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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措施

(一)科学规划学前教育布局

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因地制宜、就近入园的原则,充分考虑各乡镇人口分布和流动趋势,科学规划幼儿园布局。

一是各乡镇要充分利用闲置校舍和富余公共资源优先改扩建一批乡镇中心幼儿园,依托中心小学附设一批幼儿园,在交通便利、人口密集的地区新建一批幼儿园,确保每个乡镇都有1所中心幼儿园或中心小学附设幼儿园;

二是充分利用撤并村小闲置校舍办好村幼儿园,鼓励和支持乡镇中心幼儿园或中心校附设幼儿园到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区举办分园或相邻村联合举办幼儿园,力争做到每一个大村举办1所和相邻小村联合举办1所村级幼儿园,保障农村儿童入园;

三是城镇新建小区和新农村建设要严格按照《重庆市城乡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要求的服务范围、服务人口、选址条件、教育设施配置标准设置幼儿园;

四是根据乡镇幼儿人数合理规划审批民办幼儿园;

五是坚持保大放小、保好放差的原则,整合撤并部分民办幼儿园和村级幼儿园。

(二)着力优化农村学前教育资源

积极改善农村幼儿园保教条件,配备基本保教设施、玩教具、幼儿读物等。

建立健全学前教育以城带乡的帮扶机制,开展幼儿教师支教活动,加强城乡幼儿园园长、教师双向交流,促进农村学前教育水平不断提高。

(三)积极发展城镇社区民办幼儿园

坚持城镇以民办为主,多渠道、多形式、多元并举发展城区幼儿园。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引进和培植优质民办幼儿园。

支持优质幼儿园通过兼并、联办、办分园、委托管理等形式实行集团化管理,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学前教育需求。

在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

小区配套幼儿园与小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对未按规定配套幼儿园的小区,规划部门不予审批,建设部门不予验收。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由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对闲置和挪作他用的小区配套幼儿园要进行清理整顿,恢复办园。

(四)落实民办学前教育发展扶持政策

落实民办幼儿园在土地、建设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民办幼儿园新建、改扩建用地可采用划拨方式取得。

民办幼儿园在校舍建设涉及的城市建设配套费等行政性、服务性收费及供电、供水、供气等方面,均与公办幼儿园享有同等待遇。

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民办幼儿园,按物价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取的教育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制定将民办幼儿园纳入微型企业扶持的办法。

民办幼儿园可用非教学资产作抵押和保教费收费权作质押向银行申请贷款。

鼓励金融机构向民办幼儿园提供灵活多样的信用贷款支持。

出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政策。

通过减免租金、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的覆盖面。

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同等对待,并给予适当倾斜。

积极推行民办幼儿教师人事代理制度,民办幼儿教师在职称评定、评优晋级等方面享受公办幼儿教师同等待遇。

(五)建立普惠性幼儿园奖补机制

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中心校附设幼儿园和村幼儿园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

积极探索建立普惠性社会办园奖补机制。

对达到办园基本标准,面向大众,收费不高于同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或接受当地政府指导价的普惠性社会办园,县财政给予教育教学设施设备适当奖补。

(六)建立入园贫困幼儿资助政策

对城乡低保家庭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等学前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给予生活补助。

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逐步减免在园贫困幼儿保教费,提高生活费补助标准,确保贫困家庭幼儿不因贫困而失学。

鼓励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对学前教育捐资助学。

(七)加强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1.按照公办幼儿园的编制标准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定期从师范院校幼教专业毕业生中招考一定数量的专业教师,并将小学富余教师通过转岗培训调整到幼教工作岗位,逐步配齐公办幼儿园的教职工。

民办幼儿园要按规定配齐教职工。

2.按照《教师资格条例》有关规定,实行幼儿园园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格执行持证上岗,逐步清退不合格教师。

对新补充的幼儿教师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开展岗位培训;

对调整到幼儿园的小学教师进行岗前培训,防止未经培训的小学教师直接流入幼儿园。

3.加强学前教育教师在职培训。

制定幼儿教师继续教育规划,根据幼儿教师职业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继续教育培训。

完善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在职培训体系,积极开展幼儿园保健医生、保育员、炊事员专业培训,做到每三年轮训一次。

4.保障教师合法权益,稳定幼儿教师队伍。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在职称评定、工资待遇、社会保障、评优表彰、进修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县财政要保障公办幼儿园在编在岗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对成绩突出的幼儿园教师给予表彰奖励。

在评选特级教师、优秀教师、劳动模范、教坛新星等活动中,适当增加幼儿教师所占比例。

(八)加强幼儿园规范化管理

1.实施幼儿园资格准入制度。

建立健全幼儿园资格准入制度和退出机制。

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重庆市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幼儿园等级标准》,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重点对办园条件、办园资质、经费保障和园务管理、办园方向等进行审核。

对达到办园条件且符合规划布局需要的予以登记并公示,颁发办园许可证。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举办幼儿园。

对无证办园的,要全面排查,加强指导,督促整改。

整改后仍未达到保障幼儿安全、健康等基本要求的,要依法予以取缔,并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儿入园。

2.健全幼儿园动态管理机制。

健全幼儿园动态监测机制,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完善学前教育等级管理制度和年检制度。

加强对各类幼儿园办园条件、人员资质、教师流动、安全卫生、保教质量、办园行为等方面的动态监管和评估指导。

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幼儿园教育质量评估标准对幼儿园保教质量进行评估与督导,严格幼儿园等级管理,定期年审,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

3.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

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公办幼儿园实行政府定价,民办幼儿园实行“成本核算、收费备案”。

县发改委要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市物价部门相关规定,制定我县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建立办园成本监审、价格定期调整制度和幼儿园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各公办幼儿园要严格按照幼儿园评定的等级标准收费,民办幼儿园收费坚持上报备案制度,坚决查处幼儿园乱收费行为。

4.重视幼儿园安全管理。

推行学前教育校园新型警务体制和勤务机制,完善校园及周边综合治理工作联动机制,建立覆盖城乡的安全防护体系,预防和制止侵害幼儿权益的恶性案件发生。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保障工作,综治、公安、卫生、教育等相关部门和村委会、居委会等组织按职能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加大联合执法力度,消除安全隐患,整治无证办园。

各幼儿园要严格执行《幼儿一日活动行为实施细则》,把师生安全工作当作头等大事来抓,强化园舍安全设施检查和一日活动中师生的安全防范。

加大对接送幼儿车辆的专项整治力度,接送学前儿童的车辆必须经公安交警和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定期检测,保持车辆状况良好;

接送时必须有教职工在车内监护。

严禁超载,严禁非法车辆接送幼儿,严禁跨招生区域接送幼儿。

加强幼儿园食品卫生管理,食品采购、运送、储存等环节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采取定点采购,采购登记,餐餐留样。

重视幼儿饮水安全,确保园内有足量开水供应。

严格执行《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儿童入园必须查验预防接种证,并查漏补种。

(九)提高学前教育保教质量

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体差异,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提高幼儿保教质量,促进幼儿快乐健康成长。

开展幼儿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基本卫生保健服务,幼儿安全卫生和健康得到有效保障。

健全学前教育教研指导网络,加强对幼儿园保教工作指导。

促进幼儿园教育和家庭教育的紧密结合,全面提高保教质量。

建立学前教育资源库,加强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开发和应用,促进城乡学前教育资源共享。

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完善行业自律、教育部门监管、家长和社会监督的幼儿园质量监控体系。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按照“县级统筹、乡镇负责、分级管理”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县政府负责统筹制定全县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宏观管理和指导全县学前教育工作。

要切实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领导,把解决“入园难”作为当前改善民生和推动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任务,把学前教育工作列入工作计划,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建立县、乡镇人民政府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研究学前教育发展的相关政策,协调解决热点、难点问题。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学前教育工作力度。

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建立多部门协同推进学前教育工作的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合理布局民办幼儿园及村级幼儿园,对乡镇内非法举办的民办园和村幼儿园要全面排查,加强指导,督促整改。

整改后仍未达到保障幼儿安全、健康等基本要求的,要联合当地派出所依法予以取缔,并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儿入园。

教育行政部门是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法规,不断完善我县学前教育相关政策,制定标准,充实管理、教研力量,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

卫生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公民办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

与教育行政部门合作,共同对幼儿园保健队伍建设进行规划,对卫生保健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资格审定。

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照上级编制标准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

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积极争取中央专项资金对学前教育的投入,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

根据市物价部门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财政部门要加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加强对学前教育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结合本县实际及时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

人力社保部门制定幼儿园教职工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政策。

城乡建设、国土和规划等部门负责幼儿园的规划、用地与建设。

综治、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整治、净化周边环境;

民政部门要加强幼儿园法人登记。

妇联组织牵头做好社区散居学前儿童家庭教育工作,开展科学的学前教育公益性宣传。

(二)强化经费保障

县财政要将学前教育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

要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

完善学前教育成本政府投入、社会投入和家庭合理分担的机制。

(三)严格监督考核

县政府将把学前教育事业规划建设、财政投入、队伍建设等内容纳入年终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

教育学前教育△意见

抄送:

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县检察院,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9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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