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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是什么?

通过怎样的努力可以形成专业?

专业规范的要素是什么?

等等。

关于专业的特征,卡尔沙拉(Carr-Saundeders)在其发表的《专业》一文中,主张任何专门职业必须有一个正式的专业组织来反映其专业者的特征,这个组织必须与其成员息息相关,紧密地联合在一起(Carr-Saundeders,1933)。

格林伍德(ErnestGreenwood)关于什么是专业的讨论,一直被认为最具有代表性。

他认为专门性的职业有五项特征是非专业所没有的,即:

①系统的理论体系;

②专业的权威;

③获得社区的认可;

④共同信守的工作道德或信条;

⑤一套专业的文化(Greenwood,1957)。

关于专业发展的模式和步骤,威林斯基追溯了18种专门职业的成长过程,其结论是所有的专业都有相同的模式:

①有许多人从事相同的工作活动,而且认为有需要将这些工作活动继续下去;

②设立训练场所培训人才,包括师徒式传授、培训班式训练,期望后继有人;

③成立专业协会来促进共同的利益;

④通过专业协会来从事政治活动,推动立法来保护这个团体的利益;

⑤订立专业伦理守则,规范同行业者的行为、品德,获取社会大众的信任(Wilensky,1964,转引自李宗派,2002)。

卡普罗则认为一个职业的专门化过程必须经过四个步骤:

第一步,先建立一个专业组织来联络从事同行业者,讨论共同的利益关系;

第二步,彰显一个独占的市场或某一部分的专门服务;

第三步,订立一套伦理守则来规范同业者的行为,排除纠纷,维护纪律和风气;

第四步,采取政治行动,来达成正式的认证和专业执照制度(Caplow,1971,转引自李宗派,2002)。

从上述学者的讨论中,可以看出,社会工作已经能够被称为专业。

在中国,社会工作职业专业化是指为职业领域的未经专业训练的社会工作者提供各种短期专业训练,使之从“半专业”逐步走向“专业”,达到提升服务质量、提高胜任能力的目标。

例如,北京市民政局从2002年起进行的为期三年的“社区工作者岗位培训和职业培训计划”,就是针对在北京市、区、街三级社区服务中心工作的人员进行轮训,然后“持证上岗”,目的是提高社区服务中心的整体服务水平。

职业专业化在中国的任务在一定时期内还十分艰巨。

因为一方面,中国基本存在一个社会福利领域(行业/市场),但在这个领域工作的人员目前绝大部分没有经过社会工作专业训练,从而导致职业领域缺乏垄断性和排他性,工作人员缺乏相关的知识和技能,以及专业伦理的约束,服务质量不高,服务能力不强;

另一方面,中国社会工作教育发展的时间仅10余年,已培养的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的数量和质量尚不足以应对庞大的社会需求。

(二)专业职业化

专业的职业化反映的是专业嵌入既有社会服务的过程,其基本发生在社会工作专业的“扩散地”——发展中国家,关注的焦点是专业的社会认同问题,如专业怎样获得社会接纳和认同,包括社会福利组织的认同、国家体制的认同和社会大众的认同。

(1)关于专业获得社会认可的条件:

一个专门职业要想获得社区的认可、政府的许可,一般要具备以下条件:

①经过专业的教育,学习过专门职业所规定的课程;

②经过专门的职业考试,取得执业资格;

③通过政府所举办的专业培训、执照考试、鉴定、认证与执业注册的手续取得专门职业的资格;

④被国家所认可的政府机构、民间机构雇用,获得经验而取得任用资格(李宗派,2002)。

所以,社会上会有医生、律师、会计师等。

而这些专业人才因为具有相当程度的知识和技术、健全的品格和伦理,所以可以为社会大众服务。

同时,经过社区公认和政府许可,求助者与消费者的利益也能获得保护,避免出现欺诈,也排除了不符合专业资格的热心人士,既维护了了专业精神,也保证了服务对象的权益不被侵害。

(2)社会工作专业被认可的可能性:

一般而言,整个社会对专业服务活动本质的评价越正向,专业越有可能被社会大众认为是“为公众利益,谋社会福祉”的职业。

社会工作一方面是积极推动社会改革与社会福利制度进步发展的专业,另一方面也是社会福利体制内提供服务的主要专业,其服务活动有较多的福利和公益色彩,因此,社会工作专业的公益形象,以及其可信赖的服务品质,使专业容易获得社会认可和信赖。

而社会和服务的消费者一旦认可了一个专业的社会角色、身份和行为规范,就有可能导致国家为该专业设立一个特许的市场保护。

而市场保护通常以治理和保护一个专业实践的法律文本形式出现,其中可以包括从事这一专业所需的教育等资格条件以及哪些行为被界定为非专业与非法,因而会相应得到制裁。

市场保护的出现,标志着社会对一个专业的明确认可和专业化发展的成功(赵康,2000)。

在中国,专业的职业化是指受过正规专业训练的社会工作者能够顺利进入实务领域,将“全社会工作”的理念、知识和方法带入职业领域,推动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发展的过程。

但在过去的近20年间,中国的社会工作一直致力于专业权威体系的建立,包括发展社会工作教育,成立社会工作专业组织等。

目前已有120余所高等院校开展社会工作教育,未来几年将有大批专业毕业生出现,但目前由于缺乏社会认同,以及相应的职业市场保护措施,稳定的工资待遇和良好的职业生涯发展渠道,社会工作毕业生流失的现象十分严重。

以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为例,1997~2002年6届毕业生总数为301人,其中只有148位从事与社会工作相关的工作,其他毕业生所从事的工作与社会工作无关。

而这148位同学中,还有部分同学的职业与社会工作相关,但相关度非常有限。

经过正规社会工作专业教育的毕业生流失,造成教育资源和专业资源的浪费,而受损失的不仅是国家、专业、社会工作院系,也包括受专业教育的社会工作者本人的职业生涯,以及那些急需专业服务的服务对象的权益。

笔者综合对专业职业化和职业专业化两种轨迹的讨论,提出了一般的社会工作发展机制框架图(见图1),其内容包括两方面:

一是以专业权威为基础的社会工作专业化机制,另一个是以社区认同为基础的社会工作职业化机制。

图1社会工作发展的机制

二社会工作职业化的基本要素分析

(一)职业区隔

职业区隔,主要是指职业市场范围的确定性。

一般而言,以专业为基础的职业市场范围越明确,职业服务活动与日常生活活动、其他专业职业服务活动的区隔就越明显。

而从业者也因此在该职业市场的服务供给中有足够的垄断能力,同时,对进入该市场的执业人员的管制也成为可能。

可见,无法垄断市场,也就无所谓专业。

社会工作专业的主要能力表现为处理社会福利事务方面的独特性和权威性,因此,社会福利领域就是社会工作者明确的职业市场,而社会工作职业化的第一步就是要评估社会福利领域的行业特征、岗位设置,并根据实际的服务对象数,设立“最低标准”的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的配备数量(编制)。

职业区隔一般可以通过社会政策来规定,并设置相应的行政机构进行管理。

以上海市为例,2004年6月22日,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正式批复,同意上海市民政局机关增设职业社会工作处(沪编〔2004〕89号)。

而该处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负责拟定本市职业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规划、政策、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负责拟定本市各类社会工作职业岗位的设置标准”。

该处发布的第一个政策文件就是上海市民政局印发《关于在本市民政系统及相关机构配置注册社会工作者的意见》(沪民社工发〔2004〕1号)。

这一个文件对上海市民政系统内的岗位进行了梳理,规划出需要配备社会工作的领域,包括:

老年社会工作、孤残儿童社会工作、精神康复社会工作、社区社会工作、救助社会工作、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社会工作、婚姻收养社会工作、殡葬服务社会工作,并提出了各领域的服务单位配置注册社会工作者的数额。

在20世纪90年代,香港特区政府的社会福利计划中,曾提出在8万~12万人口的地区可设立地区社区中心(相当于中国的街道级社区服务中心),这类社区服务中心要配备9名社会工作者,其中有3名要求是社会工作本科毕业,6名是社会工作专科毕业,并且对从事社会工作实务的年限(年资)也有要求(李华明,1993)。

(二)职业资格

职业资格,属于职业“准入”制度或“门槛”,即明确岗位的入职要求。

世界上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对社会工作者执业资格的要求分为两个层次:

一是以是否经过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和训练为基点,专业教育的文凭(大专以上学历)成为“入职”的基本资格,否则只能从事辅助工作,如社区中心的行政秘书、社区敬老院的护理员等。

二是受过专业教育的社会工作者,参加执业资格考试,通过者获准注册成为注册社工,或取得从业执照,方能在社会福利的行政/服务机构求职和进行私人执业。

尽管不同国家和地区在受教育程度的规定上有所差别,但国际社会工作界普遍认可的专业社会工作者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具有社会工作执业执照(licence);

②具有社会工作的专业教育背景;

③受社会工作专业伦理约束;

④应是社会工作专业组织的成员;

⑤以社会工作为一种职业生涯。

在日本,社会工作者被称为“社会福祉士”。

日本是一个重视职业资格的国家。

无论是政府机构还是民间机构,凡是直接与百姓接触的或是涉及公众安全、卫生等权益的职业,都必须有工作技能和知识的资格要求。

1987年5月,日本颁布了《社会福祉士和介护福祉士法》,立法规定了社会福祉士和介护福祉士的专业资格。

社会福祉士的工作内容主要是对身心或生活有障碍的人士提供专业服务,包括心理咨询,劝导、辅导、支持和援助的技术性服务,此外,社会福祉士也有义务为服务对象提供生活照顾、医疗照顾、外出安全照顾,并保守秘密。

介护福祉士的工作内容主要是针对残疾人士,尤其是卧病瘫痪者,提供必要而适当的饮食、入浴、排泄等护理工作,并为服务对象本人及其家属提供护理知识和技术的指导。

在日本,获取社会福祉士资格的必备条件是:

接受过大学社会工作专业训练,参加过相关的长期、短期的训练,同时要通过国家考试。

而获取介护福祉士资格的必备条件是:

接受过培训机构的训练,部分人员也要接受国家考试(江亮演,2002)。

(三)职称体系

职称体系,属于升迁渠道和职业生涯发展问题。

职业生涯发展是指社会工作者个人的职业规划,通常是指在管理者的协助下,将社会工作作为事业目标,尽可能地发挥技能和潜力,获得理想的事业前程,从而达到“自我实现”。

社会工作是一个高素质和高意愿的工作,建立职称体系,使社会工作者有合理的升迁渠道,有利于肯定其工作成就,稳定事业目标;

有利于减少职业倦怠感,维持良好的工作意愿。

中国颁布的《社会工作者国家职业标准》,具体规定了社会工作者职业等级发展体系。

其中,四级为最低级别,一级为最高级别(见图2)。

级别采用鉴定方式,鉴定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职业能力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职业能力考核采用情景模拟等测试方式,并根据不同的社会工作领域(如老人服务、儿童服务、精神康复服务等)增加专业知识考核。

中国的香港特区政府订立了“社会工作”职级体系,供各社会福利机构参考。

香港的社会工作者的职级发展分为两个体系:

①主任职级体系,由低到高分别为:

助理社会工作主任、社会工作主任、高级社会工作主任、总社会工作主任、首席社会工作主任。

进入社会工作主任职级系统的最基础条件是获得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学历。

②助理职级体系,由低到高分别为:

社会工作助理、高级社会工作助理、总社会工作助理。

进入助理社会工作体系的最基础条件是获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

香港的两个职级体系之间也有相互连接,如果要从助理职级体系升入到主任职级体系,唯一的途径就是修读社会工作本科学历,只有这样,社会工作助理才有机会加入助理社会工作主任的行列(甘炳光,1993)。

图2《社会工作者国家职业标准》职业等级图

(四)职业认证

社会工作的职业认证制度也被认为是提升整体专业地位或增进专业化程度的种种机制之一(高迪理,2003)。

职业认证属于行业规范措施,要求或鼓励受过专业教育的社会工作者,积极参加执业资格考试,通过者获准注册成为注册社工,或取得从业执照。

这种规范措施既包括来自政府的强制性管制,也包括社会工作者专业组织的专业自律措施。

执照的获得一方面有助于社会工作者在社会福利的行政/服务机构谋得更好的职位,或私人开业;

另一方面,在工资/薪水方面略高于无执照的社工,且在职务升迁上享有优先权。

在美国,社会工作专业认证制度主要有三种类型:

执照(licensing)、登记注册(registration)、证书(certification)。

执业执照的有关规定是由政府部门制定,规定了从事社会工作专业实务工作的最基本的资格标准,同时,也通过行政权力强制排除不符合资格的人员进入社会工作专业。

登记注册是指社会工作者向政府机关登记注册法定规则的另一种形式,但与执业执照相比,这种登记注册并不具有强制性,也就是说,社会工作者如果要使用“社会工作者”这一“头衔”或“名称”,就必须将姓名和住址注册登录在政府机关发行的名册当中。

要登记注册的社会工作者必须在专业教育和实务工作经验这两方面符合最基本的资格要求。

核发证书制度可分为两种:

①政府机关所核发的法定证书;

②由专业人员协会组织所核发的证书,如由全美社会工作人员协会核发的AcademyofCertifiedSocialWorkers,简称ACSW证书。

这两种证书制度都不具有强制性,采取自愿或自由申请的制度。

也就是说,只要实务工作者具有执业执照,无论其是否拥有证书,都仍可从事社会工作。

因此,专业人员协会组织所核发的证书仅被视为法定制度的附加或增补条件,是建立在专业自我约束或自我规范的观念之上,借此保障社会大众不会接受到未经授证或授权的社会工作者所提供的服务(高迪理,2003)。

(五)职业保护和监管

社会工作职业保护与监管主要涉及的是如何从立法层面保护社会工作者的权益和服务对象的权益。

作为一个助人专业,社会工作有其基本价值取向,如尊重人,相信人是独特的个体以及人有改进的能力。

强调社会工作者在具体工作中应遵守接纳他人、非批判、个人化、保密和当事人自决等实践原则,并通过“社会工作者协会”这类的专业组织制定出专业伦理守则来约束社会工作者的职业行为,实践专业自律。

但作为一个职业,社会工作者从事的毕竟是一个不断与“问题”打交道、与“人”打交道的工作,因此,在处理问题尤其是人的问题时,往往会涉及方式方法的“合理”与“合情”,以及由此引发的“公平性”争议,而这类争议不是道德层面的专业伦理可以仲裁的,因此,一些国家和地区纷纷通过制定“社会工作者条例”、颁布“社会工作师法”等一系列政策、法规和法律,来实现对社会工作者的职业保护和监管。

中国香港在1997年通过《香港社会工作者注册条例》(第505章)后,“社会工作”随即成为一个具备法律定义的名称。

而台湾地区在1997年也通过了“社会工作师法”,这些法案的立法宗旨都是一方面希望确保社会工作的专业服务体系能受到相关法规的保障;

另一方面也通过对社会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的各项规定,来维护服务对象的权益。

而各国政府通过社会立法,规范专业活动的目的主要是:

①保护社会服务的消费者,也就是接受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的案主;

②保护社会工作者个体的需要,避免非专业人士的干扰,影响专业声誉;

③协助社会大众有机会选择专业服务的提供者,可以辨别各种类别的专业服务者;

④要保证专门职业的正常发展,避免恶性竞争;

⑤要保护社会秩序,避免类似职业的侵犯(李宗派,2002)。

衡量一个专业是否成熟的标准之一,就是专业应该是一个正式的全日制职业(afull-timecalling),它意味着一(数)个群落实践者在全日制的基础上,从事着与其他职业有着实质性不同的确定活动,并作为他们谋生的手段(赵康,2000)。

在中国,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刚刚起步,但目标是明确的,是要建立一套有法可依的社会工作认证制度,而认证制度的成功建立仍要等待下列条件的成熟:

①社会工作专业从业者本身的自我觉醒,具有共同的专业知识水平、专业技能和专业伦理,而且有能代表专业人员的专业协会或组织,以及确实急切需要通过持有专业认证,辨别专业身份,来界定自己的专业;

②社会工作专业必须得到社会大众的认可,而且要有高度的社会目标和公益使命,社会服务的使用者愿意认同并支持社会工作的专业地位,认为其有益而无害;

③政府机构能够认可社会工作专业的功能和执业范围,保障其不与其他专业重复,或引起业务纠纷。

政府应通过立法赋予行政机构来执行鉴定考试制度,颁发执照,使合格的专业社会工作者可以自行开业或接受专业职位的任用;

④由民间的专业组织与政府机构合作,创办新专业制度的评估与研究工作,不断改善社会工作认证制度及其相关立法,改进社会工作专业教育的内容;

⑤社会工作者的认证制度,必须融合为本国的社会经济制度、职业分类体系、劳动力分配和社会建设的一部分,只有这样,才能成功地实现社会工作专业的推广(Wayne,1995)。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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