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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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组织学生自主做作业,引导小学生利用课后服务时间基本完成书面作业;

引导初中学生利用课后服务时间完成大部分书面作业。

2.课业辅导。

对学有困难的学生,开展有针对性的课业辅导帮助,为学有余力的学生拓展学习空间。

3.自主阅读。

充分利用学校图书室、阅览室等资源,供学生开展自主阅读活动。

4.文体活动。

组织开展艺术类、体育类校本课程,学生结合兴趣爱好,采取自主选课的方式参加。

重点关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类素养提升,充分利用本地文化、人才资源优势,设计开展体验式、互动式、情景式活动课程。

5.社团活动。

在学校的指导下,学生组建各类社团或兴趣小组,自主开展实践探究、素质拓展活动。

6.研学实践。

就近利用青少年宫、科技馆、博物馆、企事业单位等实践场所,组织学生开展公益性研学实践活动。

7.其它活动。

学校结合实际组织开展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及素质提升的其它活动。

第五条 

严禁利用课后服务时间违规办学或开展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严禁开展商业推广性质的活动,不得组织开展危险性较高的活动,不得集体教学或“补课”。

四、资源支撑

第六条 

学校应充分利用校内师资、场所、设施设备等资源,开展课后服务。

第七条 

学校要将课后服务活动(课程)研究开发作为教研活动的重要内容,与校本特色课程开发紧密结合,充分挖掘利用校内外资源,丰富课后服务活动内容形式。

第八条 

课后服务应主要由本校教师组织实施,充分发挥教师专业特长,做好相关培训,提升课后服务能力。

第九条 

学校师资不足的,可聘任退休教师、具备资质的社会专业人士或志愿者参与,也可以引入第三方服务。

第三方服务引入须为非学科类并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明确入口审核、过程监管、效果评价等办法,建立退出机制。

学校不得自行引入第三方服务机构。

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许可引入的免费或公益性质第三方服务,不得带有任何商业推广和商业隐含元素,不得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十条 

应积极协调宣传、文化和旅游、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等部门,科协、工会、团委、妇联、关工委等组织以及村(居)社区委员会等,充分利用各类教育资源,组织专业力量,参与和支持学校开展公益性课后服务活动。

五、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学校结合实际制定课后服务实施方案,明确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组织、责任分工、制度要求、保障措施、教职工激励办法等内容。

第十二条 

学校以学期为单位编制课后服务计划,提前告知家长活动内容、费用来源、监督渠道及家校责任,引导学生积极参与,但不得强迫学生参加。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学生需求及所具备的活动(课程)资源,可按照小学低年级、小学高年级、初中年级统筹进行编组,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按照年级进行组织,按计划实施。

学校应允许学生中途参与或退出课后服务,并根据情况及时调整活动(课程)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要建立意见征集反馈机制,及时听取家长关于课后服务的意见建议。

家长委员会要积极参与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组织热心家长到校内开展志愿活动,对学校课后服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学校课后服务覆盖保障、质量内容、学生及家长满意度等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学校评先树优和校长职级评价的重要依据。

六、工作保障

第十六条 

各地可采取财政补贴、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课后服务经费。

采取服务性收费方式的,应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在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制定收费标准,学校严格按照标准向参与课后服务学生收取服务费。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课后服务工作予以财政支持。

鼓励社会各界捐助课后服务工作,按有关规定落实激励政策。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课后服务的,免收服务费。

第十七条 

课后服务费用主要用于参与课后服务教师绩效工资分配和相关人员补助,可用于聘请校外人员、社会志愿者补助、第三方服务购买等课后服务合理性、必要性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费用使用情况要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

第十八条 

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根据学校开展课后服务的情况,相应核增绩效工资,在当年度学校绩效工资总量内单列,不作为次年正常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专项用于参与课后服务教师的绩效工资分配。

第十九条 

各地可根据实际,对参与课后服务教职工完善有关激励措施,在工作量计算、评先树优、职称评聘中予以倾斜。

学校可统筹安排参与课后服务教师“弹性上下班”,加强对参与课后服务女职工、家庭负担较重职工及上班距离较远职工的关心关爱。

第二十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指导学校健全完善课后服务安全管理制度,强化人防、技防、物防措施,定期开展安全排查,防范安全风险。

参与课后服务工作人员应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参与人员保险费用从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中支出或由第三方单位按规定支出;

鼓励家长为参与课后服务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定期组织开展课后服务工作督导评估,相关评价结果纳入各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中。

七、其他

第二十二条 

对课后服务结束后仍有特殊需要的学生,学校应提供延时托管服务。

初中学校上学日晚上可开设自习班,但不得讲授新课,不得分配到学科,原则上结束时间不晚于21:

00;

鼓励各中小学校在周末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自习室及功能室。

第二十三条 

各地应统筹利用校内外资源力量开展寒暑假托管服务,逐步覆盖所有有需求的学生。

第二十四条 

上学日延时托管服务、寒暑假托管服务经费保障及参与人员激励补助措施参照日常课后服务工作,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山东省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解读

日前,山东省教育厅等4部门印发《山东省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范》)。

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工作规范》?

我省自2017年起部署推进课后服务工作,2019年,省政府常务会议对全面推开小学课后服务进行了研究部署,经省政府同意,由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小学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我省小学课后服务全面推开,小学课后服务开展率达到93.46%,惠及小学生360多万名。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其中对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工作提出“提升学校课后服务水平,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教育部就做好课后服务工作多次进行部署,提出工作要求。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最新决策精神,巩固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工作成果,推动课后服务全面向初中学段延伸,实现课后时间段服务学生由“帮管”到“帮教”的提档升级,进一步健全课后服务工作经费保障、教职工激励及资源支撑建设等工作机制,完善课后服务质量、安全、规范、评价等监管措施,在充分调研、借鉴兄弟省区市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工作规范》。

二、本规范主要适用什么范围?

本《工作规范》的内容,主要适用于上学日放学后的课后服务。

服务对象上主要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义务教育学生。

学校主要包括小学、初中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和初中部等。

三、课后服务的时间是如何安排的?

原则上,课后服务一般每天不少于2小时、结束时间不早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

考虑部分学校放学时间较晚,部分学生再参加2个小时的课后服务可能会产生安全以及接送不便等问题,《工作规范》提出各学校可弹性设置2-3个结束时间点,由家长学生自愿选择参加时长。

午间托管是否计入课后服务,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四、课后服务主要为学生提供哪些服务?

内容上,课后服务主要以作业辅导和素质拓展活动为主。

一方面,中央文件要求的小学生在校内基本完成书面作业,初中生在校内完成大部分书面作业,各地要统筹利用课后服务时间指导学生完成作业。

第二方面,要把课后服务打造成为“素质教育第二课堂”,鼓励各地结合校本课程开发等,广泛开展文体社团活动、实践体验活动,特别是注重优秀传统文化的涵养,促进学生以德为先、全面发展。

考虑到学生兴趣爱好和特长发展,特别提出组织开展艺术类和体育类课程,多渠道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

第三方面,针对学生的学情,对学有困难的学生开展针对性的课业辅导,对学有余力的孩子帮助拓展丰富学业素养和学习空间。

但是,严禁各学校、教师借机讲新课或集体加班补课。

五、学校开展课后服务的能力如何?

学校资源不足的有什么渠道补充?

开展课后服务,一般以校内资源为主,学校应充分挖掘利用现有师资、场所、设施设备资源。

校内资源不足的,可以通过四个渠道予以补充。

一是公益团队组织,如文化社团、企事业单位的文艺团体、有专业特长、正式注册的群众性组织等。

本类组织(团队)进入校内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许可,学校予以安全管理和质量评价。

二是志愿者,如具有一定特长的社会人员、非遗传承人、热心家长、退休教师等,学校在严格把关、做好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管理的前提下可自行引进。

以上组织和个人属公益志愿性质,可依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予以一定交通和伙食补助,从课后服务经费中支出。

三是非学科类的第三方机构。

第三方机构引进、管理、服务费用须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规范办法,统一组织,学校做好安全监管和质量监测。

四是具有一定资质和专业特长的个人。

须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予以一定技能考核认定后,根据学校需求协调安排,具体办法可参照第三方机构引进方式予以规范。

以上组织和个人属有偿服务,可通过购买服务、代收费等办法予以保障。

其中引进个人的补助,也可按照劳务费进行管理。

所有进校服务人员应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查询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进入校园参与课后服务。

六、学校组织课后服务应注意哪些事项?

每个学校都应制定课后服务实施方案,按照要求明确有关内容,强化组织实施、保障措施和安全管理,并根据学生、家长需求及开展情况及时对实施方案进行调整。

学校需要充分向家长、学生宣传课后服务实施计划,坚持学生、家长自愿原则,在学期初由学校征集意愿,进行统筹编组。

学期内允许学生中途参与或者退出课后服务、调整参加时长。

但学生中途参与项目已经满员,学校要予以解释沟通。

学校要在课后服务组织实施中,及时关注家长意见建议,主动接受家长监督。

七、实施课后服务如何进行保障?

在经费保障方面,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课后服务工作予以财政支持。

财政补贴不足的,可采取服务性收费等方式予以充分保障。

采取服务性收费等的,应坚持非营利性原则,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依规制定标准。

课后服务费用主要用于参与课后服务教师绩效工资分配和相关人员补助,可用于聘请校外人员、社会志愿者生活和交通补助、第三方服务购买等课后服务合理性、必要性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在教职工激励方面,一是绩效工资激励,根据学校开展课后服务的情况,相应核增绩效工资,在当年度学校绩效工资总量内单列,不作为次年正常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专项用于参与课后服务教师的绩效工资分配。

二是荣誉激励,各地可根据实际,对参与课后服务教职工完善有关激励措施,在工作量计算、评先树优、职称评聘中予以倾斜。

三是生活关怀。

对参与课后服务教师,可实行“弹性上下班”。

要特别加强对参与课后服务的女职工、家庭负担较重职工及上班距离较远职工的关心关爱。

在安全管理方面,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做好校内课后服务安全指导,学校应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措施。

特别强调,课后服务参与人员(含校外聘任、引进及志愿者)应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参与人员保险费用从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中支出或由第三方单位按规定支出;

鼓励家长为参加课后服务的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在指导督促方面,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定期组织开展课后服务工作督导评估,相关评价结果纳入各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中。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学校课后服务开展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学校评先树优和校长职级评价的重要依据。

八、学生除了参加正常的课后服务,还有其他的托管或学习需要,学校能提供吗?

一是课后服务结束后仍有特殊需要的学生,学校应提供延时托管服务,以托管为主,可收取一定费用,标准不得高于课后服务收费。

二是初中学校上学日晚上可开设自习班,但不得讲授新课,不得分配到学科,原则上结束时间不晚于21:

00,不再向学生收取费用。

晚自习应安排教师值班维护自习秩序,鼓励学校予以弹性调休或补休,也可以在学校绩效工资中予以倾斜。

三是鼓励各中小学校在周末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自习室及功能室,可安排教职工进行安全巡管,鼓励学校予以弹性调休或补休,也可以从学校绩效工资中予以倾斜。

四是针对群众关注的学生寒暑假托管,各地应统筹利用校内外资源力量开展寒暑假托管服务,尽快覆盖所有有需求的学生。

鼓励社会公益力量参与,如社区居委、职工工会机构等。

寒暑假托管经费保障参照课后服务实施,需要收费的,应明确收费标准。

关于寄宿制学校开展课后服务。

寄宿制学校可利用放学后至晚自习前时间段开设课后服务,学生自愿参加;

其中通过收取服务费方式开设课后服务的学校,对学生选择自主活动或自习的,学校要安排专门场所予以免费保障并做好安全监管。

寄宿制学校晚自习管理及教职工激励参照其他普通初中学校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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