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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金融扶持操作规程Word下载.docx

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3000万元(不含)以下;

(五)申请“科技成长贷”的企业须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2亿元(不含)以下,且企业资质知足下列要求之一:

国家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通过软件产品、软件企业评估的企业,龙华区中小微创新100强企业,独角兽企业(以申报之日前2年内科技部火炬中心发布的独角兽企业榜单为准),申报之日前2年内取得清科集团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榜单VC、PE前50强创投机构的单轮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且估值在10亿元以上、成立时刻不超过8年的企业,国家高新区瞪羚企业(以申报之日前2年内科技部火炬中心发布的国家高新区瞪羚企业榜单为准),德勤亚太区高科技高成长500强企业(以申报之日前2年内德勤公布的亚太区高科技高成长500强企业榜单为准);

(六)申报企业须从区科技主管部门准入的合作投融资服务机构当选择唯一一家同类投融资服务机构取得贷款或担保。

第四条申请“科技孵化贷”、“科技成长贷”贴息贴保扶持,应具有以下条件:

(四)取得龙华区“科技孵化贷”、“科技成长贷”贷款,且已归还贷款全数本金和利息;

(五)申请企业贷款需成立专用账户,专款专用,贷款所得资金须用于企业研发投入、设备购买、市场开拓、房租支出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支出,不得用于证券类投资、罚款等非正常开支;

(六)企业在正常还本付息后的2个月内,需向区科技主管部门申报贴息贴保扶持,超期不申报者视为自动舍弃。

第五条申请天使投资或初期投资鼓励,应具有以下条件:

(四)企业属于下列行业领域之一:

互联网、生物、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海洋、航空航天、生命健康、机械人、可穿着设备和智能装备等未来产业,先进制造和涉及民生改善的科技领域;

(五)符合上述要求的企业且投资款全数抵达后的1年内,需向区科技主管部门申报扶持,超期不申报者视为自动舍弃。

第三章资助标准

第六条单个企业纳入备案的“科技孵化贷”贷款额度每一年不超过500万元,“科技成长贷”贷款额度每一年不超过1000万元。

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同一家企业1年内累计纳入备案的贷款不超过2次。

第七条对纳入备案、取得贷款且按时还款的企业,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为上限,给予贷款利息的50%、不超过100万元的贴息扶持;

给予投融资服务费50%、不超过100万元的贴保扶持。

第八条对近2年取得清科集团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榜单天使投资人前10强、初期投资机构前30强天使投资或初期投资的企业,给予其实际取得现金投资额2%、不超过50万元的鼓励。

第四章贷款申请材料

第九条申请“科技孵化贷”、“科技成长贷”扶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商事主体记录及备案信息、企业自我评价(评级)资料(登岸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银行或担保机构等投融资服务机构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科技孵化贷”、“科技成长贷”项目备案表(加盖投融资服务机构公章);

(三)其他材料(如无,可不提供)。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持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

第五章贷款审批程序

第十条“科技孵化贷”、“科技成长贷”扶持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登岸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企业商事主体记录及备案信息,企业发起自我评价(评级);

(二)区科技主管部门按照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评级结果符合条件的企业通知给所有合作投融资服务机构;

(三)企业选择、提交唯一一家同类投融资服务机构;

(四)银行及担保机构等投融资服务机构自主调查后,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科技孵化贷”、“科技成长贷”项目备案表(加盖投融资服务机构公章);

(五)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备案企业名单、担保费比例及获贷额度等,按相关流程审批、办理,出具项目备案确认函;

(六)银行及担保机构等投融资服务机构按照区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备案确认函进行放贷及担保。

第六章贴息、贴保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申请“科技孵化贷”、“科技成长贷”贴息、贴保扶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科技金融(贴息)扶持申请书》、《龙华区科技金融(贴保)扶持申请书》(登岸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今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上年度完税证明(如无,可不提供),今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完税证明;

(六)商事主体记录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打印);

(七)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

(八)区科技主管部门发放的项目备案确认函;

(九)企业与投融资服务机构签定的担保(投融资服务)合同(如无,可不提供);

(十)投融资服务机构向企业开具的担保(投融资服务)费发票(如无,可不提供);

(十一)企业与银行签定的贷款合同;

(十二)银行出具的“企业付息证明”、利息单及还款单据;

(十三)资金利用报告(详细说明资金用途、资金利用效果);

(十四)其他材料(如无,可不提供)。

第七章贴息、贴保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科技孵化贷”、“科技成长贷”贴息、贴保扶持的审批程序如下:

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现场核查、征求意见——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报批——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

(一)申请

申请人登岸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龙华区科技金融(贴息)扶持申请书、龙华区科技金融(贴保)扶持申请书,经区科技主管部门预审通事后,由申请人打印纸质申请材料并提交区科技主管部门。

(二)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

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人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人可在完善材料后从头申请。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完整性、合规性。

(三)现场核查、征求意见

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形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以上。

区科技主管部门按照申请人的实际情形,就是不是重复扶持的问题,征求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就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的问题征求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四)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

区科技主管部门按照现场核查、征求意见等情形和今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利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

将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不符合伙助条件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形告知申请人。

(五)报批

按相关程序报批。

(六)下达资助计划

拟资助计划按程序报批审定后,由区科技主管部门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七)办理资金拨付

区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八章合作投融资服务机构准入

第十三条按照项目开展需要,准入必然数量规模的银行及担保机构等投融资服务机构为合作单位开展担保及贷款工作,由区科技主管部门与其签定相关合作协议。

第九章合作投融资服务机构考核

第十四条银行及担保机构等投融资服务机构在执行与区科技主管部门签定的合作协议的有效期内,许诺对龙华区内5家中小科技企业完成书面备案,共计发放担保或贷款总额不得少于500万元,且在银行机构发放贷款前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科技孵化贷”、“科技成长贷”项目备案表(加盖准入投融资服务机构主体公章)。

第十五条在合作协议到期时,区科技主管部门对合作投融资服务机构进行考核。

考核通过可按与投融资服务机构两边意愿续签下一期协议;

考核未通过,区科技主管部门有权不与投融资服务机构续签下一期协议。

第十章投资鼓励申请材料

第十六条申请天使投资或初期投资鼓励,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科技金融(投资鼓励)扶持申请书》(登岸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今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八)天使投资或初期投资机构(清科集团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榜单排名前10的天使投资人、前30强天使投资机构)有关证明材料;

(九)与天使投资或初期投资机构签定的投资合同或协议;

(十)天使投资或初期投资机构投资资金的进账凭证及有关单据;

(十一)其他材料(如无,可不提供)。

第十一章投资鼓励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天使投资或初期投资鼓励的审批程序如下:

申请人登岸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龙华区科技金融(投资鼓励)扶持申请书,经区科技主管部门预审通事后,由申请人打印纸质申请材料并提交区科技主管部门。

第十二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主管部门查实后责令其更正,并能够按照情形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专项资金、3年内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将违法违规行为记载于诚信档案等办法。

涉嫌犯法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置。

申请人申请年度及上年度存在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及上级行政机关认定的严峻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

第十九条年度取得《实施细则》扶持或鼓励金额合计超过100万元的申请人,须许诺自取得最后一笔资助之日起3年内不得搬离龙华区(《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可在龙华区外的除外)。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操作规程中的日期、比例及金额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同一主体因同一事由符合《实施细则》同类别多项扶持或鼓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或鼓励。

同一主体因同一事由可同时享受《实施细则》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和龙华区其他优惠或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或鼓励。

第二十二条本操作规程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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