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境管理办法doc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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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项目名称、出访目的(任务)、出访日期、前往国家(地区)、团组人数、费用预算及来源。
(二)团长负责制。
团长全程负责公务出访或境外培训任务的实施和考核工作。
(三)出国(境)任务考核制。
总行人力资源部对公务出访和境外培训人员及团组的境外表现,通过《因公出国(境)人员鉴定表》(见附件)和培训总结等形式进行考核。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六条总行人力资源部是本行因公出国(境)工作的管理部门。
其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本行因公出国(境)管理的相关制度;
(二)编制年度公务出访、培训计划;
(三)负责出国(境)前的外事教育和出国(境)考核工作,对出国(境)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和统计;
(四)负责因公出国(境)的报审手续;
(五)负责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护照、签证的办理;
(六)负责因公出国(境)人员证照的收缴和保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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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负责与XX市外事办公室和其他涉外机构、外国政府机构、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联络与协调;
(八)负责因公出国(境)材料的人事档案和文书档案的归档工作。
第七条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费用的审批。
第八条团长全程负责公务出访或境外培训任务的实施、考核等工作。
团组出境后要与总行人力资源部保持联系,如遇突发事件应及时向本行和人力资源部汇报。
第四章审批手续第九条总行组团的因公出国(境)活动,由总行人力资源部根据总行批准的出访、培训计划,提交因公出国(境)申请、邀请函,经本行领导签批后,报XX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再报XX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批。
经批准后,由总行人力资源部办理有关出国任务批件、护照和签证等手续。
第十条应邀参加外单位组团的因公出国(境)活动,由总行受邀部门、受邀分支机构提前50天向总行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请、组团单位邀请函、出国任务批件等报经本行领导签批后,出具同意函报XX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再报XX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批。
经批准后,由总行人力资源部与邀请单位协调办理有关护照、签证等手续,受邀单位配合。
第五章境外培训—3—
第十一条境外培训工作由总行人力资源部负责培训项目的立项和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根据境外培训项目的要求,选派相应的人选。
参加境外培训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合格,业务熟练,业绩突出,身体健康;
(二)具有一定的经济、金融理论基础及相关专业知识;
(三)具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第十三条参加境外培训的人员行前应按规定与公司签订外派培训(学习)协议。
第六章外事纪律第十四条本行员工在涉外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忠于祖国,坚持原则,执行政策,站稳立场,遵纪守法”的原则。
自觉维护国家利益、民族尊严及本公司对外形象。
第十五条出访必须按批准方案行事,不得绕道,不得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延长境外停留时间。
第十六条出国执行公务期间,要按照中纪委关于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办事。
言行举止要有礼貌,不得擅自向外方提出不合理的要求。
第十七条出访人员应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一)出访时不得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秘密载体;
(二)不得暴露不宜公开的身份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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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场合谈及保密事项;
(四)在境外不擅自参加不明底细机构邀请的活动;
(五)在外事活动中,不得向对方提供本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十八条因公出访期间接受的礼品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团组成员回国时不得携带任何违禁物品入境。
第十九条本行员工参加外单位组团的,在取得签证后须将出访的准确日期报告公司和人力资源部。
第二十条回国(入境)后一周内将护照(通行证)上交总行人力资源部。
第七章工作考核第二十一条工作考核是指本行按照公务出访和境外培训立项方案设立的具体目标和任务,对出国(境)团组或个人完成任务的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对出国(境)团组或人员的考核结果由总行人力资源部存档。
第八章罚则第二十三条对于在出国(境)期间擅自行动、从事与出访任务无关活动、泄露国家或本公司的商业秘密、发表损害国家或本公司形象和利益行为的团组和人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触犯法律的,将送交司法部—5—
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公务出访或境外培训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未完成讲评总结工作或未提交鉴定材料、交还护照,且经催办仍不完成上述工作的团组(人员),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在三年内取消有关人员的公务出访和境外培训资格。
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总行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因公出国(境)审批表因公出国(境)鉴定表—6—
附件1-1因公出国(境)审批表政治出生姓名姓别年月日面貌日期参加单位职务及职称工作年月时间出境起:
年月日停留起至日期天事由止:
年月日时间移动住宅办公电话电话电话本人申请签名:
年月日所在部门意见负责人:
(公章)年月日人力资源部门意见负责人:
(公章)年月日总行意见领导:
年月日—7—
附件1-2因公出国(境)鉴定表担任出访姓名工作单位团组职务出国回国(境)(境)出访任务时间时间(包自括在国(境我)外工作思鉴想纪律等情定况本人签字)年月日出国(境)团组意见团组长签字年月日—8—
附件2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行员工因私出国(境)的审批与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因私出国(境)主要是指自费出国(境)留学、定居、探亲、访友、旅游、继承财产、就业及办理其他私人事务。
第二章管理原则及职责分工第四条本行因私出国(境)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政策的原则,即由总行统一制定本行的因私出国(境)制度和办法。
(二)严格管理的原则,即因私出国(境)活动的审批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总行人力资源部负责因私出国(境)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各级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具体因私出国(境)事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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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审批条件及程序第六条因私出国(境)申请条件本行员工因私出国(境)理由正当,可提出申请。
根据有关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出国(境):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人;
(三)本行纪检监察、安全保卫部门正在进行有关案件调查的对象;
(四)国家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
(五)其他情形不宜出国(境)的。
其他未列事项,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本行员工申请因私出国(境),按以下办法操作:
(一)申请出国(境)自费留学、定居、就业,应先与本行解除劳动合同。
涉密人员须在规定的脱密期满后办理辞职手续。
(二)申请探亲、旅游、访友及继承财产(不在国外定居的)等其他因私出国(境)事务,由本人填写《因私出国(境)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见附件),根据分级管理原则按下列程序报批:
1、总行领导申请因私出国(境),本人向总行提出申请,经—10—
董事长批准后,报XX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或备案。
2、总行部门主要负责人及一级支行主要负责人系XX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经本人签字后报总行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总行审批,并出具单位意见。
总行各部门及一级支行其他负责人申请因私出国(境)的,须经本部门和一级支行主要负责人同意,报总行分管领导批准。
获准后,报总行人力资源部备案。
3、总行及分支机构其他员工申请因私出国(境),按照员工管理权限进行报批,并出具单位意见。
第八条因私赴港、澳的审批程序同本办法第七条。
第四章待遇和纪律规定第九条假期及待遇因私出国(境)期间假期及待遇按国家和本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因私出国(境)纪律
(一)员工因私出国(境)必须维护国家利益,严格保守国家和本行机密;
不得以本行员工身份参加任务活动;
不得接受外商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的资助,或接受任何媒体的采访。
(二)员工出国(境)探亲、访友、旅游在国(境)外期间,不得改变身份。
要求改为自费贸学、定居或就业的,应办理辞职手续。
对不按规定办理辞职手续者,本行有权辞退或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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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格请销假制度。
无正当理由逾期回本行或未归的,本行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
第五章护照管理和其他规定第十一条因私出国(境)护照的申领和管理
(一)员工应自行办理因私出国(境)护照,本行不受理办理因私出国(境)护照的工作。
(二)一人只能持有一本有效护照。
(三)员工必须以本人真实身份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护照,不得以任何其他身份申领出国(境)护照。
(四)总行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因私出国(境)护照,由总行人力资源部统一保管。
(五)对违反出国(境)护照管理规定,逾期无正当理由不上缴或拒不交出所持有效护照,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二条往来港澳通行证的申领和管理同本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其他规定
(一)员工申请辞职自费出国留学、就业或定居,劳动合同期未满或已签订有关服务期限协议的,按合同或协议的规定办理。
(二)审查中若发现以不正当或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和—12—
编造虚假情况的,一律不予批准。
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党团员出国,其党团籍管理按照党、团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总行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因私出国(境)审批表—13—
附件因私出国(境)审批表政治出生姓名性别年月日面貌日期参加单位职称职务工作年月时间出境起:
年月日停留起止日期天事由止:
年月日时间移动住宅办公电话电话电话本人申请签名:
年月日所在部门意负责人:
(公章)年月日见人力资源部门意见负责人:
(公章)年月日—14—
总行(支行)意领导:
年月日见—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