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1835444 上传时间:2022-10-24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29.5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docx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docx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

一、管理大纲

二、机构司法鉴定案件程序规范

三、机构司法鉴定成果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四、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

五、司法鉴定工作人员保密制度

六、机构司法鉴工作回避管理制度

七、机构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

八、机构司法鉴定人执业专用章管理制度

九、机构司法鉴定文书规范

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

十一、司法鉴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

十二、附则

 

一、管理大纲

第一条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大纲。

第二条本机构的宗旨是:

发展司法鉴定业务,通过开展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服务,维护公民、法人和社会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仲裁、调解等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司法公正。

第三条本机构各项司法鉴定科学活动依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司法鉴定遵循“科学、高效、客观、中立、公平、公正、求实、严谨”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本机构是经青海省司法厅核准登记成立的鉴定机构。

本机构的名称是:

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

本机构住所地为:

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恰卜恰镇绿洲北路108号

第五条本机构的业务范围以青海省司法厅核准登记时确定的为准,超过核准范围以外的司法鉴定业务本机构不予受理。

本机构各项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并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本机构参加鉴定工作的具体人员由本机构聘用、选任、调派。

对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的司法鉴定,在总工程师的协调下进行,由机构统一接受,按物价局规定收费。

司法鉴定人员或行政人员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本机构对经济困难的委托人(自然人)可以减收部分费用。

第七条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追究制度。

本机构根据业务活动、行政管理的实际,依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工作运行机制。

第八条本机构接受司法鉴机登记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监督与指导。

 

二、机构司法鉴定案件程序规范

为了加强司法鉴定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践、借鉴以往鉴定机构的经验,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本机构特制定司法鉴定受鉴案件工作程序,以便加强鉴案的规范化,提高鉴定成果质量。

一、本机构办公室接到委托申请(含来电来函预约)后,简单了解案情,确定鉴定所属业务种类,通知机构负责人,由机构负责人向委托人详细了解受理案件司法鉴定委托书内容后,以决定是否受理案件,如受理,由机构负责人指派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接待、登记并严格审查送检材料,并将决定受理案件通知单送达机构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收费。

二、机构各项目部在受理案件过程中注意事项:

1、受理案件过程中,应严格掌握司法鉴定各项法律、法规,对不符合受案条件的(送鉴材料不全、无法补充鉴定材料、不合理鉴定要求、技术条件不足或其它无法完成正常鉴定的),办公室主任应写明拒绝受案原因交由办公室,由办公室回复委托单位。

2、受理案件时应告知委托单位及当事人,在鉴定过程中可能出现依法中止、退鉴的情况,并声明常规鉴定时限及延期鉴定的条件。

3、严格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之规定,对专家鉴定组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在受案时应事先询问委托单位及当事人有无需要回避的人员或辅助检查机构。

4、在受理、审查、登记送检材料时,不得轻易委托非鉴定人员办理,严格登记送鉴材料的交接记录,以确保鉴定材料的客观准确性。

5、鉴定室每一名成员都有义务为所鉴案件的客观真实性负责。

6、对于送检文证材料客观性不确切的,应要求委托人对材料的客观真实性签名担保,必要时亲自复查,复查过程以委托人陪同为宜。

如遇有当事人不配合的可拒绝鉴定或在办案人及当事人共同对送鉴材料签名担保后,出具书证审查意见书。

7、对符合受案条件,但存在部分不合理鉴定要求的,由办案委托人删除并签名,并要求委托办案人标明鉴定适用标准。

8、办公室在接到委托后,七日之内决定案件是否受理,鉴定时限自鉴定材料送达齐全之日起计算。

如遇有其它特殊情况,应及时与机构办公室沟通,请示机构相关领导。

总之,在鉴定受理案件过程中,切实做好鉴定警示、声明、提示等事项。

(依据详见《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三、办公室在接到收费通知后,正式启动鉴定程序:

1、鉴定过程中,要严格按各鉴定专业技术操作规范及相关标准进行。

2、在鉴定过程中由于技术条件限制,而无法继续完成鉴定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向委托单位说明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委托机构,申请依法终止鉴定,不允许私自委托其它鉴定机构代为鉴定。

申请终止鉴定时限一般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一般鉴定时限的2/3期限内提出,遇到特殊情况的,申请终止期限不得超过一般鉴定时限的4/5时间,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上报机构领导。

3、司法鉴定书发出后如发现有需要补充的意见,或发现有由于技术原因导致的鉴定结论不确切,应立即以书面形式上报委托单位,申请撤销原鉴定,或进行补充鉴定。

4、对于鉴定结论意见不一致的,鉴定结论以2/3以上鉴定人意见为准,并在原始讨论记录上标明鉴定人不同意见。

四、对于各项目部需要特殊鉴定程序的,应形成书面材料报机构办公室备案。

各司法鉴定人在实际工作中要不断积累经验,严格遵守以上操作规程,遇有规定以外的情况,应及时记录并制定处理预案上报机构以备制度完善与调整。

 

五、司法鉴定机构受理案件程序流程图:

委托受理司法鉴定程序

接受公、检、法、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及其他组织等委托

(个别无争议性案件,可遵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受理个人委托,建议通过律师事务所来完成)

 

办公室接待、统一受案:

了解简要案情

呈机构负责人

 

机构负责人指派司法鉴定人审核送检材料

 

同意立案后,由机构办公室统一办理收取鉴定费,受案登记委托鉴定书,受案时间以鉴定送达齐全之日起计算。

机构要求接案项目部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鉴定,以规范形式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或检验报告书等文书正副本。

如确需延长的,经向委托办案人说明理由,协商延长期。

项目部与机构办公室办理移、交接、签发司法鉴定材料后,由机构办公室发送至委托办案机关(办案人)处。

 

三、机构司法鉴定成果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统一规范化管理,保证司法鉴定成果质量,执行诚信承诺制度,特拟定质量控制管理制度如下:

(一)由机构负责人、办公室主任负责鉴定技术质量的第一层监督与管理,监督考核司法鉴定人业务能力考核,年终负责进行业务总结并报机构领导。

(二)由机构负责人适时对每个案例进行全程监督、测评,完成第二层质量控制与监督。

(三)接受机构上级行政机构的检验、审核,如有问题,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并派专人核实整改意见落实执行情况,填写考核表备案。

完成第三层质量技术监督与控制。

(四)由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全方位的年度鉴定工作质量检查、汇总、评估与测评,查找质量控制薄弱点,最大限度地降低错鉴率,坚决杜绝伪鉴现象,并负责实行年度奖惩措施。

(五)对于忽视鉴定质量的鉴定人,一经查实,严格按照机构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对于违法违纪人员,必要时追究法律责任。

(六)各鉴定人员必须自觉遵守质量管理制度、接受机构技术负责人及总工程师的监督、考核与测评,对违规作弊行为,机构将给予从重处罚。

(七)每一名鉴定人员都应牢记“质量是司法鉴定工作永恒的生命”,都有责任为提高机构鉴定质量管理水平而谋划。

(八)对于鉴定质量成果、监督考核连续两次以上不达合格标准的鉴定人员,实施暂停业务、限期整改,必要时给予解聘或上报申请注销执业资质等处罚。

 

四、鉴定人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

第一条为维护司法鉴定人的职业声誉,提高司法鉴定人的职业素质,规范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行为,维护司法公正,特制定本规范。

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二条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自觉接受国家、社会、司法鉴定行政管理机关及所在鉴定机构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

第四条司法鉴定人应当恪尽职守,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有关规定,遵纪守法,自觉维护社会正义。

第五条司法鉴定人应当珍惜职业声誉,廉洁自律,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提高道德修养,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六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努力钻研和掌握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服务技能和有关法律知识,提高执业水平,确保鉴定质量。

自觉开展同业互助,共同维护职业信誉。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执业活动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格遵守本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程。

第八条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必须在本司法鉴定机构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并接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司法鉴定人不得超越管理机关核准的鉴定业务范围从事鉴定活动,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向委托人、当事人收取费用、额外报酬或者财物,不得向当事人许诺鉴定结论。

第十条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自觉遵守、履行回避制度与义务。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人必须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本机构的受、检、鉴案程序规定和司法鉴定有关技术操作规范标准从事司法鉴定工作。

第十二条鉴定人应妥善保管好鉴定委托人提交的一切鉴定材料,确保鉴定材料的完整性、客观性与可塑性,不得无故损坏或遗失。

鉴定结束后,按要求送达本机构存档。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人不得利用鉴定材料或者执业中知悉的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人应当保证司法鉴定文本的质量,及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第十五条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按时出庭,出庭时应当着装整洁、举止文明,遵守纪律。

第十六条鉴定人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合作、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不得贬损和诋毁其他鉴定人的业务能力和执业声誉;不得以不正当的手段与其他鉴定人竞争;不得阻挠或者干预委托人再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十七条司法鉴定人应当秉公执业,不得迁就委托人或当事人的要求而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

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注重社会效益,视其情况,有政府部门证明,经机构负责人批准,积极为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免费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

第十八条鉴定人应按照本机构规定的鉴定程序受理鉴定委托,不得私自受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要求委托办案人、当事人为自己办私事,在鉴定过程中不得与当事人或办案人、当事人私下进行交往,不得接受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的宴请与馈赠。

第十九条鉴定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做出决定,不得无故变更、拖延或私自决定撤销鉴定、终止鉴定;如有疑难案件要及时上报机构,不得玩忽职守,草率处置已受理的鉴定。

第二十条鉴定人应保证鉴定文书质量,不得将内容失实或有差错的鉴定文书送至机构,发出其负面后果由项目负责人负责。

第二十一条鉴定人要遵守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积极主动地配合其它鉴定人完成好每一项鉴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鉴定人应自觉遵守本机构年度业务总结制度,认真、及时填写各项质量、业务考核档案。

第二十三条鉴定人有义务遵守市司法鉴定人协会的章程与决定,自觉遵守继续教育培训制度。

第二十四条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在完成好司法鉴定工作的同时,要积极拓展相关的科研与开发领域,积极开展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与创新的理论、技术研究。

第二十五条每一位司法鉴定人,不论资历深浅均需积极配合机构内部的质量控制与监督制度的测评、考核工作,不断完善鉴定质量控制与监督机制。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司法鉴定人,本机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机构内部规章制度予以处罚,必要时相关法律责任。

 

五、司法鉴定工作人员保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鉴定工作的保密管理,依据国家有关保密条例的规定制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经管营销 > 人力资源管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