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师德师风建设制度汇编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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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要做到学以致用,把学到的道德规范内化为自已的观念意识,表现为自己的行为品质,学期结束要进行一次师德测评活动(学生评、教师互评),评出师德标兵,予以表彰奖励,并在校园内公示。
6.对违反师德规范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即不能评为先进。
7.结合学习,不断充实自己,不断提高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
每位教师每学年应有1至2篇有关师德方面及德育方面论文。
8.所教学生表现突出,在校内外常做好人好事。
9.师德教育学习的主要内容:
①集中学习教育局下发的关于师德师风建设方面的内容。
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③《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实施纲要》;
④《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
《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⑤其它有关学习材料,并做到学习与讨论相结合,学习与实践相结合,学习与落实整改相结合。
学习师德师风承诺制度
为使全体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得到提高,教育书人、为人师表的意识进一步增强;
使全体教师的业务能力得到提高、学习先进、勇争一流的积极性进一步发挥;
使全体教师的工作作风得到转变,民主、平等、和谐的新型师生关系进一步形成。
特制定本制度。
一、努力学习和传播科学文化知识,不参加邪教组织和迷信活动。
二、树立和维护良好教师形象,不在教室内吸烟,不在中午饮酒,不穿奇装异服,不说脏话、粗话。
三、热爱全体学生,建立民主、和谐的师生关系,不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擅自将学生停课。
四、爱岗敬业,廉洁从教,不从事营业性家教,不收受学生及其家长的钱物和谢师宴请,不托学生家长为自己和他人办私事。
五、遵规守纪,严于律己,不得私自向学生收费,不向学生推销报刊、教辅材料及其它用品。
六、严谨治学,积极参与教育科研,努力总结教育规律,尊重他人劳动成果,不剽窃他人教科研成果和论文。
七、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坚决杜绝有偿补课,不私自删减课程,更改课时。
八、尊重学生家长,积极主动地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宣传科学的家庭教育思想和方法,不怠慢、训斥和指责学生家长。
师德师风巡查制度
为加强我校师德师风建设,提高全体教师的思想道德素质,使全体教师自觉执行各项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真正实施素质教育,我校制定了教师师德师风巡查制度。
巡查的内容有:
1.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不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2.不歧视、讽刺、挖苦差生,耐心做好差生的转化工作,对学生言传身教,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做到既教书又育人。
3.不能随便剥夺学生的上课权利,如随意把学生赶出课堂;
不能对学生进行语言和身体伤害。
每天值周领导和值周教师负责,对老师有违反师德师风规定的,要及时纪录下来,并及时作出处理,勒令其改正。
师德师风巡查制度的建立,真正实现以生为本,从而树立良好的教师形象。
师德师风监督制度
加强师德监督,是提高教师自身形象,做到为人师表的重要保障,依据《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加强对学习时间的检查和考勤,对教师学习笔记学校每学期检查不少于四次。
2.建立家长委员会,由不同年级的家长组成,接受社会公开监督,学校采取走出去和请进来的办法,聘请义务监督员,发放家长联系卡,让广大教师自觉接受社会的公开监督,改进和调整教师的行业形象。
3.师德师风是教师的形象,让学生进行评价是为人师表的具体体现,学校每学年在学生中至少组织两次师德师风调查或“我心目中的教师”评选活动,加强师德师风学习教育的针对性。
4.学校安排专人负责师德建设监督工作,每学期向学生、家长及社会广泛征求师德师风建设意见和建议,根据收集的意见和建议,制订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到位。
师德师风考核制度
一、师德考核对象:
学校在职在编的全体教职工。
二、师德考核组织:
学校成立由学校、家长、教师组成三个层面的师德考评组织具体负责师德考评工作。
三、师德主要从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尊重家长、为人师表、廉洁从教八个方面进行考核。
四、师德考核采取自述、考评表、访谈相结合的办法,由教师考核组、家长考评组、学校考核组三个层面的考评得分按规定比例累加后,综合各方面评价意见和教师本人教育教学实绩作出考核结论。
五、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六、考核结果作为评先选优的前置条件。
七、考核结果公示期为五天。
八、本制度经教职工大会通过后实施。
师德师风责任追究和连带责任追究制度
教职工发生不遵守师德师风规范的行为,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按以下制度进行责任追究和连带责任追究:
1.违反师德师风规范情节较重,造成的后果影响较小大的,对当事人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当年年度考核评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下,并不得参加评优、晋级和正常晋升工资。
2.违反师德师风规范情节恶劣,构成犯罪事实的,上报上级部门,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师德师风表彰奖励处罚制度
1.学校建立定期表彰制度,对职业道德高尚的教师和职业道德建设成绩突出的进行表彰奖励,并大力宣传。
2.对“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加强教育,限期改正,保证教师队伍的基本素质。
3.积极鼓励,并配合家长会,学会座谈会和社会有关方面对学校教职工师德进行监督、评议,学校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改进工作。
对教职工的意见及时反馈,要求整改。
4.对于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守则》,遵守、执行的教师,在教师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职称评聘等方面给予优先评选。
5.对于违反师德规范,触犯“十禁止”规定,经学生或家长举报,调查属实者,视其情节轻重,影响恶劣程度,给予教师大会点名批评、告诫、检讨直至报送教育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按规定取消年度教师考核评优、评先、评聘职称等资格,酌情扣发该学期学校发放奖金,处理决定经由校务会讨论,校长办公会作出。
具体规定如下:
(1)对学生实行体罚或变相体罚者,一经学生本人或其家长举报,经调查属实,由校长在教师大会上点名批评;
情节较重,影响较恶劣者,责令当事人于教师大会上作检讨,予以告诫,造成学生身体受伤害的,由当事人赔偿医疗费用;
事实真相被反映到报刊或有关部门,对学校声誉造成严重影响,经调查属实者,将报送教育主管部门
对相关当事人予以相应行政处分,有以上行为者,取消学年度评优,评先等资格,并视其影响酌情扣发该学期绩效。
(2)将学生赶出教室,停学生的课,剥夺学生上课权利者,一经学生或其家长举报,经调查属实,由校长在教师大会上点名批评,多次触犯,造成恶劣影响,责令当事人在教师大会上作检讨,予以告诫。
如因此造成学生发生意外事故者,由当事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报送教育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分,有以上行为者,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先等资格,酌情扣发该学期绩效。
(3)未经校长批准,应学生邀请参加学生本人或其家人生日等喜庆宴会者,酌情扣发该学期绩效。
(4)违反“十不准”其它规定者,经举报,调查属实,由校长在教师大会上予以点名批评,告诫,影响较恶劣者,责令其在教师大会上作检讨,对学校声誉造成严重影响者,取消该学年度评优、评先资格,酌情扣发该学期绩效,并报送教育主管部门处理。
师德师风问题报告制度
师德师风建设是事关教育事业大局的一项系统工程,也是树立教师整体形象的关键所在。
结合我校正进行的“师德建设”活动,为切实增强做好师德师风建设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及时了解每位教师的师德情况,特制定师德问题报告制度,内容如下:
一、每位教师每学期结合自身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将自查情况以书面报告的形式上交学校师德领导小组。
二、各年级结合教师自查、互查,学生、家长、社会督察的实际情况,认真写出一份总结报告交师德领导小组。
三、对于师德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处理,对重大师德问题报告不及时,处理不及时者,学校将要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四、各年级组要高度重视每位教师的师德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到责任教师,并责成该教师限期整改,并写出书面整改措施,并对整改情况随时督察。
五、各年级要加强监督,认真落实。
师德师风定期排查制度
一、学校设立师德师风举报电话,向教师、学生、家长、社会公开。
二、每学期学校领导班子要开展一次教职工民主评议领导班子活动,自觉接受教职工的评议和监督,不断改进领导工作作风
三、每学期要组织召开一次有学生代表、教师代表、学生家长参加的座谈会。
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个别访谈等方式广泛征求对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聘请家长委员会对师德建设进行指导和监督,不断改进师德工作。
四、学校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师德师风拉网式集中大排查行动。
针对师德师风的热点、焦点问题及师德师风监督网络反馈的相关信息逐一排查,不留“死角”。
做到不良苗头及时发现、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及时纠正。
未成年人保护、教育和管理制度
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我校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教育和管理作了如下规定:
1.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
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2.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3.学校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4.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5.学校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