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际中心含商务办公商业配建珠三角城际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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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业主总体协调管理和授权下,对各专业分包单位的交叉施工进行管理与协调工作,确保各专业工种界面做到有序施工。

1.7.费用综合考虑在相应报价中。

1.8.风柜、风机盘管设备供货合同与设备安装合同就同一事项的约定条款出现不一致时,解释权在甲方。

2.交货期及交货地点

2.1.交货期:

首批货物供货计划时间为发出中标通知书60天内。

中标商必须按技术需求书要求完成所有设备的制造和出厂检验,具备交货条件。

依照工程实际进度,配合工程要求分批供货、设备就位,具体工期服从甲方安排。

(甲方有权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对合同的交货期作相应调整)

2.2.交货批次:

按《工程物资需求计划表》(需至少于发货前一个月提供《工程物资需求计划表》)

(甲方有权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对合同的交货批次作相应调整)

2.3.交货地点:

运至城际中心(含商务办公、商业,配建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调度指挥中心)施工工地现场指定地点(可行车路面)车上交货。

3.合同总价

3.1.本合同设备购置合同总价为(含增值税,税率为16%):

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人民币大写:

3.2.价格说明

(1)所供货物及随机附件(易损件和专用工具)的设计、制造、包装、仓储、运输、培训、技术服务、调试、协助验收、技术支持、保障服务及与货物有关的伴随服务等发生的费用;

(2)配合总包单位的货物安装指导、培训、技术服务、协助调试及其他相关服务涉及的费用;

(3)设备中所有乙方外购的国内、外配套件和材料的所有费用均包括在本合同总价中;

(4)专业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装指导、调试指导工作费用;

(5)所有应由乙方(投标人)支付的税费、交易服务费、招标代理费均包括在本合同总价中。

4.保函

4.1.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

4.1.1乙方在合同签订前,按照甲方同意的格式向甲方提交银行开具的、受益人为甲方、无条件、不可撤消的,金额为本合同总价10%的银行履约保函或向甲方交纳本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证金。

4.1.2在乙方不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任何一项义务的情况下,构成违约责任,甲方有权用履约保函的资金或履约保证金补偿其任何直接损失或支付违约金。

若甲方持有的履约保函中的金额或履约保证金用作该等补偿、支付而少于上述条款规定的金额,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的书面付款通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补交该等差额。

4.1.3履约保函有效期直到全部风柜、风机盘管设备竣工验收并正式实物移交给甲方后失效;

履约保证金直到全部风柜、风机盘管设备竣工验收并正式实物移交给甲方后无息退还。

4.1.4履约保函应用人民币,采用下述方式提交:

(1)由乙方开户银行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出具(同时附银行开户证明及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4.2预付款保函

4.2.1合同签订后的一个月内,乙方在业主拨付预付款之前,应按照甲方同意的格式向甲方提交银行开具的、受益人为甲方,金额为本合同总价提供20%的预付款保函,待乙方将本合同所有的货物供货到施工现场检验合格后,预付款保函可撤销。

5.付款方式和期限

5.1.付款凭证

5.1.1.乙方每次向甲方申请付款时,需先向甲方提供相当于甲方付款金额的合法有效发票及甲方要求的其他支付凭证。

乙方提交的申报资料经甲方审核同意后,由甲方支付到合同规定的乙方银行帐户。

由于城际中心(含商务办公、商业,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调度指挥中心)项目为广东省铁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投集团”)投资建设项目,广东省铁投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投置业”)与铁投集团就城际中心开发建设项目签署了《省铁投集团城际中心项目开发建设委托合同》。

根据开发建设委托合同约定,铁投集团委托授权铁投置业进行开发、建设、销售等全过程管理服务,项目业主单位为铁投集团,由铁投置业跟供应商签订物资采购合同,材料款项也由铁投置业代铁投集团支付给供应商。

因此明确乙方开具本采购项目的发票时(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开具给铁投集团,即“广东省铁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无需再开给甲方。

5.1.2.乙方未能及时提交上述付款凭证,导致甲方未能按时付款,乙方应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迟延付款责任。

5.2.付款方式

5.2.1.甲方以汇款/支票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5.3.付款期限

5.3.1.预付款(本合同总价的20%):

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函及预付款保函后的30天内,支付本合同总价20%(¥________元)作为预付款或排产款。

5.3.2.发货付款(该批次合同价的60%):

乙方在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将各批次货物送至交货地点,办理到货手续并通过到货验收,取得经甲方确认的到货验收文件,且收到如下所述文件(●)并审核合格后15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该批次待发货合同价的60%的货款。

●当批次合同价的等额发票;

●产品合格证明;

●当批货物清单

5.3.3.竣工付款(本合同总价的10%):

所有设备安装完毕,通过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指标组织的检验并验收合格,同时通过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后,甲方收到乙方如下所述文件(●)并审核合格后1个月内,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的10%(¥________元)的验收竣工款。

●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并取得通风与空调工程单项验收的证明文件;

●甲方签发的验收文件(甲方应在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提供验收文件);

5.3.4.结算付款(累计支付至本合同结算总价的95%);

(1)档案资料移交证书后、结算经监理单位、甲方审核完毕后,甲方收到如下所述文件(●)并审核合格后1个月内,甲方在扣除质保金后,向乙方支付剩余结算款,累计支付至本合同结算总价的95%。

●经甲方审核确认的结算文件(其中竣工资料必须符合《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广州市/广东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

(2)在支付结算付款前,甲乙双方应作好合同价款的清算工作,对变更、违约等一并结清。

5.3.5.质保金(本合同结算总价的5%):

(1)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

(2)在乙方办理质保期满手续后无息结清此余款。

在两年质保期内,乙方承诺对设备故障及时进行修复,否则甲方或使用方有权安排第三方进行修复,由此产生的费用在质保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

(3)实物质保期满,甲方1个月内向乙方支付结算总价5%(¥________元)的质保金。

如期间发生其他扣款,则从质保金里扣除,甲方向乙方支付金额为扣款后的质保金。

(4)乙方未能及时提交上述付款凭证,导致甲方未能按时付款,乙方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迟延付款责任。

6.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确认乙方提供的技术文件是否满足甲方要求,并提出修改意见。

(2)审查确认设备与其他相关系统的接口设计。

(3)有权到乙方制造厂或配套生产厂参加各项试验项目。

(4)有权对乙方生产所使用的图纸和工艺文件等进行审查或抽查。

(5)甲方有权根据工程实际进度需要对设备供货时间作相应调整,并在设备供货前,提前通知乙方准确的供货时间。

如果甲方提出的时间推迟累计不超过6个月时,乙方应自行承担由此所发生的费用,不向甲方提出索赔。

(6)甲方有权根据项目实际需要书面要求乙方撤换任何不称职的人员。

(7)按本合同约定按时付款。

6.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提供满足合同要求的设备及相关服务。

(2)负责设备与供配电、给排水、消防、电梯、发电机、电气、暖通等分部工程的专业接口配合乙方已充分了解从送货到安装地点,直至交工验收的整个过程中的各种情况,如:

道路、运输、装卸限制、储存、安装及任何其他增加额外费用和设备交付的推迟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费用增加由乙方承担,交货推迟按违约条款处理。

(3)因乙方设备质量问题造成的甲方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乙方负责赔偿义务。

(4)如乙方需回收包装物的,须在装箱单上注明,开箱后由乙方回收。

7.进度与实施

7.1.合同签约后1个月内,乙方必须根据施工总包的工期要求,提交包括从设备的设计联络、制造、检验和运输、交货的进度计划。

7.2.乙方应确保依照本项目工程实际进度供货,配合安装、调试和验收。

7.3.甲方有权根据工程实际进度需要对设备供货时间作相应调整,并在设备供货前前40天,提前通知乙方准确的供货时间。

如果甲方提出的时间推迟累计不超过6个月时,乙方应自行承担由此所发生的费用,不向甲方提出索赔;

如果甲方提出的时间推迟累计超过6个月时,超出时间所发生的仓储费用由甲方承担。

7.4.乙方必须协助施工总包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确保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的竣工验收。

如因乙方原因未能按时通过竣工验收的,按合同第20.3.1(违约条款)条款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8.项目管理

8.1.乙方必须按招标文件技术需求书要求委派项目经理及专业技术人员,并定期参加现场会议,积极配合甲方工作,服从甲方或其指派的单位的协调管理工作,协助解决安装和试用中的问题。

8.2.甲方委派工地代表,对安装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验收工程、办理货物安装验收手续,负责解决应由甲方解决的问题,协调、处理其他有关事宜。

8.3.如乙方无能力或更换人员后仍认为其无能力对本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的,甲方可委托第三方单位进行全过程管理,发生的相关费用在乙方合同中扣除。

8.4.本合同范围内的所有内容须无条件接受现场监理公司的监理。

9.设计联络

9.1.设计联络根据工程进度的实际情况进行,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的通知后立即开始设计联络工作,随时和甲方、设计单位进行协商并解决设计、安装、调试、验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9.2.乙方在设计和制造前,应向甲方确认设备的数量、技术规格等相关技术指标及要求,,得到甲方确认后,才可进行生产。

9.3.若因甲方提出设计变更,需对设备的数量、技术规格或甲方对已提交乙方的资料等进行调整或修改,由乙方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向甲方提出修改建议,供甲方、设计单位变更决策参考,未经甲方及设计单位共同确认,乙方不得进行相关工作。

9.4.若甲方对乙方提出的修改建议有不同意见时,乙方应根据甲方提出的意见尽快修改,并将修改结果提交给甲方确认,经设计单位确认形成设计变更图纸或变更通知后实施。

设计变更内容作为合同结算的依据。

9.5.设计阶段,双方应完成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工作:

9.5.1.在深化设计图纸得到确认的前提下,按照合同及【技术需求书】的各项技术要求复核设备的规格参数等。

9.5.2.设计变更:

任何一方要作变更都应以书面形式履行变更会签手续,除由甲方提出的设计变更引致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外,其他设计变更引致增加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9.6.设计联络会

9.6.1.设计联络会议的次数、时间、地点、内容视工程需要,由甲方确定。

受客观条件限制,如甲方不能前往联络会召开地,会晤时间不变,乙方应到甲方指定地点出席会议。

9.6.2.在联络会议期间,双方应作好记录并由乙方形成会议纪要。

9.6.3.设计联络会的主要内容是技术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双方对乙方的图纸进行核查;

(2)双方对乙方提供检查的设备型号及主要技术参数进行核对;

(3)双方对乙方提供的设备性能、技术水平等方面进行检查;

(4)双方对乙方提交设备的来源及采购或制造等情况进行核查;

(5)双方认为需要讨论的其它内容。

9.7.联络会议外的设计联络

9.7.1.甲方可在任何时间派人员到乙方和/或其分包商所在的设计部门和工厂考察乙方的设计工作(除甲方人员在乙方制造厂区内形成的相关办公费用由乙方负责之外,其余费用均由甲方承担),乙方应免费提供必要的技术文件和配合条件给甲方的人员,

9.7.2.在合同执行期间,双方在其履约过程中应及时答复彼此提出的设计问题并提供双方需要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技术资料和信息。

9.8.设计联络费用

9.8.1.甲方人员所需的差旅费及保险费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9.8.2.设计联络会由乙方组织并由甲方或监理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主持,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9.8.3.乙方人员参加设计联络会所需的全部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9.8.4.乙方的设计费用及与设计有关的乙方负责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10.制造/监造/检验

10.1.乙方应严格按照企业、国际和中国的有关规范、标准和程序进行生产和测试、检验,所涉及的标准按高标准执行,确保所有部件符合要求。

设备全部通过出厂检验后才能供货给甲方。

测试、检验的记录应归纳为文档保存,以便查阅、审核。

10.2.甲方有权在货物发运前的任何适当的时间派员到乙方的国内工厂对设备进行测试、检验等监造工作。

如果检验不合格,甲方有权拒绝收货。

乙方应按甲方的通知时间充分配合,以便及时进行设备监造工作。

甲方监造的费用,除甲方人员在乙方国内制造厂区内形成的相关办公费用由乙方负责之外,甲方人员所需的差旅费及保险费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10.3.甲方无论是否进行以及如何进行现场监造或监造结果如何,不影响或不免除乙方依照合同对设备质量承担的保证责任。

11.包装/运输/保管

11.1.包装

11.1.1.设备的包装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GB/T13384-2008《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或等同的规定,产品的包装须用坚固的新木箱包装,适合长途运输,防湿、防潮、耐粗暴搬运。

具有足够的强度,有安全起吊标志,能保证多次搬运和装卸。

包装箱上应有运输、贮存过程中必须注意事项的明显标志和符号(如上部位置、防潮、防雨、防震、起吊位置、重量等)。

11.1.2.对于有特殊运输要求的设备(如温度、易碎、易变形、易受潮等),乙方必须加强包装保护措施,在包装箱上印有醒目标记。

由于包装不良,采用不充分或不妥善的防护措施而造成的任何锈损、欠缺或损害等,乙方应负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和损失。

11.1.3.设备随机附件必须单独分箱包装,每个包装箱外表面必须标有与装箱单一致的合同号和设备清单及编号,易于被区分。

11.2.发运通知:

11.2.1.乙方应于货物装运7天前,将含有合同号、商品名称、数量、件数、毛重、尺码、货运公司的名称等信息的设备发运通知以传真或快递形式送抵甲方。

11.2.2.乙方应于货物装运3天前,将货运公司运输车辆牌号以传真或快递形式通知甲方。

11.3.设备发运资料

11.3.1.设备发运资料:

装箱单、产品合格证、产品第三方检测报告、产品使用维护说明书、设备装配图、外购件清单,如有进口设备(部件),还需提供原产地证明。

11.3.2.设备发运资料一式三份,其中设备包装箱内二份,一份随发运通知快递给甲方。

11.4.如单件货物的重量超过0.5吨或任意一边长超过2.5米,乙方应告知甲方其毛重及长\宽\高”。

11.5.运输

11.5.1.设备从制造到安装现场的所有运输由乙方负责,乙方应指导协助施工总包单位卸货。

11.5.2.如属危险货物,乙方应有危险性质及运输和紧急处理措施,并告知甲方。

12.开箱检验

12.1.开箱

12.2.设备安装前,由乙方组织甲方和监理单位组织开箱检验。

按装箱单开箱检查设备型号、规格、品牌、产地、数量。

12.3.检验内容及记录

12.3.1.按装箱单及本合同约定,开箱检查设备(包外购部件)型号、规格、品牌、数量、产地。

12.4.开箱检验中如发现设备有缺损时,双方开箱检验人员应如实记入“设备开箱检验记事”表中,经甲、乙双方确认签字后,各执二份。

12.5.乙方所提交的随箱资料不符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当批设备,所产生的交货、安装延期责任概由乙方承担。

12.6.开箱问题处理

12.7.如发现缺少、损坏部件,乙方须及时补齐。

12.8.如果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甲方有权拒收货物或解除合同。

12.9.如因上述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甲方有权按延期交货索赔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拒收货物或者解除合同后,标的物毁损、丢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13.安装/调试/验收

13.1.安装准备

13.1.1.乙方在接到甲方进场安装书面通知后的7天内必须派出项目部人员到达现场(不少于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计划负责人三人),对安装单位进行不少于15天的安装培训。

13.1.2.安装现场勘察:

乙方应根据施工总包工程进度,及时派其技术代表进入现场检查检验和确认工作。

确保符合安装要求。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不符,由乙方负责(包括整改费用等)。

13.1.3.乙方在风柜、风机盘管设备安装完后,应该按照工程进度要求协助完成调试工作。

13.1.4.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乙方协助施工总包单位办理有关验收申请,确保所供货设备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的验收;

相关费用含在报价中。

13.1.5.质量验收标准:

国家现行有效的有关法规和标准、行业(部)标准、企业标准的规定、合同及【技术需求书】约定的技术指标(以上技术要求或指标以要求高的为准)。

一次验收合格,配合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开展获得省级奖项、争创鲁班奖的相关工作。

13.1.6.产品未经合法验收,不可擅自使用,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使用方负责。

13.2.设备的自检和竣工检验

13.2.1.设备安装调试工作后,根据国家有关设备安装验收规范和质量标准进行质量自检和竣工检验,自检通过后方可进行竣工检验。

13.2.2.竣工检验由施工总包单位主持和组织,甲方、监理单位和供货方等单位参加,其目的是全面检查设备安装质量和整体性能等。

13.2.3.乙方应在竣工检验开始前10天,将设备的《调试记录》各1份提交给监理单位。

竣工检验除按《调试记录》内容进行检查外,还应进行系统整体性能检查。

检验项目应符合合同及【技术需求书】的技术要求。

整体性能的检验结果填入《竣工检验报告》,监理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甲方会签后各执一份。

13.2.4.每个设备的全部检验项目都应合格,如不合格,乙方必须立即进行整改。

13.2.5.对整改项目,乙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并会同监理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甲方复检。

如仍有不合格项目,该设备被判为不合格,乙方应提出可行的处理意见(包括相关部件更换或整机更换),但不能影响竣工验收按计划进行。

13.2.6.经甲方同意进行竣工验收。

13.3.设备的竣工验收

13.3.1.竣工验收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甲方、监理单位和供货商参加。

13.3.2.验收依据和标准:

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规定、施工图纸、图纸说明、有关设计变更资料和图纸、技术交底及会议纪要。

13.3.3.竣工验收按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乙方协助施工总承包单位操作。

对提出的涉及乙方的意见,乙方应无条件接受。

对不能一次通过竣工验收的设备,乙方应协助施工总包单位在完成整改后,再次申请验收,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的,须根据合同第20.3.2(违约条款)条款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13.3.4.对通过了竣工验收,如因乙方原因仍需要整改的设备,乙方在完成整改后,才能提交施工总包单位要求甲方签署竣工验收证书。

每台设备在竣工验收过程中的整改工作,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不能影响竣工验收的最终期限。

如因乙方原因使竣工验收超出最终期限,则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3.3.5.进行第二次竣工验收后仍不合格的设备,如判定为是乙方供货产品不合格,乙方应在规定时间内以全新同型号产品替换,替换安装调试后仍须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后才能被甲方接收,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并按合同第20.3.2(违约条款)条款等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3.4.最终验收

13.4.1.最终验收在质量保证期结束时进行,由甲方主持、乙方参加的联合检查。

确认设备能否最终被甲方接受。

13.4.2.最终验收的内容是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设备性能检查和零部件实际质量检查。

13.4.3.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任何设备的缺陷均由乙方负责修理,在修理之后,乙方应将缺陷原因、修理内容、完成修理及恢复正常的时间等报告给甲方后,再次进行验收。

每台设备的零部件实际质量检查和整机性能检查都应合格,通过了最终验收的设备,由双方签署最终验收合格文件。

14.资料移交

14.1.自每批设备经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并且有关技术文件和验收文件提交完毕后在一个月内,按甲方和施工总承包单位要求办理设备相关资料移交手续。

14.2.乙方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八套装订成册的竣工资料,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核。

竣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1)随机专用工器具和备品备件移交清单。

(2)设备开箱检验单。

(3)整机产品合格证、各进口部件质量保证书、各进口部件原产地证明。

(4)制造商的安装验收标准。

(5)使用维护说明书。

14.3.各软件说明资料随机附件随设备一起移交。

14.4.乙方在设备实物移交前须将乙方需回收的包装物现场清理干净,将无关的施工设备和材料等撤离现场,保证现场环境洁净、卫生。

15.质量保证

15.1.乙方须提供全新的、可正常使用的设备。

其设计、原材料、加工工艺无任何缺陷,质量、规格及技术特征应符合合同及【技术需求书】的要求;

并保证该设备能长期连续、安全、稳定、可靠的运行。

乙方如对合同及【技术需求书】的要求有异议,则解释权归甲方。

15.2.乙方提供的设备均应为甲方确认的制造厂的原装产品,乙方须提供制造厂商对主要零部件出厂所进行货物出厂的检验报告、质量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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