,外协对入场必须到公司保卫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填写登记表,包括:

外协对全体人员花名册,内容有:

本人一寸近照、性别籍贯及属地派出所名称、身份证号、暂住证所在地等内容,并做到来人报、走人销,每月清查核对。

4、外协对负责人和治安联络员应主动配合用工单位保卫部门和公安机关对所属地施工人员进行协查,和治安检查教育工作,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应及时报告,对施工现场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应及时上报公安机关和保卫部。

5、施工现场的宿舍入住人员,要加强遵纪守法教育,必须按指定房间住宿,对外来临时住宿人员,必须经批准登记后方可住宿,施工现场严禁住家属,严禁男女混住,禁止在宿舍内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严禁盗窃公司财务,严禁传播、传看淫秽音像,画报、书刊等“六害”现象发生和扰乱工地治安秩序。

6、防止有前科劣迹、改名换姓和在逃犯、劳改脱逃犯罪分子混入外协队伍,对“三证”不全和来历不明者一律不准留用,严禁使用16岁以下童工,如发现违规使用16岁以下童工的外协队,除对负责人进行法制教育,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7、外协队入场前自带的机具要列出清单,报保卫部门备案,不经保卫部门签字,不得出场。

违反以上协议条款,按保卫部规定对当事人和负责人给予50~200元的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和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对认真执行本协议表现突出的给与精神和物质奖励。

四、本责任状一式三份,项目经理部、保卫部、承包方各一份。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安全管理协议附件—2

总承包单位:

承包单位:

甲乙双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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