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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说理性差。

不针对诉讼各方当事人的意见、主张及个案的具体情况来分析说理,而是说同一类型案件都适用的共性的东西,说理不准;

不对诉讼各方的所有证据、主张、观点、理由、意见以及各方虽未提及但与案件裁判有关的问题作出全面分析,而是只说想说的、只说可以说的,说理不全;

说理简单、肤浅、贫乏,只说表明的,不触及深层次的问题和实质性内容,只有法规条款的简单引用,看不到法规条款的具体内容及诉辩双方就法律适用的意见和理由,也看不到法官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之间逻辑关系的阐述及采纳哪方意见的法理分析,说理不透。

4、写法保守,没有充分体现再审特点,不能围绕原判正确或者错误进行写作,不能紧紧抓住再审争议的焦点问题展开事实叙述和法律评判。

此外,再审民事判决书还存在诸如公开诉讼过程不完全等问题。

  因为上述问题的存在,社会普遍反映再审民事判决书质量不高,其中尤以案件当事人的反应较为激烈,批评较为尖锐。

事实上,与裁判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在败诉或诉讼请求未完全满足时往往对裁判的公正性提出怀疑,而判决书在叙述事实和认证、说理方面的笼统、含糊其辞无疑加深了这种不信任感。

有时候,判决书的语焉不详是影响当事人是否要求进入下一步救济程序的重要因素,同时也影响着外界对法院的印象,影响着司法程序及判决书本身的公信度。

  二)现行再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的主要缺陷

  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规范了五种再审民事判决书样式,即本院决定再审的、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和检察院抗诉的判决书样式。

自该样式出台以后,再审民事判决书的制作虽然从形式上看更加条理和规范,但从实践检验的情况来看,其缺陷是明显的。

体现在:

1样式要素的排列形式和内容带有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其中,“经审理查明”式写法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要求列举,对证明对象不要求说明,对质证意见不要求表述,对证据不要求作出分析、认证,体现不出诉讼的对抗性和审判的公开性,难以突出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和证据的重要地位,极易导致对事实的认定不阐明理由。

2样式结构层次不清,其中,案件基本事实在原告诉称处概述,在“原审查明”处叙述,在“经再审查明”处祥述,在“本院认为”处引用,容易导致重复累赘;

对证据的分析认定与法律适用这一有时实难分开的内容分别放在“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处写作,损害了思维的连贯性和逻辑性。

3、存在重实体、轻程序倾向,不涉及回避、审限等重大程序问题,对程序合法性的要求力度不够,容易导致对案件的程序经过叙述不全。

  可以肯定地说,现行再审民事判决书存在的问题与“92样式”固有的缺陷是密切相关的。

  针对“92样式”的改革举措不一,严重影响了再审民事判决书的权威性、严肃性,亟需规范。

  在多年的裁判文书改革过程中特别是《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第13条关于“加快裁判文书改革步伐,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的规定出台后,法官们对再审民事判决书的写作进行了多样化的尝试,制作水平有了长足进步,突出表现在再审民事判决书能够更加详尽地反映整个审判过程,加强了针对当事人讼争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说理,文字更趋规范化。

但由于认识不一等原因,改革举措存在较大差异,如在当事人称谓方面,有的再审民事判决书用原审称谓,有的用申诉人、被申诉人称谓,有的用再审申请人、再审被申请人称谓,还有的用抗诉申请人、被申请人称谓;

在事实和证据方面,有的一一列举证据,有的只提及部分证据;

在说理方面,有的再审民事判决书步入误区,把增强说理理解为无限增加说理,材料堆积,叙述琐碎,主次不分,重复累赘,篇幅冗长。

上述情况,亟需进行规范。

  二、再审民事判决书写作的目的、改革的原则和重点

  写作目的

  再审民事判决书的写作应当以实现再审民事判决书的功能,凸现再审民事判决书的价值,全面发挥再审民事判决书的作用为目的。

  1调处功能。

再审民事判决书作为确定再审当事人民事权利与义务的国家权威行为,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从法律的角度对再审当事人的所有争议给出明确回答和处理,是其首要功能。

这要求再审民事判决书内容全面,对当事人的争执均进行回应,不存在遗漏;

判决主文明确,不存在歧义;

结果合法,有权威性。

相对于一、二审民事判决书而言,由于再审是对当事人不服法院生效判决的申诉进行处理,在当事人对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已提出质疑和挑战的情况下,重塑法律权威、止争息诉是再审民事判决书应当首先关注的,即再审民事判决书的制作应当以让当事人看得清楚明白、说服当事人接受判决结果、使其服判息诉为首要目的,力争案了事了,彻底解决纠纷,不能“按下葫芦起了瓢”,导致当事人重复申请再审或申诉。

  2展示功能。

再审民事判决书作为再审改革的载体,应当成为诉讼活动的忠实记录,充分展现诉讼的来龙去脉,平等地给予各方当事人充分展示证据、陈述观点的权利,展现法官居中裁判形象;

同时,再审审判组织关于判决结果形成的逻辑过程、维持或改判的依据和理由,再审民事判决书也应充分展示,使再审审判的公开、公平、公正以看得见的方式充分展现,充分体现改革对程序公开、公正的要求。

  3证明功能。

再审民事判决书的意义应不仅体现在表明判决结果,代表国家对当事人的争议给出结论性意见,它作为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为了表明判决结果不是基于主观、擅断、强权干预而作出,更应体现判决在程序和内容上的公开、公平、公正,更应证明判决结果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审判权行使的公正性,成为判决正当性的有力证明。

事实上后者才是判决权威性的源泉。

要达到这个高度,必须改革过去再审民事判决书只重结果,不重分析与说理的习惯模式,使判决书以详尽的事实、周密的论证、充分的说理成为法院严肃执法的最佳写照。

  4教育功能。

再审民事判决书作为法院与社会沟通的最重要的桥梁,应当通过分析、处理具体案件,拉近法律与现实的距离,通过阐明维持或改判的理由,阐释法律,宣传法律,弘扬法治,成为培养社会公众法律意识的教科书,进行法制宣传的重要教材。

  总之,再审民事判决书的写作应不仅叙述案件审理过程和结果,更应公开判决理由和判决形成过程,使判决书成为审判权公正行使的有力证明和说服当事人服判息诉的法制教材,成为向社会宣传法律、展示人民法院公正形象的载体。

  改革的原则

  1公开、客观原则。

公开审判是宪法和诉讼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实现司法公正的程序保障,公开原则要求再审民事判决书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不仅要公开再审结果,而且要公开再审过程,特别是要公开再审重新采信证据、认定事实的情况和理由,公开再审改判或者维持原判的理由和依据,彻底破除再审判决的“暗箱操作”。

司法权是一种客观中立的权力,再审的客观公正最终应当体现在再审判决书中,客观原则要求再审民事判决书注重客观反映再审的全过程,包括客观归纳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情况及理由、证据及质证意见等,防止任何形式的以偏概全、主观臆断,充分体现法官的客观中立和公正立场,实现人民群众知情权。

  2说理原则。

说理是判决书的灵魂,是公正裁判的根本特征,是审判权行使公开化、合法化和合理化的必然要求,是重新确立再审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基础,是判决权威性的源泉。

一般认为,庭审过程的公开是审判公开之程序公开,而判决书中载明做出判决结果的理由公开才是审判公开之实体公开。

相对于一、二审民事判决书而言,说理原则在再审民事判决书中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再审民事判决书不仅要说明再审判决的理由,还要说明原审判决正确或者错误的理由,不仅要体现再审争议处理的公正性,还要充分体现再审判决的合法性、正当性。

  3针对再审特点和个案特点原则。

再审裁判文书改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是针对再审特点不够。

再审是对已经生效的判决再次进行审理,是以原生效判决为审理对象,其事实应当是再审争议的事实,其理由应当是再审争议的理由,因此,再审民事判决书无论是证据的认证、事实的认定,还是法律适用,都要围绕案件再审争议焦点即当事人的申诉理由、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来展开,不作无病之呻吟;

应当围绕再审争议叙述事实,针对再审诉辩理由阐明判决理由,重点分析原审生效判决是否存在错误并详细说明理由,重点分析再审与原审在事实方面的差异、法律方面的差异,特别是证据方面的变化,坚决克服和防止“克隆”原审判决,没有再审个性的简单化倾向。

同时,再审民事判决书的写作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要有针对性,对重大、疑难案件要写细写透,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应适当简化;

既要纠正简单粗糙、过于武断、说理不充分、逻辑性差等问题,又要避免为了说理而说理、繁杂冗长、缺乏针对性等现象,做到当繁则繁,该简则简,详略得当。

  4依法制作与求实创新相结合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对再审民事判决书写作样式有基本要求,应当在再审民事判决书改革中认真执行,体现判决样式的统一性,这是依法改革的要求;

同时,对于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基本样式要灵活运用,既要符合样式的基本要求,又不要固守样式,要结合实践,求实创新,改革不适合再审实践的习惯作法,这是改革的本质要求。

  5坚持法律文书语言风格原则。

再审民事判决书改革中正逐渐滋生着冗长和烦琐的倾向,一些再审民事判决书在大段叙述原审认定事实之后,又对再审无争议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不厌其烦地复述甚至更为详细地罗列,对再审没有争议的问题也滔滔不绝地阐述理由;

个别判决书在语言上乱用形容词。

这是不合适的。

再审民事判决书作为法律文书的一种,即便进行改革,也应当保持语言准确、凝练、严谨、质朴与庄严的风格,做到结构严谨,语言精确,言简意赅,绝不是越长越好。

  改革重点

  再审民事判决书改革的重点是紧扣再审争议焦点,强化对争议证据和事实的分析、认证,强化对法律争点的分析、论证,增强判决的针对性、说理性、公开性。

  当前要着重抓好两个方面的改革:

  1叙述事实、证据部分的改革。

必须客观、全面地归纳再审当事人的事实主张及其理由,要注意客观陈述其本意,不能带有主观色彩,更不能随意篡改、歪曲原意;

对多个主张及其理由不能遗漏,不能以偏概全,更不能为我所用,断章取义。

必须处理好原审事实与再审事实之间的关系,叙述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时,应当根据再审的需要进行概括,既要避免简单照抄原判内容,又要改变只写原审判决理由和结果的做法,一般而言,应当提炼出原审认定的基本法律关系或者主要事实,而涉及再审争议的原审事实要详细写明。

必须处理好事实与证据之间的关系,应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选择不同写法,可以先写没有争议的事实证据,再写有分歧的事实证据,并进行分析、认证,也可以对事实证据采取夹叙夹议的方法叙述;

要全面反映举证、质证、认证的全过程,注意纠正不列举证据、不对证据进行分析评判的弊病,讲清法官采信证据、认定事实的道理。

  2法律适用部分的改革。

再审民事判决书应当围绕再审争议焦点,针对再审诉辩主张能否成立,再审意见是否采纳,逐个展开说理,逐一进行评述,揭示已认定事实与法律之间的内在联系,解读法律,阐释法理;

再审程序是以原审生效判决为审理对象的,说理还应当围绕原审判决展开,充分分析、评判原审判决是否正确。

  三、具体写作标准探讨

  一)关于再审当事人称谓和排列顺序

  再审当事人称谓和排列顺序问题,是再审改革中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

“92样式”根据不同的提起再审程序途径,分别规范了五种再审民事判决书样式,但在再审当事人称谓和排列顺序问题上,均采取在原审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当事人称谓前加“原审”字样,并按原审生效判决书排列当事人顺序排列再审当事人的方式。

基于“92样式”的权威性,这种处理再审当事人称谓和排列顺序的方式,在法律实务界备受尊崇,影响深远。

但其体现再审程序特征不明显的缺陷也是明显的,表现在“原审XXX”的称谓并不具有再审程序的字面意义和特征,特别是不能体现哪方当事人不服原生效判决而发起了再审程序,不能体现哪方当事人是申诉人的对立面。

“92样式”之所以采取“原审XXX”的称谓是因为其颁布及施行时,普遍认为“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不过是原审程序的“翻版”或“重来”,使用“原审XXX”称谓理所当然,但随着再审改革的深化,这一理论基础已难以成立,因为再审程序与原审程序在审理范围等关键问题上存在着重大区别,再审程序的独立性正逐渐成为共识,设立再审之诉的呼声正日益高涨。

因此,改革“92样式”处理再审当事人称谓及排列方式已成为必然。

  

  从审判实践来看,采用“申诉人”“被申诉人”、“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的称谓列明再审当事人并用括号注明再审当事人在以往历次诉讼程序中的法律地位,更能清晰体现再审程序特征,比“92样式”具有优越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九条关于当事人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的规定,对于因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而启动再审程序的案件,采用“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称谓列明再审当事人有法律依据。

对于因当事人申诉而导致检察机关抗诉的再审案件,此时,当事人不是向检察机关申请再审,而是依据我国宪法赋予的申诉权向检察机关申诉,故此时不宜采用“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称谓,而宜采用“申诉人”“被申诉人”称谓。

  总的说来,在再审当事人称谓及排列顺序方面,应对“92样式”作如下调整:

  因检察机关抗诉提起再审的案件,判决书首部首先应列明抗诉机关,再列明申诉人,再列明被申诉人,最后按“92样式”列明其他当事人。

但对非因当事人申诉而启动抗诉程序的再审案件,则仍应按“92样式”列明当事人及排列当事人顺序。

  因当事人申请再审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判决书首部首先要列明申请再审人,再列明被申请人,最后按“92样式”列明其他当事人。

  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或通过院长发现程序提起再审的案件,按“92样式”列明当事人及排列当事人顺序;

但如该再审程序实际是因当事人申请再审或申诉而提起,则应参照上款列明当事人及排列当事人顺序。

  关于案件来源和审理经过

  “92样式”对再审民事判决书关于案件来源和审理经过的写作要求不细、不全,不能完全满足客观、公开原则要求,应予完善。

  再审民事判决书应当完整叙述法院历次对案件进行审判所形成的法律文书的编号等情况,特别是本次再审所针对的生效法律文书的编号等情况,并说明裁定进行再审的法律文书的编号情况及再审提起的过程;

应当说明案由、公开审理情况、当事人到庭情况及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出庭情况;

不公开审理的,应说明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缺席审判的,应说明开庭传票送达情况及缺席审判的法律依据;

案件系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或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也应明确说明;

当事人提出过回避申请的,应说明准予或不准予申请的理由;

案件审理期限过长的,还应交待影响审限的有关情况。

  三)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抗辩理由

  不论是一审、二审程序,还是再审程序,原告在一审程序中提出的诉讼请求能否支持始终是核心问题,此外,原告诉讼请求的具体内容对一审、二审、再审审理范围起着限制作用,对申诉理由、抗诉理由的范围起着规范作用。

与之相对应,被告在一审程序中提出的答辩理由,也制约、影响着被告在二审、再审中的诉讼行为和诉讼主张。

特别是诉辩主张在不同诉讼程序、阶段变化较大的案件,完整地展示其演变过程,对于探究案件事实真相,实现再审民事判决书的证明功能是非常重要的。

因此,应当纠正目前部分再审民事判决书不表述原告诉讼请求和被告答辩理由或只表述请求不表述理由的写法,重视对原告诉讼请求、理由和被告答辩理由的客观展示。

  具体而言,原告在起诉时提出的诉讼请求及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再审民事判决书应当完整地进行反映;

但需要归纳整理的,不得改变原意;

存在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情形的,再审民事判决书应全面、准确地载明。

被告、其他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出的答辩意见或陈述,再审民事判决书应当叙述。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外的其他审理程序中提出的诉辩意见或陈述是否进行叙述,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但是,当事人在其他审理程序中提出相反的诉辩意见或诉辩意见存在较大变化的,应当进行叙述。

对当事人诉辩意见的叙述应不限于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等诉讼文书中提出的意见,应结合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代理词中的意见进行综合叙述;

代理词与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发表的意见不一致的,应以庭审意见为准。

  关于原判情况

  再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原审生效判决,因此,再审程序所针对的生效判决对证据的采信情况、对事实的认定情况、适用法律情况和判决结果情况,再审民事判决书应客观、准确地进行叙述。

其他审理程序中形成的法律文书的具体内容,再审民事判决书是否进行叙述,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一般而言,鉴于其他程序中的法律文书并非再审审理对象,为防止再审判决书过分烦琐冗长,其他程序中法律文书的具体内容可以不写或略写。

  再审民事判决书叙述原判情况应当保持原判结构的完整性,但应对原判情况进行归纳整理,详略得当,注意摒弃完全照抄原判内容的写作方式。

一般而言,再审民事判决维持原判的,原判情况应当祥写;

再审民事判决对原判进行改判的,原判认定的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与案件改判无关的事实应当略写,原判采纳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存在错误的部分不得省略。

  关于再审诉辩意见

  参照《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第10条、第15条的规定,由当事人申请再审启动再审程序的案件,申请人诉什么就审什么,不诉不审;

抗诉案件围绕抗诉内容进行审理,抗诉内容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理由不一致的,原则上以抗诉书为准。

因此,申诉意见、抗诉意见以及与之相对应的答辩意见,对再审民事判决书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不仅确定了再审审理范围,而且制约着再审民事判决书关于再审争议焦点的归纳、再审事实的叙述和法律阐释的展开。

  再审民事判决书对检察机关抗诉理由、当事人申请再审理由、答辩意见的叙述应当全面、客观;

进行归纳整理的,应保持原意,不得遗漏。

在抗诉机关抗诉理由之外提出的申诉理由,申请再审人之外的其他当事人提出的申诉理由,再审民事判决书应当叙述;

不作为再审审理范围的,应援引《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的相关规定为依据,说明不予审理的理由。

  关于再审事实和证据

  再审事实和证据是再审民事判决书写作的难点,也是“92样式”受质疑较多之处。

  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的救济程序,因此,再审民事判决书叙述对再审事实的认定应在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再审庭审情况,首先归纳当事人对原生效判决已认定的事实无异议的事实和当事人之间无争议的其他事实,再归纳当事人再审争议焦点,确定当事人再审事实争点。

在确定当事人再审事实争点后,再审民事判决书应将写作重点放在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方面,应以争议的待证事实为纽带,列明证据,客观陈述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意见,展现从分析证据着手,通过采纳证据并继而认定案件事实的逻辑过程,将运用证据证明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的正确或错误作为写作的关键内容。

  1对存在争议的事实,特别是原判认定错误的事实、没有认定的事实,各方当事人在再审中提出了哪些证据,再审民事判决书应无一遗漏地列明。

  “92样式”对列明证据要求不明,实际上,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审判和诉讼的实际内容就是运用证据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活动,无一遗漏地列明当事人对争议事实提供的证据情况是审判公开、公正的必然要求。

理由是:

再审民事判决书作为审判权公开、公正行使的有力证明,无一遗漏地列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情况是完成这种证明的起点,是审判公开、公正的起点,是再审民事判决书必须完成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

列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情况是执行该规定的应有之义,同时,该规定的执行也使无一遗漏地列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变得轻而易举。

  再审民事判决书列明证据应体现再审特点。

再审对事实的认定是在原生效判决已认定的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因此,当事人对原判认定的事实无异议的,再审民事判决书可在进行必要的交待后直接予以认定,而不必列明有关证据。

除该部分事实外,用以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特别是导致改判的、证明原判认定事实错误的证据,不论是新证据还是旧证据,不论原审判决是否采信,不论是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还是法院调查取得的证据,也不论本次判决是否采信,再审民事判决书均应无一遗漏地列明,不能任意取舍,不能认为与认定案件事实无关就不写入判决书。

在证据的排列上,应将不服原判事实认定的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排列在前,将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排列在后,依次进行;

同一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原则上应按当事人提交证据时的分类编号排列,必要时,法院可以按争议事实顺序分类编号排列;

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应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列明,但需进行必要的说明。

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则应单独列明。

  2当事人对争议证据的质证意见,再审民事判决书应客观、全面地叙述。

  “92样式”对叙述当事人质证意见要求不明,实际上,审判公开、公正原则不仅要求无一遗漏地列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而且要求客观、全面地叙述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关于证据质证内容、顺序等方面的规定,再审民事判决书应当客观、全面地叙述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所发表的质疑、说明与辩驳意见。

在顺序的排列上,一般应当按照列明证据的顺序,依次叙述对证据的质证意见。

在叙述对方当事人质证意见前,应当根据举证人的举证说明对证据的形式、内容、证明对象作必要的说明。

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再审民事判决书应当就当事人申请情况、法院同意当事人申请及进行证据调查的有关情况进行说明;

不同意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调查申请的,也应当在判决书中说明理由。

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再审民事判决书应当就依职权调取证据的法律依据、证据调取等情况进行说明。

上述两方面证据均应在判决书中客观、全面地载明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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